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金铮,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代以降,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传统与现代、传统与革命的关系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命题。无论是现代化追求者还是革命者,都将封建传统视为导致中国落伍的重要原因,于是反传统蔚成风气,反传统甚至成为新传统。与过激的西化论者不同,中国共产党倡导对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过对传统尤其是对阻碍中国发展的传统进行革命仍是其理念及其实践的主流。近年来,有的学者过于强调中共革命与传统文化之间的亲和性,果真如此,试问革命从何谈起呢?然而,以往更多的是将革命与传统二元对立,则更需要反省。事实上,在反传统的主流中也有利用传统的支流,中共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是在传统乡村进行的,这就决定了根据地直至革命成功之前都不可能很快迈入现代社会阶段,既然如此,就不仅不能脱离传统经营方式,而且还可能继续依赖和沿用传统,甚至是本来已经成为革命对象的传统,这一点似被以往学界所忽视。本文以抗战时期中共抗日根据地经济史为例,对此问题做一简要阐述,并试图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 倡导自给自足的经济
传统乡村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耕织结合”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一经济形态能够充分利用劳动力,虽然劳动生产效率较低,但维持了农民低限度的糊口生存,从而有着顽强的韧性并得以长期延续。
近代以来,农村商品化程度提高、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愈益增加,一方面被视为半殖民地化现象,另一方面和农业规模经营一起成为乡村经济现代化的反映。与此相对,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成了社会落后的标志。与现代化论者一样,主张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也持此说。然而,革命经济的理想往往具有远期目标的意义,在具体实践中却由于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而须做灵活的变通。当根据地处于敌人严重的经济封锁时,所谓落后的自然经济反而由于其顽强的力量,成了赖以生存的基本形态。以往学者虽已经注意到自给自足经济的重要性,但并未置于传统与现代、革命与传统的框架内进行足够的思考。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自给自足经济就已显示了巨大作用。到抗战时期,就更为突出了。日本全面侵华后,中国经济和国际经济的联系大大削弱,抗日根据地由于受到日伪的严酷封锁,原本贫困的农村经济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军民生活面临极大挑战。在此情况下,提倡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就成为“我们的总的经济政策。经济上的自给自足是坚持敌后独立抗战的基本保证。我们处在敌人重重包围之下,经济上得不到其他任何经济援助,所以要坚持敌后抗战,争取最后胜利,只有依靠自给自足”。对于机关部队的生产自给运动,毛泽东说:“生产自给,在我们的条件下,形式上是落后的、倒退的,实质上是进步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在形式上,我们违背了分工的原则。但是,在我们的条件下——国家贫困、国家分裂(这些都是国民党主要统治集团所造成的罪恶结果)以及分散的长期的人民游击战争,我们这样做,就是进步的了。”这一认识打破了革命与传统的截然对立思维,具有深刻的辩证意义。
推行自给自足的经济的举措,一个是多种粮食,少植棉花。全面抗战之前,北方地区尤其是河北、山东、河南为棉花种植集中区域,其所以发展,与美国尤其是日本的需求有关,日本往往将之用于军备生产。抗战初期,在尚无实力控制对外贸易的情况下,根据地为了减少棉花资敌,也为了增加作为必需品的粮食的供应,就对农民种棉进行了干预。华北根据地的领导人都曾做过指示,如中共中央北方局书记杨尚昆指出,冀中冀南过去是供给敌人棉花的主要区域,粮食多自外输入,“现在抗日政府提倡‘多种粮食,少种棉花’这一政策的执行,就改变了冀中冀南的农场经济状况”。晋察冀军区司令员聂荣臻也指出:“自从我们在这个地方建立根据地后,一方面我们禁止棉花出口,另一方面我们劝人民少种棉花,多种粮食。”这一举措达到了预期目的,以晋察冀边区为例,“棉花的种植,已经是大大减少了。农业生产已经是完全在我们自己支配之下”。据1944年北岳区9个县(多属河北县份)的统计,棉花仅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9%,而抗战前的1936年,棉花占河北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2%。这一农作物结构的调整,对抗战期间的粮食支持起了重要作用。当然,棉花毕竟也是根据地军民需要的产品,当根据地比较稳固,有力量控制对外贸易时,也作出适当调整,允许和鼓励棉花生产,甚至以棉花换取外来物资。
另一个举措是鼓励生产和使用土货。传统中国乡村原本就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之说,极为形象地反映了自给自足经济的特征。在抗日根据地的残酷环境下,此一特征得以延续乃至扩大。不仅民间经济如此,公营经济也是如此。“战争中所需要的货物,凡是土货可能代替了的,都要尽量用土货”。在晋察冀边区,所用纸张都是利用附近的造纸原料制造,如麻绳、麦秸、稻草、芦茅、桑皮、椴皮等,“因成本低廉,能源源供给”。雁北各地榨油业,应县、灵丘两县就开办油房15处,也是用大麻子、菜籽、核桃、杏仁等本地原料,成本便宜,还发现了一种蔓生于荒野的野草——蒿子,将其作为榨油原料。其他日用品工业,如牙膏、牙粉、墨汁、手巾、袜子、胰子、文具用品、草帽、篮子,无论用于老百姓还是机关部队,“我们今天可以造代用品来代替它”。由此可见,根据地将自然环境所赋予的原材料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
近代以来被视为落后的自给自足经济,恰恰成了支撑中共抗战(以及整个中国抗战)的重要力量。而且,根据地对自给自足经济的认识与实践基本一致,并未发生如后所述借贷关系问题的矛盾和冲突。
二、 允许民间新借贷利率自由议定
民间借贷关系源远流长,农民遇到生活生产上的困难,都离不开借贷的调剂。1933年、1942年、1943年、1944年、1945年、1947年6个年度的调查表明,借款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56%、55%、61%、59%、58%、57%;借粮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48%、44%、52%、51%、50%、49%。对借贷有需求的农户达到一半以上,传统借贷方式之所以长期存在,根源即在于此。借贷的核心是利率,汉代以来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都曾给予重视,颁布过限制高利贷的律令,但并未产生实际成效,传统借贷秩序也就一直延续下来了。
只有到中共革命根据地建立之后,才真正强有力地推行了或废债或减息之策,对传统借贷关系形成前所未有的冲击。就抗日根据地而言,中共推行了比苏区时期较为温和的减息政策,1938—1941年,华北各根据地规定:废除利滚利、驴打滚、印子钱等高利贷;不论新债旧欠,一律减息至年利1分或1.5分。在减息政策已经实施的地区,农民的债务负担明显减轻了。也正因为此,传统研究以为根据地减息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是一以贯之的。然而,衡诸史实,这一观点将革命与传统对立起来,既忽略了减息政策实施后所遇到的困境,也没有看到政策推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通,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效果”思维。
农民所遇到的困境是,减息政策实行后,高利贷负担虽然减轻,但并不能割断借贷的脐带,农民的借贷需求仍在继续,然而减息之后却面临着无处可借的停滞状态。根据地银行、合作社的农贷,力量又比较有限,远不能解决问题,于是农家生活和农家经济遇到新的难题。譬如晋察冀边区,不用说减息至1分,“就是年利1分半,农民仍不容易获得借款”。山东根据地,借贷困难成为“今天广大农民群众最感痛苦的事,也是广大农民群众最切望的事”。其实早在苏区时期,这一现象就已经出现过了。为此,中共领导人对减息政策开始感到忧虑,如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书记彭真指出:“边区所发生的问题,已不是减息问题,而是减息之后,部分农民根本不还债的问题,……以及农民如何获得借款的问题。”而正是在此基础上,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规定:减息是减过去的,不是减今后的,大体以抗战前后为界限。抗战后的借贷,“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利息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目前农村只要有借贷,即使利息是三分、四分,明知其属于高利贷性质,亦于农民有济急之益”。由此,凡是发生新的借贷关系,利率由限制转为借贷双方自由议定,这是一个相当大的变化。
传统借贷方式,甚至一向被视为残酷剥削的高利贷,又获得了一定的回旋空间。地方党政机构、根据地领导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如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新政策专门进行了讨论,指出:“即使今天农村中的借贷关系有些还是属于高利贷性质的,但对农民也还是有好处的,至少可救燃眉之急,使地窖中埋藏的资本,周转于社会经济的流通过程中,对根据地也有莫大好处的。”不仅如此,北方局还对新政策提出了“修正意见”,认为“法令上规定过低息额是形式的,农村中‘黑市’的流通就是证明,如‘月利大加一’、‘九指十三归’等花样完全是高利贷的方法。我们必须认识这是个社会经济问题,非法令所能限止的”。这是一个颇为大胆的见解,表明北方局干部对减息政策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不过,借贷利率的放开又意味着农民重新受困于高利贷的压力,革命之前的老问题继续上演。结果,就正如山东省政府秘书长兼工商局局长薛暮桥所说的:“我们宁可让这高利贷秘密存在,不应承认它的合法地位。如果农民感到吃亏太大要求减息,政府可按上列标准处理,即按前定最高利率清偿债务。对于这种违法的高利贷我们还不可能严厉禁止,只能发动债务人自己起来要求减息。”也就是说,在默许自由的借贷关系的同时,又允许借贷之后开展减息。在冀鲁豫区,就发生了这样的实例。1942年冬至1943年春,发生严重灾荒,不少农民不得不借助高利贷度荒。对此,区党委鉴于灾荒期间主要是借不到债的问题,决定暂不实行减息,便于农民借贷的进行。但到1943年6月进入麦收季节,当农民须将收获的全部或大部偿付债务,感到压力很大时,区党委又转变办法,发出指示:“麦后则实行减息,清理债务,稳定群众生活。……无力还本者,经双方协议订立新的利率不得超过1分5厘。”这就等于又回到了1942年以前的利率限定水平。
可见,减息策略对于传统借贷方式处于妥协与继续、放开与限制的矛盾之中。然而,无论是矛盾还是转换,其实都是基于农民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
三、 征收“阴阳”先生的统一累进税
华北根据地的财政,一般都经历了从混乱摊派到合理负担、统一累进税的进程。统一累进税政策始于晋察冀边区,其他根据地也相继实行了或严格或相仿的税收办法。1940年11月10日、12月15日,晋察冀边区正式颁布《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统一累进税是直接税,是累进的财产税和所得税,与前此合理负担的最大不同,是改变将负担大多集中于地主富农的狭窄状况,扩大征收面。12月25日,彭真在北方分局扩大干部会议上,对于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的原则作了详细报告,强调边区党政民各级机关,和边区广大人民,都应该充分地紧张起来,为着完成征收任务而奋斗。同一天,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对党内的指示,关于税收政策指出:“必须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一切有收入的人民,除对最贫苦者应该规定免征外,80%以上的居民,不论工人农民,均须负担国家赋税,不应该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也就是说,一切有收入的人民,除了少数贫困者免征外,都要缴纳赋税,此为最基本的税收原则。然而,具体的实施细则比较复杂,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经过数月的讨论、调查和实验,1941年3月20日公布了修正的《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修正办法公布后,原计划5月底开征,但直至7月初才进入征收阶段,所以在正式征收之前,仍没有停止讨论、调查和实验。晋察冀边区机关报《晋察冀日报》一直参与了深度讨论,民众通过读者来信的形式投稿该报,对税收办法提出疑惑和建议,该报及时给予解答,以推动统一累进税政策的宣传和开展。正是在此过程中,也发生了征税策略与传统职业、传统风俗间的复杂关系。譬如,1941年5月21日,《晋察冀日报》刊登了赵融厚的来信,咨询“阴阳”是否要纳统一累进税?赵融厚在来信中提到:
我们那里(试验的地区)发生了这么一个问题,有一个“阴阳”(司丧葬诸事),他完全靠剥削群众而寄生着,他一年收好多钱,这是否应该纳统一累进税?如果让他纳税,那么他就成了合法的职业了,不纳税吧,他却收入非常大。因此,这是有关民众风俗习惯的社会问题,不简单是一个纳税问题,您说应该怎么办?或者不征税,通过各团体向群众宣传,死了人不要“阴阳”,同时给当“阴阳”的人找正当的职业,如何。
这实在是一个有趣的发问,大概也出乎根据地政权的意料。“阴阳”即俗称的风水先生、算命先生,为当事人“预知祸福”,其渊源悠久,普遍存在。边区既然将统一累进税将征收面扩大到80%以上的人口,而“阴阳”是收入较高的职业,当然按收入纳税,但问题是,纳税就等于承认其为合法职业,与根据地的革命性显然不符。也可以不征税,但前提是废除“阴阳”,转谋其他生路。其实,赵氏所提问的征和不征之间,就是如何处理革命与传统的冲突。
《晋察冀日报》编者作了认真而仔细的答复:
我们认为“阴阳”在今天应该算是一种宗教职业家。他有财产有收入,那就应该按照统一累进税的比率,征收他一定的税。一点不能例外,既不能例外地不征,也不能例外地多征。这是对你所提出的问题最正确的解决办法。或者你对这个解答不会满意,说:“那么阴阳岂不成了一种合法的职业么?”我们说:今天革命的进程,还没有把一切不合理的历史因素,完全革除,还没有使人民完全改换上一种科学的头脑,一种健康的合理的生活习惯,一般人民今天还没有破除迷信,那么各种的“阴阳”、巫祝、神像、木偶不可避免地还会存在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合理的,这两者在这里是要分开来看的。以私有财产制来说,从马克思主义科学的革命的观点来看,他是不合理的,但在今天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下,它还是被认为“合法”的。对“阴阳”以及其他类此的不合理的历史因素的看法,也是如此。在这样的意义下,也就是在革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的方针下,我们说“阴阳”这种不合理的职业,还不能就认为是不合法的,它是在中国今天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条件下存在着的一种职业,是基于长期历史过程中所养成而一时不易根本改变的农民生活习惯上所产生的一种职业,在这种习惯上它是被认为“合法”的。因此,他应该按照统一累进税的规定纳一定比率的税。如你信尾上所说,能经过宣传教育各种的方法和途径,使人民不要“阴阳”,使“阴阳”能有一种正当的职业,这是再好不过的了,这正是各级政权机关,一切宣传家、教育家、和文化工作者所应该积极的、不懈的,一点一滴的去做到的。但统一累进税本身它并不包含这样的政治目的。它只是在现有政治基础上所规定的一种税收法令,到我们宣传教育的工作做得更好了一些,政治基础更提高一步的时候,那么各种法令(税收是其一),各种合法与否的规定,也就会跟着前进一步。
编者的答复代表了根据地政权的态度。它基本上解答了革命与传统的紧张及处理办法。首先,因为增加财政收入是根据地的急迫任务,所以非常明确,有收入就要按比例纳税,“阴阳”有收入,当然就不能例外,没有商量的余地。但难点在于,“阴阳”为中共革命所反对和应该废除的迷信职业,如何解释其继续存在的理由。编者一方面认为“阴阳”不合理,以呼应中共革命的理念,另一方面又表示“阴阳”有其“合法性”,因为这一职业为长期积延的结果,仍能适应现阶段人民不具备科学头脑和迷信观念的现状。关键是,也只有认定其为正当,“阴阳”才有纳税的义务。未来只有等待逐步消灭“阴阳”,不合理的现象也就随之消失了。
编者在答复的末尾处还提到《晋察冀日报》文化思想副刊上有一篇《反对封建迷信》的文章,请读者参考。此文也认为,迷信应该打倒,靠迷信发财的人应该消灭,但由于其根深蒂固,需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需要依靠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进步,逐步予以进攻,“要不过火,不要引起大部分群众的反感,和他们尖锐的对立起来。因为这样不但不能消灭迷信,还会妨害其他更重要的工作”。所谓其他工作,当然包括统一累进税征收。此文和编者的答复一样,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乃至解决了革命理念和传统迷信的矛盾。
综合上述,三例虽各有其特殊性,在抗战、革命与传统的关系的紧张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更有基本的共性,即:中共革命并不能完全脱离中国传统的“母体”,在否定封建传统的同时,只要有现实利益的需求,就会突破理论的约束,将解决现实矛盾作为重要选项,对传统方式作出相应的妥协。这也表明,即便是与革命相对立的传统,也未完全丧失其价值,并为革命所替代。当然,这是服从革命目标、抗战目标的暂时妥协,是对传统的再利用,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所偏重的重“用”思维,也反映了中共反对教条主义的作风。故此,对革命与传统的关系,既不能用“亲和”来概括,也不可用二元对立来解释,而是灵活的变通之计,是主客观互动的结果,是历史纵向关系的难解难分、裂而不断。一般所说中共革命传统,虽然主要是指革命精神、革命文化、革命理念的传统,但也应包括另一种传统,即重视和利用中国传统乃至被视为革命对象的传统。其实,正是革命前这一传统的力量,才造成了中国式的中共抗战、中国式的中共革命。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5年第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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