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上海大道市政府
民国二十六年11月9日,日军在上海浦东组织伪上海大道市政府,于民国二十七年4月28日取消。
2.伪南京自治委员会
民国二十六年12月23日在南京成立,二十七年4月24日取消。
3.伪杭州治安维护会
民国二十七年1月1日成立。伪维新政府成立后,于同年6月10日解散。
4.伪武汉治安维持会
民国二十七年10月25日武汉沦陷后,日军即组织了“武汉治安维持会”。次年4月20日取消。
5.伪武汉市政府
民国二十八年4月20日,伪武汉市政府在汉口成立。民国二十九年10月3日由汪伪国民政府改组。
6.伪湖北省政府
因武汉市伪市长张仁蠡与伪参议府议长何佩瑢两人间素有矛盾,日本人分而治之,实行省市分治。民国二十八年11月5日,在武昌组建伪湖北省政府。民国二十九年10月3日由汪伪国民政府改组。
7.伪广东治安维持会
民国二十七年12月10日在广州成立,同月21日取消,改立伪广东省政府。
8.伪广东省政府
民国二十七年12月21日伪广东省政府成立,设正、副主席各1人。
9.伪维新政府
民国二十七年3月28日,由日军策划的伪维新政府在南京成立。其统治区域为江苏、浙江、安徽3省及上海、南京2特别市。所谓的《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政纲》第一条即宣称“实行三权鼎立之宪政制度,取消一党专政”,表示不是南京国民党政权的继承者;并宣称将“切实防剿共产,使赤化不致危及东亚,以定国本而消乱源”,“外交以平等为原则,以不丧权为主旨,促进中日敦睦以巩固东亚和平,并顺应世界现势,确保缔约各国之永远睦谊”,其实质为反共卖国、投靠日本侵略者。伪政府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未成立)等机构。省设省长1人,总揽全省政务,监督所属职员,伪省政府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实业、秘书等厅。该“维新政府”在汪伪国民政府出笼前夕,于民国二十九年3月29日宣布裁撤。
在“维新政府”的行政区划中,最显著的是设立道,实行省、道、县三级制,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条例。5月28日,首先公布《省政府组织条例》,规定“省政府受维新政府之命令,于省之区域内为该省行政最高机关”;“省政府于不抵触维新政府之法令范围内,对于省行政事项得发布省令,并制定省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限制人民自由及增加人民负担者,非经维新政府核准,不得施行”;“省政府设省长一人,特任,综理全省政务并指挥监督所属道县市等各机关及其职员”。
同年6月28日,公布《道组织条例》、《县组织条例》。《道组织条例》共14条,规定:“第一条,道之管辖区域为旧道尹所管区域,或由省长酌量变更咨请内政部核定,转呈行政院呈准维新政府公布之。第二条,道设道尹一人,简任,隶属省长,管理所属各县各机关行政事务。第三条,道尹得由省长特保,呈请政府任命之。第四条,道尹依法律命令执行所属行政事务并受省长委任监督道区内各项行政事务。”《县组织条例》规定:“县之区域依其现有之区域”,“县之废置及县区域之变更,由省长绘具图说,咨请内政部核定,转呈行政院呈准维新政府公布之”,“县设县知事一人,荐任,为一县行政长官,隶属于道尹之下”。
同年8月8日,公布《普通市组织条例》,在设市条件上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似:“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各项之一者设普通市,隶属于省政府:一、人口在三十万以上者;二、人口在二十万以上,其所收入营业税、牌照税、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地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者。”对于南京、上海这两大城市,伪维新政府没有立即设立市政府,而是先委任过渡性质的市政督办。民国二十七年4月1日,任命伪绥靖部长任缓道暂行督办南京市政;4月22日,派苏锡文暂行督办上海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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