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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来源:彭劲秀   2024-08-12 14:32:31

  日本投降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国际社会继纽伦堡审判之后,清算法西斯侵略罪行的严正审判。在持续2年半的审判中,尽管一波三折,但最终正义战胜邪恶,战争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亚洲、太平洋地区各国在日本法西斯铁蹄和屠刀下惨死的千百万冤魂终于得到抚慰。

  拒绝日本“自主审判”的请求

  战争刚刚结束,日本政府为了减轻及开脱日本国家和战犯的战争罪责,曾提出由日本“自主审判”战犯的请求。日本当局为了取得“自主审判”权,于是想方设法讨好美国。日本首先挑选了几名虐待和杀害西方俘虏的战犯进行审判,以此向美英等国表示日本的“反省”姿态,达到缓和美、英等国对日本严厉制裁的目的。从1945年9月至1946年3月,日本军部先后对8名主要是杀害美军战俘的战犯以滥用职权和杀人等罪名进行了军法审判,并很快作出了判决。结果1人判无期徒刑,其余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不足1年的监禁,无一人死刑。而“巴丹死亡行军”的主要责任者本间雅晴中将,则仅仅被处以停止将官待遇的行政处分。这种审判,完全是对法律和人类尊严的亵渎。实际上,被付之军法会议的8名战犯,都犯有严重的杀人和虐待俘虏等重大罪行。而本间雅晴作为日军司令官,放纵部下,强迫美、菲军俘虏“巴丹死亡行军”,造成两万七千多人死亡的惨案。对于这些罪行累累的战犯处以如此象征性的轻罚,等于纵容犯罪,也表明了日本“自主审判”的虚伪性。

  日本当局“自主审判”的请求立即遭到同盟国的一致拒绝。随即,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印度等11国代表组成了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代表世界上其他40多个反法西斯盟国,对日本战犯进行了严正审判。1946年2月19日,盟军统帅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权行使的备忘录”,指令日本无权审判对盟国犯罪的战犯。至此,日本的所谓“自主审判”的阴谋彻底破产。此后,盟国先后在上海、西贡等地开庭对日本“自主审判”过的8名战犯重新进行审判,其中5名被判死刑,2名无期徒刑,1名30年徒刑。本间雅晴也被设在菲律宾的日本战犯法庭判处死刑。

  日本战败后对战争的认识和态度,决定了日本绝对不可能认真、公正地审判战犯。因为在天皇、政府及某些国民看来,战犯是“国家栋梁”、是日本的“民族精英”,日本的国家法庭怎能把他们当作罪犯予以审判和处罚呢?东京审判仅仅是对第一批日本战犯的审判,大量的战犯尚未受到追究。如果日本真心进行国家审判的话,完全可以开设特别法庭对他们进行审判。但实际是,东京审判结束后,日本政府不仅没有进行任何战犯审判,反而想方设法提前释放战犯。这再度证明日本“自主审判”的虚伪性。盟国没有上当受骗,在战后刚把审判战犯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就识破了日本当局企图用“自主审判”取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阴谋,从而保证了日本罪大恶极的甲级战犯等受到历史的严惩。

  确定被告名单

  最初的战争嫌疑犯名单是由盟总对敌情报局调查后提出,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发令予以逮捕的。1945年9月11日,麦克阿瑟发出了第一道战争嫌疑犯逮捕令。第一次逮捕名单共39名,其中东条英机位居第一。到12月,麦克阿瑟先后发出了4道逮捕令,共逮捕118名。被告就是从这些嫌疑犯中选定的。

  被告的选定是由隶属于盟军总部的国际检察局组织实施的。1945年12月8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任命美国人基南为国际检察局局长,负责调查战犯罪行、确定被告名单的工作。

  初期,其他国家的检察人员尚未到达日本,基南主要倚重美国检察官工作。1946年2月以后,成立了由英国检察官考明兹·卡尔为首的由各国检察官组成的检察局执行委员会,推进了罪证调查和被告名单的拟定工作。

  参加国际检察局工作的11国中,美国、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检察官都带来了本国提出的战犯名单,其中美国为30名,中国开始为12名,后追加了21名,英国为11名,其他国家没有提出战犯名单。

  经过国际检察局执行委员会的反复讨论,1946年4月10日,检察官会议最后确定了东条英机等26名被告。其中,土肥原贤二曾被认为证据不足,会上酝酿将其刷掉。但与会的中国检察官向哲浚表示,土肥原贤二是日本侵华的主要责任者之一,是皇姑屯事件、九一八事变、伪满洲国和华北自治等的策划者,罪大恶极,必须严惩。至于证据不足,中国会很快提供有力的罪证材料。由于向哲浚的力争,会议将土肥原贤二列入了被告名单。

  苏联检察组抵达日本,在了解了26名被告情况后,要求增加被告名单。检察官会议经过投票,同意追加梅津美治郎、重光葵为被告,这样,东京审判被告名单最终由26人增加为28人。

  在起诉时,原定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为起诉日本战犯的起始时间,经中国检察官向哲浚据理力争,将1928年1月1日即张作霖被日军炸死的“皇姑屯事件”事发日被正式确定为中国对日本战犯起诉的起始日,提前了9年。

  拟定审判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后,

  苏美英三国外长于1945年12月16—26日举行了莫斯科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

  依据《波茨坦公告》,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11个国家代表组成。

  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凡参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被告所处职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级长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责任。

  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的检察长负责进行并支持对远东战争罪犯的起诉;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均有权委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工作。

  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

  法庭有权判决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刑罚;判决应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但不得加重。

  法庭应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

  对于战犯的罪行分为三个等级:一、甲级战犯:其罪行专为参与或谋划开战的罪犯而设,相关国家的最高决策机关的成员也会被定为甲级战犯罪行;二、乙级战犯:罪行就是为有“计划、命令、允许、或在指挥机关的上层未有尽力防止类似罪行”的罪犯而设;三、丙级战犯:罪行是为犯下传统暴行或违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设。

  开庭审判过程

  11国参加东京审判的法官是:澳大利亚,威廉·韦伯爵士,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加拿大,麦克杜格尔,加拿大省最高法院前法官;中国,梅汝璈,法学教授、立法院立法委员、立法院外交委员会代理主席;法国,亨利·柏奈尔,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印度,巴尔,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荷兰,罗林,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新西兰,诺斯克罗夫特,新西兰军法处长;菲律宾,哈那尼拉,最高法院成员;英国,德富林勋爵,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美国,希金斯,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946年7月,美国克莱墨尔将军代替希金斯);苏联,柴扬诺夫将军,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在尚未正式开庭时,中国法官梅汝璈就遇到一个难题,那就是法官座次的排序问题。

  国际军事法庭的庭长已经被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指定由澳大利亚的威勃法官担任,威勃庭长右手的第一席位应是美国的希金斯法官,那么左手的第一个席位应是谁呢?对此争议颇大。

  法官们的席位本来应该由受降签字的先后顺序依次就座,这样就会以美、中、英、苏为序,中国就该排到第二位。但威勃庭长认为应该以联合国安理会五强的顺序进行排序,这样就会变成美、英、苏、中为序。

  梅汝璈认为,席位排序不是个人的面子问题,而是国家尊严的大事。于是他向庭长提出:“如果说个人的座次,我并不计较,但是我们都代表自己的国家,所以我得说句公道话。”

  梅汝璈随即便举出法庭座次按受降国签字顺序的理由:“中国受日本侵略灾难最为深重,中国人民所付出的牺牲也最多,第二的座次理应中国才能担当得起。”

  梅汝璈的话虽得到周围一些法官的认可,但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1946年5月2日,就在正式开庭的前一天,当预演开始,威勃庭长突然宣布盟军总部的意见,坐席的次序重新定为五强的顺序。梅汝璈闻之怒不可遏,于是脱去黑色丝质的法袍,拒绝预演,以示抗议。

  威勃庭长不得不重新表决,经过表决座次恢复之前的提议,中国座次重新排到第二位,有力地维护了中国在这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场合应有的尊严。

  盟军最高统帅指派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必要时并予最高统帅以法律上的协助;盟国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派美国的基南为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其他各国指派的陪席检察官分别是:中国的向哲浚,英国的卡尔,苏联的高隆斯基(后由其助理检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亚的曼斯菲尔德,加拿大的诺兰,荷兰的穆尔德尔,新西兰的奎廉,印度的梅农和菲律宾的罗伯茨。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在东京开庭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判决书指出,日本暴行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结论。

  一、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达30万人以上,还不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奸淫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罄竹难书。

  二、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曾在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泰国的琼蓬角、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苏门答腊的库达拉查、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100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例如:日军将妇女强奸后,把汽油浇在妇女头上点火焚烧。

  三、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

  四、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如在菲律宾,日军抓住了一个年轻妇女,将其乳房和子宫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肉。

  1946年8月12日,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在苏联军官的押送下从海参崴到达东京,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作证。16日,溥仪出庭作证,揭露日军制造伪"满洲国"的阴谋及其罪行。

  面对日本法西斯侵略者所到之处罄竹难书的罪行,11个国家的法官意见并不一致,有的甚至认为这帮战犯是无罪的,如印度法官巴尔认为“东京审判只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不公判决”、“所有被告战犯无罪,起诉书中每一项指控均不成立,主张将全部战犯无罪释放。”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巴尔提出战犯“无罪”的意见显然是非常荒谬的,得不到大家的认同和支持。但紧接着又对战犯是否适用死刑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参与审判的法官因所在国家在侵略战争中蒙受伤害的程度不同,所以感受也就不同,加之有些法官所在的国家已废除了死刑,他们就把废除死刑的理念带到东京审判法庭上来,不主张投票死刑。这样,要把那些罪大恶极的战犯判处死刑的难度非常之大。再加上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诋毁梅汝璈是复仇主义,这让日本战犯在审判中一度气焰嚣张,坚持不认罪。梅汝璈留下的笔记写道:“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在审判的28名战犯中,除去疯了的大川周明以外,其余27人都声称自己无罪。面对严峻的态势,梅汝璈对此表示强烈愤慨,他一方面日夜研究记录和证据材料,用事实来对这些战犯进行控诉;另一方面,他主动与各国法官沟通,力求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全部的55条战争罪行中,东条英机占了54条,是罪恶累累的战犯第一人。如不判处死刑,天理何在啊!

  在“东京审判”过程当中,分歧很大,辩论激烈,面对复杂艰难的局面,梅汝璈曾沉吟“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并流露出如果未给战犯判定死罪,他将以死殉职。据梅汝璈的儿子梅小璈回忆,其父的确在口头上说出了这样的话:“若不能严惩战犯,决无颜再见江东父老,惟蹈海而死,以谢国人!”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光法庭记录就有48000页,判决书长达1212页。

  梅汝璈回忆自己当时的生活说:我像书虫一样,整日在堆积如山的数万页法庭记录中钻来钻去,收集证据,作为证实战犯的罪证。最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定了28名日本战犯在中国南京沦陷后所犯下的罪行。在占领南京后的第一个月里,市内发生了2万左右的强奸事件,全城内无论是幼年的少女或老年的妇人,多数都被奸污。——《远东国际法庭·法庭记这个结果,正是梅汝璈等中国代表经过努力取得的正义。梅汝璈在日本《朝日新闻》上发表了《告日本人民书》:“经过这次审判,日本军界首脑的暴虐行为和虚假宣传已昭然天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最后宣判,清除了中日两国间善睦相处的这些绊脚石,对于今后中日间和平合作,相信必有贡献。”

  经过艰难的申述、沟通和抗争,最后的投票表决结果是6票对5票,通过了对日本7名甲级战犯判处绞刑的判决。虽仅以1票险胜,但中国的法官、检察官乃至全体中国人民都感到非常的欣慰和庆幸!

  日本战犯辩护团向盟军总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对被告的判决。随后世界舆论为之大哗,谴责与反对的声音铺天盖地。美国最高法院迫于压力,于1948年12月16日决定延缓对日本战犯“上诉书”的审理。

  1948年1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对1票否决了日本战犯的上诉申请。

  历经一波三折,对日本7名甲级战犯处以绞刑的判决终于落实下来!

  对其他战犯的审判

  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他们分别是:

  一、因为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而判处绞刑的日本七名甲级战犯:

  东条英机,陆军大将,日本前关东远征军指挥官、前陆军大臣、前首相(获刑前自杀未遂);

  板垣征四郎,陆军大将,日本陆军大臣、前关东军参谋长、前中国派遣军参谋长;

  木村兵太郎,陆军大将,前驻缅甸日军总司令;

  土肥原贤二,陆军大将,特务、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军官;

  广田弘毅,男爵,日本前首相。东京审判被绞死的唯一文官战犯;松井石根,陆军大将,日本前华中派遣军总司令;

  武藤章,陆军中将,日本前第十四师团参谋长、前陆军省军务局局长。

  被判处绞刑的七名甲级战犯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池袋的巣鸭监狱执行绞刑。

  二、16名被判决终身监禁的战犯:

  荒木贞夫,陆军大将,日本前文部大臣;

  梅津美治郎,陆军大将,日本前陆军参谋总长、前关东军司令。死于狱中;

  大岛浩,日本前驻德国大使;

  冈敬纯;海军大将,日本前海军省军务局局长、海军次官;

  贺屋兴宣,日本前大藏大臣;

  木户幸一,侯爵,日本前内大臣、前文部大臣;

  小矶国昭;陆军大将,前朝鲜总督,日本前首相。死于狱中;

  佐藤贤了,陆军大将,日本前陆军省军务局长;

  岛田繁太郎,海军大将,日本前海军大臣、前海军军令部总长;白鸟敏夫,日本前驻意大利大使、外务省顾问官。死于狱中;

  铃木贞一,陆军中将,日本前内阁企划院总裁兼无任所国务大臣;南次郎,陆军大将,日本前关东军司令、前朝鲜总督;

  桥本欣五郎,中日战争的煽动者、日本翼赞政治会(法西斯统治下的议会)总裁;

  畑俊六,陆军大将,日本前华中派遣军总司令;

  平沼骐一郎,男爵,日本前国务大臣。死于狱中;

  星野直树,日本前书记官长兼国务大臣。

  三、判处有期徒刑的是:

  东乡茂德,判处有期徒刑20年。日本前内阁外务大臣,死于狱中;

  重光葵,判处有期徒刑7年。日本前内阁外务大臣,假释后在鸠山一郎内阁服务。

  四、免予起诉1人:

  大川周明,日本法西斯文人、种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理论家、“九一八”事变直接组织者和参与者,受审后即因其患梅毒性脑炎而引起的精神异常而被免除追诉。

  另外,判决前病死的是:

  永野修身,海军元帅,甲级战犯,日本前海军军令部总长。日本投降后被捕,1947年1月2日受审期间病死狱中;

  松冈洋右,日本前内阁外务大臣,甲级战犯,1946年6月27日,受审前病死。

  中岛今朝吾,陆军中将,原第十六师团的师团长,南京大屠杀的罪魁之一。日本投降后,1945年10月25日,抓捕前一天病死。

  柳川平助,陆军中将,原近卫内阁国务大臣,原第十军司令,南京大屠杀罪魁之一。战败前的1945年1月病死,后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追加为战犯。

  审判前畏罪自杀的战犯:

  杉山元,陆军元帅、第一军总司令,战败畏罪自杀;

  本庄繁,陆军大将、前关东军司令,战败畏罪自杀;

  近卫文麿,公爵(继承),前日本首相,战败畏罪自杀;

  南云忠一,海军大将(追赠),联合舰队第一航空舰队司令官,战败自杀;

  阿南惟几,陆军大将,陆军大臣,战败当天自杀。

  战败前被击毙的是:

  山本五十六,海军元帅(追赠),联合舰队司令长官,偷袭美军珍珠港和发动中途岛海战的谋划者。1943年4月18日。战时座机被美军击中而毙命。

  南京大屠杀被写入判决书

  在起草判决书过程中,梅汝璈极力争取到由中国法官负责起草判决书中有关中国的部分。他与助手们全力以赴,在长达三百页的初稿上倾注了大量心血。他从国内和盟军提供的材料中收集证据。由于梅汝璈及其团队的共同努力,终于将日本战犯矢口否认的南京大屠杀写进了判决书。

  在东京审判的判决书里,南京大屠杀是被作为独立一个单元进行审理的。这个独立的单元在判决书中的名字是“南京暴行(TheRapeofNanking,载于49605至49612段)”。判决书第49605段写到:“士兵们或单兵或三五成群地在城市里扫荡,实施谋杀、强奸、掠夺、放火。根本没有任何军纪可言。许多士兵都喝醉了酒。士兵们在大街上扫荡,随意地屠杀中国人,无论男人、女人还是孩子,根本不需要任何挑衅或理由,直到大街小巷到处散布受害者的尸体。根据另一位目击者所言,中国人像兔子一样被追杀,只要是活的就会被射杀。”判决书第49608段写道:“在开始后的六个星期内,被屠杀的中国平民和战俘保守估计数字是20万。”

  重读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原文,看到这些血腥的文字和数字,凡是有正义感的人都会为日本侵略者的法西斯反人类暴行义愤填膺。在审判过程中,11名法官投票以6比5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对一些重要案犯执行死刑。中国籍梅汝璈法官在思考:如果死刑无法通过,他如何会去面对江东父老?历史自此将如何发展?后来,日本右翼思潮不时泛起,否定侵略,否定战犯的滔天罪行,甚至否定铁证如山、罄竹难书的南京大屠杀。很难想象,如果没有梅汝璈、倪征燠、向哲浚等法官、检察官的据理申辩和死力抗争,如果那7名战犯逃脱死刑的惩罚,如果南京大屠杀被漠视、否认、如果不写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那么,日本右翼思潮为法西斯罪行翻案就有了充分的理由和有力的证据,正义与邪恶将会被混淆,历史将会被颠倒,对日本法西斯的惩处将大大削弱,对世界和平、进步事业也是极其重大的损害。

  11名法官投票以6比5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对7名罪大恶极的甲级战犯处以绞刑的判决。虽然只是以一票之多的险胜,但这个结果毕竟是中国代表努力申辩和抗争的结果,得来不易。险胜也是完胜,东条英机等7名罪大恶极的甲级战犯被判处绞刑,并顺利予以执行,这是值得庆幸的。

  绞刑行刑过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的行刑地点确定在巢鸭监狱内进行。为安全起见,从1948年12月22日晚上8点起,盟军在东京实施戒严。当晚11点30分,7名被告在各自的执行绞刑的命令上签了字,然后他们一律换上美军救护工作服,戴上手铐。11点40分,从监狱通往刑场的近百米甬道两旁,每隔10步站着两个美国宪兵。主执行官和行刑宪兵、法医,由典狱长率队进入刑场。

  应驻日盟军总部统帅麦克阿瑟将军的邀请,美国、中国、英国、苏联4国驻日代表到场监督行刑。

  执行官走上指挥台。按照抽签先后次序,第一个上绞刑台的是土肥原贤二,第二个上绞刑台的是东条英机。第三个上绞刑台的是松井石根,第四个是武藤章;第二批上绞刑台的先后顺序是坂垣征四郎、广田弘毅。7名被判处绞刑的甲级战犯中,最后一个在绞刑架上被绞死的是木村兵太郎。

  在远东军事法庭对28名一级战犯的审判过程中,永野修身因患急性肺炎死于1946年1月,前外务大臣松冈洋右因患肺结核死于1946年6月,加上大川周明患“精神病”,被告席上最后少了三人。军事法庭于1948年11月12日宣布了对25名甲级战犯的判决:东条英机、广田弘毅、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武藤章等7人判处绞刑。

  当晚在各自执行绞刑的命令书上签了字的7名甲级战犯,每人喝了一点葡萄酒,为上绞架壮胆。随后,这7人皆换上美军救护工作服,并被戴上手铐。为防止有人在绞架上抓住绞索作垂死的挣扎,行刑的美国宪兵用两根结实的布条,一头系在手铐上,一头绑在他们的大腿上。

  刑场设在监狱右侧的一间宽敞的房间里。绞刑架是用安南出产的铁木制作的,有宽5尺的13级台阶通往台上,两边装有扶手。台顶是4块木板构成的由电流控制的活动踏台。行刑者只要一按电钮,木板便翻立到一边。踏台上有两根高5尺、直径约5寸的圆柱,圆柱的顶端横杆上,悬着7根打着活动套结的麻绳。距绞刑台数米处,是主执行官的指挥台,高约9尺,有栏杆围护。刑场的南面,设有监刑席,一排长条桌上铺着天蓝色桌布,桌上摆着7盆散发着香气的红色玫瑰花。

  监狱内外戒备森严,从监狱到刑场的百米通道两旁,每隔10步,便有两名端着自动步枪的美国宪兵相对而立。

  11时40分,典狱长阿尼斯少校率领主执行官克里尼密斯宪兵中尉与14名执行宪兵、8兵执勤宪兵、4名法医,列队进入刑场。除典狱长与法医之外,腰间皆佩带手枪。执勤宪兵分立于监刑席两侧,执行宪兵和法医将绞刑台再次检查了一遍。一切准备就绪,天棚上的数十盏电灯齐明,把刑场照耀得如同白昼。

  11时50分,负责监刑的美国代表西波尔德博士、中国代表商震上将、英国代表巴特斯克中将、苏联代表迪利比扬格中将等,在美军将领基南和韦伯的陪同下,进入刑场。典狱长阿尼斯少校陪同他们在监刑席就坐。

  当挂在东面墙上的自鸣钟敲响12下时,东条英机、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与武藤章被宪兵押入刑场。执行宪兵拿着他们的从不同角度拍下的照片,一一进行对照,验明正身。接着,克里尼密斯走上主执行官指挥台,下令行刑。

  按照抽签顺序,第一个走上绞刑台的是土肥原贤二。两个执行宪兵押着他走完通向死亡的13级台阶,然后停下,命他立正站好。

  土肥原贤二面向监刑席,嘴唇嚅动着,听不请在说些什么。此时,执行宪兵把黑布头罩套在土肥原头上;另一名执行法官拉过第一根绞索,套在他的脖子上。然后,两名执行宪兵转身退到第12级台阶上站住,一齐向克里尼密斯举手敬礼,其中一人喊:“向主执行官报告,一切准备完毕!”克里尼密斯说:“明白。”克里尼密斯按动电钮,绞刑台上的踏板当即“啪”的一声,翻向一边,土肥原贤二顿时两脚悬空。此时为23时凌晨零点5分30秒。

  绞索旋转着,晃动了一会儿,又像钟摆一样左右摇晃了几下,便垂直不动了。两个执行宪兵走下台阶,开亮绞刑台内的两盏壁灯,与两名法医一起入内检验行刑结果。他们割断土肥原脖子上的绞索,把他平放在停尸案上,此时的土肥原面无血色,双目微闭,嘴里伸出半截舌头。法医用听诊器听了听他的心脏和脉搏,见他已经死去,便让两个执行宪兵解下他的手铐,把尸体装进白色布袋,打开北面的门,将尸体抬到停在北门外的一辆卡车上。

  这时,一名执行宪兵走出台座,正步来到监刑席前,举手敬礼,向监刑席上的各国代表说:“报告诸位监刑官,土肥原贤二已于零点7分50秒死亡!”

  中国代表商震将军先用汉语,而后用英语回答:“谢谢你们!”

  代表们接受战犯死亡报告,也是按照抽签决定的:商震接受土肥原贤二和松井石根的死亡报告;迪利比扬格接受东条英机和板垣征四郎的死亡报告。西波尔德接受武藤章的死亡报告,巴特斯克接受木村兵太郎和广田弘毅的死亡报告。

  第二个被押上绞刑台的是东条英机。当克里尼密斯按下电钮,他脚下的翻板翻向一边,突然两脚悬空时,他下意识地发出一声尖叫。他的死亡时间是12分50秒。

  继东条英机之后,松井石根和武藤章相继被押上绞刑台,执行绞行。

  随后,第二批被处死的坂垣征四郎、广田弘毅和木村兵太郎,一一被押上绞刑台。

  绞刑于凌晨1时全部执行完毕,两辆美军军用卡车开出巢鸭监狱的大门,前一辆车上载着7个罪恶滔天的战犯的尸体,后一辆车上站着20名全副武装的美军宪兵。卡车穿过东京城,沿京滨公路疾驰。为防有人劫尸,沿途实行戒严。

  两辆卡车于三小时后开抵横滨市西区的久保火葬场,7名战犯的尸体火化后,骨灰被美军宪兵悄悄埋在火葬场一个不被人注意的角落里。

  17位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代表团成员及工作人员名单

  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代表团及工作人员共17人,他们在东京审判期间为捍卫正义、严惩战犯、维护中国作为战胜国应有的地位和尊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的名字值得我们铭记:

  法官:梅汝璈

  法官秘书:方福枢、罗集谊、杨寿林

  检察官:向哲浚

  检察官秘书:裘劭恒、刘子健、朱庆儒、高文彬(兼)

  首席顾问:倪征燠

  顾问:吴学义、鄂森、桂裕

  翻译:周锡卿、张培基、高文彬、郑鲁达、刘继盛

  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代表团17人,但名单上是18人。这可能是在两年半的审判期间个别人因事出缺或回国,另一人替补。

  当时,高文彬作为东京审判的翻译人员、法官秘书,做了大量资料收集工作。他在协助法官查阅日本已经封存的档案中,发现了东京《每日新闻》关于‘百人斩’的记载:1937年11月底至12月10日,在上海向南京进攻途中直至南京大屠杀前夕,两名日本军官向井敏明少尉和野田毅少尉以谁先杀满100个中国人为胜的竞赛。最后向井敏明斩杀106人,野田毅斩杀105人。

  高文彬当即就把有关资料传递回国,同时期南京法庭正在对南京大屠杀的战犯进行资料收集。当时这两名士兵已经退役回到日本,盟军又将两名战犯抓回遣返中国。经南京军事法庭查明审判,两人均承认控罪,于1948年1月28日在南京中华门外雨花台刑场被执行枪决。

  东京审判存在的遗憾

  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总体上说是严肃的、公正的,对战犯给予法律的制裁和历史的审判,给全世界人民一个交代,表明和平对战争、正义对邪恶的战胜。而且,远东军事法庭的审判收集和保留了大量珍贵的史料,证实日本法西斯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行罄竹难书,铁证如山。留存后世,让世世代代不忘历史,珍惜和平,缅怀先烈,创造未来。

  但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有不足和遗憾,笔者认为,至少有四点:

  一、天皇是日本的最高统治者,天皇裕仁作为战争期间的国家元首,是发动战争的元凶。他自己对麦克阿瑟曾当面承认“对于日本政府的每一个政治决定和军事行动……我是惟一的责任者”。理应作为头号战犯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与惩罚,但却没有追究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并把日本天皇这个政治体制延续下来。

  二、冈村宁次是日本侵华派遣军总司令,1948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多次要求提审冈村宁次,但国民党却称其有病,拒绝交人。1949年,南京军事法庭对冈村宁次进行了最后一次公审,结果宣布冈村宁次无罪。冈村宁次无罪的消息传开后,引起了国内舆论的普遍谴责。在舆论的压力之下,李宗仁代总统要求逮捕冈村宁次,汤恩伯却拒绝下发命令,并将其送上了美国的“维克斯”号轮船回到了日本。审判战犯却没有对这个罪大恶极的战犯予以法律的严惩,实属严重错误!

  除被判处死刑的7名甲级战犯外,甲级战犯重光葵在仅仅服刑4年零7个月后于1950年11月21日被释放,并于1954年12月出任日本外务相;1956年3月30日,所有在押战犯获假释;1958年4月7日,所有战犯被无条件释放;另一名甲级战犯嫌疑人岸信介于1956年3月担任日本首相,任职到1960年7月。

  三、化学战和细菌战是严重违反国际法规定和反人类的罪行,但东京审判没有对日本进行的细菌战、化学战进行认真的追究和审判。731部队的最高长官石井四郎甚至都没有列入被审判的名单之中,一直逍遥法外,最后竟得以“善终”!

  四、1937年12月13日,日军占领南京后,在南京大屠杀期间制造了近两万起强奸、轮奸事件。日军还在南京正式确立“慰安妇”制度。此后,“慰安妇”制度在侵华日军各部中广泛实施,导致20多万名中国女性被迫沦为日军的“慰安妇”,饱受日本兽兵的蹂躏和摧残。据上海师范大学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苏智良教授调查研究,确认日军在中国设立的1000多个慰安所,仅在上海,苏智良就发现了172个慰安所,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

  “慰安妇”制度是日本战时的国家犯罪,是严重的反人道罪行。

  然而,东京审判却没有追究日本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实属重大欠缺之一。

  尽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和遗憾,但总体上说,东京审判是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是依据《法庭宪章》等国际法文件,按法律程序进行的。法庭给予了起诉方和被告方平等的权利,被告得到了充分的辩护权利。法庭也不对法官的判断设限,法官都是在完全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条件下行使自己权力。比如,个别法官在法理上不认同东京审判,却一直可以参与审判并公开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法庭审判达2年半之久,都从不同侧面表明了审判的公正、公平和慎重。虽然审判存在没有审判天皇等不足,但它并不足以推翻东京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从1946年5月3日开庭,到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历时两年零7个月,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留下档案文献最丰富的国际审判。一份《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竟长达1200多页,对日军侵华战争、日军在太平洋战争、在东南亚的罪行进行了控诉,法庭用了整整7天时间才宣读完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引领下,南京、上海、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以及苏联的伯力等地也设立了军事法庭,审判日本乙级、丙级战犯,受审的战犯共5416人,其中937名恶贯满盈的战犯被处以死刑。

  东京审判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东京审判以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审判战犯,其本质是国际正义对法西斯邪恶势力的审判。这一审判向全世界表明,阴谋策划、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战争犯罪的个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它与纽伦堡审判共同开启了人类社会追究发动侵略战争元凶的先例。东京审判对日本近代对外扩张是侵略行为做出明确定性,并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奠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东京审判不仅是一场法律的审判,也是世界人民对日本法西斯的一场政治审判。它揭露了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罪行,追究了战犯个人的战争责任,伸张了正义,惩治了邪恶。东京审判适用的“侵略战争罪”“‌反人道罪”“个人为战争罪行负责”等概念,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不仅在于对战争犯罪的惩罚,更在于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深远影响。‌

1948年11月12日,远东军事法庭宣布对25名被告的判决

1946年12月23日,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被执行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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