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的史料是《监察院弹劾顾孟余案始末记》。
《监察院弹劾顾孟余案始末记》由先导社编印于1934年(原书无出版年份,不过顾孟余案发生于1934年,该书并于同年载诸史料)。先导社社址在广州,曾出版《胡汉民先生政论选编》、《胡汉民先生归国后之言论》等书籍,并出版期刊《先导》,对蒋汪政权竭力攻击,如该社出版的《两年来责任内阁制下之行政院长汪兆铭的总结算》一书中则总结“汪院长的三部曲”为“阿附独裁”、“升官发财”;“认贼作父,无耻投降”;“和平分赃”、“共避国难”、“统一作恶”、“共造国难”。由此可见,该社毫无疑问为与南京蒋汪政府敌对的广东胡汉民政府所操控。
1932年,蒋汪合作后,顾孟余任铁道部部长。任内,顾孟余借款修筑多条铁路,舆论上却有许多对改组派从中中饱的指责。1934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刘侯武弹劾顾孟余,称其在大潼路(大同至潼关)材料借款案中“丧权违法害国营私”。刘侯武与顾孟余同属改组派,但此次则为孙科、于右任等人用作攻击顾孟余以及汪精卫的工具。被弹劾后,顾孟余公开申辩,汪精卫、蒋介石则为其辩护,甚而修改《弹劾法》,给各方施加压力。10月,政务官惩戒委员会经长期迁延后,议决“顾孟余应不受惩戒”。这尽管引起监察院大哗并纷请辞职,但均为国民政府所慰留。
平台上《大公报》的评论
(行政院初禁止公布弹劾案,发表顾孟余申辩后才对应公布)
今天这本书则介绍这一风潮的全过程。全书除前言、结语外,分为《顾孟余的贪污》、《监察院弹劾顾孟余案的始末》两个部分,从章节名称上来看该书的立场即是显而易见了。一开头,该书便称这是“一幕南京政府的丑剧”,“贪赃枉法是南京政府的家珍,顾孟余的大潼路案,比较起来,实在小之又小,可怜只能专拍苍蝇的监察院,打狗也会遇到狗主人,弹劾案闹的震天响,结果只是无形消散。”“无形消散的原因”则是“行政院长汪精卫的包庇及太上皇帝蒋介石的镇压”。尽管该案的发生与发展与广东政府未必直接相关,但是这自然给了广东政府以攻击南京当局的机会。
正文中,关于该案各方的声言与态度,事无巨细,皆载于书中,即便是地方党部,如湖北省党部的致电,也记录在书中。同时,并有许多细节,如刘侯武收到子弹;支持顾孟余的一方在中政会上痛骂而使居正“愤然退场”;蒋介石禁止在报纸上发表相关报道,《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被迫请长假,《民生报》社长成舍我因报道汪精卫提议修改《弹劾法》而被逮捕,《民生报》遭致停刊等。(据成舍我回忆,他是因为报道汪系人物,行政院政务次长彭学沛贪污而被拘禁,而成舍我当年6月被公诉,汪精卫提请修改《弹劾法》则是在7月)
缕述顾孟余的贪渎与该案的来龙去脉后,在结语中,该书总结如下几点:改组派腐坏、践踏民主政治、破坏“总理”手订的监察制度,最后则称刘侯武之所以对改组派“失节叛变”,是因为蒋汪合作后,刘侯武并未从中得到好处故而“公泄私愤”,但是该书复强调“我们必须将公私分清,在私的方面讲,刘侯武因不得志而公泄私愤,固然太卑鄙,然而在公的方面讲,劾顾案本身,是正当的。”
这些内容和评价同事实未必无出入,处在广东的人也未必能洞悉一切内情,不过恰恰是因为该书编者在敌对一方,同时情报可靠度较高,自然能说出许多当时在南京国民政府严密控制下的地区不能说出的话。该书并于同年十一月为南京国民政府以“诋毁中央”为由查禁。总而言之,该书无论是对于考察当时广东政府的政治与宣传、国民党的派系斗争、新闻管制还是顾孟余案本身,都是有相当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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