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遣送难民相关政策的制定
蒋廷黻及其领导的行总认为,“难民干战时流至后方,备尝艰辛,纯出于爱国思想,渠等理应获得吾人之协助”;不仅如此,“在农业社会的中国,这大量人民的返乡与复员也就是农业生产力的复员。这项工作正是行总使命中应该从事的工作”。因此,遣送难民无论从道义上讲,还是从实际需要上讲都是十分必要的。不久,蒋廷黻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因作战时间太久,远离家乡、流亡后方的难民助其回家是本署应负之职责。”可见,遣送难民是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行总也清楚地认识到,由于难民人数众多,地域广阔,因而遣送工作“至为繁重”。那么,要想使这一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成效,就必须及早谋划,精心准备,所以,在难民遣送活动全面开展之前,蒋廷黻及其行总为此制定了基本政策,做了不少前期准备工作。
在制定、公布遣送难民的政策方面,行总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途径来完成的:首先,署长蒋廷黻通过著文、讲话等方式向社会介绍行总有关难民遣送的重要性、基本方针、主要原则等方面的情况,例如,1945年10月在《东方杂志》上发表《善后救济总署之性质与任务》、1946年春在行总广东分署主办的广东分署《周报》上以连载的形式刊登的《干什么?怎样干?》、1946年1月在行总署务会议上的讲话(即《行总三十五年工作概述》)、1945年至1946年接受新闻记者采访的谈话等。
然后在此基础上,行总赈恤厅主持编订了《善后救济总署遣送难民回籍办法》。在呈请行政院核准后,蒋廷黻于1946年4月17日签署《善后救济总署训令》向全国各分署公布了这一《办法》,并要求各分署遵照执行,务必在全国迅速进行这项活动。接着,行总赈恤厅制订并下发了《善后救济总署遣送难民回籍实施计划》《善后救济总署遣送难民回籍办法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蒋廷黻及其领导的行总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规定了全国各分署在各地开展遣送难民的救济活动时应该遵循的方针政策与规章制度。
这些方针政策与规章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难民遣送的标准
如前所述,全国在战后大约有4000万难民。联总在中国开展的善后救济活动时间较短,所给予的救济经费有限,因此,行总不可能帮助所有的难民返乡,而只能有选择地进行帮助。为了使难民遣送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行总就必须首先确定难民遣送的标准。最初,蒋廷黻在《善后救济总署之性质与任务》一文中就此指出:
在此次长期抗战中,不少的同胞扶老携幼离开家乡。有些逃离不远,等到军事过去了,又回到原有的田庄去工作。有些则不远千里来到自由的国土,参加抗战建国的伟大事业。假若这些人需要我们的帮助,我们应该尽我们的力量。
到后方来的同胞,已经有相当的职业和相当的社会地位,他们在后方已经生根了。我们自然不应该鼓励这些人回老家,因为祖国各城各村都可以作我们的家乡。此外,还有些人虽然急欲回到老家,他们能自备资斧,无须我们帮助。穷苦的难民要回家乡而又无法回去的,我们才应该给他们设法。
由上可见,蒋廷黻最初规定以下几种难民不能由行总帮助返乡:一是逃离不远,等到军事过去了,又回到原有的田庄去工作的难民;二是到后方来的同胞,已经有相当的职业和相当的社会地位,他们在后方已经生根了的难民;三是虽然急欲回到老家,但他们“能自备资斧”,自己有能力返乡的难民。换句话说,上述三种人不符合行总难民遣送的标准。只有那些“不远千里来到自由的国土”,在后方还没有“相当的职业和相当的社会地位”“急欲回到老家”,但他们又不能“自备资斧”“要回家乡而又无法回去”的穷苦难民返乡时才能得到行总的帮助,才能由行总出资将其遣送回家。这就是蒋廷黻首先确定的难民遣送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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