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自供:供住沂水城时,被称为渡边司令,自1937年4月27日至1940年2月,扫荡沂水一区,围村附近村庄,在前后马荒村、宴家铺一带杀死群众3人,抢去牛驴12头,大锅50口,粮食一万多斤,烧毁房子3000间。
在沂水六区大杜庄建据点,该犯打死群众4人,破坏酒店1间,抢去粮食226800多斤,牛驴5头,酒3000多斤,油4500余斤,花生15000余斤,衣服1200件,抢去群众自卫匣枪一支,大枪四支,子弹2000余枚,烧毁房子40余间。
1939年至1940年,在山东省沂水县,该犯率领扫荡十六区唐庄、马庄等30余村庄,杀死群众28人,抓走壮丁8人,送往东北。打伤4人,强奸妇女4人,另有十八岁的闺女被轮奸致死。抢去牛驴400多头,羊两千余只,粮食共25万斤,被子200床,衣服1万多件,猪8000多头,鸡2000只,布6000多尺,烧毁房子2365间,砸毁大锅2000余口。
1940年十月初十,扫荡十大区曹宅、河南、唐庄等三十余村残杀群众14人,毒打致残废者2人,抢去牛驴100多头,羊1800多只,粮食3万斤,衣服1000多件,猪1000头,鸡近千只,布、丝一宗,苹果2000多斤,抢去和砸毁大锅600多口,烧房子461间。
该犯驻牟平城时,曾抓八路军工作人员囚入地下室用洋狗撕咬,或施以灌凉水、火油等非人性的酷刑拷打。以这种办法致死者,不计其数,并作情报工作。
1942年在山东省峄城县,该犯曾带队出发到该县四古邵一带,捕农民8名,到峄城县北,全部用刺刀刺死。
1938年2月至1940年,该犯在昌乐县十、十一、十二等三个区,在村上勇二的指挥下,清剿游击队,并在平源村一带奸淫烧杀,被杀148名,妇女被杀17名,烧房子1085间,抢牲口288头,强奸妇女1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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