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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浙江地区推销官盐的活动
来源:中国档案报 作者:丁志远 蒋凌燕    2023-12-15 08:50:22

  食盐作为生活必需品,是政府重要且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抗日战争期间,无论国民政府还是地方军阀,均以提高盐税的方式增加财政收入,进而导致官方售盐价格日益高涨,大量私盐入市。以两浙地区为例,官方公卖店因无力经营而倒闭的情况十分严重。为挽救官盐惨淡境况,国民政府浙江省政府制定《两浙区地方政府协助推销食盐暂行办法》与《两浙区地方政府协助推销食盐奖惩暂行办法》,以地方行政力量强制介入的方式,挽救官盐市场的颓势。

  行政加持 力求落实

  国民政府浙江省政府为协助盐务机关配销官盐事宜,专门颁布了《两浙区地方政府协助推销食盐奖惩暂行办法》,尤其对作为政策执行者的乡镇地方政府官员、基层保甲长,制定了详细的奖惩细则。

  为加大落实力度,两浙盐务管理局又制定了《各盐务分支机关联系地方政府协助推销应行注意事项》,进一步厘清各级盐务机关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的权责关系。盐务机关有督办之责,遇有地方政府协助销盐不利时,有权提出警告。由于地方保甲长负有销盐最终责任,所以如遇地方保甲长阻挠行销活动或办理不力时,县政府有权严行处理。同时,对不按要求每月购食官方额定盐斤的百姓,县政府有权酌予处罚。从上述权责关系的规定可见,两浙地区推行的官销食盐活动,是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保障的。

《各盐务分支机关联系地方政府协助推销应行注意事项》(部分)

  除此之外,该事项还规定,各盐务分支局应密切联系所在地的县政府及乡镇公所,并主动将所在辖区的公卖店情况送交县政府,以求会商确定公卖事宜。在配售数量上,各乡镇“每月应按大口月食一斤,小口十二岁以下月食半斤”计算,每月应销盐斤数应由所在县政府依照最新户籍调查情况详细核定。

《台属各场局每月应销盐额清单》

  当时,各级盐务机关已经认识到阻碍官方销盐的最大障碍是售私、用私及存私行为,所以除命令惩办上述行为外,还鼓励民众公开或秘密检举上述不良行为。

  官销食盐 效果几何

  在政府协助盐务机关配售官方食盐过程中,遭遇了许多困难。以浙江省宁海县为例,根据宁海县县长呈送国民政府浙江省政府的函电显示,宁海县新宁区署于1944年7月27日召集所属乡长布置办理食盐配售事宜。会上,各乡长纷纷提出实际困难,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此类“计口售盐”方式,事属新策,百姓惯于旧习,一时难以确切了解每口每月食用量,为利于政策推行,建议将每月配售盐量,由一斤减为八两(十六两为一斤);其次,抗战以来各地贫困户剧增,且人口移动频繁,此类动态人群的配售工作势必困难重重,因此建议将协助推销食盐原则第一点调整为“各乡镇依照人口总额,除贫困户三成外,平均以七成计算”;再次,建议配销户口册由宁海县食盐配销处统一印发各乡使用;最后,建议配销机构由各乡组织食盐公卖店或乡合作社照章承办。

  针对各乡长反映的具体问题,宁海县政府答复,认为《两浙区地方政府协助推销食盐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确系规定每口每月配销一斤,但考虑到初办此事的困难,已规定办理配销事宜的前3个月酌减为每人每月十两的配售额度。此配额已属极限,如再核减,不免引起周边县的不满。至于核减贫困人口三成事宜,县政府认为,抗战以来贫困户剧增为社会普遍现象,何况人不能一日无盐,与其听任贫困户违抗禁令购食私盐,不如索性责令购食官盐,充实国库收入。此外,关于组织配销机构问题,县政府认为配售机构早已协议承销商,不应随意更动。由此可见,宁海县政府基本回绝了各乡长反映的配销调整意见。

  以行政手段助推官方食盐销售是战时极端环境下的非常手段,从制度设计层面看:一方面,有利于遏制社会上私盐猖獗,官盐惨淡的颓势,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以行政手段强制向民众配售价格高昂的官盐,无疑进一步加剧了贫苦百姓的经济负担,进而引发不满。

  1944年8月下旬,由于日军袭扰丽水、温州及浙江沿海各地,直接导致政府协助推销食盐政策执行受阻,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效。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12月8日 总第4070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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