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将贮藏库内各物,分类置放,然后详细检查,遇有锈污、霉烂、损坏之件,即须着手修理,或整顿之。此项手续限九月二十日以前完毕之。
(二)凡不能修理之废物,须另贮一室。
(三)第一库贮藏炮弹、火药及大炮附属品(即炮件);第二库贮藏新机关枪、新步枪、及子弹;第三库贮藏枪炮、及炮架空箱,各种枪炮,油布等物。
(四)办公室内,须备全库军实总清册一本,各库存收清册三本,(例如一二三库各一本);而各库亦须自备存付清册一本,以便核对。
(五)设兵器检查员一人,负检查各项军械、弹药之责。
(六)凡锈污、霉烂、损坏之件,如能修理者,须立即修理之。
(七)每库置库长一人,负保管整理之责。
(八)库长须恁军械库长及党代表之三联单照数发给。如有校长亲笔紧急命令,可不必经库长、党代表之盖印直接发给之。
(九)关于军械,弹药等重要物品,非经校长批准不得擅发。惟炮油、擦枪布等非重要品,军械库长党代表有权核发之。
(十)每月终,须将现存及付出各品造具清册,呈报校长。
(十一)每月终,由校长命令少校一人,党代表一人,少校以下一人,会同检查支付款项付存物品各账,是否核实,负责盖印。
(十二)关于工匠所需原料,所造物品及工资工作等项,须备专册记载。
(十三)各项支付单据,须经党代表负责盖印,凡非经党代表盖印之单据,概不作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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