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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军校四期学生野外演习决议二则
来源:站长王坚整理   2018-11-04 13:51:58

  <一九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本校开学生野外演习筹备会议,教授部李代主任铎主席,各部处团队主管官均出席,决议要项有五:

  (一) 四期学生于九月六日开始演习;

  (二) 每连设教官二人外,另设裁判官多人;

  (三) 在演习地由政治部派员向该地民众散发传单,以示军民合作;

  (四) 学生给养由各连自备,其他一切设备由管理处、经理处负责;

  (五) 在演习期间,学生每人每日奖赏二角,以资鼓励。

  <一九二六年>九月十二日,本<第四>期学生第一野营演习部开演习会议,决议要项十四:

  (一) 各教官对于战术实施经过事项,须于二十五日前报告教授部。

  (二) 学生有作业甚佳者,由各教官选送教授部作为成绩品。

  (三) 野营演习时,政治大队与炮兵大队调换地点。

  (四) 各团队野营演习计划表一至四日,应于十四日前提交指挥部各三十份。

  (五) 夜间演习地点,改在宿营地附近,唯不得在日间演习地区内。

  (六) 十四日步、工兵上下午各放假二分之一。

  (七) 十四日上午六时三十分举行清洁检查。

  (八) 卫生队负责检查学生饮食物品及饮用水。

  (九) 整顿学生军纪及礼节。

  (十) 政治<科>、经理<科>、步二团二十二日回校;炮<科>、工<科>、步一团二十三日回校。

  (十一) 请各教职员捐助罢工。

  (十二) 庶务、军需两处准备审判官住址及给养。

  (十三) 各官长因事请假,须俟批准后方可离部,并不得逾限不归。

  (十四) 十三日各教练官在营准备演习计划。

  (《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史稿》第四篇 1936年版)

  备注:据第四期学生《野外演习》节选,另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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