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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通讯社简章
来源:载1927年《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全部》   2018-11-01 15:36:04

  第一条 本社以阐明三民主义,研究国际政治、经济状况,及介绍革命学说,传播革命消息为宗旨。

  第二条 本社设记者一员,由宣传科编辑股员一人兼充之,负采访新闻,拟发社稿之责。司书一员,由宣传科司书一人兼充之,负缮写文稿之责。

  第三条 本社所发出之社稿,应注意左列各项:

  一、凡本校校内消息,认为必须发表者。

  二、凡本社所收到一切论文,认为重要者。

  三、凡本校高级长官之重要演讲稿,或其他特别讲演者。

  第四条 凡本社社稿,须经宣传科科长或主任审定后,方得发出,有关于军事秘密者,尤须特别慎重。

  第五条 凡遇本校(或校外可能时)各种集会,各种重要典礼或特别讲演时,本社均得派记者记录。

  第六条 凡遇本校临时发生之特殊或各种传说之事故,本社须尽可能派记者探访其原委。

  第七条 本社记者,有出席旁听本校各种行政或党务会议之权。

  第八条 凡本社每月所探得各种消息,或记录之讲演稿,及收到其他通讯社之社稿、论文等,须先呈编纂股长审查,稿件太多时,得指定重要部份先行整理。

  第九条 本社得请本校政治教官负责撰拟有系统的论著、翻译外报所载之重要材料或社论。

  第十条 本社得在各重要城市聘请通讯员,或与其他政治部商订交换新闻稿件。

  第十一条 凡本社职员及各部队政治指导员,均为本社社员,有供给新闻稿件之责。

  第十二条 本社得向各部队函请指定义务通讯员,定期供给本社稿件。

  第十三条 本校各学生队、学员队、高级班及入伍生各团营、军事教导队,学生军,至少须备指定学员或学生一名为本社通讯员,供给新闻稿件。本社得依其通讯成绩酌予奖酬。

  第十四条 本社有函请各部队政治指导员或备部处队主管官,供给本社新闻稿件之权。

  第十五条 本社得请国外同志为本社驻某国通讯员。

  第十六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适事项,得呈请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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