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为慎选人才,撙节公款,杜绝猎取起见,特规定军官佐任用条例。
第二条 凡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无论何人,不得荐用及委用。
一、对本党主义不信仰者。
二、有不良嗜好者。
三、精神萎靡,不耐劳苦者。
四、有残病不能任事者。
五、品行不端,名誉不良,及曾受刑事处分者。
第三条 凡荐用及投效人员,须按照简明履历格式填写两份,呈候校长核交考试委员会考定之。
第四条 考试委员会组织条例及考试章程另定之。
第五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本校范围内,如有未尽之处,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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