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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西北抗日根据地教育简史第三章第一节
来源:红色晋绥 - 山西省晋绥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作者:刘淑珍   2017-11-29 08:36:28

第三章 新政权成立后的小学教育与学前教育

  抗战初期,由于战争的逼迫,由于军阀阎锡山旧政权的统治与破坏,官办学校全部停办,已如第一章所述。新政权建立以后到1944年教育改革以前所谓“正规化”时期的小学教育与学前教育的情况分述于下。

第一节 小学教育方针、学制、免费公费办法、设立与领导

  1941年5月1日公布的《小学法》规定:“晋西北抗日根据地之小学,应依照晋西北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发展儿童的身心,培养其民族意识、民族气节、革命精神及抗战建国之基本知识与技能。”①这一方针符合抗战教育的原则。

  抗战初期曾有过个别的初小高小各二年级的学制,为时不久。《小学法》规定了初小四年、高小二年的学制,“合成为完全小学,初级小学得单独设立”。学级编制:初小得采用单式或复式编制,高小应以单式编制为原则。

  小学为免费义务教育,一律免收学杂费,公立初级小学课本由政府供给,高小课本以自买为原则,但贫寒抗属、干属(包括教职员)与优秀的(前5名)贫寒子女,以及敌占区的没有家庭接济的高小学生,也由政府供给课本。②为贫寒子女入学解除了很大困难,同日公布的《免费公费生条约》具体规定:敌占区及其他地方来的没有家庭接济的学生,得享受完全免费的优待,即课本、粮食、服装皆公费;贫寒抗属干属子女、优秀贫寒得享受半公费的优待,即供给课本外,每月还发粮食7.5公斤或15公斤,由政府供给;半公费生以占全校高级生的十分之一为原则。所免公费在县教育经费内开支。③

  《小学法》并规定:“为确实改进小学教育,积累新教育之经验,应有计划的创造模范小学若干处,以普遍提高小学教育之质量。”又规定:“各级小学应配合每个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社会活动与社会教育。”④

  小学的设立、变更及停办。初小由县政府批准,完小由专署批准,师范或中学附设的小学由行署批准。人民或团体得呈请政府才能设立私立小学,优良的,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由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小学设校长,初小由县府加委,完小由专署加委,附小校务主任由行署加委。小学校长应担任教课,教员一律专任,由县府任用。校历由行署教育处统一规定。完全小学或模范小学须定期向主管机关作书面工作报告,普通小学须作书面或口头报告。各村教育委员会应根据法令督促检查该村小学。

  小学的教材与补充读物一律由行署教育处编辑或审定。⑤

  注:

  ①②④⑤前引《法令辑要·关于教育者·小学法》4-5页。

  ③同上,《免费公费生条例》,14-15页。关于免费义务教育参见第二章第一节实施方针第三条的讨论及注14。

  资料来源: 《晋西北抗日根据地教育简史》 刘淑珍 著 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ISBN7-5408-3430-7/G.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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