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體版 正在载入当前时间...
首页 > 专题栏目 > 陈顺通沉船抗战 > 内容正文

谈谈《中国司法》中的案例——中威船案
来源:陈爱棣   2020-05-28 08:55:20

  近几日,纪录片《中国司法》在CCTV热播中。该片介绍了跨越77年的“中威船案”。但没有提及中威船案最为原点的起始,就是陈顺通先生安排的从抗战胜利后直至1952年的对日索赔的过程。对该案来说,太不完整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生效实施中威船案才峰迴路转获得转机,台湾大学萧明礼博士发表在2016年第一期《抗日战争研究》上的论文《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就详细介绍了这段鲜为人知的历史。

  抗战胜利后, 陈顺通先生就拟定“顺丰”、“新太平”两轮对日索赔方案,并按两轮相继先后出租之顺序,以A代表顺丰轮,B代表新太平轮,递交了从“证件1A、证件1B”到“证件6A、证件6B”的全套对日索赔的证据,请求中国政府向日方索赔两轮、支付拖欠租金,合计近千万美元。

  1949年,索赔方案、全套索赔证据被带往台湾,自此与大陆船东一家相隔超过一甲子。如今还完整地保存在中国台湾的国史馆。

  没有索赔方案和全套索赔证据的陈家,索赔之路异常艰难。

  1974年,东京地方裁判所,见陈家拿不出抗战胜利后已经对日索赔的证据,便罔顾事实而判,陈氏未在1948年前提出索赔,故时效灭失,求偿权丧失。

  1990年代,上海法院的审理,也是拿不出全套对日索赔证据,其中,上海法院只能以租船合同约定的租金要求日方支付拖欠的部分。

  而1946年,陈顺通先生是以市场价格向日方追讨拖欠之租金,两轮拖欠租金的清单分别是证件6A、证件6B”,根据此份清单显示当时市场租金,在1937年每吨每月USD1.47,到1941年高达USD7.50。

  对于船体的赔偿,抗战胜利后,陈顺通先生对“顺丰”轮、“新太平”轮的赔偿请求是以归还原轮或赔偿同等级别、同等年龄的船舶两艘,即以市场价格来计算两轮之价值。而上海法院由于没有能够调阅到那份保存在台湾的索赔方案,也只能以1936年两轮投保到1937年的价值来计算。

  从中国台湾保存的陈顺通先生对日索赔的方案、全套索赔证据可以判断:抗战胜利后,陈顺通先生请求中国政府主张“两轮”权益对日索赔都需要提供全套证据、制定详细索赔方案。但这些铁证、史料未能在东京、上海两地对日索赔中递呈法院,也未能在1995~2000年“陈顺通代书遗嘱是否伪造而无效”的案件中提供给法院,已经是两岸分隔的悲剧。

  而随着这些史料铁证重见天日,法官完全应该重新判断:代书遗嘱让长子继承“两轮”却不给其主张权益需要的全套索赔证据、也不告知其索赔价值如何计算,这能证明代书遗嘱是陈顺通真实意思的表示吗?

  即使,法官仍然坚持代书遗嘱“不是陈顺通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代书遗嘱称“处分两轮权益征得余妻陈戴芸香完全同意”,也就恰恰证明了妻子戴芸香就是两轮权益的共同所有人,所以处分两轮权益,征得妻子完全同意。这也与民国“夫妻联合财产制”相近,更与新中国《共同纲领》,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致。

  当事人的所作所为与新中国法律都一致,人民法院更应尊重他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而现在人民法院仅凭一份无论以民国时期的法律、习惯还是现行的法律来看都存在重大诸多欠缺的代书遗嘱和一次对遗嘱是否伪造而无效的偏面局部审理,只有排除伪造这一种致遗嘱无效的因素,就变相剥夺妻、妾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利、剥夺妻、妾以及其他子、女的继承权,显然人民法院是没有完成遗嘱不是伪造而无效到确认有效,所必须完成的审判程序与步骤。

  我在阅读萧明礼博士论文后,多次发表文章,“中威船案是两岸未携手、国家不统一的悲剧”, 使得中威船案耗时77年。获得赔偿款时,当年的船东——陈顺通先生以及其妻戴芸香女士、妾杨锦文女士都已过世,那必然有分家析产继承的发生。

  两岸在陈家乃至其他案件上,完全应该携手合作,促进涉及民生的法律走向一致,并且对彼此保存的档案、史料要加强交流、为同胞服务。

  两岸法律人更要为实现所有炎黄子孙几千年的共同愿望,也是习总书记一直强调的 “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努力。

  我家一系列案件,更让我切身体会到 “国家早统一,民众早得益”。

  陈爱棣

  2020年5月23日星期六

Copyright ©2014-2023 krzzj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8022032号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821号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31-85531328 19118928111

纠错电话:15116420702(微信同号)

QQ:2652168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