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来本校参观之个人或团体,及本校招待人员,对于本规则均须遵守。
第二条 本校参观日期,暂定为每星期二、五两次,此外概不招待。
第三条 凡来本校参观者,概须将团体名称,人数或个人姓名及住址详细叙明,专人函致本校驻省办事处(长堤岭南码头)转递校本部,经校本部负责答复后,始可按时来校。
第四条 凡参观团体之人数,一次不得超过五百人,但超过此数,必须一次来校参观者,得斟酌情形特别招待。
第五条 校本部每次决定来校参观个人或团体人数,须立即通知政治部、经理部、管理处准备一切。
第六条 凡来校参观之团体或个人,得到本校答复后,须于当日上午八时半以前到驻省办事处。九时开船来埔、十一时到校,十二时参观,午后二时用餐(或茶点)。三时开会欢迎,四时半返省。如欲自备船只者听但(便),亦须照本规则所定之手续依时到校以便招待。
第七条 参观者由省来校时,须由驻省办事处派员招待。待船抵校时,先由管理处会同政治部指导员引导参观。
第八条 参观处所,由本校临时指定。
第九条 招待员须随时随地加以说明,有时由政治部主任、副主任或宣传科长特别演讲,以引起参观者之注意。
第十条 凡来校参观者,须在参观登记簿上签名登记(团体由代表签名),并得在来宾意见陈述簿上书明自己来校参观后之感想,及对于本校之意见。
第十一条 每次招待来宾参观后,政治部招待员须将经过情形告知新闻记者,以便编辑新闻,登载日刊,并须填具招待来宾参观报告表,呈缴指导股长。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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