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翻译德国科学林业理论时创造出明治新词“林業”。日本官方及其林学精英共同将“林業”塑造成日本“殖产兴业”、殖民扩张和战时资源管控的结合点,具有永续性、工业化、国家化、军事化和帝国化等意涵。甲午战后,中日之间的词汇交流进一步深化。1898年,康有为《日本书目志》首次收录日本学者铃木审三的《林業篇》。该文于1899年被沈纮译为中文刊登在《农学报》上。此后受中日汉字同形的影响,“林業”以日语借词的方式进入汉语文化圈,并被晚清士人快速吸收和发展演绎。晚清知识人在译介日语“林業”文献的同时,也根据中国实际和汉语习惯将“林业”一词与“树艺”和“种树”等概念混用。通过对比近代中日林学专著、报刊及辞典中的“林業”和“林业”释义和转义,本文尝试勾勒日本在殖民扩张和工业化转型背景下诞生的“林業”这一词汇在汉语语境中的跨语际实践,讨论晚清知识人如何借用、修正“林業”,并有意回避其殖民性问题,使其成为汉语语境下御侮强国的科学话语和林学学科固定术语。
关键词
林業 林业 树艺 工业 日语借词
晚清时期,欧洲的科学林业知识开始在全球范围产生影响。明治日本在殖民扩张和工业化转型的过程中吸收欧洲的科学林业,并创造出日本化的明治林学新词“林業”。甲午以后,“林業”以日语借词的形式被留日中国知识精英传回中国并用于实业改革的讨论。受中日汉字同形的影响,作为明治新词的“林業”在进入汉语文化圈后,很快成为林学领域的固定用语,但其概念所指其实发生了细微变化。以往有关林学的知识史和科技翻译史的研究,都自然地将中文词汇“林业”与日文词汇“林業”等同,很少注意到日文中的“林業”在进入中国的语境后,其实发生了转义。日文中的“林業”是日本在受到德国科学林业影响、发展森林工业并管控殖民地的森林景观后所生产的新术语,标志着一种新的环境治理形式,具有永续性、工业化、暴力化、军事化和帝国化的特性。“林業”在传入中国后,中国知识精英和技术官员对这一词汇进行了不同阐释。通过考察近代中日林学专著、报刊和辞典对于“林業”和“林业”的不同理解,本文试图展示日本在殖民扩张和工业化转型背景下诞生的“林業”概念,在传入中国后发生了哪些改变,中国的精英和官员们如何借用、修正“林業”概念,并有意回避其殖民性问题,使其成为晚清御侮强国的科学话语和林学学科固定术语。
一、 明治日语新词“林業”的形成
近代林学起源于德国。16世纪,德意志地区高速发展的传统工矿业对木材资源的大量消耗引发木材能源危机。为应对这一挑战,德意志各城邦管理者开始注重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1713年,林学家卡洛维茨(Hans Carl von Carlowitz,1645—1714)首次提出“森林永续利用”的理念并推动森林学校的建立。在此基础上,1795年,林学家哈尔蒂希(Georg Ludwig Hartig,1764—1837)创立以“控制木材开采量”为核心的森林经营学,即通过科学计算、建模和实验来维持伐木量与造林量的平衡,以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性经营。该理论经过多次补充和发展,逐渐演变成德国科学林业的雏形。科学林业将森林视为国家资产,主张以国家利益为目的,对森林实行永续利用。新的管理模式确立“国家”在森林管理中的经营主体地位,并逐渐在欧洲和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
日本的传统林业在德川幕府时期已达到较高水平。各藩为河道治理和充实财政,重视森林培育,尤其注重杉木的栽培。同时,村落之间发展出以“入会权”为代表的公共山林共管及乡村自治模式。这一时期,各藩大名控制下的庄园森林一般被称为“御林”或“御山”,由村庄所有和管理的森林被称作“村持山”和“郷林”,其他的森林被称为“森”。在当时的日文文献中,单字的“山”“森”或“林”都可以指代森林,但“林”和“業”等汉字并不合在一起形成词组。
19世纪下半叶,科学林业首次被引进日本。1871年,日本派出岩仓使团考察欧美,林业制度也是考察内容之一。考察期间,美国和欧洲的林业给使团成员留下深刻印象。久米邦武等人对于当时希腊、西班牙、法国和英国在工业革命后的森林保护十分感兴趣。在柏林期间,大久保利通和木户孝允特地约见日本留学生青木周藏和松野礀。青木和松野向大久保和木户强调林学的重要性,得到使团成员的支持,而松野礀本人则在日后被称为“日本林学奠基人”。
大久保利通回国后,开始积极引进德国科学林业,但他使用的词汇是“树艺”。1873年11月10日,日本内务省成立,大久保出任首位内务卿。1874年1月,内务省设地理寮,接管原属大藏省管辖的“山林、原野、沼泽、河海”等事宜并设山林课。1875年,大久保以内务省地理寮为中心,发布《内务省事业的目的》(又称“‘殖产’兴业建议书”),推广以德国式林业为模版的日本林政蓝图。大久保在文中提出,应效法德法林业的经营模式,“开辟鼓励树艺、牧畜、农工商的道路”,“保护山林,栽培树木”,“加强地方监管”,“开辟海运之路”。大久保还强调,应在内务省设置森林经营的专门机构,因为“保护山林为国家经济之要旨”。1879年,内务省成立专门的山林局。
1881年,新成立的农商务省接管山林局。在农商务卿西乡从道的支持下,拥有留德经历的松野礀、中村弥六和志贺泰山等人开始在日本国内推广德国林学。他们参与创建了日本第一所专门林业学校——东京山林学校。此后,松野礀等还将哈尔蒂希邀请至日本担任教习。1882年初,松野礀和山林局局长武井守正共同创办大日本山林会。该学会的创办宗旨是沟通官民和普及近代林学知识,会员包括林学研究人员、林业官员和社会精英,会长由皇室成员担任。自1882年1月起,大日本山林会开始出版《大日本山林会报》,专门刊登当时日本的林业政策、林学研究及海外林业调查的相关文章。专门的中央行政机构、学校和学会的建立,标志着日本近代林业管理架构的形成。
随着大日本山林学会成员对德国林学著作的翻译和推广,明治新词“林業”开始出现。据笔者查考,“林業”这一词汇最早见于1882年《大日本山林会报》第3期《关于林业对国家经济的性质之译述》一文。该文主要摘译自普鲁士林学家奥古斯特(Berinhardt Peter August)1869年的专著《林業与山林保护论》。全文的核心观点是:森林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和薪炭供给的功用,对国家公共安全意义重大,政府有义务强制保护森林。因此,“林業”一词最早进入日文文献是作为欧洲经验的“国家经营森林”的知识,对应德文词汇“Waldwirtschaft”。
在学习德国林业的过程中,日本林学家本多静六、奥田贞卫和中村弥六等将欧洲的科学林业结合日本“殖产兴业”政策,赋予明治新词“林業”更多解释。首先,日本林学家对于“林業”有一套严苛的标准。在他们的认知中,“林業”是西方少数文明国家的先进事业。1894年,本多静六在其书中写到,如今在“林業进步”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家,仅仅只有“德国、法国、奥地利(瑞士)和北部的斯堪的那维亚诸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英国、西班牙和俄罗斯”等,则是位居其次的国家。在东亚,中国和朝鲜半岛等地虽然有森林,也产出优良木材,但“至今仍没有开展进步的林業”。而日本方面,虽然明治政府进行了诸多改革,但本多静六认为,“从世界林業的进步上看,可以说林業还没有完全开始”。奥田贞卫批评日本林业仍“不脱所谓手艺之义”。中村弥六也指出,日本多山,如果不重视林业,国家将会落后,“不幸的是,日本林業发展至今仍不如人意,就像拥有土地却不去耕种一样”。
日本林学家认同“林業”的根本在于“永续”或“保续”,即可持续性。奥田贞卫在《森林学》一书中写道:“林業的意义在于保持永久,因此斫伐和更新都必须考虑保续。”本多静六对“林業”的定义是“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并使其永远持续下去”的工作。他认为,一方面要“尽可能地遵循经济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森林在金钱利益之外的“国土安全、气候调节等无形利益”。但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生态安全利益,林業必须保证盈利,因为“亏损的事业无法长期延续下去”。
“林业永续性”的核心是德国林业中的“森林设制学”原理。森林设制学是18世纪德国发展出的一套关于国家经营森林的经济学,它以数学化建模和估算为基础,包括定价和市场需求、轮伐计划和规模经营等内容。1895年,志贺泰山出版《森林经理学》一书,开启日本森林“永续作业”的专业化进程。森林设制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法正林”。法正林是一种理想的森林模型,包括从“初生之期至伐木之期”各个树龄阶段的树木。“永续作业”以德国式法正林为模型,将每一块林地上的树木简化为一张按树龄估算的“收获表”,然后按照轮伐的速度和树木再生的时间建模,计算出相应的伐木和造林量,以指导木材的长期再生产。这种按照模型量化统筹伐木造林的资本、技术和人力的生产模式,即是“永续经营”。
在明治维新的语境下,“林業”被视为国家工业实力的基石。本多静六等林学家尤其强调木材的工业价值。他们指出,明治维新后的“新业猝起”开启了日本对“工业用材”的巨大需求。虽然煤炭和钢铁的出现冲击了木材作为工业原料的地位,但随着铁路、桥梁、港口、船舶、电信等新型工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程度的加深,木材的需求重新增长,“凡百事业无一不需于木者”。与幕府时期对“薪材”和“建材”的需求不同,维新后最大的林木需求表现为“用材”,林木被制作成“筑窑用木、铁路用木、电杆用木”等工业用材,供应日本国内生产并运销海外。同时,以木材为原料的“火柴业、木棉业和木醋业”等也快速发展,带动了林业的复苏和转型。因此,日本林学家将“林業”视为文明开化、社会进步和工业化大发展的基础和象征,并格外重视“用材林”。奥田贞卫指出,造林要以供应原木和工业原料为目的,针叶树是“林業之主木”。
“林業”也被塑造成国民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关键。奥田贞卫指出,“近世财政学的真理日益昭明,对森林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因此,林業成为当今世界一大利权”。日本虽然森林面积广阔,却因为“林業不盛”,导致日本的木材和木材制品出口额“远逊于德意志、法兰西”。奥田据此认为,必须以森林设制学来指导林業,林業才能进步。本多静六也认同木材出口对日本外贸的意义。他认为,日本若能对中国和西伯利亚出口木材、枕木及其他加工林产品,将会极大地繁荣对外贸易。
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采伐作业专业性较强,日本林学家认为国家更适合经营“林業”。例如,铃木审三认为,林業应以国家为主体实施规模化经营,小面积、个体化经营会因收入不均而导致投机和毁林。本多静六也指出,“林業经营必须有充分的学术和经验知识”,国家有必要提供指导和监督。明治维新后的林地私有化和大型产业开发,一度导致滥伐严重,也引发林学家对森林保护的反复强调。奥田贞卫更具体地讨论了避免滥伐的对策,他写道,“政府的责任,首先是造好保安林;至于对经济有利的供用林……不让个人独占,而是分给市町村,这样就可以避免问题”,此谓“官民共利之良法”。大部分林学家基本认同由政府经营“国有林”对国民经济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学者意识到不应过分干预“民有林”。例如,本多静六建议“官方和民间的林業都应该制定适当的施业方案”以及缩小“官林面积”。
日本林学家对林业和农业的关系也做出明确界定。明治初期,农业仍是日本社会的基础。但随着“殖产兴业”政策的推行,“林業”作为新兴产业逐渐得到重视。如何跳出农业的框架来认识“林業”,成为当时林学家们关注的议题。铃木审三、川濑善太郎、本多静六和奥田贞卫在各自专著里都有过专章讨论。他们认为,林木的生长多依赖“天然力”,不全依靠“劳力”,因此林業不全然等同于工业,但林業也不是农业。铃木和川濑认为,林業和农业虽然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在土性、资本和劳力方面存在关键性差异。例如,农业对土地的肥沃程度要求高,而林业“不仅可以经营在能够通过农业获利的土地上,还可以经营在不能或几乎不能通过农业获利的土地上”。在最终产品的对比上,奥田贞卫认为,“林業事业比较简单,管理容易,需要的劳动力少,损失也比较小,即使没有到伐期,伐木也不会失去价值,这些都是林業独有的优势。但是,林業的主产物木材,不如农作物容易搬运”。
明治初期,岩仓使团的欧洲考察开启了德国科学林业在日本的传播和发展。1882年,明治早期的林学先驱在翻译德语文献中“Waldwirtschaft”一词时,并没有从日语中找寻既有词汇来对应,而是直接创造了明治新词“林業”。随着森林学校和专业机构的建立,日本的林学学科也逐渐专业化和系统化,截至1910年,日本国内共成立47所林业专门学校。“林業”的内涵也随着林学发展和日本“殖产兴业”政策的推进不断深化。19世纪末,本多静六的《林政学》、志贺泰山的《森林经理学》、奥田贞卫的《森林学》以及川濑善太郎的《林政要论》陆续出版,这些林学教科书的面世标志了日本林学的科学化和本土化。有别于早期《大日本山林会报》上的单篇林业文献翻译,本多静六等人不再拘泥于介绍欧洲林学,而是根据日本森林的具体情形著书立说。这一时期,他们视“林業”为文明开化和社会进步的标志,注重将日本工业化进程中森林的经济和工业价值发挥到最大。在林学专业化与日本现代化转型的进程中,“林業”一词也发展出永续性、工业化和国家化的新意涵。
二、 日本殖民扩张中的“林業”话语扩展
19世纪下半叶,日本推行的近代林业政策与其帝国扩张同步进行。自19世纪70年代起,明治政府开始拓殖北海道,并逐步将殖民范围扩展至中国台湾和朝鲜半岛。明治时期,农商务省派出林业技师前往各地,对“帝国山林”展开细致调查。林业调查为日本帝国的森林开采和工业发展提供了情报和资源支持。从日本北海道的北温带针叶林到中国台湾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日本的殖民地扩张为林业官员创造了管理温带和亚热带森林的不同经验,同时带来“林業”概念的“帝国化”。
明治政府在北海道的殖民开发伴随着“林業”词汇的使用。1888年,《大日本山林会报》刊出《北海道的林業》一文,集中讨论北海道“林業”的经营主体问题。日本林学界一直存在森林的“民营”与“官营”之争,这套话语也被运用于北海道的森林拓殖。有学者认为,“林業”是政府事业,北海道森林应该以“官林”的方式运营;有学者则反对,认为“林業”是生产事业,应该放任给人民,政府不应干涉。但该文作者表示,北海道“林業”是官营和私营并行的事业。作者的理由是,“林業”需要官营,因为森林有调节气候和改良土地的功能,只有政府才能设立“保护林”服务于公共利益。如果单纯将森林放任民营,森林很可能会变成农田,甚至荒废。同时,林业产品的收获周期较长,管理者必须能够持续多年监督并保持其所有权完整,能够满足这个要求的只有政府。但作者也指出,应该允许私有林和共有林的存在,甚至可以将少部分荒地卖给私人,鼓励民众植树造林。
《北海道的林業》表面上在谈官营和民营的分配,实际暗含“林業”的殖民性问题。结合明治政府拓殖北海道的事实,不难看出“林業”一词实际包含着殖民者对被殖民者的暴力性和强制性。这一时期,明治政府对北海道森林“洗伐殆尽”,还由于砍伐过度而引发洪水肆虐。尽管文中反复提及政府“官营”可以保护森林,但事实上,明治政府的“官营林業”是将阿伊努原住民的森林强制收归“国有”,并设官营木材厂大肆砍伐,这实为一种暴力性的殖民掠夺。同时,由于该文原载于《北海道劝业厅月报》,故也可以被视为日本官方和学者有意构建的一种去殖民化的“林業”话语。一方面,日本林学家鼓吹国有林的经济和生态效用,并以政府经营的必要性来合理化明治政府对北海道森林的“官营”;另一方面,他们巧妙地利用“官民划分”消解了原住民阿依努人的主体性,否定了原住民的森林所有权,进而淡化了“林業”背后的强制和暴力色彩。
甲午战争后,日本夺占中国台湾,继续将“林業”概念移植至当地。“林業永续性”的意涵在殖民地进一步扩展,从“森林永续利用”发展为“永续为帝国供给林业资源”。日本介入台湾森林的方式同样是先推广“国有林”,将台湾原住民的林地收归“国有”,然后以“打造法正林”的名义,引进日本企业砍伐台湾森林中的“次生林和杂木林”。在拓殖阿里山森林的计划中,日本林学家根据“森林永续利用”的理念进行规划:“先以每年20万尺的统一规模砍伐树木,80年后将最终能够完成对整座山的砍伐。当80年的砍伐周期结束时,第一年被砍伐地区的新森林应该已成长到可以采伐的良好水平”,可以继续砍伐。这一计划虽然体现了“森林永续利用”和“法正林”的理念,但在殖民地推行林业永续,实际是将台湾森林纳入日本“帝国化”资源供给的体系之中。这种做法暗含对本土原住民的暴力和强制,同时也是对“林業永续性”理念的一种“帝国化”扭曲。
“林業”概念的“帝国化”在1903年日本第五次内国劝业博览会中得到进一步体现。1903年3月,第五次日本内国劝业博览会在大阪举行,博览会设农业馆、林业馆、水产馆等10个陈列馆,专门展出“帝国臣民之采取、产出及制造”。在《第五次内国劝业博览会审查报告》中,负责人长谷川正直总结认为,以往的林业展品分布在“农业、林业和园林艺术”等3个类别的9个项目中,今年是“林業”第一次作为一个“独立部门”在内国劝业博览会展出。他们收到从大阪府、北海道到台湾地区等各地方的展品,数量从以往的1645件增长为11400件,是一次“成功的扩张”。长谷川认为,“林業”一直被世人“冷眼相看”,这次展览是首次在博览会中展示“一直隐藏在‘殖产’界背后的林業”。他因此倡导,“林業”也应和其他产业一样,遵循“最少成本,最大收益”的原则,加强“林产制造、木竹加工、产物利用”方面的创新和海外出口。他指出,“研究林業振兴方针,不仅是专业人士的责任,更是全体国民的责任”,进一步将“林業”的意义扩大化。
日俄战争爆发前后,“林業”一词的侧重又有所变化,日本官方和学者围绕“林業”的认知开始凸显军事化色彩。1903年6月,沙俄在圣彼得堡成立俄国远东木材公司,随后迁至朝鲜半岛的龙岩浦。这一举动被日本方面理解为沙俄以“林業”之名,行军事部署之实,是为“在鸭绿江建立政治根据地的长远事业”做准备,因此展开一系列对抗和交涉。最终,日俄森林交涉成为日俄战争爆发的导火索。随着日俄战争对木材的需求不断增加,“林業”与军事的联结也体现在1904年5月林学家川瀨善太郎发表的《時局和林業》一文中。当时正值日本军队大获全胜,顺利登陆辽东。川瀨提出,无论是战时修筑工事,还是战后城市重建,都需要消耗大量木材。以往日本政府和资本家多注重战时的贵金属储备,但其实木材才是供应军队最合适的货物。因此川濑强调,“林業”的意义在于储备军需,对于军事目的来说,木材的储备比其他货物更加重要。
日本在日俄战争中的胜利带来东亚地缘秩序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巨大转型。此后,日本林学家普遍把“林業”和进步、国运联系在一起,一方面鼓吹日本的“东亚特殊性”,另一方面也给中韩打上“森林衰败、国运衰微”的标签。例如,1904年6月,河合铈太郎撰文指出,森林经营关乎国运盛衰,森林也影响国民的精神机能。中国和朝鲜半岛由于“森林消尽”,导致“人民意气消磨”。日本作为“东洋唯一进步国”,“林業”乃是“百年基业”,一定要做长远打算,经营“集约化的大林業”。1908年,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在安东正式成立。日本方面对于中国鸭绿江沿岸的伐木现状不甚满意,认为“清朝人对森林的管理是极度粗放的,也是极度不规范的”,必须考虑“中日双方联合管理”。日本派驻长白山地区的林学家纲岛政吉则评价中国人不擅长经营“林業”,中国工人有很多弊端。
纵观整个明治维新时期,“工业化”是贯穿“林業”讨论的核心议题。本多静六曾专门讨论“林業革命”,认为“林業革命”必须通过“锯木器械”的普及和“木纤维利用”两者来实现。通过推广机械化和工业用材,许多新的林业事业和制度会相继出现,并且将延伸到林政的革新。本多表示,随着新式锯木器械和蒸汽水力锯木器械的普及,利用蒸汽压力的制材工场将会兴起,“拼花细工”和“贴附细工”等事业也将兴盛。在国有林和皇室“御料林”的区域内,日本政府将设立“林产品制造的示范工厂”。同时,由于新的机械化技术的兴起和铁路的建设,传统的木匠“将会一时失业并最终转向其他行业”。今天的“伐木运材劳动力”的一部分将会成为“铁道劳动力”。
此外,每一期《大日本山林会报》都刊登有大量关于欧美森林工业的译文和海外调查。署名“孤岛生”的作者对美国和加拿大“林業”的系列讨论即代表了日本官方和学界对“林业机械化”的追求。在《美国林業丛谈:关于合众国的制材业》一文中,作者把“林業”的重心放在“制材业”上,注意到美国“制材所”对于制材机器的运用和大规模木材工业品的高效产出。在《美国林業丛谈:关于水力》中,作者着重讨论工业动力的问题,认为美国“林業”之所以蓬勃发展,主要得益于其水力动力的低廉价格,以及北美天然广布的河流水道。1912年,孤岛生在《加拿大1910年的电线杆使用量》中指出,加拿大的电信电话、电灯、电气铁道和蒸汽铁道等工业发展,带动了加拿大本国的电线杆销量,也因此促进了“林業”的发展。
在日本的殖民地,“林業”的“帝国化”和“工业化”结合,带来森林工业的勃兴以及帝国产业链的完善。以库页岛造纸业为例,日俄战争后,日本通过《朴茨茅斯条约》获得库页岛及其附近海域、岛屿的控制权。1906年后,北海道的伐木和造纸公司纷纷争取库页岛的伐木特许权。1910年前后,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建立起专门的纸浆产业链。他们从库页岛运回冷杉原木,在北海道的纸浆厂进行加工,再把纸类成品运到东京销售。日本通过在殖民地推行“林業”,构建起其帝国林业的环太平洋供应链,将殖民地的森林资源纳入其控制范围。
明治时期,“林業”一词的出现及其所包含的永续性、工业化、国家化、军事化和帝国化等意涵,是日本在快速工业化、国家化以及殖民扩张后对日文词汇体系的重构和投射。在明治维新以前,“林”和“業”各自独立使用,并不合在一起形成词组。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按照西方模式引进各种机械设备发展造船、铁路、电报和矿山业,并对北海道、台湾等地实施殖民拓殖,日本社会开始广泛使用“林業”“製材業”等新式二字和三字词汇。随着明治新词的诞生,现实中的日本“林業”转型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制造部门,成为现代工业部门的一环。“林業”吸收政府资本和商业投资,产出铁路枕木、建材、坑木和其他工业制品,推动日本的工业化和帝国扩张。在日本国家化和帝国化并行的过程中,“林業”一词的涵义继续扩展,其本身包含的“永续性”“工业化”涵义在殖民话语中得到进一步强化。此外,殖民地的“林業”也代表了一种新的森林治理模式,既有泰萨·莫里斯-铃木(Tessa Morris-Suzuki)所说的“激进的现代科学理性”(a Militantly Modern Scientific Rationality),也有平野克弥所说的“榨取性殖民主义”(Extractive Colonialism) ,其中隐含无法言说的对殖民地原住民的暴力。
三、 甲午战后中国对“林業”新词的译介和引进
甲午以前,作为西学新知的科学林业知识已传入中国,以西方传教士为主体的译者群体对其有所介绍。例如,1889年,《万国公报》曾刊登《治国要务论(二章):论林木》一文,介绍德法等国保护森林、禁止私伐以获得“种树之利”的历史,并回顾中国古代和嘉庆朝的禁伐政策。文中出现了“植木之学”“私材”等新词。然而,由于西方传教士译者对林学介绍较为片面化和碎片化,同时,其翻译习惯是从汉语中寻找中国人熟悉的词汇,故当时暂未形成“林业”的中文词汇和概念。
甲午战争以后,中日之间开始大规模的词汇交流。1896年,清政府派出第一批官派留日学生,中日间的词汇交流继续深入。1897年3月,京师同文馆开设东文馆,开始在国内教授日语。这一时期,日本在明治维新前期形成的各类新式词汇及新的学科正在成型,进入调整期。随着赴日留学生和官方考察团的到来,正在成型和调整中的明治日语新词逐渐被吸收入汉语体系。由于中文和日文的汉字同形,一些日文新词常被原封不动地“翻译”至中文,这种以汉字形式呈现的中译日文即是“日语借词”。日语借词的出现虽然便利了中日文间的翻译,但表面的便利其实牺牲了词义的“准确转移”。
“林業”一词即是清末从日本传入的日语借词,该词无古汉语出典。最早与林学相关的日语借词出现于英商在上海创办的《申报》。据朱京伟考察,19世纪70年代,《申报》开始使用部分二字日语借词,如“林产”和“矿业”。此后,华人创办的《时务报》和《译书汇编》也相继出现新的二字和三字日语借词,如“工业”“手工业”和“商工业”等。这些词汇都是日本方面首先使用,随后被“搬运”到清末报纸。但以上报刊尚未出现“林業”一词。自1896年起,康有为开始编撰《日本书目志》。该书于1897年5月完稿,1898年刊印。《日本书目志》记录了19世纪下半叶7725种日文原著和译著,分为15门、246小类。其中,卷七“农业门”下《林木书》一章首次收录铃木审三于1893年出版的《林業篇》。至此,明治新词“林業”第一次进入汉语文化圈。
同一时期,罗振玉、蒋黼和徐树兰等人在上海成立务农会,后改名农学会并创刊《农学报》,进一步吸收和传播欧美、日本的农林知识。马相伯在《务农会条议》中强调翻译日文专著对中国的重要性。他写道:“报中所译书,先就日本,取其同于我也。英、法、德、美,其种植粪溉与我迥异。异故难以取法,同则易以为功。”同时,马相伯列举了24本值得引进的日文农书,包括《造林学》和《林产物制造篇》。《农学报》专设“东报选译”栏目,对日本的农林报刊文章进行翻译,所选刊物包括《大日本山林会报》《北海道农事周报》《日本农会报》等27种。
《农学报》对日本林学文献的译介开启了“林業”词汇及其背后知识体系的传入。1898年2月,受限于国内日语人才的缺乏,罗振玉创办东文学社,聘请日本教习教授日语,沈纮、樊炳清、林壬和王国维等均为东文学社学员。东文学社的日语培训很快有了成效。自1899年起,包括沈纮、樊炳清在内的多名学员开始承担“东报选译”栏目的翻译工作,引进和翻译了一批日本林学文献。铃木审三的《林業篇》也第一次被翻译为中文。
1899年,沈纮翻译的《林業篇》分多期刊登于《农学报》。在中译稿中,沈纮直接援用明治新词“林業”,并首次译介“林業”在日本本国所代表的科学林业知识。文章认为,“林業”服务于国家的生态和经济目的,因此森林被划分为“保护林”和“供用林”。国家对“保护林”实施强制禁伐,对“供用林”实行计划采伐和培育,并规模化输出木材制品。此处沈纮将日语的“保存林”译为“保护林”。文章指出:1.鉴于明治维新后日本森林滥伐严重,引发水旱灾害和疫病,国家必须对“养水源、止砂土、防御风潮和支障堆雪”的森林实施强制保护;2.“林業”的主产品是木材,但由于木材“量重”不易转运,导致木价腾贵,因此,政府必须大力改善交通条件,才能“扩张贩路而计林业之日盛”;3.为永续经营森林,林業工作最核心的内容是“伐木轮转”,即遵循“本年伐第一区而栽第二区,次年伐第三区而栽第四区”的原则,以保证采伐量和造林量的平衡。如铃木审三所言,“不为百年计者不能事林業”。
《林業篇》也专章讨论了林业的所有权问题。根据沈纮的翻译,“林業”分国有和民有。政府设“国有森林”于道路崎岖、交通不便的深山之中,投入资本和劳力进行保护和培育,再以低价供应民众木材需求。这样,由政府经营的国有林不仅能够“扩充财源”和“安土利民”,还能“维持人民之经济”。因此,国有森林是“以国家全体利益为主,国民共庆”,个人得失则“是微不足道的”。
1900年,樊炳清所译奥田贞卫《森林学》一书在《农学报》连载。《森林学》是日本博文馆推出的《帝国百科全书》系列第20卷,在日本被用作“中学教科书和一般大专参考书”。该书系统整合中村弥六、志贺泰山和本多静六等林学家的作品,分7章介绍森林的沿革、性质、造林、定价、设制和木材供给等内容。樊炳清也直接沿用“林業”一词,并引进“保安林”“用材林”“经济林”和“法正林”等明治林学新词。樊炳清完整地译介了“森林设制学”的原理,包括对“法正林”的调查、测量、定界、定价和设制。例如,“在法正状态的森林里,每年的斫伐面积与更新面积是相等的。如果不在法正状态,就不是这样。所以,要想达到法正状态,必须经过多次斫伐”。“设制得宜,则森林振兴,否则遂不免荒废”。同时,樊炳清翻译了“用材林”和“保安林”各自的用途,用材林“之进步随文明之进步而增”,保安林“以国家之威力限制之采伐”。在大量使用日语借词的基础上,樊炳清引进日本各森林学科的名称和内容,例如,“管理学”“须着眼于国有林以为立论之本”,“利用学”关注“伐木造材运材所需各种器械”,“林政学”是“以经济之思想而观察森林”,以及原作者奥田强调的“以森林学校、林业试验场为目下之急务”。
1901年,林壬翻译本多静六的《造林学各论》,第一次将本多静六的作品介绍到中国。《造林学各论》是日本第一部系统阐述造林学原理的著作,在日本国内广泛传播。该书介绍了53种日本本土树种的产地、生长、效用和造林法等内容,包括杉、桧、松、枞、榧等针叶树品种。在每一类树木的介绍中,作者都会专门讲解其用途。例如,桧树“变种虽多,然皆独用为园艺木,于林業上毫无关系”;赤松“林業上效用为极大,材木可谓各种用材及薪炭材,枝叶亦为薪材,世所重用”;落叶松“为建筑、家屋、船舰、桥梁、电柱及其他用材”。本多静六在书中强调,杉林是日本“林業上最重要之树种”。1903年,樊炳清又翻译本多静六的《学校造林法》一文,文章将“杉、扁柏、赤松、榉和落叶松”5类树种称为“日本林木之王”,因为“造屋者、造船者、造桥梁者、造汽车者、造用器者莫不以此诸材为最佳”。
以上由农学报译者翻译的《林业篇》《森林学》和《造林学各论》等内容反映的是明治维新后日本工业化背景下的木材需求及以日本温带森林为现实背景的林业管理。伴随“林業”的译介和传入,日本学者所翻译和改造的日本化林学知识及明治林学新词渗透进汉语文化圈,这些新的概念和词汇被晚清士人快速吸收并发展演绎。
四、 清末“林业”概念的本土化阐释
受中日汉字同形的影响,日文词汇“林業”很快被借用至中文。然而,日语语境下“林業”的“永续性”和“工业化”等内容并没有在汉语语境中被继承,清朝士人更多从“农林一体”的角度重新阐释“林业”。1900年,罗振玉在《农学报》上发表《振兴林业策》,开始原创性地使用中文词汇“林业”。罗振玉指出:“中国农利虽启,而林业未兴。童山濯濯,所在有之。而考海关税册,外国材木进口者,岁有所增,此商途一大漏卮,亟当挽回者。”他认为,当时的中国森林被荒置,大量依赖外国进口木材,因此提倡本土造林。在植树问题上,罗振玉认为有三个难题:一是树木生长周期慢,二是供养佃农花费多,三是苗木容易被人盗伐和被牲畜破坏。这些问题导致“林利”难收。他的解决办法是,“百亩立之监,监以下役夫五,合六家为庐舍,从事看守司培垦”,种植的品种为“榆、柳、茶、柏、桐、杉、栗”等。他的选种考虑是:榆树和柳树可以作“薪材”,茶树和桐树可以“榨油”,杉树和栗树可以待其长成后“作材木用”。这样,种植者第一年出资,第二年便能收利。
罗振玉的“林业”阐释几乎没有受到此前沈纮和樊炳清译稿的影响。以沈纮译稿《林業篇》为参照,罗文和沈文中的“林业”内涵呈现出三点差异。第一,罗振玉倡导的“林业”是以家庭为单位来造林,因此注重短期收益,强调“第一年出资,第二年收利”;相较之下,日语语境下的“林業”更多以政府为主体来造林,讲求10年以上的长期效益,所谓“不为百年计者不能事林業”。第二,罗振玉在种树品种上优先考虑经济林,如可提供薪材和榨油的柳树、茶树等品种,这与日语语境中的“林業”讲求木材供应及用材林的考虑大相径庭。第三,罗振玉的“林业”只单方面论及种树,而“林業”还包含造林以外的“永续作业”、材木制作、海外出口以及国有林、民有林划分等一系列复合型的理论和实践。显然,日文“林業”一词背后的“永续”等理念也没有被罗振玉吸收。
甲午以后,部分维新人士已注意到林木的工业价值,但还未形成独立的林业概念。康有为等曾指出,“种树之利,俄在西伯岁入数百万。渔人之计,美之沿海可得千余万。今材木之运,罐头之鱼,中国销流甚盛,宜有以抵拒之”。所谓俄国人的“种树之利”,实际是当时沙皇派人修筑西伯利亚铁路,因枕木需求量巨大,从而引发当地林木价格上涨。康有为将“铁路业带动的工业用材涨价”笼统地理解为“种树之利”显然不够准确,尤其西伯利亚的森林并非人为种植,而是数千万年前自然形成的天然森林,但这表明晚清士人已注意到纯木材的商业价值。1897年,梁启超在讨论“农学研究”的门类时,将“林材”与“树艺(麦、果、桑、茶等皆归此类)”区分开来,单列为一个类别。这表明他开始区分林木和非林木的森林产物。1898年,康有为在《日本书目志》“农学门”下设《林木书》一章。在按语中,他表达了对中国“一切造作,待之洋木”的担忧,认为“木料之粗,亦待海外数万里之转输,而精者勿论矣。此虞衡之罪也”,逐步将林木的价值从民产扩展到国际贸易和国家竞争的层面。
尽管“林业”一词已进入汉语文化圈,但清朝士人更常用的词汇是“种树”。《皇朝经世文统编》收录了这一时期清朝士人的“种树”时文,颇能反映晚清士人对于西方用材林、经济林和本土情境的多元嫁接和组合。《皇朝经世文编》最初由魏源和贺长龄在19世纪20年代编辑而成,后世不断补编、续编和新编。1901年邵之棠《皇朝经世文统编》收有陈炽的《种树富民说》和《种木成材说》两篇。《种树富民说》以法国为例强调“种树”的重要性。文章认为,法国过去因缺乏树木而陷入困境,后来通过广植树木而“举国大富”,其成功的原因是“以时入山林伐材木运售各国,岁获数千万金”,表明作者已注意到“材木”的外贸价值可作为国家利源。然而,当文章进一步探讨中国的种树问题时,却提倡种植“果木、桑茶之类”的经济林,与作者赞美的法国经验形成反差。在《种木成材说》一文中,陈炽专门讨论中国的用材林问题。针对洋木进口问题,他指出,必须大力种植本土材木,包括“北省之榆槐、南方之松杉”以及“梓、楩、楠、枫、檀、栝之属”,并首次强调种植材木比种植果木更加急迫。该文虽然没有使用“林业”一词,但对用材林和材木的认知比前人更进一步。
这一时期,清政府的实政改革重心在铁路、矿务和新军等方面,农林并不是重点。本国官绅对于林业与种树的理解大致呈现出三种思路:一是为治理水患而强调植树造林;二是将林业作为农业振兴的一部分,提倡种植桑茶果木等“有利之树”以增加民利;三是随着铁路兴起,面对国际市场上洋木冲击以及俄国人利用西伯利亚林木在铁路修筑上获利颇丰的案例,朝野逐渐意识到林木的工商业价值,因此要求保障利权和加强树木种植。这一类林业认知也包含在“发展实业”“振兴工商”的系列讨论和对本国“林业凋敝”的批评里。这三种思路同时并行,互相交叉,形成林业本土化解释的基础,即鼓励“民间种树”。
相较之下,有留日背景的官绅更多使用“林业”一词,但其所指也不尽相同。例如,1902年甘寒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收录张謇《通海垦牧公司集股章程启》一文。张謇在赴日本调查后受到启发,决定成立公司经营实业。公司章程在规定兼办垦务与牧业时写道:“堤脚渠唇,遍植桐桕(土性相宜),奇零之地,兼树‘林业’。”此处“林业”即是指广义的木植和森林。《广益丛报》是留日学生朱必谦等在重庆创办的报纸,主要介绍西方科学知识和宣传新思想。1903年,《广益丛报》刊出《林业发端》一文,提出不同于“种树”的林业解释。该文写道,“日本林业,亦为生利之大端。中国无主之山林,各省皆有,任其废弃,殊属可惜。兹经奉天东边道袁观察大化创设大东木植公司,集股开办”。该文从经营“无主之山林”的角度,将官商合办的木植公司视为“林业发端”,把公司经营纳入林业的范畴。
1904年1月,随着《钦定学堂章程》正式颁行,“林业”作为农学的附属学科名词开始流行于全国。清朝的学制改革基本模仿日本明治学制。当时,初等农业学堂实习科和中等农业学堂本科均设“林业科”,科目分8种:造林及森林保护、森林利用、森林测量及土木、测树术及林价算法、森林经理、气候、农学大意、实习。高等农业学堂本科设“森林学科”,科目分30种,包括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林政学、财政学和数学等。同年,京师大学堂颁布《奏定京师大学堂章程》,正式设农科大学。农科大学下设4门:农学门、农艺化学门、林学门、兽医学门。林学门被包含在广义的农科之下,结业要求是完成31门主课,以“农学大艺、畋猎术、养鱼论为随意科目”,而农学门的结业要求则是以“林学大意及养鱼论为随意科目”。受日本学制影响,林业在学科化的过程中逐渐与农学分化。
与明治日语新词“林業”意涵更为接近的中文林业解释见于1906年《东方杂志》“实业”栏目刊出的《振兴林业策》一文,该文提出“以工业带动林业”的意见。作者在文中说,中国欲振兴林业,首先应划定国有林,然后广设森林学校,建立森林官员,设定林区署,设置保安林,最后讲求工业。“工业不兴,则材木之用途不广,林业不能发达”,因此“必先兴工业而后战船之木材,铁路之枕木,使用之器具,制造之原料皆可供给,并可售卖他国,挽回利权”。作者注意到铁路、军工等制造业发展对于林业的推动作用,也意识到林业是对工业的供给,但还未考虑到林业本身也是一种工业类型。
1906年,清朝设立农工商部,翌年,各省设立劝业道,“林业”作为一种地方实业被广泛推广。在此背景下,地方与林业相关的各类农林机构纷纷成立。以安徽省为例,在新政开办以后的5年左右,该省先后以“农林”“树艺”的名义成立的公司、试验场就达10余处之多,其性质多以官办或官商合办为主。1906年,安徽省设立垦牧树艺总局,下辖分局3处,并通饬各州县官员会同士绅清查荒地情况详报总局,再由分局委员查明亩数、水利和种植土壤等情况送总局查核,以备兴办“树艺”之用。而在地方官吏看来,“荒山、荒地、平原、湖荡向之废弃不治者,各因其物候所著、土性所宜,……若桑麻茶桕诸果木、毛羽鳞介诸物,参以新法,精益求精,将蕃〔繁〕衍日盛,利益不可胜算”。除此以外,清政府还将“树艺”列入科举考试的内容,加之各地林业学堂的创办,都大大地促进了一种混合的种植林业知识在中国的传播。
然而,“林业”与边患的联结打破了种树生利的传统认知。日俄战争后,日本和沙俄在中国东北划分势力范围,就铁路、森林和领土问题展开交涉。清朝被迫签订条约,接受与日本共同经营鸭绿江右岸森林。这一时期,“林业”一词广泛见诸报刊。如《俄人把持黑龙江林业》《鸭绿江左右岸林业之富饶》等。日俄的领土侵略和利权攫取使“林业”具象化为一种中外实力差距的表现。《申报》评论人就曾抱怨清朝商人无能,未能尽早开发东北林业,致使“天然之利”握于“他人之手”。1907年12月,为应对日俄的利权攫夺和边疆危机,清朝正式设立吉林全省林业总局,掌管吉林省林木开发和售卖事宜。该机构的设立标志“林业”一词完全进入清朝的行政和学术体系,也反映出清朝官绅欲借振兴林业来富强国家、抵御外国经济侵略的倾向。
1908年9月,清政府和日本外务省在安东共同设立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日本对于鸭绿江森林的经营和占有,促使清朝有识之士对发展林业的急迫性有了直观的认识。1909年4月,清政府农工商部上呈《农工商部奏酌拟振兴林业办法折》,开始从政府管理的层面来讨论“林业”。该奏折认为,“我国古无‘林业’之称”,但“山虞林衡,载在周礼……各国大略同焉”。农工商部认为,现在世界各国重视“林业”,“不仅设官立局,又为特布森林法律,特设森林警察,防之至密而护之至周”。相比之下,清朝地方各省的农林学堂和树艺公司经营分散,缺乏统一规划。因此,农工商部建议,应一面“分咨出使各国大臣,调取各国森林专章”,一面“遴选熟习农务之员,就近派往日本考查造林之法”,最后汇总到农工商部,制定“森林专章”,以振兴林业。因为“若国家无整齐划一之章程,官府无切实营办之责任,而全恃民人自为之能力,则森林之成立必永永无期”。农工商部对“林业”的认知已经更进一步,意识到林业属于国家事业,需要整体规划,单纯依靠民间力量难以实现。
1910年,《湖北农会报》刊登该报主笔徐天叙的《论中国急宜设置国有林》。作者在文中指出,“吾国‘林业’方始萌芽,固当创办国有林,以为公有私有倡”。作者认为,“东三省之森林,名归政府所有,实则视之默然,听其生灭,未能收利”。现在,“长白山、黑龙江、间岛等处之森林,久为日俄垂涎”,鸭绿江右岸之森林又被日本占有。因此,作者呼吁,现在正是中国“建设铁道,整顿陆海军”之时,应尽快将东北天然原生林划为国有林,保留森林中可用于“铁道枕木、枪柄材、船舰材”的优质木材,“竭力整顿,以维持立国之要素”。尽管徐天叙已经认识到国有林的意义,以及木材资源对于铁路、造船和军工等民族工业的重要性。但除了要求“保留森林免于外人开发”外,作者仍未提出引进机械、设厂造材等“林業”办法。
与此同时,学成归国的海外留学生对于“林业”概念的译介更加科学化,也相对去政治化。1907年,就读于东京帝国大学农学部林业专业的程鸿书节选本多静六《实用森林学》的部分内容翻译成《森林效用论》,发表于《实业界》杂志。他引进本多静六对于“林業”的中性化的解释,即“所谓林业者,育成森林以使直接、间接适于吾人需用之事”。更加专业化和系统化的“林业”认知见于民国时期留学生的文章。例如,1920年留日学生林骙在留学生创办的刊物《学艺》发表《何谓林业》一文,将“林业”内涵分解为“森林农业、森林工业和森林商业”三方面。其中,“森林农业”包括植林林业、苗圃林业和采木林业,“森林工业”分为木材加工业和林产制造业。对于木材贸易和林产制造品贸易,作者将其归为“森林商业”。在植林林业方面,作者认为,“苗圃林业”的发展对于植林林业至关重要,而“采木林业”则被视为木材利用的第一步。林骙的解释虽然最为贴近日本“林業”概念和前沿学说,但以上讨论主要局限于林学学术领域,在社会上的传播和影响力较小。
总体而言,“不讲工业,多讲种植”是晚清知识人在讨论“林业”时的共性。大概由于中国传统国家治理对于治水的重视,晚清知识人明显更易接受“造林治水”等概念。例如,1906年的《振兴林业策》第4条就专门提到,由于每年黄河治理耗费甚巨,中国应该注重在黄河流域栽种树木,设置“保安林”以防风固沙。1907年,农学毕业生赵荣章在《大公报》上发文号召,应在通南省的京汉铁路、运河堤岸、村庄道路及各类荒地广泛栽种树木,因为林业的意义在于补充河政,配合治水。1909年,《农工商部奏酌拟振兴林业办法折》也提及,近年来湖南“水患尤多”,是“森林之不足以保安”的表现,宜“讲求种植”。因此,相较于“林業”中“木材工业”的理念,晚清士人对“保安林”等涉及种树的概念更有共鸣。由此可见,晚清士人更倾向于从传统思想资源出发来理解新式概念。
结语
晚清以来,“林業”在中日文献之间的流动展示了东亚语境下特殊的跨语际实践。明治维新以前,日文汉字“林”和“業”各自独立使用,并不合在一起形成词组。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官方和知识界在翻译德国科学林业理论时创造出“林業”的二字新词,并在日本的工业化进程及殖民实践中将其进一步“内化”,最终形成包含永续性、工业化、国家化、军事化和帝国化等意涵的明治日语新词“林業”。明治时期,“林業”成为日本“殖产兴业”的一项基本原则,日本与亚洲其他国家先进性对比的指标,以及殖民扩张和战时资源控制的结合点。“林業”概念的出现和变化反映了明治日本在快速工业化和殖民化后对日文词汇体系的重构。
晚清时期,随着日本化西学知识的不断传入,如何将日文中的科学词汇翻译为中文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受中日汉字同形的影响,许多明治新词被直接“搬运”至汉语语境,形成汉语体系中的“日语借词”以及学科固定术语。林学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甲午以后,中日之间的词汇交流进一步深化,“林業”作为日语借词进入晚清知识人救国图存和寻求富强的讨论中来。1898年,康有为《日本书目志》首次收录铃木审三的《林業篇》,明治新词“林業”第一次进入汉语文化圈。1896年,罗振玉等人在上海成立农学会并创刊《农学报》,一面培养日语人才,一面翻译和引进日本农林知识。1899年,《农学报》刊登的第一篇日本林业译文即是沈纮翻译的铃木审三《林業篇》。此后,随着日本“林業”文献的译介和传入,日本化林学知识及明治林学新词被晚清士人快速吸收并发展演绎。
汉语语境下“林业”概念的确立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晚清时期,由于整体工业化水平较低,未形成像明治日本那样对工业化用材的强大需求。因此,晚清士人在接触日语借词“林業”时,并未完全认同其原日语语境下所蕴含的永续性、国家化和工业化理念。他们更多地从农业和治水等现实出发来理解“林业”,因此经常将“林业”“树艺”和“种树”等概念混用。“林业”作为清朝农学学科的名词,直到1904年清廷颁布《奏定学堂章程》才得以确立。但由于学科改制的推行时间较为短暂,学生数量有限,“林业”这一术语并没有在社会上流行起来。“林业”真正进入清朝行政和学术体系的标志是1907年12月清朝正式设立吉林全省林业总局。为应对日本和沙俄对中国东北森林资源的争夺,清廷被迫在吉林成立专门的林业机构来管理东北森林,并处理中外林业交涉。在与日本殖民林业体系的反复接触和斗争中,具有一定现代林业意涵的“林业”概念逐渐在汉语中生成。
必须承认,晚清知识界在译介和理解“林業”时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例如,他们在日本殖民扩张的语境下有意疏离“林業”内涵的理解。孙实甫曾在《农学报》上发表文章赞美日本采用美国“火种耕地”新方法,将荒野的北海道开垦为良田美地,并期望中国农学会能效仿日本以开发中国的荒地。李尹蒂:《晚清农学的兴起与困境》,第89页。然而,受时代和视角的限制,这些作者只关注日本对北海道农业环境改造的技术,而没有意识到北海道在殖民拓殖过程中遭受的暴力。晚清知识界对于在殖民扩张话语下“林業”的殖民性、暴力化和军事化的有意忽略,也凸显出“林业”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价值,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林業”的跨语际实践。
作者:池翔,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4年第2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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