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军事讲演分普通特别两种。
第二条 普通讲演期在贯输军官必要知识,每星期一、三两日下午七时在大花厅行之。凡本校各职员非由正式军官出身者,均须到场听讲。由各部、处、团、营、队主管长官查明造册,汇送教授部。
第三条 普通讲演由教授部主任禀承教育长意旨,规定演讲题目,指定教职员轮流演讲,讲义由演讲员于前星期拟妥,呈阅。
第四条 特别演讲专为介绍军事上特别或新学识,或报告各种战役经过,或其他军事上种种问题。演讲时间及地点临时酌定,凡本校各职员均须到场听讲。
第五条 特别演讲不设专员,凡本校职员具有第四条之识见者,得随时向教授部请愿演讲,或由教授部商允担任之,或由本校聘请其他军事机关人员来校讲演。
第六条 讲演员之成绩优良者,得由教授部主任呈报校长分别奖励。
第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全部》中册 1927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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