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名黄埔水陆巡察队。
(二)宗旨维持本岛安宁秩序及军纪风纪。
(三)组织以特务营,炮台之兵联合组织之。设队长一人,副官二人,分队长四人,书记一人,录事二人,巡察兵四队,伙夫二人。
(四)性质具有水陆警察,及陆军警察,宪兵三种。
(五)经费由管理处支给,兼职不得支薪。
(六)交通电船一、差艇二。
(七)区分本岛分三区域,另附图说明,海上警察以本岛海面周图为限,不再分区。
(八)责任及权限队长有监督指挥所属官兵之权,副官辅助队长诸般事项之执行,分队长管辖区内一切事宜。
(九)业务:
1、维持本岛安宁及稽查盗匪形迹可疑者;
2、防止叛党及意图不轨者;
3、编查户口,编查船舶;
4、其他业务参照水陆警察及宪兵服务规则,关于紧要者施行之。
(十)巡察次数每日巡察次数及兵力之支配,由队长酌量情形定之。但夜间巡查,照日间加多海面小艇,应指定泊场地点。每晚七时后,除指定地点外,不得停泊。
(十一)赏罚照《革命第一军法规》第十章三十五节宪兵条例办理。
(十二)使用兵器之情况
1、受暴行为图自卫计不得已时;
2、遇纠众行暴,非用兵器无镇压手段时;
3、防卫人民土地及其他物件,非用兵器无他手段时。
(十三)报告通常事项报告要塞司令部;紧急事项,先报告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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