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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水陆巡察队组织简章
来源:载1936年《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史稿》   2018-11-01 18:31:44

  (一)定名黄埔水陆巡察队。

  (二)宗旨维持本岛安宁秩序及军纪风纪。

  (三)组织以特务营,炮台之兵联合组织之。设队长一人,副官二人,分队长四人,书记一人,录事二人,巡察兵四队,伙夫二人。

  (四)性质具有水陆警察,及陆军警察,宪兵三种。

  (五)经费由管理处支给,兼职不得支薪。

  (六)交通电船一、差艇二。

  (七)区分本岛分三区域,另附图说明,海上警察以本岛海面周图为限,不再分区。

  (八)责任及权限队长有监督指挥所属官兵之权,副官辅助队长诸般事项之执行,分队长管辖区内一切事宜。

  (九)业务:

  1、维持本岛安宁及稽查盗匪形迹可疑者;

  2、防止叛党及意图不轨者;

  3、编查户口,编查船舶;

  4、其他业务参照水陆警察及宪兵服务规则,关于紧要者施行之。

  (十)巡察次数每日巡察次数及兵力之支配,由队长酌量情形定之。但夜间巡查,照日间加多海面小艇,应指定泊场地点。每晚七时后,除指定地点外,不得停泊。

  (十一)赏罚照《革命第一军法规》第十章三十五节宪兵条例办理。

  (十二)使用兵器之情况

  1、受暴行为图自卫计不得已时;

  2、遇纠众行暴,非用兵器无镇压手段时;

  3、防卫人民土地及其他物件,非用兵器无他手段时。

  (十三)报告通常事项报告要塞司令部;紧急事项,先报告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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