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田赋按单位面积课征之制度,将代以从价课征之土地税,所谓古老田赋之弊,户地粮不实之病,负担不平嫁接之苦,均可一扫而空矣。”
——财政部直接税署,1946。
抗战爆发以后,为了支援抗战,国府需要不断开辟、整顿财政来源,土地税即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因此,本期将介绍的史料是《中央接管后之土地税》。
《中央接管后之土地税》由财政部直接税署编印于1946年6月。全书分为三部分,分别叙述接管土地税的经过、土地税推进的情形及其前途。战前,土地税本属地税,1930年公布的《土地法》即规定 “土地税全部为地方税”。其中,土地税包括地价税、土地增值税与土地改良物税(征税对象为“土地定着物,其存在为施用劳力及资本之结果”),当时并计划田赋亦将改为地价税征收,然由于土地测量、登记、估价等项尚未做完,故直到战后仍按旧时田赋征收。抗战爆发后,土地税逐渐划归中央,在1941年6月的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建立国家财政收支系统与自治财政收支系统,土地税则被列入国家财政收入。(可至本平台查阅《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汇编》)战后,土地税,包括田赋,则重新划归地方。
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的
《修正财政收支系统分类表》
首先应该强调的是,该书所指的土地税,系与田赋相区分,即仅限于城镇。即便是经过地籍整理的农地,战时亦按地价税率折征实物,划入田赋计算,这离不开战时田赋征实的大背景。一开篇,该书指出,土地税在此前各省市分别举办时期,“税制参差,办法不一”,收归中央以后,“对税制建立,逐渐改进,对税源扩充,亦日益增加”。故而,以后土地税收归地方自办,则“已有成规可循”。
但是,地籍整理工作作为征税的前提,既属地政机关掌管,而因“战时人力物力之艰难”,故而多未达到预定目标。加上田赋等项未划归土地税征收,因此,总的来说,税收成绩,“自难达成理想目标”,税制建立与税务行政的改进,则“粗具规模”。
具体而言,改进税制方面,由于此前颁布之《土地法》未必合乎展示精神,财政部故而另行拟定《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该条例主要精神如下:
一、地价税税率由比例税改为累进税。
二、不分税地种类,按一定税率课征。荒地与不在地主,则不加重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因战时币值不稳,故而相较《土地法》的规定,逐级递减百分之二十。
四、土地增值税免税额,结合各地情况、物价指数,而弹性制定。
五、征收土地税的土地,不再征收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与其他附加税。
业务方面,改进如下:
一、财政部与地政署会订《各级土地行政与土地税征收工作联系办法》,加强地政机关与地税机关的联系。
二、实行公库缴款制度,简化征税程序。
三、严格督导考核,制定土地税业务督导提要、土地税考成办法与土地税工作竞赛办法。
四、订立土地税计算方法与各种表册格式、填用说明。
五、控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此书写作时,土地税已将重新划归地方,故而财政部直接税署编印此书事实上是为土地税划归中央期间的工作作一总结。结尾,该书认为土地税为“各种赋税中之最重要位置”,强调今后并应切实地籍整理,将田赋改为土地税,并指出土地税在调节人民收入、扩大国家财源方面的重要作用,“过去田赋按单位面积课征之制度,将代以从价课征之土地税”,田赋“负担不平嫁接之苦”,均可一扫而空。
然而,此时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仅剩三年,忙于“戡乱”的国民政府已难以落实此事。田赋、契税、房捐一仍其旧,土地税收数反而居地方各税之末。土地税的建立与发展固可助力于抗战,却不可拯救此后的国民党政权。不过,此书作为财政部的自我叙述,自然有其独到价值,同时也少不了偏颇之处。比如战时土地税划归中央期间工作的不足,该书则是一笔带过,因此,抗战期间征收土地税以及田赋的一些具体面向,就有待大家通过我们平台看看其他史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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