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会以训练士兵工夫,使之认识本党主义和政策,确定革命观点,思想行动日趋于革命化为目的。
(二) 本会以政治部职员五人,经理部、管理处职员各一人,校属各部处各党部各推出一人,备学生队、各队队党部各推出二人,及管理士兵委员会全体委员组织之。
(三) 本会分左列三股:
一 教育股由政治部委员三人,及党部全体委员任之。以政治部委员一人为主任,倘人数不敷分配时,得由本会临时添聘之。
二 事务股以政治部、管理处、经理部委员各一人任之,以经理部委员为主任。
三 管理股以管理士兵委员会全体委员任之,以管理处委员为主任。
(四) 本委员会设主席委员一人,由政治部总务科长兼任,其职权如左:
一 召集各股委员会议及全体委员会议。
二 督促会务之进行。
三 开会时为主席
(五) 本会各股之职掌:
一 教育股
1 教育计划之拟定;
2 教育课目之订定;
3 教材之选择;
4 教育之实施(教育与讲演)。
二 事务股
1 公文、函件、布告等之拟缮。
2 教授地点之规划,文具书籍器物之设备。
3 士兵工夫名册之调制。
4 其他一切交际事项。
三 管理股
1 风纪之整饬;
2 内务之整理;
3 卫生之注意;
4 赏罚之执行。
(六) 编制按照校属各地区及人数分为若干班,再按程度分为若干级,其编配与地点另表定之。
(七) 上课时,须由各该部处队管理委员率队集合,对于讲堂秩序之维持,须负完全责任。如有无故旷废功课者,得惩罚之。
(八) 本会对于品行端正,服务勤奋,政治知识特别优良者,得由本会通知各部处团队酌量提升,或保送相当学校。
(九) 书籍文具及器材等,概由本会议定数量,商请经理部购办。
(十) 本委员会须编辑插画、壁报及隔日刊等,以供士兵工夫之阅览,并于可能时得酌设画报阅览室。
(十一) 本会教育计划,及教授大纲另定之。
(十二) 本条例有未尽事宜;得提出政治工作会议或校务会议修改之。
(十三) 本条例白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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