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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部地区抗战期间财产损失状况(2)
来源:抗日战争纪念馆   2017-11-27 16:02:37

  除强迫“出荷”外,日伪其他强征、强购、强抢畜牧产品的行为也所在多有。据曾任伪蒙疆畜产股份公司庶务课、牲畜课的职员战犯中井勖供述:其1941年8月至10月,在多伦地区掠夺收购了800头牛,强购干草100万斤;1943年9月,在东阿巴嘎旗命令合作社协助收买牛200头;1943年1月,在上都旗强制收购了200头马;1943年3、4月,在西浩济特旗强制购买200头牛;1943年7月,委托东阿巴嘎旗强制收购约500头牛,同时又强制使用中国商人在东阿巴嘎旗和西乌济穆沁旗购牛约500头;1943年7月至8月,强制使用中国商人收购乌济穆沁旗等地羊约8300只、牛约500头;1943年10月,使东苏呢特旗公署协助强制收购马180匹、牛500头,冬季又强制该旗收购牛约100头;1944年1月,在西阿巴嘎旗强制收购马3匹、骆驼2头。此外,该战犯还供述曾建议日军藤田少佐用军队的力量在锡林郭勒马匹交易季节强买马匹。后藤田采用了这个建议,用军队的力量强买了许多马匹[21]。但具体数量不详。也就是说,仅中井勖一人,就在锡、察草原一带强购大小牲畜达12000头(只)。再据赤峰市调研报告,日、伪军在赤峰市宁城县一地,就抢夺或杀死当地群众的牲畜1万多头(只)。日军参事官岛村三郎动用警察、特务抓劳工,在阿鲁科尔沁旗建农场,抢夺当地群众牲畜2万多只[22]。至于日伪军、警、宪、特人员随意抢夺杀吃百姓的牛、羊、猪、鸡之事,更是人所共知,不必举例。日伪无论是强迫“出荷”,还是强征、强购、强抢,甚至是杀吃,都是百姓最好的成年牲畜,甚而是基础母畜,这种长期的去强剩弱,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

  在内蒙古东部沦陷期间,日伪直接掠夺的牲畜数量,现虽然难以统计,但《内蒙古自治区志·畜牧志》《1947年自治区成立时牲畜数量表》所列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察哈尔盟,基本上即今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当时6盟,现今3市2盟。牲畜总头数在1947年是414.12万头(只)[23]。前文中已提到锡林郭勒草原1946年与1936年相比,牲畜数下降了48%,而呼伦贝尔、兴安、哲里木、昭乌达草原沦陷时间更长,牲畜下降比率即使等同于锡林郭勒盟的48%,其损失总数也应在400万头(只)左右,所以可以说内蒙古东部在沦陷期间,牲畜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约是400万头(只)。

  关于其他牲畜产品的损失情况,据《内蒙古自治区志·畜牧志》记载:“民国23年(1934年),日本关东军命令伪满洲国当局,按照经济统制的原则,颁布有关统制法令。民国28年(1939年)12月18日,颁布《家畜调整法》,主要规定不准生产者随意买卖、转移、赠送家畜,更不准隐匿家畜,对生产者所拥有的家畜,一律登记造册,8年,共颁布类似法令43件。其统制的品种,包括家畜及家畜的胴体、血、头、内脏、兽骨等。此项统制工作,由省农业站控制,省收购机等待军需征用。同年10月,又颁布了《家畜及畜产物统制法》。先后构进行垄断经营。民国二十七——二十八年(1938—1939年),日本侵略者从内蒙古东部地区掠走羊毛280多万吨”[24]。但皮张等没有列出具体数字。

  据黄富俊(曾在1942年至1944年任伪满洲国兴农部大臣)笔供,在其任内伪满兴农部每年收购军用畜产物资的情况是:1942年牛、羊、狗皮7000吨,毛类25000吨;1943年牛、羊、狗皮7500吨,毛类27000吨;1944年牛、羊、狗皮8000吨,毛类30000吨[25]。即在这3年里,伪满兴农部强征牛、羊、狗皮为22500吨,毛类82000吨,用于军用。因伪满洲国畜牧产品的主要产地在内蒙古东部地区,故此数字大体上可以看作是日伪掠夺内蒙古东部地区皮毛等畜牧产品的数字。

  (4)农业

  内蒙古东部在沦陷期间,农业方面从农产品、土地到水产品、中草药材都有严重损失。

  通辽市科左中旗1938—1944年的7年间,该旗每年“出荷”粮食1亿—1.5亿斤,占每年粮食总产的41%—68%。农民“出荷”玉米、高粱,每斤仅得5分钱,是当时市价的二分之一。“出荷”大豆,所得还不到市场价的10%[26]。据此推算,仅在科左中旗一地,1938至1944年的7年间,日伪就掠夺粮食7亿—10.5亿斤。

  据《呼伦贝尔市抗战期间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27],1938年至1940年,伪满洲国颁布了3个“粮谷统制”办法,即1938年颁布的《米谷管理法》、1939年颁布的《特产品专管法》、1940年颁布的《粮谷管理法》。在这些办法中规定,中国农民只能生产而不能食用大米、小麦,还将高粱、玉米、谷子、大麦、燕麦、黍稗、荞麦、小豆、绿豆、豌豆等11个粮食品种列入“统制”范围。大豆、苏子、麻籽、向日葵等9个品种的经济作物列为特产品专卖。被统制和专管的农产品,农民只能向指定的交售场所出售,否则将会受到种种苛罚。日伪还设立了一套严密的管理机构,对“出荷”粮价格、交售场所、运输及加工都作了具体规定,并建立省、旗、村屯的责任制,严令村屯长对农产品“集荷”“负完全责任”。每年一到秋收季节,伪政府就派官员催收“出荷粮”。交不起“出荷粮”的农民,被处以吊打等酷刑。日伪的粮谷集荷办法还规定,只有交够“出荷粮”,才能按数量多少配给布匹、棉花、豆油等生活必需品。据呼伦贝尔市调查,呼伦贝尔地区以1941年的粮食“出荷”量为基准,以后每年递增,至1943年就增到190.4%,几乎翻了一番。部分旗县,如阿荣旗,1943年的“出荷”量竟是1941年的16倍。

  出自日伪1944年1月15日《情报简报》的伪满洲国《全国省别出荷状况》表中所列,在1943年,日伪规定给兴安四省的“出荷割当量”(即摊派量)是:兴安南省329750吨、兴安西省41000吨、兴安东省41700吨、兴安北省43000吨,共计455450吨。而实际完成的情况是:兴安南省263160吨,占摊派量的80.4%;兴安西省37006吨,占摊派量的90.3%;兴安东省22750吨,占摊派量的66.6%;兴安北省18576吨,占摊派量的43.2%。[28]即兴安四省在该表中所列实际“出荷”粮数为341492吨。

  出自1944年7月日伪编制的《满洲农产物关系参考资料》的《省别出荷量统计表》[29](此表统计1940—1943年伪满各省粮食产量、出荷量、出荷率)中1943年的数字,兴安四省的“出荷量”为424736吨,比前表多出83244吨。日伪制表者的解释是:“1943年度因有追加品种,故多少有些出入,追加品种是大麻籽、芝麻、落花生、葵花籽”。但更为可能的情况是日伪对没能完成“出荷割当量”的省份,采取逼迫手段,又强制兴安四省“出荷”了83242吨粮食,基本上完成了日伪规定的“出荷割当量”。

  据伪满《省别出荷量统计表》中的数字,1940—1943年的4年间,兴安四省共“出荷”粮食1371230吨。也就是说,除锡林郭勒盟和赤峰市的一部分外,内蒙古东部地区在4年间损失粮食1371230吨,而这些地区沦陷近14年,以其余10年的粮食损失仅为这4年的2倍算,再加上锡林郭勒盟和赤峰市当时在伪热河省那部分地区的损失,内蒙古东部地区在沦陷期间的粮食损失应为4113690吨,即411万吨以上。

  此外,《呼伦贝尔盟志》记载,从1938年到1945年8月,日伪在呼伦贝尔的呼伦湖共掠夺水产品31949吨。从1936年到1943年,日本执行由日本向中国东北地区大规模移民的计划,在呼伦贝尔地区日本人组成的开拓团,共有34个点,强占当地农民耕地约7万亩[30]。日本的一些公司也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大量占有土地,如日本的“‘佐佐江农场’在通辽县占地4.8万亩;‘早间农场’也在通辽占地4.1万多亩;‘华峰公司’在东扎鲁特旗占地14.4万亩;‘隆育公司’在西扎鲁特旗占地54万亩;‘哈番农场’在通辽占地1万亩;‘蒙古产业公司’在林西占地32.4万多亩;资本达20万银元的‘华兴公司’主要在奈曼旗经营水田。日本首相田中义一曾毫不隐讳地说:用收买、强占等多种手段取得大片内蒙古土地的所有权,使内蒙古逐渐在事实上成为‘日本人之蒙古’”①。上述日本公司占有的土地,共为110多万亩。据赤峰市《抗战时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日军在宁城县、喀喇沁旗、敖汉旗一带搞“集家并村”,致使这一带荒芜土地达38万多亩。

  另,日本人编写的《赤峰事情》第八章《农业与畜牧业》[31]节,专列“甘草”为一项内容,标明赤峰周围至通辽县、开鲁县一带,都产甘草。日军占领赤峰后,“外国商人绝迹了”,日本人垄断了甘草市场。日本人的满蒙兴业股份公司赤峰支店在昭和十年(1935年)和昭和十一年(1936年)分别收购甘草50万斤和55万斤,共计105万斤。此节还提到日本对赤峰县的特产麻黄也有收购,但没有标明具体收购量。

  [31]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5辑,1984年印行,第411—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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