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大屠杀的称谓
“南京大屠杀”这一称谓,长期以来,事实上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早在抗战胜利后,中国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时,就将“南京大屠杀”定为专案进行审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其《判决书》中,还专门列有“南京大屠杀”一节。中国在1985年8月建立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1997年8月于南京召开了首次以“南京大屠杀史”为专题的国际学术讨论会。出版了一批以“南京大屠杀”命名的学术专著、史料集、证言集、档案集、图片集。日本著名史学家洞富雄和记者本多胜一分别以“南京大屠杀”为名,出版了学术著作。1997年12月,在台湾和日本东京、大阪同时举行了纪念“南京大屠杀”60周年的学术研讨会。在美国,很早就成立了“纪念南京大屠杀受难同胞联合会”,并出版了世上第一部中英文对照的《南京大屠杀》画册。
去年12月以来,台湾、大陆的多种报刊报道了台湾学者陈在俊先生的新观点。他指出:“南京大屠杀…‘实际只能说是一个象征日军暴行的代名词,而真正的名称,应该是‘长江三角洲大屠杀,才对”。…南京大屠杀’是一个历史名词,现在,不只一般知识分子,就连有些历史学者,也都难免顾名思义,直觉反应,以为当年侵华日军杀、烧、淫、掳等等惨绝人寰的暴行,只是发生在南京城内外的一个小范围中”。他认为:自淞沪战役中日军于杭州湾登陆后,其杀、烧、淫、掳的范围,达于“那一大片涵盖苏、浙、皖三省各一部分地区的广袤平原”,即“长江三角洲”。陈先生并进一步推论,在日军所过之“长江三角洲”五六十个县中,至少有三四百万人遭到杀戮。
根据我对陈在俊先生的了解,他堪称一位成果卓著的史学专家,长期以来,致力于对日本军国主义暴行的揭露和研究,勤于发掘有关的历史档案资料,其论著在国际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尤其值得肯定的是,“长江三角洲大屠杀”一说的提出,是为了实事求是地清算日军在上海——南京间,亦即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全部暴行。他警示人们在观察日军暴行时,不要把目光仅仅停留在南京城内外的一个小范围中。其用心之良苦、表白之坦诚,令人钦佩。
但是,回到“南京大屠杀”的称谓上来,我倒仍然觉得,还是称“南京大屠杀”为好。理由有二:一是约定俗成。“南京大屠杀”乃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术语,如今因袭使用,保持历史术语的连续性与继承性,更便于通过这一历史事件,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进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回击少数右翼分子的翻案逆流。在国际社会,肯定者与否定者,正直的人们与别有用心者,在争论与斗争中,都是通过“南京大屠杀”这一称谓来表明自己的观点和回击对方。二是名实相符。因为历来提及“南京大屠杀”时,它所自然包含的地理范围也就是陈在俊先生所说的那个“南京城内外的一个小范围”。既然如此,当然还是以“南京大屠杀”相称,更加恰如其分。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南京大屠杀”的称谓,丝毫也不意味着不承认在南京地区之外,还有其他众多的大屠杀;丝毫也不意味着不可以在扩大了地区范围之后,使用“江苏大屠杀”、“苏浙皖大屠杀”、“长江三角洲大屠杀”一类的名词。
我们没有必要担心,取了“南京大屠杀”这个称呼,人们就会认为日本侵略军在中国的屠杀暴行只有南京一处。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概念的误解的话,即使推出了“长江三角洲大屠杀”这一称谓,那也还是存在将日军的屠杀暴行局限于长江三角洲这一地区之嫌。如此演绎下去,势必只有用“中国大屠杀”、“东亚大屠杀”的称谓才能最后解决问题。
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规模
南京大屠杀的规模,历来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在这一争论中,除了“虚构派”完全不承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和“中间派”把南京大屠杀的规模缩小到三四万人之外,在许多严肃的论著中,对其规模的认定也大相径庭。大陆官方与学者较为一致地将其定格为“30万以上”;日本的“肯定派”学者一般认为南京大屠杀的遇难人数在20万-30万人之间;在台湾,一般依据中国军事法庭判决书的数字,有34万人之说;在美国,近年也有提出有35万人遇难。
世界各地的学者,对于南京大屠杀中遇难者的人数,都如此重视,各自根据自己的研究、演绎,提出了自己的估算。尽管百花齐放,各不相同,但我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学术研讨现象,是可以理解的,也有助于接近这一命题中的绝对真理,有助于对“否定派”的翻案逆流给予全面的反击。
本文中,笔者不准备对南京大屠杀中遇难者的人数再作具体的考证,因为这样的论述,笔者在不同的情况下,已经进行了多次。这里,我只想就有关南京大屠杀的规模问题,谈几点想法:
第一,应当有一个规模性的界定。笔者在某些国际学术研讨活动中,感觉到这样一种情绪,即有少数人对于讨论死难者的人数和规模,表示反感。当然,如果仅仅“纠缠”于死难者的人数和规模,而置对暴行的全面揭露于不顾,这是不可取的。但平心而论,对一件“大屠杀”案的暴行的揭露,又实离不开规模性的界定。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入口墙壁上镌刻的“300000”这一数字,便是一个较为准确的规模性界定。许多参观者的心灵受到震撼,首先便是从这一数字开始的。缺少了这一规模性的界定,对南京大屠杀规模的研究,便成了一笔糊涂账。
第二,宜粗不宜细。对于像南京大屠杀这样有数十万人遇难的大惨案,不应过分追求数字的精确。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无法精确的数字。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宜粗不宜细,留下适当的空间,让人们去作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大陆学者采用“30万以上”这种稍带模糊的表述方法,较为适宜。
第三,从实际出发。南京大屠杀的规模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受人们主观意志的支配。遇难者的人数,受到南京沦陷时实有人口和大屠杀告一段落后残留人口这两个因素制约,随意压低死难者的人数,固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任意抬高这一数字,同样也将经不起实际情况的检验。
第四,求同存异。这个“同”,就是承认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这一暴行的存在。在这个大前提下,应当允许有不同见解、对遇难者人数的不同表述的存在。笔者认为,只要对南京大屠杀的存在持肯定的态度,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暴行持批判的态度,在推算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的人数是比30万更多一些,还是比30万再少一些,应当是可以讨论的。
关于南京大屠杀的地域
南京大屠杀的地域范围究竟如何确定,在以往很长时期内,似未作为一个专门问题讨论过。笔者于1995年1月出席在台北召开的第三届“近百年中日关系”学术研讨会时,曾在论文中提出:“至于南京大屠杀的地域范围,一般说来,当以当时南京市政府所管辖的地区为限。……考虑到暴行时间相同、施暴部队相同、发生地点邻近等各方面的因素,位于南京周围的江宁、句容、溧水、江浦、六合等县,则也应计人大屠杀事件的地域范围之中。”很显然,笔者当时确定南京大屠杀地域范围的标准是:“暴行时间相同、施暴部队相同、发生地点邻近”。现在笔者仍然坚持这样的标准,但认为对“发生地点邻近”需要作进一步的界定,因为“邻近”二字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容易发生歧义。
1997年12月在东京举行的“纪念南京大屠杀6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日本研究南京大屠杀问题著名专家笠原十九司教授的论文,参加了南京大屠杀地域范围的讨论,提出了与笔者大致相同的地域范围。他说:“事件发生在南京城区及近郊的六个县,也就是当时作为行政区的南京特别市。”“南京特别市的行政区中包括六合、江浦、江宁、溧水、句容、高淳六个县。”在这里,笠原先生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原则,即当时南京市行政区管辖的范围,应视作南京大屠杀的地域范围。这个原则本身,无疑是正确的。作为这个原则的补充,还应当弄清,对于那些当时已不属南京管辖,但历史上确曾由南京管辖过的地区,究竟怎样对待?这就需要对南京市与周边各县历史上的隶属关系作一简单的考察。
南京市郊区邻近各县的行政管辖权力,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变化的过程。南京之得名,源于明洪武元年,将国都应天府改为南京。洪武年间,应天府辖上元、江宁、溧水、江浦、句容、溧阳6个县,后于永乐年间又增六合县;清兵入南京后,改应天府为江宁府,辖上元、江宁、溧水、江浦、六合、高淳、句容、溧阳8个县。民国建立后,1914年江苏省设金陵等5个道,金陵道辖江宁、句容、溧水、高淳、江浦、六合、丹徒、丹阳、溧阳、金坛、扬中11个县。自1927年国民政府建立后,南京被建为特别市,直隶国民政府,江苏省废除道一级行政建制,由省政府直接统辖全省60个县。1930年6月,南京改为行政院直辖市。1934年2月,江苏省划分为9个行政督察区;1935年9月,再改划为10个行政督察区,在历史上曾归应天府、金陵道的各县,分别隶属于新划分的第1、第10行政督察区。需要说明的是,自1927年建立南京特别市以来,直至1937年12月南京沦陷,南京特别市和作为行政院直辖市的南京市,在行政上再未管辖过邻近各县。
通过以上的历史沿革回顾及有关地域划分标准的阐述,笔者特对南京大屠杀的地域范围提出如下几个新近形成的观点:
第一,南京大屠杀暴行的地域与当时南京行政区的地域并不简单地相同,而是前者要稍大于后者。南京市行政区地域是用行政命令划定的,没有讨论的余地;而南京大屠杀暴行的地域,则包含了人们的认识和理解的因素,可以有不同的答案,亦即可以在南京市行政区的基础上,作不同程度的延伸。
第二,南京大屠杀暴行的地域延伸,又应是有限度的和可操作的。如仅仅考虑与南京相连结的有暴行地区,则可由南京城区,依序扩大至江宁、溧水、溧阳、宜兴、长兴,直至整个淞沪地区,亦即前文所述台湾陈在俊先生提议的涵盖了苏、浙、皖三省部分地区的“长江三角洲”地区。过分展延南京大屠杀的暴行地域范围,便失去了以南京命名的这场大屠杀的地域特点,而暴行的范围会愈扩愈大,不可操作。
第三,历史上的行政隶属关系只是界定南京大屠杀暴行地域的辅助因素,而不是基本的因素。如民国时期的金陵道,曾领有11个县,最远达于镇江以东的扬中县,若将这一地域范围原封不动地作为南京大屠杀暴行的地域,理由并不充分,显然是不可取的。
第四,前人已经认同的某些地域,也只能作为辅助的因素参考,而不能看作是划定南京大屠杀地域的基本因素。如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成员史密斯(S-C.Smythe)先生在《南京战祸写真》一书中,明确将溧水县列入南京大屠杀暴行的地域,便是可以商榷的一例。人们要问,将溧水划入的依据是什么?为何同样在南京附近的溧阳、丹阳等地不能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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