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长奉派出差旅费,如赴他省及本省距离在百里以外者,可照《第一军法规》所规定之旅费表办理,惟来往省城附近各地,不能按表支给,只准支渡轮车艇各费,计每次往返:校官一圆五角,尉官一圆,士兵七角。如须越宿,其膳宿费须将旅馆单据附缴,惟校官每日不得过三圆,尉官每日不得过二圆,至个人应酬,留客、用膳各费,不能列入。
(二)野外演习,规定每日慰劳津帖:上校五圆,中少校三圆,上尉二圆,中少尉一圆五角,准尉八角、学生二角,兵夫一角。惟军需,军医、管理三处人员减半发给。
(三)野外测图,每日校官二圆,上尉一圆五角,中少准尉一圆,随从勤务兵四角,膳费包括在内。官长携带勤务兵,概应按照校官每员用一名,尉官两员共用一名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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