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體版 正在载入当前时间...
首页 > 黄埔军校 > 黄埔校史 > 规章制度 > 内容正文

黄埔本校政治部政治指导员条例
来源:站长王坚整理   2018-11-01 19:11:07

  一、为辅助本校政治教育与各种政治工作能于革命的意义之下更适合各部队官长与学生的需要,各部队设政治部、政治指导员。由政治部遴选相当人才,推荐校长任命之。

  二、指导员在工作上对政治部负完全责任其职权如下:

  A、考察各部队政治教育与各种政治:工作之实际效果与影响,随时报告政治部,以供改进工作之参考。

  B、调查各部队官长学生对于政治教育与各种政治工作之意见,随时报告政治部,以便解释或可酌量采纳,以为改进工作之标准。

  C、调查各部队军纪风纪状况及部队中临时发生的各种重要问题,报告政治部,以便于教育宣传上可以根据实际材料与学生以切实的训练。

  D、收发政治部各项讲义、文件,以及宣传的书报,务须于收到后迅速传达于每个学生,不得积压延误。

  E、收受学生质问或文稿,迅速转送政治部。

  F、调查政治教官出席缺席次数,每周报告政治部。

  G、主持政治讨论会与政治工作实习事务,考核其成绩。

  H、受政治部之命令与各部队官长交涉一切。

  三、指导员在部队中应与该部队长官发生亲密的关系,尊重并协助维持部队中之风纪军纪。

  四、指导员应当常川驻在部队中,非得政治部允许,不得请假擅离职守。

  五、指导员非得政治部同意,不得擅自向各部队长官学生正式发表意见。

  六、指导员每星期由政治部召集会议一次,报告工作,讨论以后进行方法,接受政治部之指导。

  (1926年11月19日《黄埔日刊》)

Copyright ©2014-2023 krzzj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8022032号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821号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31-85531328 19118928111

纠错电话:15116420702(微信同号)

QQ:2652168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