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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本校宣传队组织条例
来源:站长王坚整理   2018-11-02 18:36:00

  第一条 本校为图武力与民众结合,使武力成为人民之武力起见,特组织宣传队。

  第二条 每遇群众运动大会或纪念日及其他必要时,须派宣传队向民众宣传,其应派之数得由政治部决定之。

  第三条 宣传总队设总队长一人,由政治部宣传科指导股股长兼任。总队以下以学生队为单位设宣传支队,每支队设支队长一人,由政治指导员兼任。支队以下以队为单 位设宣传分队,每分队设分队长一人,由该全体队员互选充任。分队以下以区队为单位设宣传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该组全体组员互选充任。

  第四条 每组六人由该区队全体学生推举之,但每组至少须有一人能操粤语,以为演说时之翻译。

  第五条 组员、组长、队长皆每二个月改选一次,但上届被选之人下届亦得连选连任,各级改选时须由上级派员监督。

  第六条 所有宣传队人员政治部应随时加以特别训练,使对于宣传政策与方法皆能充分了解,庶可胜任愉快。

  第七条 政治部有授与宣传人员宣传任务及取缔宣传人员行动之权,对于宣传之纲领须负全部指示之责。

  第八条 宣传总队长受宣传科长之命,有指挥全部宣传队之权。

  第九条 宣传支队长受宣传总队长之命,有指挥所属寅传分队之权。

  第十条 宣传分队长受宣传支队长之命,有指挥所属各宣传组之权。

  第十一条 宣传组长受宣传分队长之命,有指挥所属各宣传组员之权。

  第十二条 宣传之方式通常为讲演、谈话、接洽、散布宣传品或张贴标语,但亦得适合当时之情况,举行各种联欢会或化妆讲演以利宣传。

  第十三条 每次派遣宣传队出发以前,政治部指导股须将各队各组分配地点绘图表明,宣传总队长须召集所派遣者解释宣传大纲,分发旗帜及一切宣传品,支队长须立即分发于各分队,分队长须立即分发于各组。

  第十四条 宣传时凡特定事件均须依照政治部之训示,如临时情况有变化时,宣传人员得适宜处理之,但以不违背党义军纪为限。

  第十五条 宣传总队长应巡视各支队宣传情形,并随时指示机宜。支队长必须巡视各分队宣传情形,并得参加讲演。分队长必须巡视各组宣传情形,并须参加讲演。

  第十六条 宣传组长负责领发并保管一切宣传工具及给养,各组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应觅代理人补充缺额,并报告宣传分队长。

  第十七条 政治部派遣宣传队时,由总队长递次通知支队长、分队长及组长,并同时通知训练部转知各学生队,各队各区队组长须依时召集所属组员听总队长、支队长之指挥,到达指定之地点,准备出发。

  第十八条 宣传以后,各级职员须依式填写报告表,递呈宣传科存查,报告表格式另定之。

  第十九条 宣传人员认为事实上有与所在地行政长官或军事长官联络之必要时,须先向政治部请示,如未得政治部之许可,不得与之发生任何关系。

  第二十条 宣传时所必要之费用及宣传品,由政治部供给给养,由经理部供给船只,由管理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政治工作会议修改之。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全部》中册 1927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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