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职员,凡服务勤慎而无何种过犯者,均按本条例晋薪晋阶,但到差不满六个月者不得适用。
第二条 晋薪晋阶分两种:
一、按期晋薪晋阶各职员于法定期限,按照晋薪晋阶期限表(附表第一略),递次晋薪晋阶之谓。
二、拔擢晋薪晋阶各职员有特别劳绩或学术超越,而有干练长才者,不依法定期限而由各该管管长官,加具切实考语,呈请晋薪晋阶之谓。
第三条 本校职员已满晋薪晋阶期限表规定之期限者,适用按期晋薪晋阶办法。但无缺额时,只得晋支上一阶之初级薪,不得晋阶。
第四条 在晋薪晋阶定期内,有左列事项之一者,停止晋薪晋阶: .
一、休职、停职及额外人员之不服职务者。
二、禁闭或受刑事处分者。
三、无特别正当事由,而请假逾二个月以上者。
四、服务成绩不良者。
第五条 本校各级职员如有战事受伤或因公致病者,虽不能服务,亦得按期晋薪晋阶。
第六条 晋薪晋阶之定期考绩,每年分两次(六月及十二月终)。凡到差不满六个月者,依照第一条之规定,归入下期办理,但调用者其原有服务期间仍继续有效。
第七条 本校各职员之晋薪晋阶,由各该等长官将应行晋薪晋阶者造具履历(附表第二略)并声明理由,呈请该夺施行。
第八条 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采用拔擢晋薪晋阶办法,但不得越级。
一、战时在前敌著有特别勋劳者。
二、战时因人员缺乏,不能实行按期递进者。
三、平时劳绩卓著,或品学超越者。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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