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为整饰全校军纪风纪及一切内务,并处理临时发生事项起见,设置校值星官。
第二条 校值星官设正副各一员,司书一员,勤务兵二名。
第三条 校值星官以各部处主任、处长轮流充任。副校值星官由校值星官,指定所属之校宫轮充之。
第四条 司书、勤务兵由管理处指派,常川居住校值星室。
第五条 校值星官承校长或副校长,及教育长之命,执行值星期内一切任务。
第六条 副校值星官辅助校值星官处理一切任务。
第七条 司书管理缮写文件表册,及保管一切案卷事宜。
第八条 值校星官之任务如左:
(一)指挥监督各部处及校属各团队值星官服行职务,并诸项定则之实行。
(二)凡临时发生之一切事项,应迅速处理,但重要事件须迅即报告校长或副校长、及教育长核示。
(三)关于警戒及其他特别事宜,得指挥卫兵。
(四)如遇紧急时,得取非常处置,指挥各团队施行特别警戒,但须同时迅速报告。
(五)关于日记记载呈阅事宜。
(六)关于本校各部、处日报表汇呈存查事宜。
(七)取缔有无闲人在校留餐、留宿。
(八)随时巡视校内外各处,并责成各值星官分别巡查。对于要犯寄押处,及禁闭室尤应特别注意。
(九)关于会报主席事宜。
(十)处理各值星官不能办理之事项。
(十一)凡遇有伤军风纪之事,得随时纠正之。
第九条 每星期六正午十二时,为值星人员交代时间。凡经手未完事件,须详告值班者继续办理,又室内各种公用物品及案卷,均须点交清楚。
第十条 值星人员须佩值星带。
第十一条 校值星官遇有特别事故,须请假外出时,应呈请校长或副校长及教育长核准,并派定代理人员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值星室内寝具及其他器具,由公家购制之。
第十三条 值星室应置备部记图表如左:
命令部、通报部、条谕记录部、各部处及校属团队值星官姓名部、日记部、会报部、本校官佐姓名册,本校学生姓名册,意见部、各部处及校属团队地证表:
校值星轮值姓名表,校值星室公用物品表,校属舰船名号表,黄埔全岛地图,警戒地区图。全校教职员姓名住地一览表。
第十四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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