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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书林||“以盐养战”的溃败:抗战时期河南沦陷区的盐政统制
来源:《史学月刊》 曹书林   2026-03-14 15:46:40

曹书林,历史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摘要:抗战时期,食盐既是民众生存必需品,又是日伪“以战养战”的关键财源。在河南沦陷区内,因受战乱及日伪掠夺等因素影响,传统芦盐、东盐运道恢复后,日伪又借青盐、淮盐多源并济,但仍难填供需缺口。随后,日伪以售盐牌照、封锁配给等手段控制食盐运销,查缉越境私盐和本省土硝盐以畅“官盐”,重课盐税再加地方捐派以攫取巨额财源。结果,因日伪当局管理混乱,售盐牌照被特权操控成为渔利工具,计口授盐垄断了食盐配售,民众“淡食”依旧,“官盐”供应紧张,私盐、土硝盐屡禁不止,以“销税”为主的盐税收入却逆势攀升。日伪当局试图通过盐政统制实现“以盐养战”“以盐控民”,但其掠夺式统制模式虽然可以在短期内掌控资源、填充财政,却无法构建稳定的战时秩序,反而加速了民心离散与统治危机。河南沦陷区的盐政乱象,正是日本殖民统治的一个缩影,深刻折射出其对华经济掠夺的本质。

  关键词:抗战时期;沦陷区;伪政权;河南;盐政

  抗战时期,日军在沦陷区推行“以战养战”的殖民统治策略。食盐既是民众不可或缺的日用品,又是重要的战备资源,自然被日伪列为关键的统制物资。此前,关于抗战时期盐政的研究多聚焦于国统区和抗日根据地,对沦陷区盐政也有所提及。河南作为连接华北、华中的战略要地,全面抗战爆发后即被一分为二,豫北、豫东等地被日军占领,与抗日政权形成长期对峙。河南沦陷区的食盐成为日伪政权与国民政府、中共抗日武装、地方势力多方争夺的战略物资。河南沦陷区的盐政充分体现了“传统运销”向“殖民管控”的转型,既涉及各盐区的互动,也包含日伪内部的竞争和中日之间的争夺,其在华北乃至整个中国沦陷区都具有一定典型性。了解河南沦陷区的盐政,既可对战时中国盐政的“区域研究”进行补充,又能完善对“国统区-根据地-沦陷区”三重盐政体系的整体认知。本文以河南沦陷区为中心,利用日伪档案、报刊、回忆录、文史资料等,将盐务管理的“供给-运销-缉私-征税”四环节纳入分析框架,以解答在战争与占领的双重压力下,日伪政权如何通过盐政统制实现“以盐养战”与“以盐控民”?其制度设计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怎样的裂缝?日伪食盐统制又对沦陷区社会带来了何种影响?

  一、河南沦陷区日伪政权的食盐供给及殖民盐政

  河南本不属产盐区,所需食盐均依赖附近盐区供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曾任河南督销局局长的蒋守一指出:“河南为销岸,向无滩产,惟主运销,其行销盐斤有芦潞淮东四纲,各纲均有引地。”据统计,河南全省销盐区域为:开封、郑县等豫北、豫东、豫中53县为芦盐专销区;商丘等豫东10县为东盐专销区;洛阳等豫西26县为潞盐专销区;信阳等豫南15县为淮芦并销区;南阳等豫西南8县为芦潞并销区。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河南地处中原腹地,地理位置重要,很快即被日军攻入。至1938年6月,受花园口决堤影响,河南省域被一分为二,豫北、豫东等地先后被日军占领,与国民党政权形成长期对峙。据研究,河南沦陷区内,伪河南省公署的管辖范围大致包括豫北、豫东40余县。1944年日军发动“1号作战”,豫中、豫西沦陷,日伪当局拟设立“中原省”与原河南沦陷区分开治理。但当时日军战场失利根本无暇顾及沦陷区,豫中、豫西地区始终未被日伪实际管控。所以,整个抗战时期,河南沦陷区被日伪政权集中控制的仅有豫北、豫东诸县,而该区域的食盐主要由长芦和山东盐区供应。

  日军侵入河南后便着手组建伪盐务机关,以便迅速控制沦陷地区的盐务。受战乱波及,原河南盐务机关瓦解,日伪控制的“长芦盐务管理局”即派员“一面接收河南盐务,设局负责整理,一面分在彰德、新乡两地设立盐仓秤放处”,运芦盐以恢复济销。据伪河南盐务局局长刘序东回忆:伪长芦盐务管理局河南分局筹备处于1938年4月成立,该局设四科一处,即总务、会计、运销、警务科和硝磺处,全局工作人员共110人。1939年1月1日,“河南省盐务局既归财政部直辖,改称为河南盐务管理局”。1939年3月,伪河南盐务管理局由彰德迁汴办公。随后,因豫地不产盐,只是销区,所以把“管理”二字取消,改称“河南盐务局”。伪河南盐务局迁出彰德时留下的部分人员继续办理豫北盐务,并于1940年改组为伪彰德分局,新乡仓库在伪局迁移后亦改为伪新乡分局,在豫东诸县相继沦陷后,1940年初,又设立了伪商丘分局。至此,伪河南盐务局及分局机构大致确立。该局名称虽有所变更,但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伪河南盐务局。

  豫北本为芦盐专销区,沦陷后即由伪长芦盐务管理局运芦盐济销。据伪局长刘序东回忆:“伪河南分局为恢复芦盐在本省的销售市场,曾召集沦陷区的业商和租商,动员他们去复业”,经其提议,日军同意“官运商销”。随着河南伪盐务组织的建立,“盐商也随之来到彰德”,“芦盐也源源不断地运至彰德和新乡,而盐商们也分别到各县去筹备复业”。1938年7月,隆盛盐店提到:“昨日已将前筑之盐十车售清,今早天气微清先筑一车,以济售卖,明日如不下雨即继续筑运”,以此说明彰德“食盐销路转好”。从伪河南盐务局的税收收入看,“芦盐税”于1938年4月即开始恢复征收,亦可知豫北沦陷不久,在日伪当局的运作下,芦盐逐步恢复了供应。

  商丘等豫东十县本为东盐专销区,“向销山东王官场盐斤”,1927年间,“商人因盐场被匪盘踞,加以连年营业亏累,相继歇业”,1928年经政府批准,以“青岛盐斤至归德区济销”,1930年底“由青岛永裕公司借运青盐前往行销”,因“归德区为豫省出产土盐渊薮,官盐销路至为疲滞”。1939年豫东各县相继沦陷,“伪河南局拟恢复该地市场,曾要求伪山东盐务管理局援例供应豫东南12县。但山东由日本海军统治,所产鲁盐均运往日本,伪山东局无权过问,后经陆军与海军取得协议,鲁盐依援例才运往商丘”。1939年9月14日,日伪制定了《鲁盐济豫移坨细目》,详细说明了运盐数量、分配方式及费用等情况。据日伪统计:伪河南盐务局的“东盐税”1939年5月收入2450元,7月以后便开始正常征收。所以,豫东沦陷后东盐专销区经日、伪各方协商也恢复了食盐供应。

  可是,1940年1月,伪河南盐务局内部会议提到:“芦盐缺运恐慌日甚,迫不得已始请以东盐移坨济销,东盐又以运输关系接济不畅,凡此种种原因皆由于运输困难所致。彰、新两仓积至二十八年十二月,各商报筑在仓候领者已达一百七十余车,自非别谋解救办法,实无以善其后。”因当时山东运往河南之盐大部分出自“王官一场”,而“由王官羊角沟外运,则惟有小清河水运一途”,“以天气亢旱,河水量浅,船只不能畅行,运输时发生阻碍”,之后虽有“官运郭垣滩盐及商运莱州场盐略资补助”,但仍限于运输能力,供给河南之盐“实难拨运”。可见,沦陷初期,日伪当局因芦盐缺运以东盐济销,又因交通原因东盐济豫不甚畅通,沦陷区食盐供给仍十分紧张。

  为缓解沦陷区盐荒,伪河南盐务局参照南京政府时期“青岛盐济销”的办法,拟借运青岛盐。1940年1月13日,日伪制定了《关于青岛盐向河南省输运暂定办法》,其中规定:“青岛原盐向河南省输运数量暂定约二〇〇〇吨,但尔后按原盐运输状况酌量亦得追加数量。”当时伪河南盐务局副局长亲自去青岛洽商,“拟先运豫北、商丘各五十车”,1月26日伪华北临时政府即批准了此项借运。此后借运青盐便成为缓解河南沦陷区盐荒的重要措施,至1944年7月,伪河南盐务局仍在“华北税务委员会盐务会议”上提议“借运青盐改按官运办法办理”。

  其实,在全面抗战爆发前国民政府也曾设法“将海州盐运入内地”,据日本人调查,海州盐在“接近陇海及津浦两铁路沿线之河南、安徽此部地区,每年消费量亦可达8万吨”。所以在借运青盐的同时,1940年3月伪河南盐务局“拟运淮盐暂为济急”,经该局与“华中盐业公司海州出张所商定,海州盐向河南省运输”。双方拟定的《海州盐向河南省运输关于贩卖暂定办法》中规定:“海州盐向河南省各地运送量数,年计为五〇〇〇吨,暂定每日运送三十吨”。据统计,自1940年3月1日至6月29日伪河南盐务局借运淮盐,共运达4 160 037担,皆分运至开封、商丘。

  可是,淮盐济豫刚刚实施,1940年6月,伪华北财务总署便以“芦盐交通渐畅,鲁盐封冻已开”为由,令“所有豫岸应销芦鲁盐区域”照旧章办理,催促停止借运淮盐。对此,伪河南盐务局回复,“东盐自小清河解冻以后”,“数月间隔移坨盐仅运一车计三十吨”,芦盐交通虽已渐畅,“仍供不应求,更无余力顾及开封与豫中等地”,迫不得已“暂以淮盐济销开封暨陈杞太商淮等县”,近期经设法疏通,东盐“月输运八千担”中途运输若不生变化,芦盐输豫如能继续活转,则力求缩小淮盐行销范围,渐渐恢复原制。

  因日军在沦陷区实行“分治合作”的统治策略,华北与华中不相统属,淮盐济豫意为临时办法。华北伪政权的指示意在河南沦陷区食盐供给通畅之后即停止借运淮盐。而对于河南沦陷区来说,受战乱、交通不畅及日本掠夺影响,食盐供给始终严重不足,只能以“视情况缩小淮盐行销范围”搪塞,未承诺停止借运淮盐。所以淮盐借运之初,伪河南盐务局曾提到:“河南一省常年需盐十五万吨,长芦济销不敷,应用鲁岸,又无余盐,不得不借运淮盐”,其与“海州盐务局”协商办法,“暂定常年借运十万吨”。据日伪资料记载,淮盐济豫也确实常年实行。直至1943年8月,伪河南盐务局称:“豫岸现在行销盐斤除青盐而外,均系芦盐”。可知,1940年后淮盐常年济豫,至1943年上半年基本停止。

  在日伪当局的统筹操控下,河南沦陷区通过芦盐、东盐、青盐、淮盐多源并济,已将食盐供给全面纳入掌控,与之同步,“官盐”销售网络亦随之成形。1940年10月,伪河南盐务局提到“官盐”销售情况为:“二十七年下半年由彰德开始以至八县,二十八年续增十五县,本年度又增五县,截至现在已推广至三十二县,销数已六十三万余担”。据日伪统计恢复运销的32县为:安阳、汤阴、淇县、临漳、新乡、武陟、武安、汲县、辉县、获嘉、阳武、沁阳、博爱、内黄、滑县、濬县、修武、兰封、通许、商丘、虞城、宁陵、睢县、柘城、鹿邑、永城、夏邑、民权、陈留、杞县、太康、淮阳。此后,随着日伪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展,各地沦陷后伪盐务机关便催促盐商恢复当地食盐运销。如:1942年3月,伪河南盐务局以“孟县、济源、温县治安早经明朗,各该县引商亟应复业以济民食”,令“各该县引商中吉盐店、聚康盐店”即日前往复业经营。据统计,河南沦陷区的销盐数量情况为:1938年78 311.1担,1939年248 329.28担,1940年增至1 144 975担,1941年1 234 130.29担,可知其“官盐”运销体系已逐步铺展开来,并渐次成型。

  由以上分析可知,河南沦陷区原为芦盐、东盐济销区。沦陷之初,日伪即迅速组建各级盐务机关,独揽盐政。在日伪运作之下,芦盐、东盐相继恢复供应,但因战争破坏、交通受阻等原因,食盐短缺依旧,当局又借运青盐、淮盐以资补充。河南沦陷区盐源被日伪全面掌控之时,“官盐”销售同步铺开,河南沦陷区的“殖民盐政”体系也随之确立。

  二、日伪“控销”政策下食盐销售与配给的困境

  在芦盐、东盐、青盐、淮盐“四源并济”的表象之下,河南沦陷区食盐供给彻底落入日伪掌控。为全面垄断沦陷区盐务,日伪当局又双管齐下:通过推行售盐牌照制度,从上游掌控食盐销售权限;借经济封锁制度,从下流控制食盐流通。

  1.售盐牌照制度的推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维持民食、保护售盐商店营业暨便于查缉私盐”,财政部“订定发给售盐商店牌照规则”,规定“凡豫省境内售盐商店,无论为专业或兼业,非遵章领有牌照,不许售盐”。河南沦陷后,1939年5月19日伪政权即颁布了《河南盐务管理局发给售盐商店牌照规则》,详细规定了牌照领取、更换、售盐及违规惩处的规则,继续推行售盐牌照制度。《规则》下发后,各地盐店便纷纷向伪盐务机关申领牌照以便售盐。1939年10月,临漳辛店集裕民盐店以其“售盐多年,兹拟继续营业”,向“省盐务二大队”申请“领发牌照”。当时,洪河屯益记盐店也向“省盐警二大队”提交了同样的“请领营业牌照”申请。1940年1月初,向伪河南盐务局申领牌照者,“已有二百五十余张,续行请领者,仍复络绎不绝”。所以,在河南沦陷区内,盐商必须先在伪盐务机关申领牌照后才可售盐。

  可是,受战乱、管控、利益纷争等因素影响,售盐牌照推行之初并未得到普及。1940年6月,隆盛盐店在伪河南盐务局“准备牌照”之时,将“安汤淇三县各集镇已有代销家数及街要处应再添设代销家数,分列表呈报”,并特别强调“须再添之家,均系必须之处,关于民食极为重要,务希转请照准”。1940年底,据日伪统计开封四乡领有售盐牌照的商号仅17家,以开封民众之多,显然并不敷用。1940年10月,伪河南盐务局在“全省县政会议”上亦提到:虽然食盐已推广至32县,但“各县四乡居民购食盐斤极为困难”,因“四乡售盐子店之增设……施行仍未普遍”,所以恳请各县予以协助“推行四乡照牌”。

  售盐牌照是买卖食盐的重要依据,牌照发出后,日伪便随时设法考察,以加强对食盐销售的管控。1940年10月底,伪河南盐务局因承领牌照的商号“在分局大队附近尚可随时考核,其地点远在乡镇,耳目难及,有无顶冒以及不按规则售卖盐斤情事,不易查察”,于是规定,以后牌照“经本局直接填发者,由警务科转饬各驻在盐警队随时考察;由分局大队填发者,除报局外,检抄填发牌照表,转知本区盐警大队部,转令所属一体随时考察”。当然,伪河南盐务局也曾明确规定“牌照行用期间以发照之日起扣足一年为限,限满时须于一个月前呈请换发新照”。日伪规定售盐牌照一年更换一次,亦有便于考察之目的。

  日伪推行售盐牌照,意在管控盐商售盐,可是1940年1月,隆盛盐店发现,多数请领牌照者“不明盐政真相,因车辆时感缺乏,食盐续断无常,以为有机可乘”,将售盐牌照当作掌控食盐牟利的工具。甚至,“因盐斤有时运不敷销”,有人“以为领到牌照即可购盐操纵渔利”,伪河南盐务局在“开封市暨隆盛盐店各引地均已先后停发牌照”,并咨询各地斟酌实际情形,牌照有无限制必要。

  当然,售盐牌照作为日伪控制盐商、垄断售盐的重要工具,并未被真正收回。因沦陷区食盐供给本就不足,加之日伪当局“掠夺优先于民生”的统治模式,售盐牌照已经成为掌握食盐销售的“奇货”,被肆意利用。至1943年1月,伪河南盐务局仍下令强调:“本局三十一年度售盐牌照早经换发完竣……闻有无知份子,假借本局名义在各售盐小卖商店,藉端诈索”,进而通告各售盐小店,“遇有发生上项情事,准即扭送来局,或知名控诉,决严惩处”。可是,日伪当局的这类命令不过一纸空文,不可能改变持有牌照者操纵盐价、勒索盐贩的事实。

  综上,日伪为垄断食盐销售而推行的售盐牌照制度,只是把“合法”售盐权集中到少数持牌商家手中。售盐牌照一旦成为买卖食盐的唯一凭证,便被肆意利用,操纵盐价、勒索盐贩。售盐牌照制度不仅妨害了食盐的正常流通,也使得沦陷区的盐务管理更加混乱失序。

  2.经济封锁下的食盐配售

  河南地处各种力量争夺的重要地带,食盐既是生活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河南沦陷之初,日伪当局即以防范食盐外流为由,实施严密封锁。

  1940年初,日伪当局为防止“官盐”流入抗日根据地及“售卖不合法”,特制定了五项办法:“(一)代销商号不准整袋售卖;(二)无良民证者不得卖与;(三)各代销家应由本镇村村长妥具保结,缴引商保存并呈队一份备查;(四)代销家存有空麻袋应由引商设法收回;(五)各代销处每斤售价若干应呈报被查”。同年5月,德兴和记公司商淮盐厂请领营业牌照时,伪盐务局特别提醒,“淮阳引岸治安恢复未久”,“德兴公司”应对所有请领“牌照各代销家”,切实注意监察,勿任食盐流入抗日根据地。可见,沦陷初期食盐已经成为日伪严格管控的重要物资。

  1941年至1942年期间,日军在华北沦陷区推行了五次“治安强化运动”,尤其是1941年下半年的“第三次治安强化运动实施要领”中,日伪特别强调在沦陷区“经营合作社,以谋加强经济封锁,协助物资流通”。为推行经济封锁政策,1942年初,日伪在河南沦陷区成立了“经济封锁委员会”,禁止相关物资“资敌”,实施物资配给,其规定的封锁物资达二十多个种类,其中即包括“食盐”。

  经济封锁期间,日伪通过各种途径对沦陷区食盐流通严加限制。据伪报载:1941年12月,“第三次治安强化运动”期间,伪河南盐务局特派盐警队长率领警士去地方驻防,“缉私硝盐,协助当地官宪,施行战时体制,厉行经济封锁”。1943年5月,“开封市合作社联合会”向四郊农民配给食盐时,特印制《告民众书》,告诫民众不要“贪图小利以资敌”,“一旦发觉,就是身受严惩”。为防范食盐外流,伪河南盐务局曾令伪盐警队严密检查各城门,“不准颗粒食盐携出城外”,1943年8月该局又专门要求各城门分队长“查获盐犯,无论案情轻重,均须带队处理,倘遇盐犯积聚过多,应与盘查所连络,商请该管警官同意,暂在盘查所协同监视,俟换岗时再行一并带队合办”,并致函伪河南省会警察署“予以协助”。《河南盐务局三十二年度施政方针》中亦指出:

  近以实行经济统制,对敌物资严加封锁,盐为主要食物,深恐商贩购盐到手,转向匪区流入,故于省垣四门,设岗严禁携出。至于城关各处,暨接近敌区各县孔道,则日夜派警巡缉堵截以杜偷越以外,本局不时抽调盐警游动缉私,以期和平区域民众不至淡食,而敌区无颗粒盐斤流入。

  甚至抗日人士也发现:日伪“运汴大批海盐”,配给伪新民会、“爱护村”民众及沦陷区城关盐店,但日伪严禁向我抗日方输运,并派出“大批汉奸便衣分散护城堤附近侦察”。亦有研究指出:“从1941年开始,日寇陆续在占领的农村地区通过合作社实行食盐定量配给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借以清查户口,一方面则是防止食盐流入我根据地和游击区。他们派遣宪兵专门检查食盐运输和销售情况,稍有怀疑,即行扣留、封店。”由此可见日伪当局对食盐管控之严厉。

  在日伪严厉的食盐封锁之下,河南沦陷区“配盐计划概以人口数目为标准”。日伪“河南省陆军特务机关”曾规定“华人用盐每人一年按十斤配给”,1941年12月“每人每年变更配给十二斤”。当月30日,日伪又下令强调,此后各地“销盐应按各县规定月销额数行销,不得超过”。而各地具体配盐数量,一般由当地物资配给机关按人口数向伪盐务机关申领。1943年初,伪汤阴物资对策委员会指出:该县“食盐均由新乡地区物资对策委员会依本县人口……于每月制定之盐斤查定其配当数量若干,与新乡盐务局接洽后”,再通知该会请领。

  可是,随着沦陷区的人口不断增加,日伪严苛的计口授盐方式,使得配给量常常远低于实际需求量,引发普遍盐荒。1941年12月30日,“河南全省盐商公会”发现“配盐计划表”中“柘城人口仅载九二四八人”,而当地“大日本宪兵队及盐警队”调查显示的全县人口数为二六二九五四人,两者相差甚远,配盐不敷民食。不独此例,1942年1月,伪河南盐务局仍沿用“开封特务机关各县人口底案”核定配盐数额,现在各地人口激增,若照旧额一成不变,势必“配给不足”,于是令各县重新核查。可是直到1942年8月,伪开封市合作社才准备“在最近期间内,协同各关系机关,对本市户口数目作一总调查”,此间开封的食盐短缺可想而知。

  日伪在“计口授盐”的刚性配额之外,更是借助合作社利用配给票、购盐资质等方式彻底垄断食盐配售。经济封锁期间,日伪“令各县乡村遍设合作社,其上设有区联合社、县联合社及省联合社”,凡食盐等主要物资之买卖,“均需由合作社办理,私人不得擅管”。为强化食盐垄断,1943年7月15日,伪河南盐务局制定的《河南省合作社官盐贩卖规则》规定,不仅各市县暨街乡村合作分社,甚至“不属于合作社之区乡保长以及地方机关等办理官盐配给时”均适用。该《规则》共22条,对沦陷区的“官盐”配给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定。

  而早在1941年6月,日伪在“经济封锁要领”中即明确规定,食盐这类生活必需品,“在封锁地带内及邻近被封锁地区之居民施行配给票制度”,并配给“最少限度”。当然,伪河南盐务局也发现“由合作社按户发给配给票”,持票购盐实行以后“多感不便”。不仅如此,日伪当局对购盐资质也严加限制。1943年6月,伪河南盐务局规定,“购买食盐,持具盖有大日本领事馆印章之购买证明书,其页后加盖本局运销科之许可济戳记”,方可售予。同时,伪机关各团体配给食盐亦需要“许可证”。1943年11月,伪河南省立博物馆申请配给食盐,“河南盐务局运销科”令其先派员“领取团体用盐许可证”。至1944年,伪河南盐务局总结时亦指出:河南作为战区,推销食盐“尤须勿使其外溢”,配给分销根据“各地人口多寡”等制定办法,“除大部份委托各该地合作社及区保长代为配给外,并有分局自行配给,与当地宪兵队发给许可购买盐斤等办法,其各团体机关方面另有团体配给之”。可见,日伪通过“票”“证”扼住食盐流通,完全掌控着沦陷区的食盐配售权限。

  然而,日伪严格的配给制度,不仅垄断了食盐配售,也给当权者投机提供了便利。沦陷区以合作社为单位的食盐配售方式,“大多由保长代购,多从中吞剥肥己”,“真正能到社员手里的不过十分之一而已”。更有甚者,在日伪食盐管制之下,“有的合作社还强制购盐者缴纳入股金,有的则规定需以低价交售粮食、棉花,然后才允许购买食盐。无力入股或无粮可纳者,被迫遭受淡食之苦”。所以,日伪的食盐配给,不仅不能满足民众的用盐需求,反而进一步加剧了沦陷区的盐荒。

  由以上分析可知,日伪以防止食盐外流支援抗日为由,在沦陷区厉行食盐统制,通过限量计口授盐、官方合作社独揽配售、严限购买资质等,层层设卡。日伪企图以垄断食盐销售与配给来强化统制经济、实现“以盐控民”,不料沦陷区盐源枯竭、盐荒加剧,民众饱受淡食之苦,反而尽失民心。

  三、河南沦陷区“以禁代管”缉私政策的失效

  日本侵华期间实行“以战养战”的策略,疯狂掠夺沦陷区的食盐。有研究表明,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日本在中国掠夺的食盐,1942—1943年已相当于1935年的“三倍或三倍多,十年累计达1100多万吨”,在被掠夺的食盐中,沦陷区每年均占“盐产量的一半以上,最多年份达70%多”。沦陷区大量的食盐被日本掠去,加之日伪当局对食盐销售和配给的严格管控,直接导致食盐供给严重不足。“官盐”名存实亡,私盐趁机充斥整个沦陷区。

  河南沦陷区的私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为邻省之轻税盐,侵销豫境;一即本省所产之土硝盐,伺隙充销”。1938年伪河南盐务局成立后,即致力于“查禁私盐,并防止硝盐,以裕国家税收”。为查禁私盐,河南沦陷区“经特务机关批准,成立了伪盐警训练所”,随后“连续召募到1500余人,成立了伪盐警大队,分别在伪总局与各伪分局,驻有300到500人。具体到一个县,各驻有20到30人”。《河南盐务局盐警队组织暂行规则》规定“盐警队之设立,为私(土硝)盐及私硝磺之取缔、防缉”。可见,河南沦陷后,日伪便成立了“盐务局”,并组织“盐警队”加强对私盐的查禁。

  1.外防邻省越境私盐以畅官盐

  由于伪政权控制力有限,所以沦陷各地税目、税率并不一致。1942年伪华北财务总署明确提到:“华北各区征收盐税办法,悉按事变前规定办理,惟各地税率稍有变更”,从当年“华北各区现行税率表”中即可看出,各区除了正税、地方税外,外债附税、河工捐、滩坨整理费、硝地整理费、缉私费等,税捐名目繁多,而且税率各不一致。日本人亦意识到沦陷区“现在税率既高,私盐复行充斥”。

  早在1938年9月,伪河南盐务局刚成立不久,鉴于冀南私盐侵销,该局便“派盐警驻丰乐镇一小队”进行稽查,“冀南盐斤侵销”问题亦“设法制止中”。1939年7月14日,在伪河南盐务局第26次会议上伪警务科指出:“豫北接壤冀南,越境私盐日益充肆,亟宜充实豫北缉私警力,以维税收”,于是提议驻新乡区域“第三大队各警队即撤回彰德区,严防边境”,会上当即通过了该项提议。在派驻警力驻防之时,伪盐警队要求各小队“由早七时至晚闭城门止,每班派警二名前往设岗专司缉私,并饬该队随时派员抽查”。1940年7月,伪河南盐务局又告诫伪盐警队:“缉私对象厥为私盐,而私盐之产制及走私情形、走私道路,宜先调查清楚,虽四乡多匪,可遣士着便衣查之,本队实力不足,可商请皇军或地方军警协助缉之,但必侦察确实,始可堵缉无误。”伪政府甚至明确要求“地方官对于盐务应付协助之责”,并规定地方官对于盐务部门饬办事务有所奖惩,“办理敏速妥协历无贻误者,嘉奖其尽心协助;劳绩昭著、叠经嘉奖者,加俸或升叙;若有推诿或延缓及办理错误者申诫;其叠经申诫至三次以上者减俸;情节重大者停职或免职”。可见,伪盐务机关成立之初,即严令封锁越境私盐,令伪盐警队分兵驻防扼要,清查盐源与走私脉络,在警力不足之时,甚至可请日军及地方军警协助缉查。

  所以严查越境私盐成了伪盐务机关贯穿始终的要务。1942年,伪河南盐务局总结“施政概况”时自鸣得意地写道:“本局盐警大队分防豫东、豫北各县,为策应前方军事进展,促现中国全面和平计,护税缉私不遗余力。”在《河南盐务局三十二年度施政方针》中亦郑重其事地提到:该局严饬“盐警驻扎各县扼要设防,努力巡缉堵截土私……于省垣四门,设岗严禁携出,至于城关各处,暨接近敌区各县孔道,则日夜派警巡缉堵截以杜偷越”,此外还“不时抽调盐警游动缉私”。

  然而,受战争破坏、日本掠夺及“官方”垄断等影响,沦陷区食盐奇缺,加之日伪当局无视民瘼、专事搜刮,治理失序,私盐贩卖牟利始终未能禁绝。1943年6月,因“河北省盐斤大量由邯郸侵灌豫岸”,伪河南盐务局只得再请伪长芦盐务管理局“严加制止”。同年6月,伪河南盐务局又发现“自淮海地区贩运食粮贪民,竟有于袋内夹带私盐来汴销售,意图渔利情事”。不仅小商贩运,伪军见私盐有利可图,也借机贩运牟利。1943年4月,伪彰德盐务分局呈报:“东亚同盟自治军王天祥部队,屡以工作运盐,动销彰德,前后共计三百吨”,该局派员交涉,令其不得再以“河北盐运豫”。

  由此可见,虽然日伪当局一直密布警力严查越境私盐,但因日伪搜刮严重,加之管理紊乱,沦陷区“官盐”供给不足,民众需盐孔急,私盐又有利可图,军民竞相贩运,越境私盐侵豫始终未被根除。

  2.内治本省土硝盐以裕税收

  据前文所述,除了邻省“轻税盐”外,河南沦陷区另一重要的私盐即为“本省所产之土硝盐”。整治土硝盐以畅“官盐”充裕税收,也是日伪当局查禁私盐的重要策略。

  河南因地处黄河中下游,河水泛滥、改道等原因,出现大面积盐碱地,由此产生了大范围土盐、硝盐生产区。1934年,据南京国民政府调查:“冀鲁豫三省土盐充斥,豫省为最、冀次之、鲁又次之”。河南硝碱产区“以面积言,几占全省三分之一;以产量言,年达五十余万担;至硝碱人民统计,虽难得其确数,但就调查所及,约在十万人以上”。河南土硝盐由来已久,影响可见一斑。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试图分标、本两途禁绝土硝盐:“治标注重查禁;治本则在兴辟碱地水利,多开河道支渠,引水蓄淡,改变土质,俾能施种,使斥卤悉化膏腴,硝户尽成农户,硝盐不禁自绝。”尤其在河南省,南京国民政府“将制造硝土盐的设备,如盐池、盐锅等,次第铲毁”,同时拨款组织“整理水道改良土壤委员会”,“拟用科学方法改良土壤”,标本兼治铲除土硝盐。但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受内外环境影响,“并没有多少实际的力量可资实现这些计划”,“不惟资金不足,政治、外交形式的诡谲变化也给废除土盐、硝盐增添了障碍”。河南的碱地改良措施大多虎头蛇尾,至抗战全面爆发,便基本停止。河南沦陷后,伪报纸中也曾提到,国民党政府曾“组改良土壤委员会,备价收买盐地,变更土质,使从事穷民另谋生活,后以款巨事艰,未果成功”。

  据调查,河南硝碱地面积广袤,“重碱区多在豫东,轻碱区散布豫中、豫北一带”。1942年伪河南盐务局提到:“本省产制土硝盐县份,计三十县,在事变后,现已归复之县份中,产制土盐者为虞城、夏邑、柘城、睢县、宁陵、商丘、明县、鹿邑、开封、陈留、杞县、获嘉、内黄、兰封、封丘、延津、太康、原武、新乡、汲县、阳武、武陟、淮阳,等二十四县。”河南沦陷区事实上已成为土硝盐分布最为集中的地区。土硝盐生产侵销“官盐”,影响税收,日伪声称“为护税裕国计,不得不对此项土硝盐加以取缔缉禁”。

  为整治土硝盐,日伪利用各方势力厉行查禁。伪盐警队作为缉私的核心力量,日伪将其“驻扎各县扼要设防,努力巡缉堵截土私”。可是“各县分驻盐警人数有限”,1940年10月,伪河南盐务局提议,由“各县县知事随时督饬政警及地方团队与盐警队密切联络……协力缉捕”,并请求“各县新民会对当地盐务机关予以充分协助”。1943年伪政府甚至修正了《地方官协助盐务奖惩条例》,对“地方官将所辖境内私制私贩土盐禁绝者……嘉奖或加俸、升叙;失察私制私贩者,申诫或减俸;知情故纵者停职;经缉私官弁报告而不协缉者,以知情故纵论”。日伪实行奖惩并举,迫使地方伪政权官员投入到查禁中去。

  至于查禁土硝盐的具体方法,1942年伪河南盐务局在总结报告中详细作了阐述:“对本省土硝盐,一面布告各地,严禁制售,并制标语多种,张贴各产盐区,更令饬各队于驻在地方,按旬广事宣传食用土硝盐之害;一面分区调查各产盐区之制户、产量暨盐池所在地,绘制图表,分期调集盐警队,按图索骥,分别破坏,以期澈底消灭,再由各驻防盐警随时防堵。”所以,日伪在宣传禁止制售的同时密布警力调查、平毁、堵截,以期禁绝土硝盐。

  当然,日伪当局也意识到,“豫东兰封一带均系碱地,土质不良,而大部份良田均以土壤关系不能从事生产”,于是1939年11月伪河南省长向华北伪政权提议,由伪华北政府出钱,“设立大规模之土壤改良委员会”,各项章则及计划,“由民建两厅等负责机关拟定”。但是1940年8月,伪河南省公署民政厅即指出:“虽经制定改良土质计划,究难于短期实现。”同年8月8日,伪报纸中亦提到:土硝盐治理,“因经济关系,亦惟以查禁一例为原则”。1942年4月,伪河南盐务局更是明确指出:“对于改良土壤……深感费款需时,而成功甚少,决非现时所可举办。”可见,日伪当局虽曾设想通过改良土质治理土硝盐,但借口资金短缺,并未彻底施行。

  所以,日伪当局对土硝盐的治理始终以“取缔缉禁”为主。不过,因盐碱土质等问题,河南沦陷区民众“赖制硝盐为业者甚多”,而且沦陷区食盐供给本就严重短缺,因此“土盐销路大增,供不应求”,伪盐警队却“分驻制土盐的各县,以武力强行毁坏盐民制盐设备,并任意逮捕、关押、毒打盐民”,引起了民众对日伪统治的强烈不满。在未彻底解决食盐短缺及盐碱土质问题之前,日伪严于查禁的政策,不仅不能彻底根绝土硝盐,反而夺民生计,加速了民心离散与社会反抗。

  综上可知,在河南沦陷区食盐短缺、“官盐”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日伪当局把缉私简化为“以禁代管”,一面密布警力截堵越境私盐,一面严行取缔本省土硝盐,试图通过单纯的查禁手段为盐务垄断扫清障碍。其结果非但不能根绝私盐,反而因夺民生计,激化了官民矛盾。日伪的缉私政策变成对民众的变相压迫,进一步加剧了日伪的统治危机。

  四、河南沦陷区重课盐税下的财政汲取乱象

  在日伪疯狂掠夺与严格管控、封锁之下,河南沦陷区的食盐极度短缺,这一状况不仅威胁民众生计,也影响伪政权的财政决策。沦陷区的盐税征缴,既折射出伪政权财政汲取乱象,也反映了民众艰难的生存境遇。

  盐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沦陷后其地位进一步提升。1938年伪华北临时政府“财政方针大纲”中即明确提出,将“作为政府主要财政来源的关税、盐税、印花税、烟草税、酒税等,加以根本性改造”,以确立岁入的基础。1940年伪临时政府改称“华北政务委员会”时,各方达成谅解,“以关税剩余的六成、盐税收入的七成及统税的收入做为委员会财政来源”。据相关研究称:1938年华北沦陷区的关税、盐税等收入“距年度预算相差近30 000万元”,随后日伪“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横征暴敛”,“1939年全年的关税、盐税和统税的总收入,都已超过或接近上年的1倍,盐税则比上年增加1.5倍”。此后,华北伪政权的年度预算“与年俱增”,至1945年增加到“二十亿元”,而其“税收之重点则由关税转移至国内税,即统税、盐税、所得税以及战时利得税”。据统计:1939—1944年华北沦陷区的盐税,除了1942年略有减少外,基本上逐年递增,其在伪政权总收入中的占比一直保持在10%~16%;1941—1945年盐税在华北伪政权概算中,基本保持在12%~15%左右。可见,在华北沦陷区的殖民财税体制中,盐税始终是重要的财政来源。

  河南沦陷地区处于华北、华中交界地带,日伪将其划归华北伪政权管辖。河南沦陷区的盐税收入对于华北伪政权亦颇为重要。华北沦陷初期,各地“盐务局”盐税收入,如表所示:

  表1 华北沦陷区盐税历年收入数额表(1938—1941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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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两份资料数据记载稍有偏差,但对结论无影响。

  由表可知,在华北沦陷区,伪长芦盐务管理局收入保持在60%~90%左右,占绝对优势,伪山东盐务管理局的盐税1940年增至16.02%,其他各局均不及10%。而河南沦陷区的盐税收入由1938年的436 542元增至1941年的4 165 437元,此时伪河南盐务局的盐税收入在华北沦陷区中的占比达9%以上,已超过山西及青岛两局,排在长芦和山东盐局之后。所以,河南沦陷区的盐税是华北伪政权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因河南不产食盐,民国初年,各纲盐斤“均于产区缴足税课后运豫行销”,1922年“始创办食户捐”,1928年9月,取消食户捐,“征收销税”。河南沦陷之初,“所有运豫芦盐产销各税”均由“长芦盐务管理局”征收。日伪资料显示,1938年8月伪河南盐务局刚在彰德成立后,即将“六、七两月份征收税款”造表呈报给了伪长芦盐务管理局。1939年1月,伪河南盐务局改归华北伪政权直辖,该局提议“由豫岸代收产税”。华北伪政权随即准许由伪河南盐务局“自行征收豫岸芦盐销税,其长芦原收产税及商人应缴盐价筑运各费,亦并归该局代收,再行拨还长芦”。因河南沦陷后推行“官运商销”,盐商们就地取盐纳税,各项产税、销税、运费等改由伪河南盐务局代收,然后再拨付产区。1940年1月,伪河南盐务局以“销税、产税、正款、附加现均属于库款捐滴归公,产区、销区同应解库”,提议“产税既已事实必须豫方代征,则征起款项自可由豫迳解,并无再拨产区必要,其产销名称及其他详细名目,亦宜全部归并”。关于产税由伪河南盐务局“随时征收随时送缴联银代解”的提议,伪长芦盐务管理局一直“未表同意”,直至1943年3月,伪长芦盐务管理局才同意产税由伪河南盐务局“先出税款欠据,俟产税缴齐,再将欠据检还,分批结算盐斤税款”,并强调,“代收之产税应另填通知单,送由银行核收盖章后,随时寄送敝局,以凭收账”。所以,伪河南盐务机关恢复初期曾由伪长芦盐务管理局负责征收产销各税,1939年初行豫食盐各项产税、销税、运费等改由伪河南盐务局代收,相关产税等再拨付产区,至1943年日伪当局又正式通过产销各税由伪河南盐务局随收随缴。

  虽然河南沦陷区的食盐大部分时期均由河南伪盐务机关代收产销各税,但产税需纳入产区税收,河南沦陷区的盐税主要以销税为主。河南沦陷区的盐税税率在华北沦陷区内仅次于长芦盐。据日伪统计:1942年之前,长芦盐税率为每担6.5~9.5元;河南盐每担6.4~8.033元;山东盐每担3.8~6.6元;山西盐每担4.801~5.55;青岛盐每担2.7元。

  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日伪急需战争资金,于是通过提高税率、增加税收的方式提高财政收入。当时,华北伪政权决定“各地盐务改订税率,增加售盐价格”,自1942年1月1日起,“芦区各地盐税应于原税率外每担增收国帑三元四角,其售盐价格每担应准予原价外增加三元九角,除三元四角即系正税外,下余五角给补盐商耗用”。因为此次增加盐税“系产销两税共增三元四角,仍照向例由产销两地各半征收”,河南沦陷区仅为销区,不需缴纳“贴补商耗部分”,取消该项费用,另外“加给灶商场价每担二角”。所以,河南沦陷区食盐价格“每担成本共实增三元六角”。

  此次大幅增加盐税税率后,据日伪资料记载:1942年1月1日,河南盐的税率每担由6.4~8.033元增至9.8~11.433元,增加了3.4元,依旧是仅次于长芦盐的最高税率;河南的盐价由每担11.10~11.92元增至15.20~16.02元,增加了4.1元,盐价与税率比较“高出70%”,而并不是日伪要求的每担仅增加两角。据统计:河南沦陷区1941年销盐1 234 130.29担,1942年销盐754 187.44担,少了近50万担,可1942年盐税收入为4 888 948.86元,比1941年4 165 437.83元的盐税收入还高出70多万元,其原因应为盐税税率大幅提高,盐价高涨,“官盐”销售虽然受阻,盐税收入却因税率大幅增长而有所增加。

  此后在沦陷区的“官方”记载中盐税税率未再有大的变动,直至1945年3月,日伪濒临崩溃之际又一次大幅提高盐税税率,加大税务掠夺。当时伪华北财务委员会呈请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对“华北各区食盐税,根据原税率酌予适当之调整,一律按五倍增加”,其中河南沦陷区“食盐现行税率每担为15元,加五倍应改订为每担90元,计增加75元”。因当时日本战场一再失利,沦陷区一片混乱,盐税的具体实施情况已难以确知,但日伪当局疯狂增加税率的举动必定是对沦陷区民众的又一次洗劫。

  虽然河南沦陷区已经是“重课盐税”区,但售盐商民除了所谓“国税”外,还需承担沉重的地方捐派。1939年11月武陟杨成源盐店称其自复业以来,“地方捐借屡见叠出,前由商会派县署借款五千元”,近来商会又增派“常年捐一千零五十元,民团补助费一千五百元,水灾救济捐三百元,半年之久,捐借竟达八千元之多”,于是该店向伪河南盐务局呈请“制止地方捐借”。对此,伪盐务局却以“商会所呈补助民团费各节,事关地方借助”,“未便擅处”,转向伪河南省公署财政厅咨询。该厅自知理亏,以“盐税原有定额,未便任予派捐”,请伪盐务局“查明制止”。随后,伪盐务局才正式“令武陟县严行制止,并饬嗣后不得再有上项情事发生”。可是,沦陷区的各种摊派并未因此停征。据伪官方报纸记载:公和同盐店曾因“清化县地方摊款过重无力负担”向伪河南盐务局申请体恤,可1942年11月,伪政府又召集全县各商会决定,令该店于“每月津贴商会经常费六百元外,再按每月销盐袋数每袋再摊一元”,如此纳税,该店实在无力负担,于是再次向伪河南盐务局申请“设法救济”。所以,沦陷区的盐店大多承担着各种地方摊派,日伪当局明知摊派不合规定,但多以一纸空文应付,并未彻底制止。

  除了盐税和地方摊派外,沦陷区售盐商民另需向地方“政府”缴纳各种税捐。1940年6月,洪兴盐店向伪新乡盐务分局呈报:“辉县售零盐者,每盐一袋须向税务所缴纳营业税四角、附加捐三角二分、票费各三分,共七角八分,方许运售”,伪河南盐务局认为,盐税“既已完纳,不能重征”,辉县征收的各项税捐与盐制抵触,于是函请伪河南省公署令“辉县迅即转饬停征”。该年10月,伪河南省公署回复称:专营盐业已向中央缴纳盐税者,自应免征营业税,但杂品商店兼营贩卖或零售食盐者,自应按照本省《营业税补充办法》,征收其营业税,拒绝了伪盐务局的请求,伪盐务局只得妥协,其建议“各杂品商店兼营贩卖或者零售食盐者,属于杂品部分,按照《营业税补充办法》征收其营业税,自属当然办法,至盐斤另设专账……对于盐斤部分免征其营业税”。伪省公署对上述建议虽然表示接受,但仍强调,“杂品商店兼营盐斤者,倘已另设专账,并分别清楚,毫无蒙蔽牵混之嫌者,对于盐斤部份应准免征营业税……但未设有专账或虽已设有专账簿而未能分辨清晰者,仍依旧办理”。所以,日伪当局明知售盐商贩缴纳营业税等有重征之嫌,但依旧以盐商自行设账解决,默许了此项税捐。

  由上可知,盐税始终是日伪当局压榨河南沦陷区的重要财政抓手。伪盐务机关几乎全程包办豫盐产销各税,虽非产盐之地,却以“销税”之名层层加码,1942年、1945年两次大幅提高盐税税率,使河南沦陷区盐价与税负并行飙升,其税率仅居长芦之后,稳居华北区第二位。除了高税率之外,售盐商民再遭横征摊派,地方伪政权又巧立名目追加捐费,河南沦陷区财政暴敛乱象毕露无遗。河南沦陷区重科盐税之下,日伪官商分肥,民食之艰可想而知。

  五、结 语

  综上可知,河南沦陷区盐政是日军“以战养战”政策的典型缩影。日伪在河南沦陷区的盐政运作,始终围绕着“保障供给”与“强化控制”展开,但受战争环境、管理能力与掠夺需求制约,每一项措施均走向初衷的反面,形成“补救-失衡-再管控-更混乱”的恶性循环。

  河南日伪盐务机构建立初期,虽在日军支持下恢复了传统的芦盐、东盐供应,又引入青盐、淮盐以资补充,但受战乱、运输及日军掠夺等影响,多源并济仍难以填补食盐缺口。在沦陷区食盐急剧短缺的前提下,为了“精准管控”食盐,日伪当局一面推行售盐牌照,垄断食盐销售权限,一面实行食盐封锁、定量配给,掌控食盐流通渠道,试图以此达到“以盐控民”的效果。但在实际运作中,“官盐”本就供应不足,定量配给最终沦为“纸面政策”,民众面临无盐可食的困境。“官盐”供应不足,催生了大规模私盐,包括邻省越境私盐、本地土硝盐。为维护“官盐”垄断和保障税收,日伪在密布警力严查越境私盐的同时,强推“土硝盐治理”政策,禁止民众自制土硝盐。但在食盐极度短缺的背景下,这些措施不仅未能根除私盐现象,反而切断了民众自发的盐源补充渠道,陷入“无盐可食”的生存危机。日伪“以禁代管”的缉私政策,变为对民众的变相压迫。日伪混乱的盐政表象之下,其实隐藏着清晰的“掠夺本质”,其以盐税为核心,疯狂榨取沦陷区的资财。河南沦陷区一直实行较高盐税税率,并且日伪当局为填补资金缺口,大幅提高税率,盐税额度逐年攀升。除正额盐税外,日伪还通过地方政府向盐商、民众征收沉重的摊派及复杂税捐。沦陷区税赋苛重和财政汲取乱象,加速了民心离散,进一步动摇了日伪统治基础。

  总之,日伪通过管控与掠夺,将沦陷区经济彻底绑定在侵略战争机器上。盐政的混乱并非“管理失误”,而是“掠夺优先于民生”的必然结果。河南沦陷区盐政的失败,本质是“统治利益凌驾于民生需求”,是日本殖民统治的必然结果。日伪将食盐视为掠夺工具而非民生必需品,最终导致“管控越严、危机越重”。所以,任何政权若脱离“保障民生”的核心,仅以“统治利益”为目标,必然引发社会矛盾与秩序崩塌。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5年第1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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