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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军校发放薪饷和报销办法的规定
来源:载1936年《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史稿》   2018-11-03 13:17:07

  (甲)发放薪饷办法

  (一)本校各部处各队,每月薪饷册应于二十五日以前造送三份。送交军需处汇呈核办。

  (二)各部处各队造送薪饷册,对于各员薪水等级应遵照命令指定办理;命令未经指定者,概支最低等级之薪,不得随意造送,致碍审查。

  (三)人员调迁,饷项应按日计算,例如甲部人员十六日奉调乙部供职,甲部应截至十五日止,造册领发,乙部即从十六日起饷,馀类推。

  (四)人员调迁,其薪水等级及起饷止饷日期,无论平时战时,或前方后方,均应于该员离差二十四小时以内,分别通知调往部队及本校军需处登记备查。学生士兵调拨、亦照此算饷、并须随时通报前项。人员迁调通知单,由本校规定印发各部处各队填用,由各该主任长官负责保管,如遇交替亦须移交,不得大意放置。

  (五)员生兵夫薪饷未满一月者,应按日计算,照实支数目列册领发,不缴截旷。

  (六)潜逃学生、士兵夫只算伙食,不能算饷。

  (七)各部处各队薪饷册送到时,应由军需处详细查核。对于薪水等级及人员迁调起饷止饷日期,均须注意。如有编造不合,应即签明呈阅,以恁发还改造。各该部处各队于接到发还饷册后,应即遵照改造。仍限两日内呈缴核办,不得迟延。

  (八)每届发饷时间,必须饷册送齐方准发给。所有已领伙食借支及应扣各款,均须按数扣还,不得藉故延欠。如有从前已领未扣之数,亦须清查补扣,以重公款。

  (九)每届发饷时,各该部处各队应向军需处于原送饷册三份中领回一份,按册散发并须向各该领款人于饷册名下按名盖章或签字,以作领款恁证。仍限两日内将该册送缴军需处以恁汇报。

  (十)各部处各队薪饷,应由该管长官具领,转发各员生士兵夫,不得直接请领。如因事奉准借支,亦须由该管长官盖章登记,以便于发饷时按数扣还。

  (十一)各部队如遇战时出发前方,其留守后方人员薪饷,应由该管长官造册呈报,以恁发交军需处就后方发给。各该部队前方领饷时,应将后方人员应领数目开单通知前方军需,按数扣除不发,以免重领。惟饷册仍归各该部队汇造,以明系统。

  (十二)各部处各队从七月一日起,新补士兵夫月饷、概就党军饷章支给,不得增加士兵夫名额,须照编制规定名数呈报准补,未经呈报不得擅补。倘额定名数实不敷用,应叙明理由呈报核办,未经奉准,不得添补。

  (乙)报销期限办法

  (一)本校各部处经领购办及杂支各款,应于经过次月十日以内,将上月收支数目造具清册,并将购办杂支各款分类按式填表三份,连同单据粘装成帙,依限呈送,以恁察核汇案报销,不得压延。

  (二)各职员临时奉派购办物品或其他各费,须于事竣两日内将经手收付数目详细列表,连同单据呈送核办,不得延缓。

  (三)各部处或各职员经领购办各款,应由军需处另立分类簿,随时稽查。如有延不造报,应即分别严催,毋任延宕。

  (四)经手采办人员,对于物品价目须照实列报,如有折扣应即照扣实数目报销,不得浮报中饱,致干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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