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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前北平市长秦德纯如何为七七事变作证
来源:澎湃新闻   2018-10-17 09:41:49

  1945年9月日本投降后,同盟国在东京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主要战犯。日本策划七七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作为日本破坏和平罪最主要的罪状之一被提起诉讼。七七事变是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起点,因此中国政府对涉及该事件的日本主要战犯的审判极为关注。为此,国民政府派出时任军政部次长,前察哈尔省代理主席、北平市长、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的秦德纯作为重要证人出庭作证。秦德纯是七七事变的亲历者,其出庭作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很长一段时间,秦德纯在法庭上的作证经过一直不得其详。但是关于他在法庭上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台的说法却流传甚广。这事也被当作是蒋介石国民政府不重视犯罪证据、敷衍对待审判的典型案例而饱受诟病。堂堂一国的政府次长竟差点被轰下证人台,这不仅有关秦德纯的个人声誉,也有关中国的国家形象。那么秦德纯究竟在东京法庭上说了什么?“差点被轰下台”是否实有其事?

  还原历史:秦德纯如何为“七七事变”作证

  事实上,中国政府对于战犯审判极为重视,1946年5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中国即派出法官、检察官等直接参加审判,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国防部等也派出代表赴东京组成驻日代表团,协调审判工作,并及时将东京审判的情况发回国内,报告国民政府。

  东京审判中的日本侵华战犯:武藤章、木村兵太郎、广田弘毅、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 等。

  秦德纯出庭作证四天,从7月22日至25日。秦德纯最后一天作证完毕,中国驻日代表团即于31日将审讯词摘要,以及法庭审讯原英文记录翻译后发回国内,呈报国民政府,这些资料保存在台北“国史馆”。2013年,国家图书馆出版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这为全面还原秦德纯的作证经过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

  1946年,东京法庭成立后,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被告可选任一名辩护律师,法庭并为其配备一至两名懂英美诉讼法的美籍律师。秦德纯在东京法庭出庭作证的四天里,出庭的被告辩护律师共7位,分别是:7月22日,太田金次郎(日籍,土肥原贤二之辩护人);7月23日,太田金次郎、伊藤清(日籍,松井石根之辩护人)、瓦伦(美籍);7月24日,瓦伦、布莱克勒(美籍,梅津美治郎与东乡茂德之辩护人)、林逸郎(日籍,桥本欣五郎之辩护人);7月25日,冈本敏男(日籍)、布罗克斯(美籍)。

  7月22日,秦德纯第一次出庭,首先向法庭提交了《日本侵略华北》及《七七事变纪实》陈述书,对于日本策动察北事件、分裂冀察,进而发动七七事变,侵略华北的经过进行了详细陈述。接着,被告辩护律师在四天时间内相继登场,轮番提问,频频刁难。当时《申报》的报道以《辩护人一再进攻,秦将军单骑舌战》为题,形象说明了法庭激辩的情形。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甲级战犯审理中

  法庭上的唇枪舌战:五问“七七事变”

  东京法庭上,关于“七七事变”被告辩护律师的质询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察北事件

  7月22日,辩护人太田诘问证人:察北事件是否因日军官兵四名,被张北县守城兵举枪射击,横加殴打的结果?事件解决是否日方为维持和平作相当让步之结果?对此,秦德纯进行了驳斥,指出察北事件系日军擅入张北县并不接受中方检查所致,且中方并未开枪;所谓秦土协定,实无其事,系证人奉中央命令与土肥原协商之暂时解决事件的办法,是中国政府为求得和平让步之结果。

  关于成立冀察政务委员会及华北自治运动

  7月23日,太田提问:冀察当局是否都赞成成立冀察政务委员会及华北自治运动?证人回答说,宋哲元将军同意成立冀察政务委员会,是为维持平津地区之和平与秩序,但决未赞同此区域内之自治运动。太田进而出示宋哲元赠送土肥原的一幅字画,说明是宋向土肥原表示感谢的礼物。秦德纯指出,此为宋赠送土肥原离开中国时的纪念品,是两国官员交际上普通之事情。

  伊藤接着诘问:宋哲元、韩复榘以及证人是否出席天津西湖饭店召开的中国大亚细亚协会发起人会?证人回答:均未出席。

  关于日本华北驻军演习之条约根据

  7月23日,美籍律师瓦伦诘问证人:依据1937年10月6日国际联盟报告书,在1937年7月日本在华北驻军计为7000,此项驻军权系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又据 1902年《辛丑条约》所附协定,外国驻屯军有野外演习之权,不须通知中国政府,证人何谓在卢沟桥事件前,日军演习违背国际法?秦德纯回答说:因我方曾与日驻屯军约定,日军演习前必须通知我方,比如前宛平县长即与日驻丰台部队长订有协定。

  瓦伦进一步质问:中国地方当局没经中央政府许可,竟可置国际条约于不顾,自行另订协定?当地部队长官之口头协定或绅士协定违反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吗?证人回答说:此协定是为维持和平与秩序,并不违反国际法之精神,如演习前没有通知,人民易生混乱,秩序将无法维持,势将违背国际法或《辛丑条约》之精神,因《辛丑条约》规定之外人铁路驻兵权原为维持铁路沿线之和平与秩序及通海交通。

  瓦伦又诘问:证人说日本在中国驻军数量较其他国家为多,此是否因中国军队无纪律,及匪贼滋扰,日侨之生命财产受害较重之缘故?证人回答:自《辛丑条约》后,华北并无不安状态,日侨亦无受害之事,在七七事变时华北秩序很好,此为各国侨民周知之事,反之,日本阴谋侵略中国,故意以华北不安定为口实,较其他国家多派驻兵。

  瓦伦见无隙可乘,进一步提高嗓门:我要证人答复,日侨生命财产损失是否较他国为重,如果较重,则日本自然有多驻兵保护的必要。这时,审判长以此非问题所在,证人毋庸作答,打断了瓦伦的提问。

  关于中国军队是否均服从中央政府之命令

  7月23日、24日,瓦伦连续两天反复列举1931年李顿报告书的内容,就中国军队是否服从中央政府问题质询证人,提出:中国带兵将官各自拥有其独立之支配权,与各文明国家之军事指挥系统不同,下级军官并不遵守蒋委员长命令,是否事实?李顿报告书所述中国各地军人私自拥有军队,因而时常发生内乱与共产党的威胁,以及中国军队指挥官之调动困难等情况是否属实?秦德纯回答道:中国军队与各国军队相同,无论何种部队均服从中央命令。李顿报告书所述,本人原则上同意,但报告书作于1931年,卢沟桥事变发生于1937年,其间相距数年,报告书所述纵属事实,但在事变发生时,冀察政务委员会管辖之地方治安甚为良好,并无匪贼及共产党滋扰之事,军队均在军队统率之下。

  瓦伦又以地方拥有自治权问题继续纠缠,并故意询问1931年至今,地方自治政权如何变化?证人回答道:自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后,华北地方政府完全服从中央命令,并无自治政权。现在状态则有点复杂。瓦伦反问道:七七事变发生时事态不复杂吗?审判长以所问问题无价值,证人毋庸作答,制止了瓦伦的提问。

  关于卢沟桥事变发生的原因

  关于卢沟桥事变发生的原因,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的质询涉及经济、政治和军事方面。

  经济方面。7月24日,瓦伦又以李顿报告书中日本因中国无秩序,在华经济利益较其他国家损失为重作为证据,质问这是否是导致战争发生的原因。审判长以证人已对李顿报告书进行了答辩,辩护人毋庸对此质询为由拒绝了瓦伦的询问。7月25日,被告辩护律师布罗克斯与审判长之间就导致日本发动战争的原因进行了辩论。布罗克斯提出,日本商业利益受到损害,使日本进入战争。审判长指出,他国经济之发展,不能作为日本诉诸战争之理由。布罗克斯指出起诉状第三部分以日本之经济侵略为起诉理由,所以不能限制对该问题的质询。审判长回答道,经济的侵略并不犯罪,法庭已予判定。并进一步声明,此种反对询问不许再进行。

  政治方面。 7月25日,被告辩护律师冈本敏男诘问:1935年6月蒋介石发敦睦邦交令,11月宋哲元发令弹压反日秘密团体,是否针对的是华北排日运动?西安事变后,国民党是否采取容共抗日之政策?证人回答:当时华北并无排日运动,这些举措主要为劝告国民善邻友好,维持中国、亚洲及全世界的和平。西安事变后,国共双方协力防备日本之进一步侵略。

  军事方面,是此次质询的重点,也是直接涉及七七事变的核心问题,为了说明问题,不妨将双方之间的问答归纳摘录如下:

  7月24日,被告辩护律师林逸郎出庭质询。

  问:7月9日中国下动员令,你知道吗?

  答:未接到此项命令。直至7月29日为止,中国并未下动员令。

  问:9日之协定(37师调防)是否将卢沟桥事件解决?26日,日军是否以和平的方式要求37师调动?

  答:我方愿意实现此协定,但11日日本内阁决定向华北增兵。7月26日,日本以最后通牒要求37师于24小时内离开北平。

  问:中国是否以此生怒,乃开始全线攻击,并攻击丰台日军吗?

  答:战争自7月7日实际已经开始。14日,日本大规模增兵。7月9日之协定,应调动之37师是驻卢沟桥之小部分,而非该师全部,驻卢沟桥之小部队于10日已移驻他地,但日本要求37师全部移动,实则为侵犯中国之主权,中方无法妥协。

  问:中方是否先以大军发动大规模之攻击?可以外交手段局地解决之问题,竟不得解决,责任是否在中方?

  答:是首先日本调动关东军入关,由天津而丰台,由丰台而卢沟桥,并非中国发动大规模攻击战。故责任在日方。

  关于土肥原与九一八事变之关系,以及田中奏折之真伪问题

  7月23日,太田在法庭上诘问证人:九一八事变前数日,土肥原已去东京,证人陈述书何以断定九一八事变应由土肥原负责?7月24日,瓦伦也以同样的问题进行诘问。秦德纯回答:关于土肥原策划九一八事变的事实,本人系从中日友人以及政府所得之情报与新闻中断定。事变前约五日,友人张君与柴山在北平中山公园告诉我,土肥原正前往东北从事大计划,而这两人,我与土肥原均认识。瓦伦进一步发问:证人自身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秦德纯回答:关于七七事变,本人亲自与土肥原交涉;关于九一八事变系由张君及其他友人谈话与新闻中得知。瓦伦说:这些友人可谓并不具备九一八事变之知识。答:本人系为七七事变作证的证人,并不是为九一八事变作证。

  诘问至此,瓦伦十分不满,向法庭陈述:证人不答复质问。审判长回答说,证人对各种问题俱已经答复,辩护人应该感到满意。瓦伦说:证人尽力逃避质问要点,重要关键处均不作答;如法庭方面认为满意,我只好满意,不愿再问。审判长答道:如法庭认为证人隐匿事实,可强迫其答复。

  7月23日,太田以证人陈述书中提及的田中奏折的真伪问题诘问证人。证人回答:该书系在中国印刷的流通极广的小册子,至于该书的真伪,系另一问题,但日本侵略东北渐次及于华北、全中国最后竟进攻珍珠港,则为不可否认之事实。

  为秦德纯正名:证人表现可圈可点

  以上为当时秦德纯出庭作证时辩护方所质询的主要问题。从法庭记录分析证人和辩护方在庭上的问答,可以看出具有几个不同的特点。

  在证人方面,对于辩护方的诘问,对其亲身经历的事件,如察北事件,日本对冀察当局的压迫以及分裂华北的阴谋、七七事变的爆发及与日方的交涉,其回答均有理有据,思维清晰,可以说是做了充分的准备。对于其未经历的事件,如九一八事变及其与土肥原的关系,其回答略显含糊,证据不足。而在辩护方方面,其诘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极力为罪犯辩护,并把战争的责任均指向中方,或其他国家。在态度方面,辩护方一再采取拖延战术,故意纠缠于细节不放,或发问漫无边际,东拉西扯。尤以美国律师布莱克勒最为恶劣,因此其诘问也一再被审判长制止,甚至遭到检察官的抗议。

  7月24日,在法庭上,布莱克勒故意问证人,察北事件移至天津交涉,不知在何日?证人亲自与天津日军交涉吗?土肥原是代表日本军司令部吗?审判长不得不打断其提问,并表示这些问题无答复必要。25日,布莱克勒又故伎重演,向证人提出中国从外国获得军需品及武器弹药援助问题。审判长忍无可忍,质问他:追寻中国武器之来源与本案有何关系?布莱克勒不仅无丝毫收敛,反而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中国之内乱实由外来军需品之供给,各国势力互相纷争,使中国形势愈益混乱,日本侨民之生命财产大受损失,进而日本被迫退出国联等等;被告系因上述情形,不得不有所动作。审判长严厉斥责道:辩护人所言均系泛泛的演讲词,并无证据,纯粹浪费时间。并警告说,任何辩护人不得如此。但布莱克勒狡辩道:因法庭审案习惯不同,美国裁判,凡与案件相关的事情均可提出。接着他又向证人提一问题:1937年前中国军队内是否有外国陆军军官任职。这次,引起检察官的抗议:此与案情无关。

  根据法律记录可以看出,秦德纯在东京法庭上的证词是有理有据的,并非空言无据,不仅没有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的言辞,更没有“差点被轰下台”的事情,其态度也是得体的。反之,是辩护方在法庭上的言行深为法庭摈斥。

链接:秦德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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