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1935年初,蒋介石以发表《敌乎?友乎?——中日关系的检讨》为契机,推动国民政府转变对日政策,并首先由王宠惠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了对日关系的“三原则”。早已确定对华政策的日本,专注于发动“华北事变”而对此冷淡,待中国政府由驻日大使明确提出“三原则”之后,才于10月4日阁议决定了“广田三原则”,并要求中方首先予以接受。此后中日双方在1935、1936年的下半年,围绕“三原则”和调整国交问题,进行了多次外交谈判,但均以无果而终。1937年7月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日本在初期继续坚持“广田三原则”作为处理“中国事变”的外交政策,在攻占广州、武汉,且汪精卫集团投降之后,1938年12月22日近卫首相根据第二次御前会议决定而发表的第三次声明,明确提出了取代“广田三原则”的“近卫三原则”。此后,通过1939年12月30日的日汪密约、1940年11月30日的日“华”条约,日本将“近卫三原则”作为对华政策的根本方针,进行了细化并最终固定下来。对于“广田三原则”与“近卫三原则”,我们在看到其“表”、“里”不一的暂时矛盾现象的同时,更要认清其“表”、“里”的如一。
【关 键 词】日本对华政策/广田三原则/近卫三原则/蒋介石/汪精卫
[中图分类号]K26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1)05-0148-13
1937年7月7日中国全面抗战爆发前后,日本的对华政策文书频仍、解读颇多,但常为时人和后世学界所乐道的“关键词”,则为先后出笼的“广田三原则”与“近卫三原则”。以日本外相广田弘毅命名的“广田三原则”,是抗战前夕日本对华政策的招牌;而以日本首相近卫文麿倡导的“近卫三原则”,则是抗战前期日本侵华政策的口号。但日本以此形式(“表”)反映的对华政策本质(“里”)是什么?其前后关联、表里关系究竟如何?却是我国学界至今也缺乏深入探讨的重要学术问题。本文拟主要依据日本方面的档案史料,对此进行一番由表及里的粗浅论述。
一、日本提出“广田三原则”
1935年10月出笼的日本“广田三原则”,主要是为了应对和否定中国政府此前提出的对日关系“三原则”。
1934年10月,在第五次“围剿”之后,由蒋介石口述、陈布雷笔录了《敌乎?友乎?——中日关系的检讨》的长篇文章,后以“徐道邻”的名义,发表于12月20日在南京出版的《外交评论》上。该文在论述中日关系的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为两国朝野作“最后之忠告”,并向日方发出了打破僵局、改善关系的呼吁。① 蒋氏返回南京后,于1935年1月19、21日,分别拜访了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汪精卫、黄郛三人,商讨对日问题。[1]26日开始,中国的各大报章纷纷连载《敌乎?友乎?》② 这表明,1935年初,蒋介石以发表《敌乎?友乎?》为契机,确立了新的对日方针,并推动国民政府转变对日政策。
在中国方面首先发出上述呼吁的同时,1月22日,日本外相广田弘毅在第67次国会上发表了关于外交政策的演说;26日,他在回答众议院议员的质问时,又发表了对于日中关系的见解。[2]广田在议会的演说,很快就受到了中方舆论的关注,被解读为日本对于中国“不侵略、不威胁”的演说。蒋介石甚至还不无主观地认定这表明日方受到了他的《敌乎?友乎?》一文的影响。[3]29日下午,蒋介石在南京召集党政干部,讨论外交方针;30日晚宴党政人员,继续讨论对日方针。[4]时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的邵元冲,参加30日晚宴后在其日记中记载:此次讨论决定了由汪精卫提出、黄郛力陈的对外方针,“内容大致在不丧权原则之下,谋中日之亲善,以打开目前之难关。”[5]
虽然,日本方面的对华真意如何?蒋氏仍不无疑虑。故在决定上述方针之后,2月8日,蒋介石致电汪精卫:拟请王宠惠在离国回任途中,“便在东京历访日当局,交换意见,以探明日方之真意。”[6]16日,蒋介石致电驻日公使蒋作宾称:王宠惠来东京,“是政府与弟之意。请介绍日本当局与之接洽,并望兄一致进行。”蒋并致电王宠惠,指示其对日交涉的方法。[7]
根据蒋氏和国民政府的旨意,担任国际法庭大法官的王宠惠,在赴海牙上任之前,于2月19日到达东京,3月5日离开日本。他此次访日,历时两周多,其间最重要的活动,是在2月20、26日,与广田外相进行的两次会谈。[8]会谈期间,王宠惠实际上代表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改善中日关系的三项原则:(1)以和平方法处理中日关系;(2)两国进行对等的交流;(3)两国以友谊相交。③ 据此,中国政府首先提出了和平、平等、友谊的对日关系“三原则”,并主动开启了此后调整中日关系的步伐:“中日两国南京交涉调整邦交一案,实源于民国二十四年春王亮畴博士与日本广田外相之会晤。”[9]
对于王宠惠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的“三原则”,日本政府的最初反应却是十分冷淡的。因为日本方面早在广田演说之前,就已经拟订了新的对华政策:1933年9月广田弘毅出任外相之后,斋藤内阁即根据10月21日“五相会议”决定的对华方策和秘密决定,[10]由外务省、陆军省、海军省共同研究、制订新的对华政策,历时一年有余,直到1934年12月7日,外务省东亚局第一课长与陆军省、海军省军务局军事课长共同决定了《关于对华政策的文件》。[11]该文件在规定的对华政策的宗旨和纲要中,对于南京政权的策略是“最终要把南京政权逼到这样一种境地,即该政权的存亡,系于它是否表明打开日中关系的诚意。”[12]1935年1月12日,外务、陆军、海军三省分别派遣人员,将该文件向其驻华机关进行了传达贯彻。这才是当时日本对华政策的实质,广田外相随后在议会上的演说,只不过是一种呼应中方的外交辞令而已。
在上述对华政策的影响下,日本关东军、中国驻屯军于1935年初,从察东开始,在春夏之交的华北,制造了一系列事端,并迫使中国华北当局与之签订了《何梅协定》、《秦土协定》,达到了驱逐国民党中央势力于冀、察两省的目的。日本外交方面,不但配合了军部策动的“华北事变”,而且对于中国首先提出的上述所谓“三原则”,并不给予理会和呼应,其唯一的举动不过是在5月17日将对华公使升格为大使这样一个早已在拟议中的象征性的行为。中方通过王宠惠而提出的“三原则”,因此成了“一厢情愿”。
尽管如此,“华北事变”发生后,国民政府仍然企图循外交途径,继续改善对日关系:6月14、1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汪精卫及次长唐有壬,分别向来华上任的有吉明大使提出了上述要求;驻日大使蒋作宾到东京上任后,6月22日、7月1日与广田外相进行会谈时,也表达了上述愿望。7月5日,蒋氏在日记中关于“倭寇对策”指出:“今日形势主动将在于我也。甲、以退为进,乙、稳定基点。”[13]中国政府的上述外交行动,可谓“华北事变”后在对日政策上“以退为进”的主动之举。
针对中国政府的上述愿望和要求,日本政府在“华北事变”之后,才由外务省方面研讨对策。6月27日,外务次官重光葵主持召开对华政策的讨论会,商讨有关问题。[14]7月2日,外务省东亚局拟订了对华政策的草案;31日,外务、陆军、海军三省的有关当局,召开了第一次对华政策协调会议;8月10日,三省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的对华政策。[15]
蒋作宾大使返回东京之后,9月7日,与广田外相举行了第二次会谈,郑重要求日方履行此前向王宠惠许诺的三项原则:“(1)中日两国彼此尊重对方在国际法上之完全独立,即完全立于平等地位,如对于中国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是也。(2)中日两国彼此维持真正友谊,凡非真正友谊如破坏统一、扰乱治安或毁谤诬蔑等类之行为,不得施于对方。(3)今后中日两国间之一切事件及问题,均须以平和的外交手段从事解决。再上海停战协定、塘沽协定以及华北事件等须一律撤销,恢复九一八以前状态。”广田外相答以当报告政府详细研究,再行奉答。[16]这是中国政府在此前王宠惠提出“三原则”的基础上,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的“三原则”;蒋作宾在会谈中还特别说明这是蒋介石对于日本的希望。[17]
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了“三原则”之后,9月28日,日本外务、陆军、海军三省通过了有关部门此前研究的对华政策文件。10月4日,冈田启介内阁召开“阁议”,决定了《外、陆、海三相关于对华政策的谅解》,规定了日本对华政策的三项原则分别是:“1、中国方面彻底取缔排日的言论和行动,摆脱依赖欧美的政策,对于日本采取亲善的政策,并要在实际上推行该政策,更在具体问题上与日本合作;2、虽然最后中国必须正式承认满洲国,但在目前,中国不仅要在事实上默认满洲国的独立,停止反满政策,并且至少要在与满洲国毗连的华北地区,与满洲国进行经济、文化上的交往与合作;3、鉴于来自外蒙古等地区的赤化势力的威胁已经成为日、满、华三国的共同威胁,为了排除上述威胁起见,中国要在与外蒙接境的地区,对于我方所希望的各项措施进行合作。”[18]这就是后来被称为“广田三原则”的日方之“三原则”的雏形。
日本政府做出上述决定之后,10月7日,广田外相与蒋作宾举行了第三次会谈。他提示了日本上述三原则的方针,并表示中国政府必须首先同意日方的三原则,日方才会谈判中方的三原则。[19]至此,日本终于提出了自己的“三原则”,并且将中国同意其“三原则”作为进行谈判的前提条件,这实际上就等于否定了中方一再提出的“三原则”。
二、日本在外交谈判中坚持“广田三原则”
在双方提出了各自的“三原则”之后,中日首先在东京,后来主要在南京,进行了关于“三原则”的外交谈判。
接到蒋作宾向外交部的报告后,10月9、10日,南京政府以汪精卫为首的少数干部,对此进行了研究,并于10日向蒋作宾发出了“蒸电”。蒋介石收悉后,于13日急电汪精卫,指出:如果日方三原则“为所传要求放弃以夷制夷之外交,尊重伪满与联盟防赤之三条,则形式似较减轻,而其内容即为脱退国联,承认伪国与联盟对俄之变相,亦即实施此内容之第一步也。故其意义深重,不得不郑重考虑……我方应立对案之原则。”[20]南京政府遂以极其慎重的态度,经过反复考虑,研究出了对案,并于18日由外交部训令蒋作宾。同日,蒋介石以杨永泰的名义,两次致电蒋作宾,对于外交部的上述指示进行了多处重要的修正:“愿与日本协议有效之方法”之“愿”字改为“拟”字;“但应于互尊主权独立原则下行之”改为“但必须于不妨碍中国之主权独立原则下行之”;“至于中国所提三大原则,切盼早日商议实行”改为“但必须于中国所提三大原则为实施之前提”;将“至于中国北部边境一带至独立原则之下行之”删去,改为“故依此原则可与日本协议有效之方法”;删去“对于在各省滋扰之赤匪”;对于“中国北部边境一带应如何防范,中国拟与日本协议有效之方法,但必须不妨碍中国主权独立原则下行之”一句,只可以作为口头说明,若其有备忘录,则依照以上所说修改之。[21]蒋氏的上述修正,恰是攸关“三原则”特别是华北问题的重要之处。
10月21日,蒋作宾大使与广田外相在东京进行了第四次会谈。蒋作宾首先宣读了国民政府20日的文字答复,其中再次复述了9月7日中方提出的三原则、日方10月7日提出的三点要求,并表示如果日本完全实行中方三原则,中国也对于日方三原则表明答复意见;最后并严正指出:他本人9月7日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切条项,日本必须实行,除满洲问题以外,一切必须恢复到九一八以前的状态。[22]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以文字照会的形式,正式向日方表示的答复意见。④ 随后,广田外相与蒋作宾进行了会谈。⑤ 对于中国政府的正式明确回答,广田“概括的谓为空无一物”;并再次指出:中方以日方首先同意中国三原则之后再来承认日方三原则,这“与日本政府之意思相差尚远”。[23]此次会谈,是中日在东京进行的最重要的一次谈判。中方以再次明确提出三原则并要求日方首先实行中方的三原则,拒绝了日方的三原则;日方不接受中方的三原则,并仍然坚持自己的三原则。故此次谈判并无结果,只不过成为中日各自表达立场的机会。
10月28日,蒋作宾大使因奉命将于31日回国,在向广田外相辞行时,双方进行了第五次会谈。在谈到“三原则”问题时,广田指出:中方三原则之宗旨,与此前王宠惠所提大致相同。他并特别说明:日方三原则系经外务省与陆海军等部门充分协商后决定的,今后仍将据此进行。[24]蒋作宾回国之后,中国驻日使馆代办丁绍伋与日本外务次官重光葵,继续在东京进行谈判,但中日会谈的主要舞台已转到了南京。
蒋作宾回国之后,南京方面因忙于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和五全大会的召开,关于“三原则”的谈判一时沉寂下来。但日本方面鉴于华北局势的迅速发展,却急于开始同南京政府进行谈判。11月11日,广田外相训令其驻华大使有吉明迅速赶赴南京,向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方面要人,说明日本方面的三原则,以努力实现日方之目的。[25]日方主动将三原则谈判的舞台,转移到了南京。
对于日本当时急于推行的三原则谈判,中国政府在既不能拒绝,又不能接受的情况下,继续与之进行外交谈判,企图以此挽救华北危局。在国民党五全大会确定了对日方针并获得了其外交授权之后,11月20日,蒋介石在南京接见了有吉明大使。他对于日本的三原则表示:“个人意见赞成,无有对案。但三原则中之二、三两项交涉华北问题,故必须中央派大员赴华北主持军民两政,方能与日方负责人员进行商讨。”⑥ 蒋氏企图以个人同意日本三原则,来制止日本策动的华北“自治”,并实质上否认其三原则的根本实行。他在当日日记中不无得意地写道:“下午见有吉对华北事,力排其妄言与威胁,乃得相当之结果。”[26]
听者有心。日本政府抓住其曲解的蒋介石同意其“三原则”这一点,企图加速进行外交谈判,以求中方首先认可其“三原则”,进而掩护其“华北自治工作”。22日,广田外相训令有吉大使,要他抓住蒋介石既已同意的事实,继续推进关于三原则的谈判,并特别说明:此电已经与陆、海军方面进行了协商。[27]
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之后,12月16日兼任行政院长的蒋介石,选任张群为外交部长。张群决定采取主动与日本外交当局谈判的战略:在交涉方式上,继续由两国外交官以外交方式办理;但在交涉内容上则有较大的转变,即进行中日两国关系的整体调整。[28]他的主张其实也来自于当时外交部亚洲司司长高宗武的建议。⑦ 于是,中国政府在南京主动发起了与日本的调整国交谈判。
12月20日,张群部长主动约见有吉明大使,与其进行了“调整中日关系”的首次会谈。根据中方的记录,[29]张群首先表示“愿以最大之努力商讨中日间整个关系之调整”,有吉则以现在许多小问题未解决而难求整个问题之解决,进而提出继续谈判三原则,并提出11月20日蒋介石表示过无条件赞成日本三原则的问题。张群答曰:“蒋委员长言无对案,系对三原则之实施而言,绝非无条件的赞同。”他再次提议“与其谈抽象之原则,不如谈具体之办法”,并在与有吉就华北问题进行商谈后表示:日本必须停止在华北的一切活动,否则一切问题将无从解决。可见,张群是以首先解决华北问题,再次打破了日本纠缠于“三原则”问题以及“先决定原则,再解决具体问题”的谈判企图。但是对于中方提议的调整国交谈判,有吉明先以其并无全权、将转达于政府,继以其不常驻南京等由,搪塞敷衍。
1936年1月初,日本在确定了“华北五省自治”的国策之后,为了应对中国政府的调整国交谈判,再次提起了“三原则”的谈判问题。21日,广田外相在第68次议会上发表了外交政策的演说,公开明确其对华“三原则”,并宣称:“中国政府对此已充分谅解,并表示了赞成的意思。”[30]同日晚,蒋介石在对于“广田三原则”进行了观察后,指出方针如下:1、中日两国积极亲善提携,2、调整中日满三国关系安定东亚,3、共同防止赤化。22日蒋介石返回南京,当晚决定:“不同意日本广田三原则,命外交部发言表示,以慰人心。”[31]据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22日明确指出:广田所谓对华三原则,应系指去年9月中广田外相对我蒋大使所提出之三点而言;广田外相演说谓中国业已同意,殊非事实。[32]23日晚,蒋介石再次研究了“广田三原则”后认为:“日本人必欲实行大陆政策,以伪满为桥梁,是其命定而趋于险恶危亡之途也。”[33]25日,蒋介石会客,协商对于广田演说之反驳词。[34]
1月29日,有吉大使在奉调回国之前,到南京辞行。张群在会见时表示:“本部对三原则之商谈虽未拒绝,亦未赞成。如续谈此事,当然应根据蒋大使之谈话。”30日,有吉拜会蒋介石,蒋氏亦称:“余对此事之意见与张部长完全相同。”[35]至此,中日“三原则”谈判,在历经三个多月之后,又回到了原点,并随着有吉明大使的离任而暂告结束。
日本“二·二六”政变后,广田弘毅组阁,驻华大使有田八郎回日出任外相。5月6日,有田外相在第69次议会上发表外交政策的演说,明确提出了要继承广田外相此前阐述的对华政策的三原则(即广田三原则)。[36]但由于日本新任驻华大使川越茂直到7月初才来华上任,中国政府的调整国交谈判也陷入较长期的停顿。
8月7日,广田内阁召开“五相会议”,决定了《国策基准》;又召开“四相会议”,决定了《帝国外交方针》,并于15日上奏天皇。[37]前者规定日本的国策原则是“确保在东亚大陆的地位,同时向南方海洋发展”;后者则规定了日本相应的外交方针,其中关于对华政策的根本方针,规定仍然参照1935年10月4日关于对华政策的决定(即“广田三原则”)。据此,8月11日,广田内阁的有关各省又决定了《对华实行策》和《第二次处理华北纲要》。[38]前者规定了日本当前对于华北、南京政权,其他地方政权,内蒙方面的政策,后者则详细规定了华北“分治”的政策。8月中下旬,日本政府和军部分别派遣人员赴华,将上述对华政策进行了传达、贯彻。[39]
正当日本全面确立了以分裂华北为中心的对华政策之时,8月底9月初,中国相继发生了“成都事件”和“北海事件”。日本政府和军部遂以解决该事件为借口,互相配合,开始贯彻既定的对南京政府的政策,停顿已久的中日国交谈判,也由此再起。
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张群和日本驻华大使川越茂在南京进行的调整国交的谈判,又被称为“南京谈判”。此次会谈自9月13日至12月3日,共计七次,前后分为两个阶段,历时近三个月。中国政府虽然挫败了日本贯彻既定对华政策的外交企图,并圆满解决了成都、北海两事件,但是在“三原则”之后继续调整中日国交的目的,仍然没有达到。日本则将南京谈判作为其继续实现“广田三原则”、贯彻既定对华政策的外交手段,在谈判中不但提出了不亚于“二十一条”的对华要求,⑧ 并且重点以“防共”问题来掩护其军部在华北地区的侵略,从而使得中国的调整国交谈判终于成为无的放矢。
1937年初,广田内阁下台,林铣十郎内阁以佐藤尚武为外相,推行“佐藤外交”,调整广田内阁的既定对华政策。经过有关当局的协商,4月16日,林内阁的外务、大藏、陆军、海军四相决定了《对华实行策》和《华北指导方策》,重点对华北政策进行了一些修改。[40]但是,此次修改只是针对1936年8月11日广田内阁有关各省决定的《对华实行策》和《第二次处理华北纲要》这两份文件,而将仍然贯彻8月7日“四相会议”决定的《帝国外交方针》,也就是说日本要继续贯彻“广田三原则”。由于林内阁5月31日下台,该政策尚未来得及实施,即告夭折。6月4日,近卫文麿内阁成立,广田弘毅再次出任外相。关于该内阁的对华政策,12日,近卫首相宣称:对华政策还是广田内阁时代的三原则为好;内阁书记官长风见章随后即表示:要采用广田内阁时代决定的《对华实行策》及《第二次处理华北纲要》。⑨ 这表明,随着“广田外交”的复活,日本政府在全面侵华战争前夕,再次确认了“广田三原则”作为对华政策的根据。
三、“近卫三原则”的出笼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日本政府在7月11日决定将该事变定名为“华北事变”,并决定增兵华北。[41]随后,日本政府与军部决定了处理“华北事变”的一系列政策。而就在开始处理“华北事变”之际,7月15日,近卫内阁的情报委员会发表了一份由外务省编辑、标记为“绝密”的《关于对华政策》的文件,其中仍将“广田三原则”作为日本对华政策的三项原则。[42]可见日本在侵华战争之初,仍然坚持其“广田三原则”。
八一三事变之后,日本政府于8月17日决定“放弃以前采取的不扩大方针”。[43]9月2日,日本政府决定将“华北事变”改称“中国事变”。[44]处理“中国事变”的政策,成为日本此后的侵华战争期间对华政策的代名词。
10月1日,近卫内阁召开“四相会议”,决定了《处理中国事变纲要》。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日本处理“中国事变”的宗旨:“综合运用军事行动的战果与适当的外交措施,尽快结束此次事变;使中国取消抗日政策与容共政策,日中之间建立真正明朗且持久的国交,以期实现日、满、华的融和共荣。”日本明确处理“中国事变”的目的是实现“日、满、华的融和共荣”,这个政策目标是以前“广田三原则”的延续。在关于“外交措施”的原则方面规定:“以促使中国反省、诱导至我方所期望的境地为目的,对于中国及第三国进行适时谈判与工作。至于结束事变,要以不拘以往的划时代的调整国交条件,进行外交谈判,使中国取消抗日及容共政策。”至于上述“划时代的调整国交条件”,又在“准则”部分规定其“细目”是:“中国方面放弃排日抗满政策,与帝国合作防共,实行日中经济提携。”[45]这份文书是日本侵华战争之初第一份全面的对华政策文件,故又被称为日本针对“中国事变”而决定的“第一号国策”。[46]其中在对华进行外交谈判的“调整国交”条件中提出要求中国方面“放弃排日抗满政策,与帝国合作防共,实行日中经济提携”的三项目标原则,可以视为日本在战前提出“广田三原则”及进行调整国交谈判之后,在“中国事变”的新形势下的继续与发展:前两条是继续,后一条则是新形势下的发展。
根据上述方针,日本的对华谈判,选择了九国公约签字国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之时。作为九国公约签字国的日本,拒绝参加布鲁塞尔会议,却委托德国(非九国公约签字国,也拒绝与会)在日中两国之间进行调停。此次调停,因由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进行,故被称为“陶德曼工作”。但在日军12月13日侵占南京之后,日本政府又提出新的“和谈”条件。12月21日,近卫内阁决定了《关于日华和平谈判致德国驻日大使的复函》,提出四项基本条件作为日中谈判的原则:“1、中国放弃容共,抗日、满政策,并与日、满两国之防共政策合作;2、在必要地区设立非武装地带,并建立特殊机构;3、日、满、华三国缔结密切的经济协定;4、中国赔偿帝国所要的赔偿。”并秘密提出了不让中方得知的“日中讲和谈判条件细目”九条。[47]上述四项原则与九条要求,比前述四相会议的决定更为苛刻,其中的四项原则,除了第四项之外,前三项基本上是“广田三原则”的延续。
到1937年底,日军虽然攻占了太原、上海、南京等地,但“三个月灭亡中国”的战略企图并未实现,“中国事变”并未迅速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一贯对“和谈”持有异议的军部,开始重新考虑处理“中国事变”的政策。12月15日,大本营陆军部制订了两个处理“中国事变”的方案。第一个是与现中国中央政府解决事变的方案,但同时表示:“在确认不可能达到上述目的,或者现中央政府在实际上已沦为一个地方政权之时,就要决意转向持久战争。”[48]这也就是说,如果现在的中国中央政府不能按日方要求,“全面解决日中之间的全部问题”,日本就要使之沦为一个地方政权。而第二个方案就是适应上述方案的“否认以往中央政府之后”的方案。[49]可见,军部处理“中国事变”的政策就是树立伪政权、否认中央政府的方针。为此,他们特意将上述第二个方案确定为“甲”,而第一个方案则被定为“乙”。
日本政府参考了大本营陆军部的上述第二个方案(“甲”),于24日的“阁议”决定了《处理中国事变纲要(甲)》,规定今后处理“中国事变”的宗旨是:“不必期待与南京政府谈判成功,要另寻别途,收拾时局;要随着事态发展,配合军事行动,对付南京政府的长期抵抗。”为此详细规定了日本今后的“华北处理方针”和“上海方面处理方针”,还专门就“华北经济开发方针”及“上海方面的帝国经济权益设定方案”达成了谅解。[50]此次“阁议”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纲要(甲)》,已经表明了日本政府“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对华方针。这其实就是日本在攻占南京的新形势下所确立的取代前述“第一号国策”的对华政策文件。
在日本政府与军部分别决定了上述处理“中国事变”的政策之后,1938年1月9日,日本首先举行了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议定了御前会议的议题;10日的阁议,又对此进行了审议。11日,由昭和天皇主持,日本在皇宫召开了中日战争以来的第一次御前会议。⑩ 近卫首相主持会议,广田外相就《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方案进行了说明。[51]第一次御前会议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统一了政府与军部的意志,也是日本侵华战争以来第一次以国家最高决策形式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的“国策”。
《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首先明确了日本的国策是“同满洲国与中国合作,形成东亚和平的核心,并以此核心,对世界和平做出贡献。”根据上述“国是”,日本处理此次“中国事变”的最后目标是“消除日中两国之间过去的一切矛盾,从大局出发,重建两国邦交,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实现融和一致。”而当前为预防事变的重演,应建立必要之保障,并在两国间确实约定以下各项:“1、日、满、华三国完全停止破坏相互友谊的政策、教育、贸易及其他一切措施,并禁绝可能招致上述恶果的行动;2、日、满、华三国互相共同进行文化合作,实现防共政策;3、日、满、华三国关于产业经济,根据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的精神,约定实行共同互惠。”为了实现上述方针,要求密切运用政略和战略,实施以下对策:1、当中国中央政府以诚意求和时,则根据附件(甲)即此前决定的“日中讲和谈判条件细目”(共九条)进行谈判,且日本将解除上述条件中的保障条款即附件(乙);2、如果中国中央政府不来求和,则今后日本不以此政府为解决事变的对手,将扶植新政权并与之调整国交,而且将设法使现中央政府崩溃,或者归并于新政权之下。[52]该文件约定的当前对华政策的三项,实则重复了1937年12月21日阁议决定的陶德曼调停的前三项原则。
根据上述方针,1938年1月15日,在日本要求中国政府给予答复的最后期限,中国政府仍未答复,日本乃认定这是中国无求和的诚意。16日,经昭和天皇批准,近卫首相发表了“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政府声明;18日又发表了一项《补充声明》,称“所谓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较之否认该政府更为强硬。……这次开国际法上的新例,在否认国民政府的同时,把它彻底抛弃……不需要发布宣战布告。”[53]这就是“第一次近卫声明”。此后,日本中止了“陶德曼工作”,并召回了驻华大使川越茂。中国驻日大使许世英也于20日回国。
第一次御前会议之后,日本以政略配合战略,企图在年内解决“中国事变”。到1938年10月,日军虽然占领了广州、武汉,但“中国事变”仍未解决。此后,日本对华政策进入了战略持久、政略进攻的时期。
日本对华转入政略进攻的标志,是11月3日第二次近卫声明的发表。这个以“不拒绝国民政府”为宗旨的声明,虽然因改变第一次近卫声明的立场而宣告了以往对华政策的失败,但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在国民政府已沦为一个地方政权之后,日本处理“中国事变”的新目标,即建设“东亚新秩序”,其内容为“以实现日、满、华三国合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建设连环互助关系为根本,以确立东亚国际正义,实现共同防共、创造新文化、实行经济结合为目的。”(11)
第二次近卫声明发表之后,日本陆军方面继续进行“和谈”。此次主要在上海进行,又被称为“重光堂会谈”。中方的主持者为受汪精卫指派的高宗武、梅思平;日本方面主要为影佐祯昭、今井武夫等人,同时又以高宗武的日本化名,将此命名为“渡边工作”。到11月20日,双方人员达成了被称为“重光堂协定”的一系列日、“华”协议文件,其中提出了在“建设东亚新秩序”之下的“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三项成果,并分别向日本政府和汪精卫进行了报告。(12)“重光堂协定”实际上是对于第二次近卫声明的贯彻。日本政府得到报告后,为了使其成为坚定不移的国策,经过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及近卫内阁阁议的审议,11月30日,又召开第二次御前会议,决定了《调整日中新关系的方针》。(13)
如同第一次御前会议决定了处理“中国事变”的国策一样,第二次御前会议决定的《调整日中新关系的方针》,也表明建设“东亚新秩序”已成为日本新的国策方针。它规定“日中新关系”是:“日、满、华三国应在建设东亚新秩序的理想之下,为友好邻邦而互相结合,并以形成东亚和平的轴心为共同目标。”而关于这种新关系,又规定了三项原则及其具体事项,即:1.“善邻友好原则的事项”;2.“共同防卫原则的事项”;3.“经济合作的事项”。故此次御前会议的决定,实际上是以上述三项原则来构筑日、“满”、华新关系,再以这种新关系来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国策。
12月20日,汪精卫逃离重庆,到达河内。近卫首相应约于22日发表了第三次声明,公开了第二次御前会议决定的上述方针:“日、满、华三国应以建设东亚新秩序为共同目标结合起来,以实现相互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合作。”并就上述三条原则分别进行了阐述,还声称这三条原则“是日本要求于中国的一个大纲。……实际上,日本只要求中国作出必要的最低的保证,为履行建设东亚新秩序而分担职责。”[54]至此,日本取代“广田三原则”的“近卫三原则”终于出笼了。
四、日“华”条约与“近卫三原则”的固定
“近卫三原则”出笼之后,1938年12月26日,蒋介石在国民党纪念周上发表了驳斥第三次近卫声明的长篇讲话。在对近卫声明的三项原则之实质进行了剖析后,他指出:近卫三原则和以前的广田三原则相对比,“不知要广泛毒辣到多少倍。”并断定近卫第三次声明的出笼表明:“日本的政策,现在已由他的大陆政策扩充到海洋政策,由他的北进政策改进到南进政策。简言之,日本现在的侵略政策是大陆与海洋同时并进,双管齐下了,在吞并中国的企图中,同时更要推翻国际秩序、独霸东亚、驱逐欧美的势力。……日本已将几十年来秘而不宣的大野心狂想和计划,整个的摆出来了。”[55]
29日(艳日),逃亡河内的汪精卫发出了致国民党总裁蒋介石及中央执监委员的电报,公开响应了近卫第三次声明,呼吁国民政府即应以“近卫三原则”为根据,“与日本政府交换诚意,以期恢复和平”。[56]该电文又被称为“艳电”,由汪精卫亲自起草并手书,29日由周佛海等携往香港,冒用中央社的名义,于31日发表于香港的《南华日报》上。汪精卫的“艳电”,与蒋介石26日发表的严斥近卫声明的上述讲话,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是汪氏卖国投敌的公开标志。1939年元旦,国民党临时中常会暨驻重庆的中央委员举行会议,决定开除汪精卫党籍,解除其一切职务;同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发表《开除汪兆铭党籍决议文》,指出“汪之所言,不特为中央所痛绝,实亦为全国民众所不容。……汪兆铭此种行动,其为违反纪律,危害党国,实已昭然若揭,大义所在,断难姑息,即予永远开除党籍,并撤销一切职务,藉肃党纪,以正视听。”[57]中国对于“近卫三原则”的态度,从此如泾渭之分明、水火之不容。
1939年1月4日,近卫内阁宣布总辞职。5日,平沼骐一郎组阁,6日,他在广播中表示:“前内阁的各项施策如此,本内阁亦当根据帝国不变方针,努力彻底完成所期目的。”[58]这表明,平沼内阁将延续近卫内阁期间的对华政策,而扶植以汪精卫为首的傀儡政权,就是这一政策的重点。
在河内的汪精卫派遣高宗武赴日,商量由他出面收拾时局的问题。2月4日,汪氏专门致函近卫文麿(请高宗武转交),再次吹捧了近卫的第二、三次声明,并称“敝国目前最感迫切需要者,为必须有统一而健全之政府,而此政府尤必须能与贵国立于平等之地位。”[59]21日,高宗武向日方提交了汪精卫的方案,3月18日日本政府通知高宗武,支持成立以汪精卫为首的新国民政府。21日河内刺汪案发生后,22日日本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决定派影佐祯昭前往河内进行营救。[60]汪精卫先在27日发表了《举一个例》,为其响应近卫第三次声明的“求和”之举继续进行诡辩,[61]继在日本的保护下,于5月初逃到了上海。
汪精卫一行逃到上海后,立即要求访日。日本政府在汪精卫一行5月31日到达东京之后不久,6月6日,五相会议决定了《树立中国新中央政府的方针》,规定即将成立的“中国新中央政府”由汪精卫、吴佩孚、现有政权、改变主意的重庆政府等构成;“新中央政府应根据有关调整日中新关系的原则,正式调整日中国交;前述构成分子应事先接受上述原则。”[62]日本对于成立新的中央政府的方针,仍是依据去年11月30日御前会议的决定,而且规定新中央政府必须接受日本的“近卫三原则”。6月18日,汪精卫一行离日回国,在与华北、华中伪政权的领导人初步会谈之后,7月9日在上海公开发表了两份广播言辞:《我对于中日关系之根本观念及前进目标》、《敬告海外侨胞》。[63]汪氏主要在前文中,再次表述了他对于“近卫三原则”的解读和响应,此文也被日本视为“开始实际和平工作之宣言”。可见,附和、承认日本的“近卫三原则”,是汪精卫伪中央政府得以产生的政治基础。
9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刚刚上台的阿部信行内阁于4日发表声明:不介入欧洲战争,致力于解决中国事变。[64]11月1日,日本“兴亚院”会议决定了《中央政治会议指导要领》,规定对于汪伪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应以内政问题为重点进行指导,并就各方面的指导规定了要领,还在四份附件中作了详细的说明。[65]这篇长文,是日本对即将成立的伪中央政府的要求,连日方有关官员也认为其“过分苛刻”。[66]其中之附件四,规定新中央政府成立之前,该政府的构成人员必须对日本做出下列保证:1、“日中两国政府,根据调整日中新关系的原则,调整新国交”;2、“承认事变期间在新国交修复前存在的既成事态,允许伴随事实,根据上述原则,逐步加以调整”;3、“在事变继续期间,承认根据与此相随的必然要求,继续保持所要的特殊事态;上述特殊事态,根据情况的发展及事变的解决,应当根据调整日中新关系的原则,逐渐加以处理”。日本对于伪中央政治会议规定的指导要领,无异于确立了其作为新中央政府“太上皇”的地位。
11月1—12日,日本以影佐祯昭为首的“梅机关”,与汪精卫方面(主要是周佛海)在上海进行了关于调整日中国交原则的七次会谈。[67]12月18—24日,根据海军省的训令,须贺彦次郎少将与陈公博之间,又进行了关于海南岛问题的六次会谈。[68]在上述会谈之后,12月30日,汪精卫方面与日本梅机关之间,签署了《关于调整日中新关系的协议书》。[69]在“正文”,规定了与11月1日兴亚院决定的附件四基本相同的“调整日中新关系纲要”;“附件一”规定了调整日中新关系的基本原则,“附件二”规定了调整日中关系的具体原则,及八份“秘密谅解事项”;此外尚有“附册”,规定了“机密谅解事项”三件。上述被称为“日汪密约”的文件,是汪精卫集团卖国投敌的“卖身契”。这个密约签订不久即被披露,其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日本此前的对华“二十一条”,(14) 实际上是对于“近卫三原则”的确认和细化。
1940年1月6日,“兴亚院”会议决定了《调整日中新关系的纲要》,肯定了“梅机关”与汪精卫方面上述密约之各项事项。[70]8日,阿部内阁阁议决定了《关于树立中国新中央政府的处理方针》,肯定了去年11月1日兴亚院的决定和12月30日日中工作人员在上海达成的上述协议,并在附件中重申了调整日中新关系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决定“迅速建立新中央政府”。[71]阿部内阁辞职之后,1月16日成立的米内光政内阁,仍然延续了前内阁的对华方针。
在日本政府批准了建立新中央政府的有关方案之后,汪精卫等人来到山东青岛,与伪临时、维新两政府的首脑王克敏、梁鸿志等人,在1月24—25日举行了两次秘密会谈,商定了在南京组织伪国民政府的有关事宜。[72]3月20日,汪精卫在南京召开伪“中央政治会议”,30日,举行伪国民政府的“还都”典礼。同日发布的《还都宣言》中称施政方针为“实现和平、实施宪政”;“所谓实现和平,在与日本共同努力,本于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之原则,以扫除过去之纠纷,确立将来之亲密关系。”又在《国民政府政纲》中的第一条规定:“本善邻友好之方针,以和平外交,求中国主权行政之独立完整,以分担东亚永久和平及新秩序建设之责任。”[73]汪伪政府成立之初,即正式接受了“近卫三原则”。
在汪伪政权成立的同日,日本首相米内发表了广播讲话,称:“现在分担此项重大使命一半的中国新中央政府已经诞生,这正是建设东亚的新秩序的健全之发展。我们将不惜予以全般的援助。”[74]但是,一手扶植这个傀儡政府的日本政府,却未立即予以外交上的承认,只是于4月1日由前首相阿部信行作为“特派大使”赴南京。日本当时的解释是“先派特派大使调整邦交,以为事实上之承认;再派全权驻在大使,为法理上之承认。”[75]但实际上,日本当时的企图是在扶植汪伪政权的同时,继续对重庆国民党政府进行“和平工作”,最终实现蒋、汪的合流,以迅速在年内解决“中国事变”。
与此同时,日本以签订正式条约的形式,加紧对汪伪政权的承认工作。还在3月19日,“兴亚院”即决定了《关于日中新条约的文件》,并决定组织“条约对策委员会”,拟定条约草案。[76]经过该委员会的工作,6月11日,“兴亚院”联络委员会向阿部大使发出训令,要求他与新中央政府之间开始谈判缔结条约问题,并指出只有签订条约,日本才予以承认;还要求在签约前后,“必须实行中国承认满洲国”,以发表“共同宣言”的形式进行;并规定该新条约应作为“今后长期的日中关系的准则”。[77]根据这个训令,7—8月间,汪精卫与阿部信行之间进行了“签订调整日中新关系条约”的会谈,共有16次,基本拟订了“日华关系基本条约”及“日满华共同宣言”的方案。(15)
7月22日,第二次近卫内阁成立。在对外政策发生重大转折的情况下,日本仍希望迅速解决“中国事变”。10月1日阁议决定了《迅速处理中国事变的方针》,[78]提出“要在事实上以重庆政府为直接对手,进行全面和平交涉”,还决定如上述对重庆工作不能奏效之时,日本将迅速承认南京政府。这是近卫内阁在三年之后再次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的政策。11月13日,日本召开第四次御前会议,决定了政府方面提出的“日华基本条约”方案(包括《日满华共同宣言案》、《基本条约案及其附属文书案》)以及大本营陆、海军部提出的《处理中国事变纲要》。[79]近卫首相说明上述提案时称:日本认为目前短时间内难以使重庆政权屈服,而“此时有必要承认新政府、加强其政治力量,并与我方合作解决事变,作为最终完成事变的手段。”大本营提出的处理“中国事变”的方针是:“运用上述政略与战略的所有手段,努力摧毁重庆政权的抗战意志,使之迅速屈服。”还提出日本要到1940年底转向长期战争,谋求重庆政府的屈服。此次御前会议之后,11月20日起,枢密院组织的审查委员会开始审议“日华基本条约”。27日,天皇亲临枢密院,听取了有关审查报告。[80]28日召开的大本营—政府第一次联席恳谈会,决定于该月30日承认汪精卫国民政府。[81]日本在自认对重庆“和平”工作失败后,最终转向了承认汪伪政权。
11月29日,汪精卫终于就任“虚位以待”的伪国民政府主席。30日,阿部信行奉日本政府的训令,与汪精卫正式签订了《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及《附属议定书》,此外尚有《附属秘密协约》、《附属秘密协定》及《秘密交换公文》等文件。[82]这些条约文书,规定了日本与汪伪政府之间关系的总原则是“在以道义为基础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相善邻,紧密结合,以确立东亚的永久和平,并以此为核心,进而贡献于全世界的和平”;而其基本原则仍是“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合作”三项。在“附属议定书”及若干秘密协议、协定、交换公文之中,又就实现上述三项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由此而构成的日“华”条约,终于实现了第二次御前会议决定的《调整日中新关系的方针》,这是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来的一个重要成果:“从签订条约这个形式上看,日本政府的战争目的,也可以说大体实现了。”[83]
在签订上述条约的同时,阿部信行与汪精卫、臧士毅(伪满洲国参议)之间,又签订了《日满华共同宣言》,规定日、“满”、华“于东亚建设以道义为基础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提携,俾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世界全体之和平”,并宣布“互相尊重其主权和领土”、“讲求各项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国间以互惠为基调之一般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得收实效。”(16) 这样,汪伪政权就在承认伪满洲国的基础上,换取了日本的承认。
1940年11月30日日“华”条约的签订及日、“满”、华共同宣言的发表,标志着作为日本侵华政策的“近卫三原则”最终被固定下来。至此,日本自1930年代初发动“满洲事变”、扶植伪满洲国实现其满蒙政策以来,通过发动“中国事变”、扶植汪伪政府,最终实现了其以对华政策为中心的大陆政策。(17) 12月1日,中国政府外交部就日、汪签订伪约,发表声明指出:“日方此举,实为企图在中国及太平洋破坏一切法律与秩序,而继续其侵略行动进一步之阶段。日本始则制成机构,以遂其欲,今则与之订约,藉以助成其独霸与侵略之政策。实则此种机构,不过为东京政府之一部移置于中国领土之上,而为日本军阀实行其政策之工具耳。”[84]
五、结论
1935年10月4日“广田三原则”出笼后,历经冈田、广田、林、第一次近卫内阁,堪称抗战前夕日本对华政策的“代名词”;1938年12月22日“近卫三原则”出笼后,历经第一次近卫、平沼、阿部、米内、第二次近卫内阁,则为抗战前期乃至太平洋战争前夕日本侵华政策的目标。因此,这二者是我们剖析、认识抗战前后日本对华政策的最佳文本。
就历史关联而言,在具体内容上,“广田三原则”的第一项(中国抛弃依赖英美政策、采取对日亲善政策)与“近卫三原则”之第一项(相互善邻友好),完全相同;其第三项(在外蒙接境地区联合防共),在后者之第二项(共同防共)得到了全面发展;其第二项(中国默认“满洲国”,并在华北地区与之进行经济与文化上的合作),则在日军已侵占大半个中国的情况下,发展为第二项(经济合作)。因此,从“广田三原则”到“近卫三原则”,日本在全面侵华战争前后的对华政策是一脉相承的,而后者较之于前者,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在当时,无论是对“近卫三原则”持斥责态度的蒋介石,还是持谄媚态度的汪精卫,在认识上都十分的相近。[85]
就历史结局而言,“广田三原则”出笼后,日方不但在1935、1936年下半年的谈判中变本加厉地一再坚持之,而且在谈判失败、直至侵华战争开始后仍然不放弃,但是在走向和坚持抗战的中国政府面前,无果而终。“近卫三原则”则在汪精卫集团的吹捧和认可之下,通过1939年12月30日的日汪密约、1940年11月30日的日“华”条约,将其细化并固定下来;而在日本卵翼之下的汪伪政权,则只有与“近卫三原则”相始终而存亡。(18)
就历史本质而言,无论“广田三原则”还是“近卫三原则”,作为宣示日本对华政策的公开形式,其巧言令色之“表”,对于当初的中国人颇具相当的迷惑性:蒋介石在得知日方决定“广田三原则”之初,即在其日记中称:“倭之对华国策,其为缓和之先声乎?抑为诱欺之张本乎?”“倭方所提之对案,颇费踌躇与思索也。”[86]而“近卫三原则”发表后,中国舆论界在批驳的同时,也指出了其隐蔽性。(19) 虽然,经过不长时间的检验,日本对华政策之本质(“里”),终于露出了上述之“庐山真面目”。围绕着承认还是反对日本的“广田三原则”与“近卫三原则”,中国迅速出现了势同水火的抗战与投降之不同道路的选择。(20) 对于这两个“三原则”,战后不久的东京审判,在其最后的判决书中也首先进行了历史和法律的总结。(21) 因此,对于“广田三原则”与“近卫三原则”,我们在看到其“表”、“里”不一的暂时矛盾现象的同时,更要认清其“表”、“里”的如一。在此,汪精卫之流也成为了历史的反面教员。(22)
注释:
① 该文发表于《外交评论》第三卷第11、12期合刊,1934年12月20日南京出版。关于该文的写作来由等,参见蒋氏在1950年9月的补记,载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三),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637页。
② 上海《申报》1935年1月26日-30日连载;天津《大公报》1935年1月29日-2月3日连载,并在1月29日配发社评《读徐道邻文感言》。
③ 东亚局第一课《广田大臣王宠惠会谈要录》(2月20日、26日于外务省),[日]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东京:外务省,2006年,25页。据中方档案所载王宠惠26日与广田谈话的报告,王氏称他“依照奉化所讨论之顺序即南京所定之原则”,向日方提出了国民政府关于中日关系的三大原则:(一)中日两国完全立于平等之地位,彼此尊重对方国际法上之完全独立。(二)中日两国均应维持真正之友谊。(三)中日两国外交方式应归正规。王宠惠:《与广田第二次谈话》,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3017/53;参见鹿锡俊《蒋介石与1935年中日苏关系的转折》,《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3期。
④ 黄郛10月24日与日方的谈话中透露:这些答复基本上是蒋介石的意思。《有吉大使致广田外相电》(1935年10月25日),《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84-85页。
⑤ 此次会谈的记录及中方答复的日文译件,参见《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78-83页。
⑥ 《蒋委员长会晤有吉大使谈话记录》(1935年11月20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五)“日本制造伪组织与国联的制裁”,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5年,471-474页。日方的会谈记录,载《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Ⅱ第一部第四卷(昭和十年对中国关系),105-106、386-389页。
⑦ 高宗武遗著、夏侯叙五整理注释:《日本真相》,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39页。高宗武在美国撰写的回忆录,学界所知仅为其英文本Into the Tiger's Den(中译“深入虎穴”)。该书被陶恒生先生发现于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并将其译为中文(高宗武著、陶恒生译:《高宗武回忆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但是高宗武的遗属在整理其遗著时,发现了上述英文本的中文原稿《日本真相》(This is Japan),并将其在大陆出版。笔者鉴于该两书在内容与史实上均有出入,故以高氏中文原稿为准。
⑧ 当时在日内瓦出席国际联盟大会的中国代表团顾维钧等人,得悉张群与川越茂的第一阶段谈话经过后,于1936年9月26日致电外交部,指出:“川越提出防共与经济合作,果然坚持包括中国全部,其范围超越二十一条之要求,直是日本亡朝鲜故技。”《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芦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台北,1995年,58页。
⑨ 转引自[日]臼井胜美《日中外交史研究——昭和前期》,东京:吉川弘文馆,1998年,227页。
⑩ 上述过程,参见[日]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战史室《战史丛书·中国事变陆军作战》(1),东京:朝云新闻社,1975年,470页。
(11) 该声明全文,载[日]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书》下卷,东京:原书房,1978年,401页。
(12) 关于“渡边工作”,详见《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东京:朝日新闻社,1963年,275-279页,及《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书》下卷,401-404页。
(13) 以上过程,参见[日]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著《战史丛书·大本营陆军部》(1),东京:朝云新闻社,1967年,575-576页;文件见《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书》下卷,405-407页。
(14) 日汪之间的密约签订后,1940年1月3日,高宗武、陶希圣逃离上海,5日抵达香港,22日的香港《大公报》头条,刊载了该“汪逆卖国密约”,是为“高陶事件”。有关研究,参考陶恒生著《“高陶事件”始末》,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关于日汪密约与二十一条的比较研究,参见沙大仁编著《二十一条与日汪密约之比较研究》,九龙:时先出版社,1950年。
(15) 日本驻南京大使馆记录,详见日本外务省档案,S588-589, S2100-14.
(16) 此宣言的中文件,据汪伪外交部侨务系统档案,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230页;日文件载日本外务省档案,S493, S1110-27:《支那事变第七部》。
(17) 《新华日报》1938年12月24日社论“近卫狂妄声明”指出:“近卫狂妄声明,在中国人民看来,并不是什么新东西,这只是日本法西斯军阀从九一八以来,侵略中国一贯的手段。……近卫的狂妄声明,如同日寇军阀手里的刺刀一样的凶恶,无非是在梦想灭亡中国,想把整个中国变为第二个满洲。”
(18) 1941年11月5日,汪精卫致函近卫文麿称:去岁所缔结之条约,基于阁下声明,睦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三大原则为中日亲善之基础,不可摇撼(李廷江编《近卫笃麿と清末要人》,东京:原书房,2004年,“附录汪精卫书函”,506页)。
(19) 重庆《大公报》1938年12月28日社评《敬聆蒋委员长的报告》称:“这次声明,因为英美对远东比较积极之故,关于国际关系一部分,特别用婉转的文字,把毒药裹上糖衣,而全文也极闪烁迷离,冀以混淆视听。”《新华日报》1938年12月29日社论《狂妄的声明与严正的驳斥》称:“近卫此次声明,用意至为狠毒,而措辞则极尽巧言诡辩之能事。”
(20) 在日本提出“广田三原则”并加紧与中国进行谈判后,蒋介石后来总结道:“当时的情势是很明白的,我们拒绝他的原则,就是战争;我们接受他的要求,就是灭亡。”蒋中正:《苏俄在中国》,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九,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65页。
(21) 东京审判对于“广田三原则”、“近卫三原则”的论述,参见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193-195、323-324页。
(22) 汪精卫曾经批驳蒋氏国民政府“所谓三原则,不过是一种托词”的宣传,并继续为其投降的道路选择辩解。汪精卫《我对于中日关系的根本观念及前进目标》(1939年7月9日),黄美真、张云编:《汪精卫国民政府成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80-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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