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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大火·附载〗调查长沙市火灾案报告书(摘要)
来源:长沙大火   2019-11-22 16:06:47

  窃一涵前闻长沙市发生大火,比经派员往查,旋奉命亲往调查,遵即起程前往,计自12月5日之夜到达长沙,至13日离去该市,费时7日,始查得一切情形。

  惟此次调查本案,有最感困难者数端:一则起火时直接负责及亲身在场之人,或已死亡、逃避,或已离散、迁移,即当时担任放火工作之员兵,亦或经拨编他处,或经逃散远方,事过境迁,均难以得其质证。而起火适在深夜,已少目击之人。火后又多流亡,即旁询亦非易事。一则各机关均值迁移,复遭大火,凡属有关文件,或已运往他处,或经被火所焚,多无法加以搜集。至于善后工作,因其正在进行,亦尚未得有具体之结果。故本报告书所述各节,均系由于尽量设法实地调查,再加博访周咨,衡情度理,参以公平之舆议,证诸现存之文书,亦为其追溯原因,详考经过,而尤注意于该管机关人员之责任问题爱分为:(一)火灾之酿成、(二)火灾之责任、(三)火灾之损失、(四)火灾之善后,依次缕晰陈之(其(四)火灾之善后略)。

  (一)火灾之酿成

  此次长沙火灾之酿成,考其最大原因,约为下列二种(甲)由于事前地方之慌乱(下略去一段)

  (1)中产以上住户几乎完全迁移,所遗住宅仅留一二人看守。

  (2)商店门多半掩,仅于夜晚营业,迨至11月11日,十之八九店门均已完全关闭,以致旅客之饮食居住均极困难。

  (3)因后方医院负责者率先退走,故伤病员之颠沛流离不绝于道。

  (4)民用交通工具如汽车、人力车等,均无以雇乘。

  (5)市内收容之难民全部步行迁出,络绎于途。

  (6)至11月12日午后,省市政府及其他党政军各机关人员大都仓皇撤退,沿街沿路行人更摩肩接踵。

  (7)12日为总理诞辰纪念,预定于文日之晚举行火炬游行,乃届时参加者不及千人,所过之处观者更属寥寥。

  (乙)由于军警举措之乖方

  据当时在长沙者口述,军警机关在11月11日及12日之间所得前方之消息如下:

  (1)传闻得有前线某指挥官电话,谓在岳阳附近之某某师不服从指挥,

  (2)传闻泪罗方面我方无一兵一卒防守;

  (3)传闻平江、汨罗均为敌人占据。

  车警机关既误信上述流言,竟即张皇躁率,举措乖方,而市内遂更有下列之现象:

  (1)警察局未奉命令,遂将警察先行撤退,11及12两日之长沙城市已无警察站岗。至12日晚,张主席限定省会警察局长文重孚令警察在两小时内复岗,届时竟未遵办。及再以电话询问,而该局电话已不通,该局长已不知去向。

  (2)12日下午,军警机关以警备司令部名义,到处抓车,中央通讯社及中央日报社之卡车都曾被扣,即第九战区司令长官传令兵之汽车亦曾被扣留一次。

  (3)12日晚间,因秩序无人维持之故,市内已闻到散兵枪声以盘查为名,劫掠行旅。

  (4)11及12两日,大街之墙壁上,每见有用墨笔所写之日文标语。在认识日文者,知此为即将放弃长沙之表示;其不认识日文者,且以为汉奸或敌人便衣队已在城内活动,更即将放弃长沙。

  市内既有如此情形,自更足增加地方之慌乱。然彼时军警机关如能将准备放火一事,格外精密筹划,慎重施行,尚不致遽招奇祸。乃竟一味慌张躁率,其举措愈益乖方,于是空前浩劫,遂酿成于顷刻间矣。

  缘长沙既为重要城市,又系已临战区,我军为应付战略转移而速由政府事前准备,俾遇放弃时即将该城市及有关军事之建筑物,施以破坏,免资敌用,原为作战上之必要,亦属事实上所当然。观于蒋委员长对此案所致行政院之电文,暨中宣部与政治部对此案所发之说明,可以明了(蒋委员长电文,暨中宣部政治部说明,均抄附,见附件一,附件二(此两附件,下已略去,可参阅本书附录《长沙大火纪实》一文之有关部份。))。

  惟所谓准备破坏,乃系先行准备,届时实施,并非即可实施破坏也。该省政府主席张治中,承办此事,即密交长沙警备司令酆悌及该省保安处长徐权,拟订计划,速为准备,免临时贻误事机,但并未发有实施破坏之命令。酆悌接受此项任务后,即交由该司令部参谋长石国基、参谋处长许权,拟具破坏计划,并准备破坏工作惟因其时误信流言,正在张皇失措,故一面拟具破坏之计划,一面即分配准备破坏之工作。酆悌于11月12日午后,将所拟计划送呈张主席核阅。张主席当时即认该计划为未妥,令其详加改订,仍于次日呈阅。但分配准备破坏工作之事,亦已正在进行,连夜即令警备第二团担任放火事务,编为24队,分布全市各区,武装自卫队亦经加入。并令同时以卡车装载汽油火油等引火之物,散在街头巷口,专候放火工作之实施。当12日夜间起火之时,有人亲见枪兵与武装自卫队佩带放火队之臂章,挨户驱走人民,发油放火。一涵此次调查时,曾面询长沙青年会门房勤务,所言亦与此相符。可见该警备司令酆悌等,在拟订破坏计划,尚未呈经主席核准之时,即先自实行分配放火工作,编队分区,遍布街市,引火材料、放火徽章亦均发给齐全,俨若迫不及待。夫以如此庞大之组织,聚则传令较易,散则传令实难。且当准备破坏之时期,即假以实施破坏之工具。其在上级机关,固知准备与行动系为两事。而在下级员兵,根本未明真相徒见情势如此汹涌,谣言如此繁兴;政府机关人员多已仓皇步行而去;昔日繁盛街市亦已大都寂然无人;至于军警抓车、警察撤退,其事实又早为大众所共闻。今独令彼等守候街中,既无严密纪律之防闲,复无高级长官之督率;而对于彼等所担任之破坏工作,究竟系为准备?抑即实行?以彼等思想简单,亦属难以辨别;遂致惶惶无主,更增躁急之心。且以为情势如斯,行动已不容再缓,一唱百和顿成吠影吠声。

  夫以当时如此情形,实已如矢在弦,一触即发,但使稍有误会,或有一人一处开端,则一发即不可收拾。况闻当彼等出发之初,对于施行放火之信号,曾告以或以举火,或以传令,或以警报,尚未确切定明。在群情惶惑之中,既未责以有一定信号之遵守,则只须有一人一处,有类似发布信号之行为,便即可引起全体之动作。则中宣部与政治所发说明内,谓系由于从事准备破坏之人,将准备变为行动,于是一处起火,到处发动,系属可信之词。一涵访察之时,舆论亦大都如此。

  至放火时究竟有无命令一节,除省政府查未发有实施破坏之命令外其警备司令部等机关亦未查出有曾发此项命令之证据惟即照上述情节言之:此次长沙大火之酿成,实系由于事前地方之慌乱,及军警举措乖方之影响。况担任放火工作,实以该警备第二为主力之人,则所调酿成火灾之两种原因,仍系二而一也。

  (二)火灾之责任

  长沙火灾酿成情形,已如上述。而其中最为主要之关键则在该管军警机关始则情报多疏,误以流言为实,手忙脚乱,派队四出抓车;警察撤岗,秩序无人过问;甚至市内机关电话亦竟拆卸不通。种种惊扰情形,益陷地方于慌乱。继则奉令拟订计划,准备破坏,竟于计划尚未呈准之际,遽将放火工作擅自分配多人,并给以实行放火之工具,而又无严密纪律资以防闲,以致空前火灾遂发动于其所分配诸人之手。虽未查出其有实施放火命令之证据,但其种种慌张躁率,举措乖方,实足以酿成巨变,与曾发命令者无殊,其责任实最为重大。

  查此次最应负责之军警机关,系为长沙警备司令部、警备第二团、湖南全省保安处及湖南省会警察局。现警备司令酆悌、警备第二团团长徐昆已以“误信谣言,惊慌躁切,厚职殃民,罪无可逭”,省会警察局长文重孚已以“未奉命令,放弃职守”,均经军事委员会高等军法会审,判处死刑,并经发交长株警备司令部执行暨布告在案(布告抄附,见附件三(此附件三,下略。请参阅本书《长沙大火纪实》之有关部分。))。保安处长徐权,亦以“惊惶失措,摇动人心”,经军委会予以革职查办处分。惟警备司令部参谋长石国基、参谋处长许权,均已在逃通缉。此外,该省政府主席张治中,业经军委会查为“用人失察,防范疏忽”,呈请中央,予以革职留任,责成善后,以观后效;长沙市长席楚霖,亦由该省政府以其“对于此次火灾,疏于防范”,免职留任。观于上述处分,责任均已分明。惟一涵于调查之后,觉对于该省此次惩办负责人员,尚有应行补充意见者:

  (1)此次事变酿成,上述长沙警备司令部、警备第二团、全省保安处及省会警察局等军警机关,最应负重大之责任。今警备司令酆悌、警备第二团团长徐昆及省会警察局长文重孚,均已明正典刑洵属罪有应得。而保安处长徐权,则尚在查办期内。查保安处负全省保安之责,在敌军业已侵入本省境内之时,对前方情报交通,其责任当更为重大。乃该处长平日布置多疏,致情报不能真实,反更将得诸传闻,甚或以敌方虚伪之播音为情报之根据;遂从而张皇失措,作种种惊扰行为。颇闻派队四出抓车一事,虽系用警备司令部名义,而其实则系由该处一同为之至于拆除电话、断绝交通,闻该处亦曾参与。且闻误传情报,摇动人心,亦多由该处宣传不慎,实属罪有攸归。其尤为重要者,关于准备破坏一事,该处长实与酆悌二人,奉令同负准备之责任。虽当时分配放火工作系警备司令部之所为,然该处长身负全省保安之责,又奉共同准备之令,且同系驻在城中,岂竟毫无闻见?若非参与其事,即属放弃职权。巨变酿成,安能辞责?似应速予查明严惩,以昭国法而平人心。

  (2)警备司令部参谋长石国基、参谋处长许权,均系奉令拟具计划、准备破坏之人员。乃于计划尚未呈准之时,遽将放火工作实行分配,并即散发臂章、拨给工具,致大火瞬即酿成;均属责有攸归,罪无可逭。且闻分配放火工作一事,许权尤为实际上办理之人。当奉令准备之时,即由彼召集电灯厂工人及其他商店员工,商议如何彻底破坏各该厂店之办法,至今长沙人犹能言之。可见该项事宜,多系由其所办,情节更为重大,尤宜速正典刑。

  现该二人均系在逃,亟应严缉重惩。抑有进者,当时放火之举,虽未查出警备司令部等机关有曾发命令之证据,但究竟是否有人擅发命令?该许权系为亲身办理之人,仍须于缉获后再行追究也。

  又,查此次事变,在长沙之其他文武官员……则尚未查出有应受处分而未经处分之人也。

  (三)火灾之损失(以下略去一段文字)

  1.房屋之损失,

  (1)省会警察局报告所查损失统计:

  原有户数45501户

  完整户数10230户

  焚毁户数35471户

  至焚毁户数之中,计有:住户24663、商店10538机关155寺庙94、外侨住宅21,共为35471户。

  (2)第九战区第二政工大队报告所查损失统计:

  财产损失,无法统计

  焚毁房屋,16469间

  (3)美联社记者估计:

  商店焚毁者85%

  住宅焚毁者70%

  以上统计房屋损失数目,均系未经详切调查,其数字自不十分可靠。若就一涵此次勘查所及,则环城马路以内所有繁盛之区,如南正街、八角亭一带,凡属巨大商店几于百无一存;其他各大街市之中,残存者亦仅各有三五家或十余家不等。而省党部、市党部、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法院银行以及省政府等公共机关,则或系完全存留,或尚存一大部分。公私相形之下,难免令被难者心更不平。

  综计长沙市内房屋,除浏阳门一带本被敌机轰炸燃烧而外,仅北外、南外、东外各处房屋所存较多,余则大都被毁。通盘估计,全存及残存者恐不及20%。一俟调查委员会调查完毕,当有较为详明之统计焉。

  2.此次火灾中之人口死亡,亦尚未有详明之调查统计。惟因当时长沙人民大都均已分散,而担任放火工作者亦曾于事前驱走人民,故死于火灾者尚少。兹据各方面报告业已掩埋之数目,姑予列载如下:

  第九战区第二政工大队报告掩埋数335人

  四十五收容所报告掩埋数183人

  五十八师报告掩埋数25人

  省会警察局报告掩埋数24人

  市政府保甲人员报告掩埋数40人

  附注:据救济委员会工作人员报告,第二政工大队报告掩埋总数为335人,如包括四十五收容所及五十八师掩埋数在内,则该队之掩埋数仅为127人,因当时负掩埋工作总责者离长他往,故无从查询。

  综上所述之各节,胥为一涵查得之情形。除前已撮要电呈外谨具书报请鉴核。

  再,一涵此次前往调查,并曾奉命兼为慰问。遵经于到达长沙之后,向灾民及各界人士代致钧垂注之殷,及特命一涵亲往调查慰问之意,并于长沙大火临时救济委员会开会时,向众详为申说,报章亦有载明,地方同深感奋。合并陈明。

  谨呈监察院院长于(即于右任)

  计抄呈附件壹册(如前注,此附件删略)

  监察院湖南湖北监察区监察使高一涵(原件系手书,此处下盖“监察院湖南湖北监察区监察使”朱红长方大印)

  中华民国27年12月28日


作者高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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