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任用教职员,为慎选人才并考核其能否胜任,特订定本条例施行之。
第二条 凡荐用或投效人员,堪充本校教官或干部者,均须由教官资格审查委员或干部考试委员会之呈请,以校令委任之。
第三条 凡荐用或投效人员,既经委任到校服务,在一个月以内为试用时期,期满晋为代理。三个月以后始得补授实职,其学术品性卓异者,得由校令迳免除其试用。
第四条 军官佐在试用或代理期内,由该管长官随时考核其成绩平庸或不称职者,得呈请解除其职务,或延长其代理期限。
第五条 军官佐在服务期内,由试用晋为代理,或由代理补授实职,均应由该管长官呈请核准之。
第六条 军官佐在试用期内,一律支薪七成,代理期内九成。补授实职后支全薪。
第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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