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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郦玉明 撰   2022-06-20 09:14:04

  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下简称临时政府)是在日本帝国主义操纵下,由北平、天津和华北各省维持会于1937年12月在北平成立的汉奸政府。该政府由行政、议政、司法3委员会组成。行政委员会代表临时政府并掌行政权,议政委员会掌立法权,司法委员会掌司法权。1940年3月汪伪国民政府成立,临时政府即宣布解散,其职权为华北政务委员会所替代。临时政府3委员会及所属厅局机构设置和职掌如下:

  (一)行政委员会

  行政委员会是临时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职权为:通过行政委员会会议议决提出于议政委员会之法律案;政府预决算案;宣战、媾和、缔结条约案;议决特赦、减刑、复权案;议决所属机关简任官员之任免及所属机关权限争议案等。行政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5人,委员长、委员得兼任所属各部部长。该会聘有顾问、参议、咨议及日籍专员。行政委员会由行政、治安、教育、法、赈济5部组成。会内设秘书厅、调查和审计2处。其职掌如下:

  秘书厅:设秘书长1人、秘书2人,下设文书、总务2科,办理会内有关文书、总务等事项。

  调查处:设调查员若干名,办理各地方行政状况调查事项。

  审计处:设审计员若干名,掌理预、决算监核事项。

  1938年3月,行政委员会增设建设总署,职掌公路、水利、都市等工程建设事务。设署长1人,综理总署一切事务。下设有总务、公路、水利、都市4局,掌理道路之调查、计划、建设、改良及指导;河流、运河、港湾之调查、计划、构筑、疏浚、维护及指导;都市计划‘土木事业之指导监察;以及所管事业费预决算等事项。

  1938年9月,行政委员会增设铨叙审查会,执行关于公务员任用、甄叙事项。增设事务处,掌会计、庶务、交际事项。另外,原行政部所辖之外务、交通2局和建设总署,直隶于行政委员会,分掌外交、交通事务。

  1938年10月,行政委员会增设情报处,办理国内外宣传及情报搜集事宜。

  至此,行政委员会内部机构计有秘书厅,调查、审计、事务、情报4处,外务、交通2局及铨叙审查会,建设总署。

  行政委员会所属各部均设总长1人,综理各该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属机关;次长1人,辅助总长处理部务;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分掌部务会议、机要事项及长官交办事宜等;参事若干人,撰拟、审核该部之法案命令(法部参事编纂法制)。

  各部部内机构设置及职掌如下:

  1.行政部

  行政部于1938年1月成立,掌理临时政府统治区内不属其他部的行政事务。行政部下设总务、内务、外务、财务、实业、交通6局。

  总务局:掌理该部文书、印信、人事、统计、会计、庶务等事项。

  内务局:掌理地方行政及经费;行政区划;地方官吏考核、选举;户籍、国籍、移民;地政;水利、水灾防御;警察、民团;出版物;礼

  ?制;宗教;名胜古迹;禁烟、医药卫生等事项。

  外务局:掌理政治、通商管辖等交涉;保护中外侨民及游学;订立及解释条约;国际公会、赛会;对外交际、宣传、情报等事项。

  财务局:掌理财政、金融;财务人员考核;海关业务及关税;盐务;税务;土地、官产、沙田管理;公债、证券等事项。

  实业局:掌理实业行政;技术人员考核;农业、渔业、森林之保护、监督;垦荒;农业银行及合作;农佃纠纷;国营工商业管理和民营工商业保护、监督;工业专利;工业品、商品检查、试验;商业登记、商标注册及商业团体;对外贸易;度量衡制造、检查、推行;矿业之监督、保护、奖进;矿权、矿区税、矿术等矿业事项;工厂、矿场监督、检查;国际劳工等事项。

  交通局:掌理交通行政及技术人员考核;铁路、公路及陆上运输业之监督、管理;电信、电报、电话;民营电气;邮务及邮政储金汇业;国营航业,航路及水上、空间运输之监督、管理等事项。

  1938年2月,行政部为处理蒙、藏、回部事务,于内务局下增设蒙藏事务处。其主要职掌为:向蒙、藏、回部各地方宣达“中央”政令;处理蒙、藏、回各地方政府及其重要人员与“中央”政务上之接洽,过往北京等地之招待、旅京人员之接洽;蒙、藏地方呼图克图及喇嘛转世之掣瓶事项;喇嘛寺庙、法物、庙产之监察、保管;北京及五台山等处喇嘛口粮核定等事项。(1938年9月,行政部撤销时,蒙藏事务处划归内政部)。

  2.治安部

  治安部于1938年1月成立,管理临时政府统治区内之治安事务。部内设有总务、建制、保卫、教练、经理5局,各局均分设2科。

  总务局:掌理该部职员任免;公布部令、典守印信及收发文电;会计、庶务、公物管理等事项。

  建制局:掌理部队编制、编遣、征调及章制服式等事项。

  保卫局:掌理治安计划及团队调遣,风纪整饬及警卫配备事项。

  教练局:掌理团队、学校之教育训练,图书编审及检阅、演习等事项。

  经理局:掌理饷械之筹置、保管、运输;服装、粮秣之整备、稽核、检查;团队经费之出纳、统计事项。

  1938年10月,临时政府决定在内政部警政局未设立前,于治安部下设警政局,办理警察事务。局下设警务、保安2科,分掌警察制度之厘订;警察机关之设置;警察官吏之任免、成绩考核;警察经费和警察教育;警备、警卫及行政警察、保甲、刑事警察、外事警察、特别高等警察、防空等各项事宜。

  3.教育部

  教育部1938年1月成立,管理临时政府统治区内之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务。部内设总务、文化、教育3局。

  总务局:下设文书、统计、会计、事务4科。掌理文件收发、分配、撰拟、保存;公布部令、典守印信;职员进退;编制统计报告;该部经费之预、决算及会计;各机关经费及会计稽核;庶务等事项。

  教育局:分设高等教育、普通教育、社会教育3科。掌理大学教育、专门教育、国外留学、学位授予、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幼稚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民众教育、补习教育、低能教育、残废教育及识字运动、公共体育等事项。

  文化局:分设管理、计划、审查3科。掌理图书馆、博物馆等建筑;图书仪器及其他教育用品审查、核定;文艺、美术、音乐及通俗礼仪等事项。

  4.法部

  法部于1938年1月成立,管理临时政府统治区内之法制及司法行政事务。部内设总务、编纂、法务3局。

  总务局:下设文书、人事、会计、庶务4科,掌理文件收发、分配、撰辑、保存;公布部令,典守印信;所属机关职员任免、惩戒;司法机关之设置、废止及辖区划分、变更;司法人员训练、教育及律师事项;该部经费预、决算及会计;司法经费及稽核罚金、没收赃物;

  直属各机关会计及该部庶务等事务。

  编纂局:下设调查、编译、审订3科,掌理法律命令之拟定及审定;礼制之撰定、审定;法制调查、各国法制之翻译及法律命令正本之保存事项。

  法务局:下设民事、刑事、监狱3科,掌理民、刑事诉讼、审判之行政;检察行政;非讼事件及司法机关所管登记事项;公证;特赦、减刑、复权、执行、刑罚、缓刑及保安处分事项;国际引渡犯罪;监狱之设置、废止及管理;监狱官吏之监督;犯罪人管理及出狱人保护等事项。

  5.赈济部

  赈济部于1938年1月成立,管理临时政府统治区内之赈济事务。部内设总务、赈务、恤养、卫生4局。

  总务局:下设3科,掌理典守印信;文件收发、分配、保管;公布部令;该部及所辖机关职员任免;统计、经费预、决算、会计、庶务等事项。

  赈务局:下设3科,掌理灾民救济计划、赈济工作实施;急赈事项;灾区食物调节、接济、运输;赈款筹集、分配;赈款用途之监督、审核;灾情调查、报告之审核等事项。

  恤养局:下设2科,掌理灾区、灾民之善后及实施事项;灾区之天灾、匪患预防;农林复兴;工赈;合作及互相事业之组织及指导;灾区之养育济贫;灾区内赈济院、工艺厂之组织与指导;灾区慈善团体许可与取缔等事项。

  卫生局:下设2科,掌理灾区公共卫生;灾区卫生机关之组织与指导f疾病治疗、传染病预防;灾区医学团体及医药业之许可、取缔事项。

  1938年6月于赈济部下设中央防疫委员会,统制所属各区防疫机关与计划,预防及扑灭急性传染病等事宜。该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若干人。办事机构为常务委员室,设秘书1人,事务系主任1人,联络系主任1人,情报宣传系主任1人。

  1938年4月,行政委员会增设实业部,原行政部实业局裁撤,其职能划归实业部。部内设有总务、农业、工商、渔牧、矿业、合作6局。

  1938年9月,行政委员会调整机构,裁撤行政部和赈济部,原行政部之内政、财政两局扩组为内政部和财政部,总务局改称事务处,与外务、交通2局改隶于行政委员会,另增设赈务委员会。至此,行政委员会内部机构为:秘书厅,调查、审计、事务、情报4处,外务、交通2局,建设总署及铨叙审查会。组成机关有内政、财政、治安、教育、法部、实业六部及赈济、防疫2委员会。

  扩大之财政部设总务、税务、公债、国库、会计五局,分掌原财务局所掌事务。扩大之内政部设总务、民政、警政(缓设)、礼俗、卫生5局,掌理原内政局所掌事务和原卫生局所办事项。新设之赈济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由内政部总长兼任,或由政府特派大员任之。委员若干人由政府选派,并指定其中3人为常务委员。内部办事机构为赈务处,设处长1人,办理会内一切赈务事宜,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下设救济、调查2组,分掌原赈济部赈务、恤养2局事项。

  193g年7月行政委员会将所属各局改称各司。财政部税务局因改司后与海关税务司相混淆,故改称赋税司。另外,实业部增设劳工局,掌理有关劳工之指导、保障、劳资等事项。

  (二)议政委员会

  议政委员会是临时政府最高议政机关,1938年1月成立,其职能为:议决施政方针、法律案、预决算案;特任官任免;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案。该会设委员长1人,常务委员5人,委员若干。会内设秘书厅,处理会务。设秘书长1人、秘书3人,厅内分设总务、文书2科,掌理该会经费之预算及会计;统计报告;会议记录;文件收发、撰拟、保存;公布法令;典守印信及该会人事、庶务等事项。

  (三)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是临时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于1938年1月成立,

  主要职能为:议决、统一解释法令;变更判例;提出于议政委员会之主管事项;所属各机关简任人员之任免等事项。司法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5人。司法委员会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会内设秘书厅,置秘书长1人,指挥监督所属,秘书4人,掌理会议记录及会内文件。厅下设总务、甄核、统计3科,掌理文书之收发、分配、编制、保管;典守印信;人事;经费、出纳及所属机关经费之稽核;所属各院会收结案件统计报告、经费统计报告等事项。

  1.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掌理临时政府统治区内行政诉讼之审判事务。行政法院置院长1人,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兼任评事并充庭长。设1-3庭,每庭置庭长1人,除由院长兼任者外,余就评事中遴任,监督各该庭事务并定其分配。每庭置评事5人,掌理审判事务。每庭评事应有曾充司法官者2人,前项评事得由最高法院推事兼任。另外,置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5-10人,掌理记录、编卷、撰拟、统计、会计、收发及典守印信等事项。

  2.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管临时政府统治区内简任职以上公务员及“中央”各官署委任公务员之惩戒事宜。设委员长1人,综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委员9-11人(其中法官应占5-7人),由现任简任职,年满四十岁,于政治、法律有深切之研究,并任或曾任简任职公务员2年以上或荐任职公务员5年以上者兼充。另外,置书记官长1人,得由司法委员会秘书长兼任,掌理典守印信、分配案件。书记官4人,由司法委员会职员兼任,办理记录、编卷及其他事务。

  惩戒事件之审议应有委员7人出席,审议时由委员长指定1人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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