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行有:
1937年5月19日,“命令部下的中队,对汤原城内中国人民的民房实施搜查盘问,当时我的部下射击中国人民(小孩男子)1名,头部重伤,推定是因头部重伤致死。”
1943年7月以后,以西南地区防卫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热河地区肃正工作的会议决定,使各镇压机关对八路军及中国和平人民进行讨伐、逮捕、镇压。仅9、10月,两次“大讨伐中”,“在热河全省内把抗日工作人员及抗日的中国人民逮捕了约1000名,经审讯后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的约有500名”,“当逮捕及审讯这些人时,对于和平的中国人民加以虐杀、伤害、放火、破坏、拷问(灌凉水、洋油、抱重石、用火筷烫身)等惨无人道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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