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对中国的贷款和物资援助
苏联是在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首先对中国开展援助,而且是给予中国最多最大援助的国家。毛泽东在抗战胜利前夕指出:“在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以后,苏联又是第一个援助中国反对日本侵略者的国家。”
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相当时间内,美、英等国对日本采取绥靖政策,在这种情况下,苏联的对华易货贷款与军火物资援助,对中国的抗日战争是一个极大的支援。一 关于苏联援华易货贷款的数量
七七事变前,中国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工业化水平低,没有建立自己的国防工业,武器装备尤其是现代化重型装备均需依赖进口。军事上处于劣势,急需获得国际上的财政信贷和军火武器之类的援助,以对付日本法西斯对中国可能进行的新的侵略扩张。当时,由于一些西方大国仍在对日实行绥靖政策,因此国民政府把苏联列为首要的求援对象,并通过外交渠道积极开展争取苏联军事援助的工作。
1935年10月9日,蒋介石委托孔祥熙与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进行了会晤,期望苏联能够向中国提供军事装备。11月19日,苏联通知国民政府,同意向中国出售军事装备。1937年初,苏联政府在给鲍格莫洛夫的指令中表示,在不签订互助条约的情况下,可缔结军事技术协定,包括向南京政府出售飞机、坦克和其他军事技术装备,并为此向其提供5000万美元贷款。这就是说,苏联早在七七事变前就已初步确定了以提供贷款购买苏联武器装备的方式来援助中国的抗日斗争。
卢沟桥事变后不久,苏联外长李维诺夫接见中国驻苏大使蒋廷黻,表示“苏联愿助中国”。
斯大林在接见国民党代表孙科时也表示,面对不稳定的欧洲形势,苏联不能卷入远东的战争。但是,苏联愿意尽最大努力以物质力量援助中国。据不完全统计,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从苏联曾得到过3笔共2.5亿美元的贷款。这些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苏联援华的军火,而中国则以矿产品和农产品偿还。这种贷款形式亦即易货贷款。这三笔易货贷款的情形如下:
第一笔易货贷款:
1938年1月,国民政府派立法院长孙科为特使,率团前往苏联,以争取苏联的贷款。1938年3月1日,中苏两国在莫斯科商定了《关于使用5000万美元贷款之协定》,当时未正式签字。
《协定》共计十一条,其中第一条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民国政府贷款,总数为五千万美元(按一九三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市价计算,一美元相等于0.892455公分黄金),以供中华民国政府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购买苏联生产之工业品及设备之用。”这是自从抗战爆发后,中国从苏联获得的第一笔援华易货贷款。因苏联援华的军火物资实际上从1937年10月起已经起运来华,因此协定规定贷款起始时间从1937年10月31日算起。中国政府从1938年10月31日起5年内偿还贷款并交付已使用贷款之利息,年利率为3%。中国方面以茶、皮革、兽毛、丝绸、棉花、桐油、药材、锑、锡、锌、镍、钨、红铜等农矿产品折价偿还,每年具体交付货品的名称和数量由苏方规定。苏联把中国急需的飞机、火炮、坦克、汽车、机枪、弹药、燃料等军用物资折为贷款,经新疆运往中国。《协定》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迎合中华民国政府所表示之愿望计,特表示同意供给之工业产品与工业设备,由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之边境运输至中华民国之领土内。”“其所需之各种费用,概归中华民国政府。”
苏联对华信用借款,利息低,偿还时间长,对中国抗日战争是有力的援助。在具体交涉过程中,中苏之间也产生过一些分歧和矛盾,但苏联政府一般总能从维持对日抗战的大局出发予以化解。苏联方面起初同意其提供的军火物资由中国方面以借款相抵,但是必须用现金支付运输军火的打包费、装配费、卸载费、运输费等费用。中国方面则希望以农、矿产品作抵押,还希望从苏联获得一笔借款,以抵清前账,并续购新的军火。为此,1938年5月5日,蒋介石在给斯大林的电报中表示:“我国实无外汇现金可资拨付”,希望苏联能同意中国以货物抵运,“庶不致影响外汇,而经济得以维持,战事也可顺利进行”。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困难,斯大林和苏联国防人民委员伏罗希洛夫于5月10日复电表示:“吾人完全理解中国金融财政之困难情况……因之,对武器之偿价,并不要求中国付给现金和外币。然吾人愿得中国之商品,如茶、羊毛、生皮、锡、锑等等。”
后来,苏联政府同意,中国1938年10月以前交付苏联的货物,约630万美元,移作1940~1941年应偿付贷款的货物,并允照年息3厘算还赢得之利息。第二笔易货贷款:
苏联对华的第二笔易货贷款于1938年7月1日在莫斯科签订,即《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关于实施五千万美金信用借款条约》。根据《条约》,苏联又向中国贷款5000万美元。贷款的使用、年息与第一笔贷款相同,自1938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自1940年7月1日起分5年偿还,同时一并交付已使用贷款之利息。条约所附中国政府偿付借款的第一批名单同第一次信用借款相同,物资输送的有关规定也与第一次信用借款条约相同。
苏联的第二次对华信用借款,同第一次借款一样,当时并未正式签字。1938年8月11日,中华民国全权代表杨杰与苏联全权代表格利哥来维茨在两次贷款协定上同时正式签字生效。当时,蒋介石正向苏联政府再次紧急求援,说:“抗日战局已进入重要之新阶段,屡承贵国热心援助,人心士气益为振奋,唯目前需要驱逐机及重轰炸机之增加补充,异常迫切,各种俄炮弹亦不足用,如能迅得此项充切(分)接济,则抵抗力量立可增厚,务请速予提供借给,即日起运,以应急需。飞机应用更急,如能早到一日,则我方战事胜利之成分即多增加一分。”
苏联大力支援中国抵抗日本对武汉的进攻。1939年3月,国民政府经济部资源委员会与苏联出口贸易协会在重庆商定交货合同两种,偿还已动用的苏联贷款:一,1938年11月至1939年10月,除1938年11月至1939年1月间中国已供给之矿产品外,中国应于1939年2月至10月30日之期间内,将下列矿产品运至苏联境内接收:锑3000吨,锡2000吨。中国于1938年11月至1939年10月30日提供苏联的矿产品总值(包括运费)约6942400美元。二,1939年10月31日至1940年10月30日一年内,中国向苏联供给矿产品:钨砂5000吨,锑5000吨,锡3000吨,水银50吨,总值(包括运费)约8016666美元。偿还贷款的农副产品也陆续运往苏联。第一、第二两笔贷款共分5批动用,至1939年9月1日,全部用完。这5批动用贷款的日期与数额如下:
第一批,动用日期为1938年6月10日,共30321164美元;
第二批,动用日期为1938年6月20日,共8379293美元;
第三批,动用日期为1938年6月27日,共9856979美元;
第四批,动用日期为1938年9月28日,共29601215美元;
第五批,动用日期为1939年9月1日,共21841349美元。
上述五批总额计为1亿美元。
第三笔易货贷款:
1939年6月13日,中国政府特使孙科与苏联对外贸易部长米科扬又签订了1.5亿美元的贷款协定,用以购买苏联工业品及设备,中方以苏方规定的商品及矿产原料偿还贷款及利息。条约由苏联全权代表米科扬与中华民国政府全权代表孙科正式签字。
这是苏联提供的第三笔援华易货贷款。第三笔贷款的使用、年息与前两笔贷款相同,自1939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偿还期限为10年(自1942年7月1日起),偿还贷款的货单与第一、第二笔贷款协定略有不同。第三笔贷款自1939年9月1日至1942年间实际动用四批,动用时间与数目分别为:
第一批,1939年9月1日,计18622024美元;
第二批,1939年12月1日,计3909725美元;
第三、第四批,1940~1942年间,分别为49520828.85美元、1123232.51美元。
以上总计动用了73175810.36美元。最后两批动用50644061.36美元的货单及认偿债务书各一份,苏联政府于1944年1月才送交中国政府。
由于苏德战争的爆发,苏联必须全力对付德国法西斯的进攻,致使易货贷款中断。因此,苏联的第三笔援华易货贷款实际只动用了约一半。
这样,苏联政府自1938~1939年先后三次易货贷款支援中国抗日战争,总数达到2.5亿美元,贷款合同规定了低利息,实际动用总数为173175810.36美元。除此之外,抗日战争时期,苏联再无贷款援助中国。抗战期间中美英苏历次借款及动支情况如表3-1所示。
三次易货贷款的详情得到了有关档案材料的印证。根据国民政府财政部有关档案,抗战时期中国向美、英、苏等国历次借款动支情况如下:
1945年的《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对苏易货偿债部分报告》记录为:“我国与苏联先后订立三次信用借款,共计美金二亿五千万美元。按照合同规定,该项借款为供给我国在苏联境内购买工业品之用,以苏方所需我国农矿产品抵偿。已经动用向苏联购买工业品之数为美金一七三,一七六,〇〇〇元,应付动用额利息为美金二八,六〇三,八九七.一三元。”
1947年财政部编《中苏易货贷款节略》第一款记载:“我国与苏联先后订立三次易货贷款,共计美金二亿五千万元。第一、二两次共计一亿元,所有本息均经偿清。第三次借款原订一亿五千万元,苏德战争爆发以前,苏联交货仅值七千三百一十七万五千八百零九元,以后并未交货与我。所有本金自一九四二年起十年还清,年息三厘,共计应付利息二八,六〇三,八九七.一三元,自一九四一年起分十一年还清。本息共计美金一〇一,七七九,七〇六.一三元,按年由我主管物资机关与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及苏联协助会订立合同,分期交货。农产品部分,以前由贸易委员会负责办理,贸委会结束后,由中信局承办。矿产品部分,向由资源委员会办理,本部仅办理财务行政事务。”
表3-1 抗战期中美英苏历次借款动支数目表*
1948年中央银行编制的《中苏易货借款节略》第二款记载得更为详细:“中苏易货借款先后计订立三次:(一)第一次借款成立于民国廿七年(一九三八)三月一日,总额美金50000000元。(二)第二次借款成立于民国廿七年(一九三八)七月一日,总额美金50000000元。(三)第三次借款成立于民国廿八年(一九三九)六月十三日,总额美金50000000元。以上共计美金250000000元。此项借款利率照周息三厘计算,系以农产品分批运交抵偿,不分借款次别,规定至民国四十一年(一九五二)本息完全清偿。”
《中苏贸易借款节略》详细列出了中国从1938年到1952年间每个对苏偿债年度所应对苏偿还的本息美金,这些本息美金之和恰好是第一至第三笔借款的动用额所需偿还的本息美金之和。这是一个偿债计划与偿债的执行依据,如果在此上述三笔借款之外还有其他借款有可能被相关机关遗失了合约文本而未被史料记述,但偿债计划是绝不会遗漏的。根据以上档案材料记载,1937~1948年,中苏之间只有三笔贷款。从而排除中苏之间1940~1942年有过第四、第五笔贷款的可能性。尤其是1948年中央银行编的《中苏易货借款节略》记载从1937年到1946年底,中国共向苏联购买了九批物资,总计美金173175809元。《节略》详情见表3-2:
表3-2 中苏贸易借款动用与结算日期表
斯德科夫斯基在《苏中经贸关系史(1917~1974年)》(1974年莫斯科出版)一书中列出了这九批军火物资的主要品种和数量:
第一批:CB飞机62架,И-16飞机94架,И-15飞机62架,YTИ-4飞机8架,TB-3飞机6架,备用飞机发动机、飞机备用零件653000美元,特种汽车运输421000美元,备用武器及飞机上全套战斗装备40套,T-26坦克82辆,备用发动机、零件及修理车374000美元,拖拉机与3A、3ИЦ两种挂车582000美元,76公厘高射炮20门,45公厘反坦克炮50门,反坦克炮弹药箱100个,马具182000美元,军用仪器312000美元,大炮与坦克弹药3179000美元。
第二批:马克西姆-托加莱夫机枪800挺,佳格捷廖夫式机枪1100挺,上述机枪子弹1000万发,76公厘野炮160门,115公厘榴弹炮80门,37公厘反坦克炮80门,75公厘野炮弹16万发,115公厘榴弹炮8万发,37公厘反坦克炮炮弹12万发,步枪子弹1000万发。
第三批:И-15飞机60架,YT-1飞机5架,飞机全套装备、备用发动机及其他零件3642000美元,3ИC-5汽车400辆。
第四批:备用M-100发动机60台,CB飞机80架,上述飞机全套装备8套,ШKAC机关枪120挺,И-15飞机120架,上述飞机全套装备10套,M-25飞机发动机46台,佳格捷廖夫机关枪1500挺,马克西姆-托加莱夫机枪500挺,37公厘反坦克机枪100挺,野战炮200门,野战与榴弹炮炮弹696000发,步枪子弹2000万发,3ИC-5汽车200辆,3ИC-6汽车100辆。
第五批:ДB3-2M87飞机24架,上述飞机全套装备3套,CB飞机36架,上述飞机全套装备4套,И-15BИC式飞机30架,上述飞机全套装备3套,И-16式(带4挺机枪)飞机20架,上述飞机全套装备2套,И-16式(带炮)飞机10架,上述飞机全套装备1套,飞机发动机83台,机关枪子弹510万发。
第六批:各种型号和功率的炸弹15370颗,火焰弹14400发,飞机机关枪子弹1914000发,37公厘反坦克炮200门,76公厘野战炮50门,马克西姆机关枪1000挺,步枪5万支,步枪子弹1亿发,各类炮弹502000发,3ИC-6汽车100辆,3ИC-5汽车400辆。
第七批:YT-2M-11式飞机5架,上述飞机全套装备4套,И-15BHC式飞机8架,YTИ-4式飞机4架,CB式飞机10架,P-16式飞机8架,И-16式飞机8架,飞机发动机11台,PA3-AH汽车8辆,3ИC-5汽车6辆,M-1轻便汽车6辆,PA3-AH大桥车2辆,防疫车4辆,拖拉机4辆,汽车用发动机2台。
第八批:博郎乌宁格机枪1300挺,高射炮200门,子弹3700发,高射炮弹300000发,拖拉机20辆,CB式飞机100架,И-153飞机76架,И-16飞机65架,И-15飞机9架,飞机全套装备23套,炸弹14600枚,炮弹18000枚,3ИC-5汽车300辆,石油产品331300美元。
第九批:YT-2飞机2架,YTИ-4飞机2架,飞机发动机21台,机关枪子弹16700发,石油产品107200美元。
根据以上九批援华物资统计,从1937年9月至1941年6月,苏联向中国提供飞机924架(其中中型和重型轰炸机318架,驱逐机562架,教练机44架),坦克82辆,牵引车602辆,汽车1516辆,大炮1140门,轻重机关枪9720挺,步枪5万支,子弹约1.8亿发,炸弹31600颗,炮弹约200万发,以及其他军用物资。
这样,苏联政府1938~1939年先后三次易货贷款支援中国抗日战争,总数达2.5亿美元,实际动用总额为1.73亿美元。这个数字已经基本为学界认定,是一个比较可靠的数字。
苏联历史学家的著作,如1958年莫斯科出版的卡比察著《苏中关系史》、1980年莫斯科出版的杜宾斯基著《1937~1945年中日战争时期的苏中关系》,也都承认抗日战争时期苏联同中国签订的易货贷款合同只有三笔,总数为2.5亿美元。1965年莫斯科出版的博罗金著《抗日战争期间苏联对中国人民的援助(1937~1941年)》一书说,苏联中断了第三笔易货援华贷款的支付(见该书第157页)。苏联著名历史学家斯拉德科夫斯基著《苏中经济关系史》(1957年莫斯科出版)一书并具体记述:苏联的第三笔援华贷款只动用了一半,计7317.6万美元(见该书第265页)。这同中国的档案资料是一致的。
苏联的易货贷款所规定的利息是3%,而美国在此期间的援华贷款利息一般都是4%~5%。相对而言,苏联贷款是低利息。但苏联卡比察著的《1931~1945年的中苏关系》一书说“苏联的贷款是不要利息的”,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中国偿还贷款的货单中虽然有一部分是农副产品,但主要品种还是具有战略价值的矿产品。这些物资是苏联急需的,也是苏联指名要的,这些物资直到1947年6月底才从新疆运完。彭明著《中苏友谊史》一书说,苏联援华贷款,中国完全用农副产品偿还,也与事实不符。
中苏易货借款的偿贷工作,起初由国民政府财政部贸易委员会统筹办理,按年与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就每年应偿还债额商定交货合同。嗣后矿产品易货偿债事宜移交资源委员会主办,农产品易货偿债事宜仍由贸易委员会主办,交由所属复兴及中茶两公司依约履行。中茶公司并入复兴公司后,其茶叶部分亦由复兴公司接办。到1945年底,贸易委员会及复兴公司裁撤,农产品偿债事宜即由中央信托局接办。历年交货地点,有猩猩峡、昆明及宜宾等地。抗战胜利后,依苏方要求,改在上海、天津等港口交货。中苏易货借款中方应付本息总数为201779897.13美元。
中国方面对苏联的易货偿债,每年以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为交货年度,每交货年度开始,即分由物资主管机关与苏方签订次年交货合同,规定种类、数量、交货地点、价值等项。每一货品之合同交清后作一小结算,每一年度所订各货交清后作一总结算。每年应偿债额,农矿产品各半分摊。历年中方应交的矿产品均已交清,只有应向苏方提供的农产品有拖欠现象。个中原因,根据国民政府财政部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战时各地农业生产技术未能趋于一致,历次所交物资品质与原送样品间不无差异,苏方动辄严厉挑剔,竟予全部或局部拒绝签收。而我方另案收购之同样物资,则因须应付另批交货合同,一时不易移用,故每次拖欠,以致以后各年度仍纠缠不清。
(2)苏方对可能有传染病疫之农产品,责成我方提供苏方能认为合格之卫生检验证明。战时后方缺乏此项卫生机构,以致苏方拒收。
(3)战时内地交通困难,茶叶及猪鬃等类农产品散处西南,交通运输深感困难,产品整理亦须时日。
苏德战争爆发后,苏方曾向中方催交根据合同应偿还已动用的苏联易货贷款的物资。1942年10月16日,苏联驻华大使潘友新对蒋介石说:“缘过去情形,按照合同,苏联所得贵国之钨矿,仅及百分之五,尚有百分之五十未照合同执行。其他锡矿等亦皆相差百分之五十,而合同于本月三十一日即告满期。至于农产品之交易额,本定为二千五百万元,但已订货者仅一千八百万元,而已购运者又仅占此数之百分之三十五,如依二千五百万元计算,则苏联所已购得者仅百分之十三、四而已。”对此,蒋介石说明这只是运输问题,待运输力增强后,即可将货物迅速运交苏联。
但苏德战争爆发后,苏联仍然关心中国的抗战,并供应中国抗战需要的汽油,中国以苏联需要的物资交换。关于抗战时期苏联援华易货贷款的数量,也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除上述三笔贷款共计2.5亿美元,实际动用约1.7亿美元外,尚有以下几种说法:
(1)4.5亿美元说。1940年10月27日伦敦“观察家”及同年12月2日《世界新闻与评论》第22卷第44期记载:“苏联对华贷款共为四亿五千万美元。”
曹锡珍编著的《中苏外交》一书说:抗日战争时期苏联贷款给中国共计4.5亿美元。彭明著《中苏友谊史》采用了这一说法。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著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也采用了这一说法,指出:“1937~1940年,苏联给予中国购买军火的贷款共4.5亿美元,居同期各国对中国援助的首位。”(2)3亿美元说。董显光在《蒋总统秘传》里指出,从1938年到1939年,苏联借给中国2.5亿美元,到1940年底,又增贷5000万美元。日本人古屋奎二所著《蒋总统秘录》也说:“(与苏联)前后签约约计300000000美元。”
(3)3.06385亿美元说。刘秉麟的《近代中国外债史稿》、
董长芝的《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举借外债考评》、中国财政史编写组编著的《中国财政史》认为中苏之间共有五笔贷款,共计3.06385亿美元。(4)5.56385亿美元说。孔庆泰在《天平洋战争爆发前苏联对华军事援助述略》一文中认为,苏联援华贷款共计八笔,共计556385800元。
除在贷款的数量上有争议之外,也有人在笔数上提出不同看法,主要认为除上述三笔贷款之外,还有第四笔、第五笔贷款。如1952年2月21日上海版《大公报》刊载张玮瑛《苏联在抗日战争初期对中国的援助》一文,除列举1938~1939年苏联的三笔援华易货贷款外,又列举了1940年12月中苏第四次易货借款5000万美元,1942年中苏第五次易货借款6385800美元。其资料来源为重庆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卅一年下半年国内经济概况》一书,并说,这个数字是不完全的,至少还有1.5亿美元的借款尚未计算在内。还引述1940年7月29日陈嘉庚的记述说:“近日再签巨款,一万万五千万美金军火,从中飞机一千架,合九千万美元,六千万系别种军火。”
也有人提出1940年、1942年苏联对华还有三笔易货借款,借款额分别为1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638.58万美元。出现以上争论,主要是因为中国国内过去缺乏历史资料,特别是档案材料的佐证所致。
从1937年到1941年间,当中国在远东单独抗击日本法西斯的侵略之时,中国所利用的外援共为3.5亿美元,其中,苏援占到2.5亿美元(实际动用1.73亿美元),几乎与西方各国援华贷款总和相等。西方国家提供的贷款,几乎全部是非军事性的,不能用于购置军火。这对于正处于战争状态的中国来说,其作用显然不及苏联贷款。
中国抗日战争初期和中期,苏联向中国提供巨额贷款绝对不是基于一般的谋取经济利益的动机,而是为了让中国获取急需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迅速增强中国军队的战斗力。如果当时苏联不在这方面大力援助军事实力远远不及日本的中国,则不可能真正达到援华制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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