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暨南大学历史学系讲师
内容提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十几万国民党军队入越受降并在当地驻扎。次年9月,国民党军队全部撤退回国。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的决策包括是否撤退、何时撤退以及如何撤退三个方面。出于同中国共产党争夺受降区和跟随美国对越南政策等国内外因素的考虑,国民政府比较容易地做出了撤退驻越部队的决定。但是,在确定撤退时间、撤退方式以及交防对象方面,国民政府不得不综合考虑受降工作完成进度、苏联红军从中国东北撤离时间、中法谈判进展、越南政府改组、美国协助运输国民党军队回国意愿以及越法关系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在经历了几个月的考虑、权衡与交涉后,国民政府与法国临时政府协商确定了国民党军驻越部队撤退与交防的基本原则。整体来看,国民党军驻越部队虽然成功撤离越南北部,却没有持续维系越法力量的平衡,进而未能实现国民政府对越南政策的目标。
关键词
驻越部队 中法谈判 越南政府改组 越法关系
1945年8月中旬,按照盟国约定,国民政府派遣第一方面军十几万人进驻越南北部(北纬16度线以北地区)接受当地日军投降,是为国民党军驻越部队(以下简称“驻越部队”)。大半年后,这支部队最终撤退回国。
关于驻越部队,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扶持越南民族独立运动、中法谈判以及“海防三六事件”之上。学者们或者一般介绍国民党军队入越受降的过程,或者具体探讨国民政府(及驻越部队)对越南党派工作、驻越部队军费及越南北部日俘日侨处置等问题,对驻越部队的撤退则很少关注。事实上,驻越部队是否撤退、何时撤退以及如何撤退,不仅关乎受降任务和盟国合作处置日本工作的完成情况,而且还牵涉国民党军队的分配部署和国共军事力量的对比,甚至直接影响中法关系与越法关系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利用台北“国史馆”藏档案和美、法两国外交文献,结合当事人日记与回忆录等史料,一方面系统梳理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的决策过程,还原驻越部队撤退的历史,以期弥补战后受降等抗战善后问题研究的不足;另一方面,将着重探讨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决策的各种考虑因素,评价国民政府撤军决策的得失,希望可以增进学界关于战后中国对越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一、 从开始进驻到决定撤退
1945年8月10日,在获悉日本政府准备接受《波茨坦公告》后,美国就开始准备关于各地日本军队应该如何投降的文件。按照维持美军在东亚军事优势和盟国分区接受日军投降的原则,在与盟国协商后,8月17日,美国正式发出了“总命令第一号”文件。根据该文件,盟国同意以北纬16度线为界,中、英两国分别进驻越南接受当地日军投降。8月18日,盟军中国战区(以下简称“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致电第一方面军司令官卢汉,命其率领部队进入越南北部受降。据此,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制订了一个五路并进的计划,具体如下:左翼第一路,第六十二军从广西进入越南谅山,向同登、海防进发;左翼第二路,第五十二军从云南进入越南河阳,向海防前进;中路第一路,第六十军进入越南老街,沿滇越铁路向河内开进;中路第二路,方面军司令部与第九十三军跟随第六十军沿滇越铁路行军;右路,第九十三师进入老挝,经丰沙里、龙蟠城(Luang Prabang,今老挝琅勃拉邦),以越南义安为目的地。
由于滇越铁路被破坏,又时值雨季,第一方面军直到9月下旬才陆续抵达越南北部。随后,按照卢汉的命令,驻越部队以各自防区为基础,开始受降工作:第一,接收日军物资。各地日军仓库负责人,按照呈报给第一方面军的表册,对仓库储存物资逐一清点,交由当地驻越部队看守。第二,集中日本战俘与侨民。根据日本战俘与侨民在越南北部的分布情形和港口设施状况,第一方面军下令,海防以北的日本战俘与侨民集中于广宁,海防以南的集中于义安、南定,中圻的则集中于土伦(Tourane,今越南岘港)。第三,举行盟军中国战区越南北部受降典礼。9月28日,第一方面军在河内原法国总督府大礼堂举行隆重的受降典礼。卢汉在盟国代表、越南民众、华侨团体以及各国新闻记者的见证下,接受了日军第三十八军司令官土桥勇逸的投降。
在派遣部队进驻越南北部履行与盟国合作处置日本义务的同时,国民政府就已经开始考虑驻越部队的撤退问题了。按照任务的不同,十几万驻越部队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过境转运并临时驻守的部队;第二类,入越受降并驻防当地的部队。第一类部队,主要是为借道滇越铁路越南段和海防港北上,因而他们只承担临时驻守的任务。在其他部队抵达越南北部后,他们就开始转运回国。故而,这类部队的调动与撤退决策无关。与他们不同,第二类部队的主要任务是接受越南北部日军投降并驻扎当地维持秩序,因而涉及撤退决策。这类驻越部队包括滇军两支部队(即第六十军和第九十三军)和中央军两支部队(即第九十三师和11月中旬新调入越南的第五十三军)。
国民政府决策的第一步,是决定是否撤退驻越部队。在这个问题上,国民政府内部有三种意见。第一种主张不撤退,代表人物是卢汉和第六十军军长万保邦。他们认为,国民党军队应当长期驻守越南北部,通过单独托管或者联合托管的方式,帮助越南人民取得独立。万保邦还提出,驻越部队可以将仓库中的法军装备发给越南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越南独立同盟(以下简称“越盟”)领导的军队,并协助他们向北纬16度线以南地区推进,以阻止英、法两国军队向越南北部扩张。这样,以滇军为主力的驻越部队不仅能够控制越南北部,而且还可以遥领云南。
第二种主张缓撤,代表人物是驻越部队的高级将领,如第五十三军军长周福成、第九十三军军长卢浚泉、第六十军第一八四师师长曾泽生等。他们反对法国殖民者重返越南,认为在撤退前,驻越部队应当在越南北部扶植一个亲华政权。从上可以看出,不撤或者缓撤的主张在国民党军队内部有着较大的影响力。
在军队中,滇军首领、原云南省主席龙云的立场颇值得玩味。1945年10月“五华山事件”之后,龙云失去实权,上调重庆任职。尽管如此,他在滇军内部仍然拥有巨大的影响力,而驻越部队官兵有一半以上来自滇军。这意味着,龙云的态度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驻越部队关于撤退问题的立场。10月中旬,在与卢汉的一次谈话中,龙云提出滇军应当暂缓撤退回国。他解释道:国共两党正在谈判,政治协商会议也即将召开,国内局势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在此环境之下,滇军应当暂时留驻越南北部,以观望国内局势的进一步发展。他建议,如果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国共两党达成协议,国内实现和平,滇军就可以撤退回国并着手复员工作;如果国共两党谈判破裂,滇军就应当在越南发表通电反对内战,并与各民主党派一致行动打回云南。显然,在龙云看来,滇军或者驻越部队撤退与否首先考虑的是国共谈判这一国内政治因素,而非越南因素。受龙云的影响,卢汉改变了之前的观点,转而主张缓撤驻越部队。
第三种主张尽快撤退驻越部队,以政府官员为主,代表人物有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外交部部长王世杰,以及军事委员会军令部部长徐永昌。他们认为,驻越部队完成受降任务后应立即回国,理由有三:1.在外交上,中国应当加强与法国的合作。宋子文提出,中国虽然取得抗战胜利,但战后仍然面临重建的重要任务,而法国可以向中国提供支持与援助。2.在政治上,国民政府“应把注意的重点放在东北,不应把自己的力量分散在越南,以致陷在越南,从而牵动大局”。3.在财政上,驻越部队有“八师之众”,军费消耗庞大,从国内补充给养非常困难,又不便向当地勒取。综合外交、政治与财政三方面的考虑,他们提出,既然屡次声明对越南没有领土野心,国民政府就应早日撤退驻越部队。概言之,这些国民政府官员主张尽快撤退驻越部队,从而对外加强中法合作,对内稳定财政并推进东北接收工作。
国民政府内部关于驻越部队撤退的意见分歧,自然引起了法国的注意,而后者正急于重返越南恢复殖民统治。在几次尝试阻止国民党军队入越受降失败后,法国接受了现实。不过,在他们看来,中国内部分裂,中央政府、军队与地方军阀各自为政,从上到下只对经济利益感兴趣。只要适当出让经济利益,国民政府就会让步,他们就能顺利恢复在越南的殖民统治。然而,国民政府的最高决策者蒋介石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考虑。
在军队将领与政府官员之间,蒋介石比较偏向后者。他主张尽快抽调驻越部队回国,以接收华北地区或东北地区。不过,在做出决定前,他还需要了解美国的立场。此前,在与驻华美军司令魏德迈(Albert C.Wedemeyer)的一次谈话中,蒋介石曾坦率地表示,关于越南战后地位,美国的任何政策,他都会支持。然而,自开罗会议后,中美两国领导人就没有再正式讨论过越南问题。1945年4月中旬罗斯福去世后,新上台的杜鲁门政府在越南未来地位问题上还未形成统一意见:派驻中国战区的外交官、军人以及情报人员反对法国重返越南,主张延续罗斯福生前的政策,由盟国对越南实行托管,而远在华盛顿的国务院官员则并不反对法国继续统治越南。为搞清楚美国对越南的最新政策,蒋介石派宋美龄探询美方的态度。8月29日,正在美国就医的宋美龄拜访杜鲁门,并提出托管越南的问题。不出意外,杜鲁门给出否定的答复。1个多月后的10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公开声明称,美国不反对法国控制越南,也不质疑法国对越南的主权。这意味着,美国政府有关越南战后地位问题的立场已经从盟国托管转向允许法国恢复殖民统治。
在综合考虑国内外各方立场后,蒋介石最终做出决策。10月下旬,在入越受降工作军事部分大致完成的情况下,蒋介石决定撤退驻越部队。10月27日,在给法国驻华大使馆的一份备忘录中,国民政府承诺中国军队进驻越南“系暂时性质”,“一俟任务达成”,中国就会撤离军队。这意味着,驻越部队撤退已成定局,但是撤退的时间与方式还不确定。
二、 驻越部队撤退时间与方式的确定
国民政府确定驻越部队撤退时间主要有以下两层考虑。其一,驻越部队受降工作的完成情况。1945年9月下旬进驻越南北部后,驻越部队开始推进受降工作,截至10月底,除遣返日本战俘与侨民以及运输缴获物资回国外,已经基本完成受降任务。按照军令部部长徐永昌的估计,从11月初开始,完成剩余受降工作还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驻越部队最早要等到1946年1月初才能开始撤退。
其二,苏联红军从中国东北撤退的时间。1945年8月8日,苏联正式对日本宣战,并派遣150多万红军进入中国东北参加对日作战。14日,中苏两国就苏联红军从中国东北撤退一事达成协议:苏联政府承诺在日本投降以后三周内开始,最多在3个月内完成撤退。据此,苏联红军最晚应于12月3日之前完全撤出中国。然而,为了顺利接收东北,阻止中国共产党部队控制该地区,11月底,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商定苏联红军延期一个月撤离中国东北。换言之,苏联红军应在1946年1月3日前撤退回国。
与中国东北情形不同,在派遣军队进驻越南北部之前,中国并没有和战前越南的宗主国——法国就撤退问题达成协议。在国民党军队入越受降后,法国临时政府曾几次提议与国民政府协商驻越部队撤退事宜,但是均没有取得实际成果。法国对此颇为不满,认为苏联红军从中国东北撤退和中国军队从越南北部撤退性质相同,中国不能在要求苏联红军撤退的同时却将自己的部队继续驻扎在越南北部。国际舆论对此也有质疑声音,提出“中国失之于北者将取于南”,认为中国有意控制越南北部以弥补东北被苏联占领的损失。在此情形之下,如果中国军队长期驻扎越南北部,国民政府将会陷入道义困境之中。关于这一点,王世杰曾在9月上旬颇为感慨地说道:“我们要求苏军在东北早日撤退,其心情如此迫切;而法国对我入越军队提出撤退的要求,我反而等闲视之,将何以自圆其说?中国口口声声要求苏军早日从东北撤退,而中国自己却赖在越南不走,试问国际信义何在?”为避免这种道义困境,国民政府应当尽快撤退驻越部队,或者至少在1946年1月3日苏联红军撤离中国的同时撤退驻越部队。
简言之,无论是考虑受降工作完成进度,还是摆脱催促苏联红军撤退自己却留驻越南北部的道义困境,国民政府都必须在1946年1月初开始撤退驻越部队。正是出于上述考量,1945年12月7日,蒋介石会见了即将离任回国的法国驻华大使贝志高(Zinovi Pechkoff),告诉他中国已经正式下达撤退驻越部队的命令。
在大致确定驻越部队开始撤退的时间后,国民政府还需要决定撤退的方式,即整体撤退还是分批撤退。在这个问题上,国民政府主要考虑了中法谈判、越南民主共和国临时政府(以下简称“越南临时政府”)改组以及美国协助中国军队撤离越南北部意愿三个方面的因素。
自1945年8月中旬以来,围绕中国军队进驻后越南北部的民政管理、行政移交、物资处置、驻越部队军费与撤退等民事问题和旅越华侨待遇、损失赔偿、中法经济合作等中越关系事项,中法两国展开谈判。然而,到10月中旬,中法谈判始终没有取得太大进展。与苏联红军进驻中国东北后的中苏谈判略有不同,中法两国不仅在旅越华侨待遇等中越关系事项上无法达成妥协,而且在驻越部队军费和撤退等民事问题上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双方唯一达成的共识是,中国同意将越南北部的行政权力(而非防务)移交给法国。
在已经确定撤退驻越部队的情况下,为推进中法谈判,国民政府决定以留驻部分军队的方式向法国施加压力。12月7日,在与贝志高的会谈中,蒋介石曾表示:中国军队的撤退是“真正并且完全的撤退”,但是这种撤退的实现将取决于法国能否“做出某种安排”。这无疑是在暗示,如果法国不能解决驻越部队军费等问题并答应中国与中越关系有关的各项要求,那么驻越部队就不会“真正并且完全的撤退”。
除向法国施加压力外,国民政府留驻部队还有推动越南临时政府改组的意图。1945年9月下旬,在进入越南北部后,第一方面军发现越盟已经成立临时政府并掌握越南的行政权。鉴于承认临时政府关乎越南的国际地位,“事关重大”,第一方面军向重庆汇报,得到蒋介石的电话指示“对越南当局应采取不管态度”。10月初,何应钦飞抵河内,在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召开会议,决议“对于越南临时政府的态度必须审慎,保持友好立场,但不可有正式公文往来,办理交涉最好用无头无尾的备忘录”。可以看出,这一时期驻越部队对越南临时政府采取了不公开承认但保持实际接触的态度,同时也不干涉后者的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中越关系暂时趋于稳定。但是,这种局面很快被越南革命同盟会和越南国民党等亲华党派所打破。这些党派长期在中国境内活动,受到国民党中央海外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以及第四战区(后改为第二方面军)等党政军部门的支持,并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第一方面军入越受降后,这些党派也随军返回越南北部。他们不满越盟主导临时政府,或公开批评临时政府的政策,或暗中活动破坏越盟的威信。11月中旬,因为观点分歧,越盟与越南革命同盟会在河内爆发武装冲突,双方军事行动还一度蔓延至滇越铁路沿线。
越盟与其他党派的分歧与冲突,引起第一方面军的重视。为顺利完成受降任务并维持地方秩序,第一方面军向越盟和其他党派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停止冲突,成立临时联合政府。然而,由于政见不同、利益存在冲突,又各有武装力量,越南各党派无法达成合作共识。考虑到越盟实际掌控越南的现状,国民政府有必要留驻部分军队,以扶持越南的亲华党派,进而推动越南临时政府的改组。
在中法谈判和越南临时政府改组这两种因素之外,美国协助国民党军队撤离越南北部的意愿也影响了国民政府的决策。在协助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方面,美国政府内部有明显的意见分歧。驻华美军司令魏德迈主张尽快撤退驻越部队,并将他们调回“中国本土”(China Proper)。在11月10日给蒋介石的一份备忘录中,魏德迈建议国民政府尽快与法国政府以及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即麦克阿瑟)洽商,“使正式法军迅即开入海防及河内,负责维持该区治安”,并且“愈快愈好”,“因由此可多得军队数师,以为稳定中国本土用也”。
与身在上海的魏德迈不同,华盛顿的美国高层官员对于是否帮助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存有疑虑。大体来说,此时美国政府确定的对越政策可以称之为“放手政策”(Hands-off Policy),即除了反对越法双方以武力解决分歧外,美国既不承认越盟政权,也不反对法国重返越南。很明显,美国不愿意卷入越南内部事务。事实上,美国更关注中国局势的发展,其注意力也集中在协助国民党军队完成中国战区受降工作之上。从这一点出发,美国希望国民政府尽快抽调驻越部队回国控制华北地区,并接过遣返日本战俘与侨民的任务,以解除承担该项任务的驻华美军的负担。要实现这一点,美国就必须协助中国撤退驻越部队。但是,美国又担心运输国民党军队到华北地区可能将自己卷入国共争夺受降区域的斗争之中。出于这种矛盾心理,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给魏德迈下达了一份十分模糊的命令,要求后者在不卷入中国内战的情况下,协助国民政府接收华北地区并遣返日本战俘与侨民。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给盟军东南亚战区和盟军中国战区的美军将领下达命令,要求他们除配合完成受降工作外,不得参加越南本地的军政府,不得干预当地民政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对法国重返越南产生影响的事务。
起初,对于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命令,魏德迈并无异议。然而,随着国共矛盾的不断升级,魏德迈改变了看法。他认为,如果只是协助中国战区接受华北地区日军投降,美国就没有必要运输太多的国民党军队北上。但是,如果要协助国民政府接收华北地区并维持中国的统一和稳定,美国就必须从中国西南地区和越南北部运输足够的国民党军队到华北地区,但那样美国就有可能卷入到国共内战之中。由于运输国民党军队北上涉及美国对华政策,身为军人的魏德迈不得不致电华盛顿请求政府予以澄清。因为没有收到美国政府的最新指令,11月中旬,魏德迈暂停运输国民党军队北上的工作,而待运的部队中就包括驻越部队的主力。魏德迈此举对蒋介石而言,无疑是一次“重大之打击”。11月21日,蒋介石与返回重庆的魏德迈举行会谈,试图说服后者改变立场,却没能成功。至此,蒋介石认识到美国“对华政策犹在动摇不定之中”。这意味着,在美国确定对华政策之前,国民政府无法通过海路整体撤退驻越部队。在此情形下,为推进中法谈判和促成越南临时政府改组,国民政府不得不分批撤退驻越部队。
12月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军政部以及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协同拟定了一份撤退方案。该方案提出,在驻越部队完全撤离前,中法两国应就民事问题和中越关系事项达成协定。在此之前,国民政府可以分批撤退驻越部队,但应当至少保留一支部队向法国施加压力。当然,这支部队也会发挥影响力,促成越盟和越南其他党派的合作。两周后,国民政府各部门联合制定了驻越部队分批撤退的具体计划:第一批,11月中旬,滇军部队(第九十三军、第六十军)开始撤退,同时将防务移交新近调入越南北部的中央军部队(第五十三军);第二批,接防的中央军部队“应乎当时状况再定撤退日期”,即根据中法谈判与越南临时政府改组情形决定撤离时间。
差不多同一时间,美国政府已经统一了对华政策的基调,即支持国民政府统一中国。按照这一政策,驻华美军也恢复了运输驻越部队北上的工作。在将防务移交给中央军部队后,驻越部队中的两支滇军部队开始向河内、海防集结,准备通过海路返回国内。接防的中央军部队则继续驻守越南北部,直到1946年2月底局势发生重大变化。因为美国海军运输力量不足、驻越部队官兵登船准备时间较长,加之国民政府决策失误等原因,已经确定1945年12月中旬撤退的两支滇军部队直到次年2月中旬才开始撤退。
一方面,中法两国就中国在越南权益达成协定。在此之前,尽管有蒋介石施加的压力,但是法国迟迟不肯让步。在是否应向中国妥协以换取其支持法军接收越南北部问题上,法国临时政府内部有着不同的意见,法中谈判也因此停滞不前。直到1946年1月下旬法国政局发生重大变化,临时政府主席戴高乐辞职,新一届内阁改变立场,决定对中国做出让步,法中谈判因而得以向前推进。2月28日,中法两国代表在重庆正式签署《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通过该协定,国民政府确保了中国在越南的权益,因而没有必要在越南北部继续留驻军队。
另一方面,越南临时政府改组取得突破性进展。由于越南各党派互不妥协,第一方面军司令部不得不改变以往保持中立、任由越南党派自行调解和自主协商的做法,主动承担起制订临时联合政府方案的责任。经过一番磋商与协调,1945年12月下旬,越南各党派接受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制订的方案,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对外发表联合宣言。1946年元旦,越南临时联合政府正式成立,越盟、越南国民党、越南革命同盟会以及其他党派均派遣代表参加政府。这意味着,国民政府促成越南各党派团结,特别是扶植亲华党派参加越南临时政府的目标已经实现,通过驻越部队向法国和越南施压的政策也已经取得成功。因此,在签订《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的同时,国民政府明确表态,仍然留驻越南北部的国民党军队会“在物质条件许可之状态下尽速撤退”。
三、 驻越部队交防对象的选择
在确定分批撤离驻越部队后,国民政府还必须决定越南北部防务移交的对象。由于越南北部日本战俘与侨民遣返工作尚未开始,加之没有其他大国军队介入,国民政府交防对象的选择不仅关乎盟国受降工作的完成,而且还将直接改变越南北部越法双方军事力量的对比,进而可能影响战后东南亚反殖民主义运动的发展。
事实上,早在1945年10月底,军令部就曾考虑过驻越部队移交防务的问题。当时,国民政府情报部门收到了法国准备派遣一支强大舰队接收越南北部的消息。作为应对,蒋介石指示军令部早做筹谋,以免法军开到后驻越部队处于不利地位。经过研究,军令部提出三个方案:方案一,选择不利于法军重返越南北部的情报通知法国,要求其在中国军队驻扎期间不得进入越南北部,即“拒绝移交防务方案”;方案二,将北圻划为驻越部队控制区域,作为其遣返日本战俘与侨民的根据地,同时将驻越部队控制的中圻北部交给法国,这一方案可概括为“部分移交防务方案”;方案三,在法军登陆越南北部以前,驻越部队先行撤退,并将遣送日本战俘与侨民的任务交给法国,此为“法军自行接收防务方案”。
在三个方案中,军令部倾向“部分移交防务方案”,理由有二:其一,法军进驻越南北部一事,中国只能拖延而不能完全阻止;其二,划定北圻为国民党军驻地,可以确保滇越铁路及其沿线重要据点(老街、河内与海防)在中国掌控之下。即使最后驻越部队不得不撤退,中国也可以将交还北圻作为与法国谈判其他利益(譬如要求法国归还江洪失地)的筹码。然而,法国舰队并没有如情报所言抵达越南北部,蒋介石遂批示“从缓”,暂时搁置了中法交接防务方案的拟定工作。
半个多月后,11月中旬,蒋介石重新启动驻越部队防务交接方案的准备工作。按照他的指示,军令部与外交部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该问题,但是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军令部并没有改变之前的立场,仍然坚持“部分移交防务方案”。外交部则倾向于“法军自行接收防务方案”。外交部官员提出,中国军队没有向法国军队移交越南北部防务的义务,因为中国军队是根据盟国约定入越受降,只要在撤退前通知驻日盟军总部做好日本战俘和平民移交遣返工作的交接即可。至于向法国军队移交防务,则不在中国军队受降工作内容之列。
然而,军令部和外交部的意见,蒋介石都不认可。他指出,按照军令部提出的“部分移交防务方案”,中国军队先行让防中圻北部同时继续占领北圻,很可能引起越南人,特别是越南革命者的反对,后者可能会怀疑中国扶持越南民族独立运动的动机,进而敌视甚至报复驻越部队和旅越华侨。至于外交部主张的“法军自行接收防务方案”,蒋介石更不赞成。他认为,如果驻越部队撤退前不向法军移交防务而驻日盟军总部又无法直接管理越南北部,届时越南北部的日本战俘将无人看管,最终很有可能导致受降失败。
由上可以看出,关于越南北部防务的交接,蒋介石有两个目标:一是确保受降任务顺利完成,二是避免越南人对驻越部队与旅越华侨产生埋怨和敌意。欲实现第一个目标,驻越部队就只能将防务移交给法军,因为越南临时政府既无遣返日本战俘与侨民的能力,也未获得任何国家的承认。而法国的情形则完全不同,美、苏、英、中四国,甚至越盟都承认法国的盟国地位。驻日盟军总部与英美联合参谋长委员会(Combined Chiefs of Staff)也表态不反对法国接收越南北部防务。不过,他们并不愿意过多介入,认为交防问题应由中、法两国自行讨论解决。在这种情形之下,中国将越南北部防务交给法军,并由后者完成受降任务,在法理上与实践中均比较合适。
至于第二个目标,则与蒋介石对战后越法关系的定位有关。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一直对越南进行殖民统治,直到1945年春“三九事变”的发生。在该事变中,越南在日本支持下宣布独立。5个多月后,日本投降,其扶植的越南帝国皇帝保大宣布退位,并将权力交给在“八月革命”中成立的越南临时政府。9月2日,临时政府主席胡志明在河内巴亭广场宣布越南独立。差不多同一时间,戴高乐也派出官员与军队,准备在越南恢复法国的主权。然而,在中国军队驻扎越南北部的情况下,越南和法国都需要获得中国驻越部队的支持。
对国民政府而言,只有越南,特别是越南北部保持和平与稳定,中国才能维护并扩大自身在越南的权益。如果越南爆发战争,华南边境地区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同时,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出入通道——滇越铁路与海防港也会中断或者被破坏。此外,生活在越南的数十万华侨也很难保全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因此,中国必须在军队离开越南之前,推动越法双方以和平方式解决越南政治地位问题。
实际上,在国民党军队进驻越南北部后,蒋介石就分别向法方与越方表达了自己的想法。1945年10月30日,蒋介石向贝志高表示,希望法国“能运用其不流血之政治传统之天才,自动对越南宣布其开明而宽大之政策,扶助越南独立之程序”。两个月后,在给胡志明的一封信中,蒋介石同样提出,希望越南人民“能以不流血之手段,与渐进之方法,实现其独立之愿望”。中国希望避免越法冲突、促成双方和解之心,由此可见一斑。
不过,蒋介石的斡旋并没有推动越法双方的和解。早在1945年10月中旬,胡志明与法国驻北圻和中圻北部专员圣德尼(Jean Sainteny)就已经开始接触,但是由于意见分歧过大,双方会谈始终没有取得太大的进展。胡志明一度考虑将越南独立问题提交新成立的联合国讨论,但遭到中国的反对。国民政府官员认为,这样做可能会影响中国接收东北地区,因为苏联有可能以越南为先例将中国东北问题提交联合国讨论。越法谈判一时陷入僵局。最终,还是胡志明设法打破了这种局面。
1946年2月28日,中法两国签署《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后,中国军队准备撤退并允许法军登陆越南北部的消息迅速传开。胡志明决定利用这一消息,通过驻越部队向法国谈判代表施加压力。他知道,中国希望越南与法国达成政治协定并实现和平,以保障旅越华侨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因此,只要越南做出不惜代价武装抗法的姿态,国民党军驻越部队就会主动介入,推动越法谈判。越南需要做的就是保持强硬态度,国民政府自然会向法国施加压力。法国谈判代表萨朗就曾表示,越盟在中法两国之间玩弄两面手法。他提出,越盟故意让人上街游行示威,以便向中国和法国施加压力。基于这一想法,年初刚完成改组的越南临时联合政府制定了多项措施,包括疏散城市人口、打通城市住房、破坏道路与水电厂、储备引火物品,准备在必要时对法军实施焦土抗战。一时之间,河内成为空城,“风声鹤唳,几有草木皆兵之势”。越南武装抗法的姿态,引起了国民党军驻越部队的注意。为实现“和平不流血交防之目的”,同时也为了给旅越华侨留下一个和平的环境,驻越部队不得不像胡志明预期的那样介入越法谈判。
在驻越部队(主要是第五十三军)的压力之下,1946年3月5日晚11时,出于先同意事后再否认的考虑,法国谈判代表、法国驻越南北部军队司令萨朗(Raoul Salan)决定做出妥协。次日下午4点,越法双方代表在河内正式签署《初步协定》(又称“3月6日协定”)。除了规定越南的政治地位和国家统一问题外,《初步协定》有三点是驻越部队直接或间接促成的:第一,越南临时政府宣布,法国军队“依照国际协定接防华军时,越南政府准备以友善态度欢迎之”。同时,越法双方承诺停止在南圻的敌对行动。这表明,越南全境(不仅仅是越南北部)将实现和平。第二,越南军队1万人与法国军队1.5万人合并组成接防部队,由法国高级军官指挥,负责从驻越部队手中接收防务。第三,法军接防部队将在10个月至5年内撤出越南。按照法越《初步协定》附件,法军接防部队分成三类:第一类,看守日本战俘与侨民的部队。这意味着,驻越部队实际将防务交给了法越双方的军队——即第一方面军司令部第五处副处长陈修和所说的“法越联合组织的部队”。
在越法和解的背景下,3月上旬,中法两国参谋在重庆举行会议,协商两国军队接防具体事宜。经过讨论,3月13日,两国正式签署《关于中国驻越军队防务交由法军接替一般原则之规定》(以下简称“《交防规定》”)。该规定包含11项条款,内容涉及中法两军交防开始与完成的时间、交防方式、交防后日本战俘与侨民的遣返以及旅越华侨待遇保障等问题。3月15日,中法两国军事人员又在河内召开现场参谋会议。经过4天讨论,19日,双方议定《越北地区各地交防实施大纲》(以下简称“《交防大纲》”),对法军从驻越部队手中接收防务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大致说来,中法两国军队交接越南北部防务遵循以下两项原则:第一,从南向北依次交防与撤退,先移交防务,后移交交通线与港口。具体而言,中圻北部,应由法军与当地驻越部队长官协商相关事宜,但各地交防时间均不得晚于3月31日。由于北圻是驻越部队撤退与物资运输回国的必经路线,所以该地区交防时间略晚一些。第二,接防法军必须保障旅越华侨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权益。按照《交防规定》与《交防大纲》的规定,驻越部队从南向北依次将防务移交给法国军队,然后向北集中,准备撤离越南。由于运输资源有限,3月31日前后交防完毕的驻越部队并没能全员立刻启程。直到6月初,驻越部队才或经铁路,或乘船,或步行返回国内。3个月后,最后一支驻越部队——第五十三军荣誉第二师离开海防,国民党军队最终全部撤离越南。
四、 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决策的评价
就决定撤退和确定撤退时间而言,国民政府的决策是成功的。一方面,国民政府正确地做出了撤退驻越部队的决定。与中国军队进驻越南北部差不多同一时间,其他盟国军队也在亚洲开展了跨境受降行动,分别是苏联红军进驻中国东北和朝鲜半岛北部,美军登陆并控制朝鲜半岛南部,英军占领东印度群岛、泰国和越南南部。在这些行动中,除苏联从中国东北撤退部队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有明文规定外,其他国家都面临是否撤退跨境受降军队的问题。在朝鲜半岛,1945年12月,苏美两国通过莫斯科外长会议达成妥协,同意双方各自在占领区内实施军事管理,作为盟国托管朝鲜初步的和暂时的办法,但托管应以5年为限。很明显,在就朝鲜未来政治地位达成共识前,双方都不会撤退在朝鲜半岛的部队。在东印度群岛、泰国和越南南部,英国主导的盟军东南亚战区几次明确表态,将在受降行动完成后尽快撤退军队。与苏、美、英三国不同,中国决定撤退驻越部队的过程比较复杂。国民政府最高领导人不仅要调和政府官员和军队高级将领之间的意见分歧,还需要考虑美国政府的对越政策。虽然蒋介石早在1945年10月底就做出撤退驻越部队的决定,但是直到次年初,国民政府内部仍然有反对撤退的声音。在美苏两国继续占领朝鲜半岛的背景下,中国做出撤退驻越部队的决定无疑可以改变不利于自身的国际舆论。至少在敦促苏联红军撤离东北问题上,中国不会陷入要求苏联撤军而自己不撤驻越部队的道德困境之中。
另一方面,国民政府较早地确定了驻越部队撤退的时间。在战后亚洲的几场跨境受降行动中,盟国在确定撤退时间方面各有不同。在中国东北,按照《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规定,苏联红军应在日本投降后3个月内完成撤退。但是,苏联却因为苏中谈判没有进展而始终不肯确定撤离的具体时间。在朝鲜半岛,由于尚未决定是否撤军,美苏两国迟迟未能确定各自部队撤离朝鲜半岛的时间。在东印度群岛,英国军队由于卷入荷兰与印尼的冲突而被迫留驻当地维持秩序。直到1946年4月,英国才与荷兰协商确定撤离部队的时间。在泰国、越南南部和越南北部,英、中两国军队都是在完成受降任务之后(1945年11月底12月初)就基本确定了撤退时间。相比而言,中国较早确定撤退驻越部队的时间,一方面为自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将力量集中于国内,避免了陷入境外受降地区内部纷争的糟糕局面。
然而,就交防对象的选择而言,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的决策又是失败的。在战后处置日本的几场跨境受降行动中,不同的盟国选择了不同的交防对象。如在朝鲜半岛,美苏两国军队的占领,直接导致了朝鲜半岛的分裂。在撤离时,美苏两国自然将防务交给各自支持的对象,朝鲜半岛也因此形成南北对立且相对平衡的局面。又如在东印度群岛,英国强力介入,敦促荷兰与印尼签署和平协定,要求荷兰承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存在,却将当地的防务交给了荷兰军队。这样,在东印度群岛上就形成了印尼主导政治而荷兰军事占优的局面。可以看出,盟国跨境受降行动涉及的国家和地区都存在比较显著的政治分歧与武装对抗。而在选择交防对象时,盟国似乎都遵循了维持力量平衡的原则。固然,各方力量的平衡可以确保跨境受降部队和平地撤退。但在受降部队离开之后,这种平衡又极容易被打破。如果想继续维系这种平衡,盟国就得源源不断地投入物资和精力,而这是战后盟国所无法接受的。事实上,战后苏联、美国与英国都采取了某种“收缩”战略:苏联转向中东欧地区,美国将重心放在了西欧地区,而英国则既没有太多意愿也没有能力干预英帝国之外的事务。因此,在朝鲜半岛和东印度群岛内部力量对比失去平衡后,苏联、美国以及英国并没有过多介入,结果当地局势逐步激化,最终爆发战争。
回到中国军队进驻越南北部及撤退问题上来。为维护越南和平、保护旅越华侨,国民政府有意维持越法力量的相对平衡。为此,国民政府和第一方面军向越南和法国施加压力,促成双方实现和解,即签署《初步协定》,将防务移交给双方军队组成的联合部队,并达成法军逐步撤离越南北部的协定。然而,在驻越部队撤离越南北部后,越法力量的相对平衡很快就被打破。而中国因为重心转向内部事务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扶植越南抗衡法国,越南局势也因此日渐恶化,直至1946年12月越南抗法战争爆发。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时的各种考虑,无论是分批撤退推动中法谈判和越南临时政府改组,还是将防务交给法越双方军队以维持越南北部和平,最后都因未能实现国民政府对越政策目标而成为泡影。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的决策又是失败的。
结语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派遣十几万部队进入越南北部接受当地日军投降。后来,这些部队一半以上的官兵都被调往中国东北地区。因而,学界常有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就是为了北上接收东北甚至打内战的看法。从结果来看,驻越部队主力确实被调往东北并参加了国共内战。然而,从过程来看,国民政府撤退驻越部队的决策与实施要复杂得多。
首先,在决定是否撤退驻越部队环节中,国民政府综合考虑了内政与外交因素。在这一环节之后,撤退时间、撤退方式、交防对象的选择,并不只是完成受降任务的简单军事问题,而是需要考虑中法谈判、越南临时政府改组以及越法和解等多方因素的复杂政治决策。
其次,国民政府从越南北部撤退军队的决策,既有被动受限的部分,也有主动选择的部分。梳理整个决策过程,我们会发现苏联与美国对国民政府决策的限制最为显著。苏联的影响与驻扎中国东北的苏联红军有关。由于中国军队进驻越南北部和苏联红军进驻中国东北在性质上比较接近,国际舆论常将二者相提并论。国民政府担心,苏联可能会因此模仿中国在越南北部的政策,并将其运用在中国东北。为避免这一不利局面,国民政府不得不以苏联红军撤离中国东北的时间来确定驻越部队撤离越南北部的时间。这种锚定现象恰好反映了战后初期中国“四强”之一地位的尴尬处境:一方面,作为大国,国民政府派遣部队入越受降,履行盟国处置日本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弱国,国民政府又不得不接受苏联红军进驻中国东北并提出若干苛刻条件,而这些条件恰恰又与自己对法国提出的条件十分相似(譬如将撤军与中法经济合作捆绑)。与苏联相似,美国对中国的影响也是通过驻华美军施加的,只不过在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缺少运输工具,驻越部队撤离越南主要依靠美国运输舰完成。因而,负责组织运输工作的驻华美军成为国民政府交涉的主要对象,驻越部队撤离越南的方式也因此受到了美国政策的影响。
在苏联和美国之外,法国和越南也是国民政府撤军决策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当然,在处理中法、中越以及越法关系的过程中,国民政府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在推动中法谈判、越南临时政府改组以及越法谈判方面,国民政府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短期看,无论是法国还是越南都或多或少地接纳了中国的安排,从而实现了驻越部队的顺利交防和安全撤退。然而,从长期看,平衡越法势力、维持越南和平从而维护并扩大中国在越南权益这一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在战后盟国普遍采取“收缩”战略的背景下,国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持续关注越南并投入资源。也因为这个缘故,驻越部队在越南北部奠定的和平秩序,在其撤离后仅仅维持了不到半年就瓦解了。和其他盟国一样,中国军队的跨境受降行动最终也以军事上完成受降任务但是政治上未能塑造和平而告失败。
最后,在国民政府从越南北部撤退军队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军事因素仍然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除了抽调部队回国增援外,国民政府的撤军决策还受到其他军事因素的影响。譬如,受降任务的顺利完成,是国民政府确定撤退时间和交防对象的重要参考因素。毕竟,对国民政府而言,驻越部队的首要任务是受降。因此,国民政府必须保证驻越部队在撤退之前完成受降任务,或者将受降任务交由其他国家负责。另外,在撤军开始后,美军的海运能力、国民党军官兵的登船准备时间甚至蒋介石的军事部署,都影响了驻越部队撤退的速度。例如,早在1945年12月中旬,国民政府就已经下达了滇军部队撤退的命令,但是直到次年4月中旬,他们才最终撤离越南。如果仅仅考虑政治与外交因素而忽视军事因素的影响,我们就很难解释滇军部队花费4个多月时间才撤离越南这一现象。
总的来说,包括国民党军队进驻越南北部在内的战后亚洲盟国跨境受降行动,不仅在军事意义上完整地结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东方战场的战事,而且还填补了日本占领区的政治真空,缔造了战后东亚(含东南亚)的基本秩序,也为亚洲冷战的爆发埋下了伏笔。研究国民党军队进驻越南北部及其撤退,不仅可以增进有关中国对越南政策的认知,而且有助于我们从国际史的角度更好地理解战后中国对外政策与亚洲地缘政治秩序重建之间的关联。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4年第4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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