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抗日战争纪念网内容建设,增加原创新闻的广度和深度,建立一支符合新媒体要求的网络通讯员队伍,提高通讯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进网络新闻宣传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通讯员发展原则
第一条、通讯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遵守抗日战争纪念网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通讯员面向社会公开招选,关注抗战历史、关爱抗战老兵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
第三条、发展通讯员需严格按程序进行。在各地发展通讯员,可由本人自愿申请或由当地宣传部门推荐,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写《抗日战争纪念网通讯员报名表》,并经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加盖公章后,报抗日战争纪念网审批和考核。考核期为三个月,考核通过,颁发通讯员证。
第四条、通讯员队伍由抗日战争纪念网统一管理,抗日战争纪念网新闻部负责通讯员的审核、发证、登记、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日战争纪念网通讯员实行动态管理,核发通讯员证,实行年检,对通过年检的通讯员在抗日战争纪念网予以公示,并核发年检标志。
第六条、《抗日战争纪念网通讯员证》是通讯员从事抗战历史相关新闻宣传活动的身份证件,由抗日战争纪念网统一印制、编号、验印、发放、管理。通讯员证件不得用于舆论监督类报道,不得用于与抗战相关新闻宣传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
第七条、通讯员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适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的,其通讯员证件须在一个月之内交回抗日战争纪念网。因污损、残破等原因造成通讯员证损坏或遗失的,可向抗日战争纪念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补发新证。
第八条、通讯员证件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实行年检制度。五年有效期满后,由通讯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抗日战争纪念网为其换发新证。
第二部分通讯员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
第十条、热爱新闻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活动能力,工作作风扎实,能够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第十一条、通讯员须认真学习国家新闻人员从业管理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新闻专业知识,积极参加抗日战争纪念网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通讯员要能够认真履行新闻宣传工作职责,善于观察生活,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和写作能力,思维敏锐,观点鲜明,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把握新闻线索。
第十三条、能够熟练使用新闻采访设备,有一定的网络知识,能够使用计算机处理文字、图片、视频等。
第三部分通讯员的基本职责
第十四条、通讯员采写新闻稿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通讯员是抗日战争纪念网新闻宣传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遇有当地重要的与抗日战争相关的新闻事件或舆情信息,通讯员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抗日战争纪念网通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第十六条、通讯员有义务和责任协助抗日战争纪念网核实报道需要的有关情况。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参与抗日战争纪念网在当地组织的重要采访活动。
第十七条、积极宣传抗日战争纪念网,参加抗日战争纪念网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抗日战争纪念网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八条、通讯员采写文稿不得存在著作权纠纷,稿件由通讯员自愿提供使用,抗日战争纪念网不支付稿酬。
第四部分通讯员的考核、评优
第十九条、抗日战争纪念网对通讯员实行一年一考核。
第二十条、每位通讯员每年至少向抗日战争纪念网投稿25篇,并积极提供新闻线索,其他工作任务视情况一并列入通讯员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通讯员在抗日战争纪念网月均发稿达8篇以上者,有资格参评当年度优秀通讯员。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底评定年度优秀通讯员,评定结果将在抗日战争纪念网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由抗日战争纪念网通报通讯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新闻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的通讯员,经调查核实后,取消通讯员资格,并在抗日战争纪念网通报,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通讯员不得以通讯员名义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如发生有损抗日战争纪念网声誉的行为,予以取消通讯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通讯员个人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通讯员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通讯员连续半年未向抗日战争纪念网投稿或提供新闻线索的,视为自动放弃通讯员资格,年检不予通过,并在抗日战争纪念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抗日战争纪念网所有。
抗日战争纪念网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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