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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民: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研究综述
来源:《澳门研究》2016年第4期   2019-11-24 10:59:01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决定以“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处置解放战争期间俘获的140名日本战犯和前苏联转交新中国的969名日本战犯。1956年6至8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太原两地审判45名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并分别判处他们8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与战后其他审判不同的是,沈阳、太原审判中日本战犯主动认罪、真心悔过,并在宽释回国后积极从事中日友好活动。这主要归因于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成功改造。中国学界对此开展了一些研究,但成果尚不丰富,且较少关注和利用已经公开的中国外交部档案、日文数据及相关成果,研究方法也比较单一。今后需广泛挖掘相关史料,扩大研究范围,拓宽研究思路,细化研究内容,不断引入新的研究理论与方法,推动这一研究继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关键词:日本战犯 沈阳审判 太原审判 战犯改造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标志着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了最终胜利。但是,日本军国主义者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太平洋地区受害国人民带来的巨大战争灾难却已无法挽回,为彻底根除日本军国主义思想、防止侵略战争悲剧重演、维护世界和平,盟国之间根据战争期间达成的《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公告》中严惩战犯的相关规定,首次以“反和平罪”、“反人道罪”的罪名,在纽伦堡、东京、南京、伯力等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战犯审判,伸张国际正义。作为日本侵略战争最大受害国的中国,由于战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不彻底性,以及战后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6年在沈阳、太原两地继续审判在押日本战犯。与战后其他审判不同的是,沈阳、太原审判中日本战犯痛哭流涕、主动认罪,表明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改造较有成效。中国学界对此展开相应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学术成果,笔者拟在梳理这些成果的基础上,分析其研究现状与特点,探寻拓展和深化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研究的未来方向。

  一、新中国的日本战犯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面对全国人民要求严惩日本战犯的正义呼声,开始了对日本战犯的逮捕和审判工作,但虎头蛇尾、草草收场,因而新中国成立后继续逮捕和审判日本战犯就显得非常必要。严海建认为,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的宽大、宽纵政策,主要受制于战后初期国内、国际现实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一是国民政府希望借助投降之日军配合对沦陷区的接管;二是追随美国转变对日政策而宽大处理日本战犯;三是国民政府对战时日军罪行的调查不足,造成引渡、审判、惩处日本战犯的实际困难,故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从政策层面看表现为宽大,但在实践层面又不免失之宽纵。[①]据统计,战后盟国起诉的各级各类日本战犯总数为5,423人,其中仅乙、丙战犯被判刑者4,226人,被判处死刑者941人。[②]与此相比,战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结果,与日本侵华战争最大受害国的客观实际相距甚远。不仅如此,侥幸逃脱正义审判的部分日本战犯妄图“残留”中国,配合国民政府和地方实力派,阻挠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再次荼毒中国人民。[③]如在1949年解放山西的战斗中,中国人民解放军俘虏约700名原日本战俘和侨民,其中140人被认定为战犯,关押在太原战犯管理所。[④]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首次访苏之际,与斯大林达成了接收1945年8月前苏联出兵中国东北所俘虏之日本战犯的协议。1950年7月20日,前苏联正式向中方转交了969名日本战犯,他们全被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⑤]

  如何处置这些在押日本战犯?新中国政府决定先调查取证、侦讯,并改造日本战犯,再适时进行审判。1951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发出《关于侦查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通知》,但相关工作由于“三反”、“五反”运动和抗美援朝战争而暂时中止,直至1954年初再次开始对日本战犯的调查取证和侦讯工作。在切实掌握这些日本战犯的罪证后,中共中央从战后中日关系的大局出发,于1955年12月28日决定对在押之日本战犯不判死刑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也是极少数,一般战犯则不予起诉。[⑥]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签署《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日本战犯实施“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1956年6月21日、7月15日、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根据其悔罪表现,分批释放了335、328、354名,共计1,017名(另有47人在押期间病亡)在押日本战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审判其余之45名日本战犯。[⑦]

  二、沈阳与太原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于1956年组建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负责审判日本战犯工作。一些学者指出,沈阳、太原审判的顺利进行,除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之外,还与周恩来总理、军法上将陈奇涵、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贾潜等人的指导和努力密切相关。卓爱平、王永贵指出,在处理日本战犯问题上,周恩来从维护中日关系的长远利益出发,提出宽大处理日本战犯的政策,展现了中国人民不念旧恶的宽广胸怀;[⑧]大泽武司指出,中共中央宽大处理日本战犯这一政策面临各种异议,尤其是在量刑上更有强烈不同的意见,而周恩来以其高超的政治智慧,做了大量的解释和说服工作,最终于1956年4月25日在全国人大通过了宽大处理日本战犯的方针;[⑨]廖春梅介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军法上将陈奇涵派遣九名军法官参与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并给予悉心指导的事迹;[⑩]刘勤学回忆了抗战时期自己的老领导贾潜,深受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的信任,被毛泽东主席指名担任审判日本战犯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的往事。[11]

  具体而言,1956年的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各有两次。沈阳审判的两次,第一次是6月9日至19日审判铃木启久、滕田茂等8名日本战犯,分别判处他们13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第二次是7月1日至20日审判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28名日本战犯,分别判处他们12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太原审判的两次,第一次是6月10日至19日审判富永顺太郎,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第二次是6月12日至20日审判城野宏等8名日本战犯,分别判处他们8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新中国惩处日本战犯的沈阳、太原审判,是抗战胜利后盟国惩处日本战犯的延续和发展,而且沈阳、太原审判中的日本战犯主动认罪、深刻反省,并在他们获释回国后积极从事中日友好活动。新中国改造日本战犯的政策和成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截至目前,中国学界的研究主要是对沈阳审判、太原审判的回顾和介绍,其专题性成果并不太多。

  关于沈阳审判的文献成果,主要是当年参与侦讯、审判日本战犯者的回忆和相关报导。如195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的畲力,主动请缨到东北参与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他回忆了沈阳审判两次开庭审理的经过,指出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宽大处理在国际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并使这些被释放的日本战犯转变为积极从事中日友好活动的重要力量。[12]李甫山回忆了自己参与的侦讯工作,当时以大量的战时罪行使日本战犯低下了头并表示真心忏悔。[13]王天平介绍了前苏联向中方转交969名日本战犯的过程和抚顺战犯管理所对这些战犯的改造,以及沈阳审判审理和判决的经过。[14]王和利、张家安、赵兴文介绍了中共中央组建“东北工作团”侦讯日本战犯的犯罪事实,以及中央于1955年决定宽大处理日本战犯,特别是毛泽东主席签署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为审判日本战犯指明了方向,认为中国政府审理日本战犯所坚持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方针,既体现了法律尊严,也展现了中华民族的博大胸怀。[15]

  在学术探讨方面,学者们主要是通过沈阳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南京审判、伯力审判的比较,指出沈阳审判的特殊意义。沈宗艳在介绍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经过后指出,沈阳审判是东京审判、伯力审判的继续,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的正义审判,而且日本战犯全都在法律面前承认侵华罪行。[16]赵朗、廖晓晴、张强将沈阳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南京审判进行对比研究,认为沈阳审判虽与东京审判、南京审判一样出现了政治干预审判的情形,对日本战犯实行特殊的宽大政策,但赢得了日本战犯的诚心悔过,使其余生为促进中日友好而努力。这一方面可归因于新中国政府的正确决策,另一方面则是缘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南京审判的优良传统——依法办事、靠证据说话,尤其是纽伦堡审判开创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等,为日本战犯定罪扫清了障碍。[17]

  关于太原审判的探讨,除了个别亲历者的回忆外,主要是一些介绍性文章。当年报导太原审判的马明,介绍了太原审判中日本战犯的情况,并回忆了他的亲身经历,认为这是正义压倒邪恶的审判。[18]崔汉明介绍了太原审判开庭前日本战犯的犯罪事实、为审判所做的准备、法庭上日本战犯的悔罪和忏悔,以及对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案的审判。[19]孙凤翔简要介绍了山西省日本战犯的来历,以及国民政府和新中国的两次太原审判,指出国民政府的审判造成大批日本战犯漏网,并“残留”山西继续毒害中国人民,而新中国的审判则促使日本战犯主动认罪,发生巨大转变,[20]表明新中国的审判较有成效。孔繁芝、张瑞萍分别介绍了国民政府和新中国政府在太原对日本战犯的两次审判,[21]肯定了太原审判对日本战犯的改造和教育。谷峰描述了太原审判中日本战犯认罪的诚恳态度,有些甚至跪地磕头认罪。[22]

  虽然中国学界有关沈阳审判、太原审判的研究成果不多,但综合性地研究新中国审判日本战犯的成果则相对丰富一些。王战平于1991年出版《正义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纪实》(2005年再版时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纪实》),纪实性地叙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准备、过程、结果和影响。[23]黄晓云重点回顾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历史瞬间,强调这是一次正义的审判。[24]赵社民、孟国祥从战时中共及其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成功改造日本战俘的政策和经历,以及战后国共双方在审判日本战犯问题上的斗争,介绍了新中国的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指出这两场审判是战后盟国审判日本战犯中较成功的一次,其审判惩治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成功实践对中日关系的长远发展具有特殊意义。[25]叔弓从新中国日本战犯的来源,介绍了中国共产党处理日本战犯的政策,以及对这些战犯开展的沈阳审判、太原审判。[26]高建介绍了新中国审判日本战犯的历史背景、审判准备和经过,以及审判的特征和意义,指出新中国审判日本战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27]

  李东朗和金恒薇高度评价了新中国的日本战犯审判工作。前者指出,新中国创造性地将审判和改造有机结合起来,在侦讯、调查日本战犯战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再重点进行思想教育,既揭露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的滔天罪行,伸张了正义,又将这些战犯改造成反对战争、促进中日和平友好的骨干力量,同时将中国人民维护和平、反对战争,以及革命人道主义的精神传播至世界各地。[28]后者首先总结了新中国审判日本战犯的特点,指出审判地点原本设在抚顺和太原,但中央领导考虑到沈阳是“九一八事变”的爆发地,是日本大规模武装侵华的开始,故将审判地点由抚顺改为沈阳;考虑到个别战犯长期卧病在床的身体情况,为照顾日本战犯而将个别庭审设在了医院,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关怀;也正因如此,沈阳审判、太原审判彻底清除了这些战犯的军国主义思想,并将他们改造成中日两国的友好使者。[29]

  三、改造日本战犯

  东京审判、伯力审判、南京审判及其他各地审判日本战犯时,往往遇到的是日本战犯的无理狡辩、顽固抗拒,甚至认罚不认罪。为何在沈阳审判、太原审判中日本战犯积极主动认罪,并痛哭流涕地向中国人民谢罪?其关键就是新中国对日本战犯实施了“改造”,使他们不仅认识到日本侵华战争的本质与目的,而且认识到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灾难,更认识到自身参与侵略战争所犯下的暴行、罪恶与责任。

  鉴于此,中国学界开始关注太原战犯管理所、抚顺战犯管理所改造日本战犯的成功经验。关于太原战犯管理所的日本战犯改造,叶晓欣、草世木总结了该所改造日本战犯的主要措施,即注重对日本战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尊重日本战犯的人格和习惯,保持其应有的权利,尤其在日本战犯的生活和医疗方面给予人道主义的关怀,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日本战犯外出参观,了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情况和中国人民的建设热情,并允许日本战犯家属来所探视;因此太原战犯管理所改造日本战犯的颇见成效,不仅使他们分清了是非,通过现在与过去的对比,认识到自己的罪责,表示甘愿认罪服法,而且在释放回国后不忘中国人民的恩情,成立“中国归还者联络会”,积极反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和为促进中日友好而努力。[30]武胜利介绍了太原战犯管理所日本战犯的生活和改造情况,指出这些日本战犯通过在中国的游览、参观和学习,对比过去自己所犯下的战争罪行,更是愧疚有加;他们对中国人民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了来华探视的日本眷属对中国的认识;当他们被释放回国时反而对中国产生了依依不舍的离别之情。[31]这些曾经的日本战犯通过新中国的“改造”,终于脱胎换骨,由“鬼”成“人”。

  抚顺战犯管理所对日本战犯的成功改造,被称作“抚顺奇迹”,在当代中日关系史上都有一定影响。原抚顺战犯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纷纷回忆当时改造日本战犯的情况。原抚顺战犯管理所所长金源着有《从战争狂人到朋友——改造日本战犯的成功之路》、《奇缘——一个抚顺战犯管理所所长的回忆》等,回忆自己担任抚顺战犯管理所副所长、所长期间改造日本战犯的经过,指出通过他们的努力,这些骄纵、不可一世的日本战犯低下了头,从战争狂人、杀人魔王变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中国人民的朋友。[32]原抚顺战犯管理所护士赵毓英回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活艰苦、缺医少药的困难年代,从中央到抚顺都高度重视日本战犯改造工作,并创造条件从生活、医疗等各方面特殊照顾日本战犯,促使他们从思想上转变认识,深刻反省在中国犯下的种种罪行。[33]李正军指出,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决定对日本战犯采取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充分给予其人道主义待遇,在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的基础上使他们自觉地认识自己的罪行,并将这些政策与措施概括为“一个不杀、从宽处理,生活优待、尊重习惯,尊重人格、彰显人道,救死扶伤、感化战犯”的32字经验,从而将这些曾经顽冥不化的日本战犯感化成讨伐军国主义和为中日友好而努力的重要力量。[34]柳立敏、张澍军认为,抚顺日本战犯改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机制,是以传输知识为基点、以德性为根基、以社会实践为催化剂,不断匡正受教育者的理念,引导受教育者从自发上升到自觉,这即使对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仍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35]

  一些学者根据对当年参与改造日本战犯相关人员的采访,发表了一些纪实性的改造日本战犯论着。徐桂英、纪敏主编的《改造战犯纪实——亲历、亲见、亲闻》,以亲历、亲见、亲闻者的回忆,回顾了新中国改造日本战犯的真实历史。[36]刘宝军、刘家常所著《战犯改造纪实》,也是纪实性地介绍对日本战犯的改造。[37]叔弓的《中国改造日本战犯始末》,展现了新中国改造日本战犯的全景,指出中国政府从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出发,尊重战犯人格、保障生活供给、文明管理,促使战犯由被迫服刑向自觉改造转变,由“坏人”变为“好人”。[38]郭长建等所著《日本战犯的再生之地:抚顺战犯管理所》,介绍了关押和改造日本战犯的抚顺战犯管理所,以及抚顺战犯管理所对日本战犯的改造措施、改造故事和改造影响,称其是日本战犯的“再生之地”。[39]曾任抚顺市政协文史委主任的纪敏通过对公安部、原东北公安部门等领导和各地战犯管理所的知情者、亲历者,以及获释回国日本战犯的采访,指出周恩来为改造日本战犯而亲自主抓改造和释放事宜,从中日世代友好的原则出发,坚持“一个不杀、从宽处理”的方针,最终成功改造了这些曾经在华犯下滔天罪行的日本战犯。[40]

  新中国改造日本战犯的影响和价值,也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焦点。李正军指出,新中国改造日本战犯政策坚持“一个不杀、从宽处理”,优待其生活,尊重其民族习惯与人格,甚至救死扶伤,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人道主义精神,值得称颂。[41]沈宗艳认为,新中国成功改造日本战犯,是两次世界大战后处理战后问题的“典范”。[42]金恒薇、牟岱介绍了新中国改造日本战犯的历史背景和主要措施,指出中国政府把思想改造作为工作重点,以改造促审判,从而有理有据,使战犯们心服口服,全部认罪悔罪,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改造战犯的“奇迹”,也是中国司法对国际法、国际惯例的创新与发展,因而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尤其是战犯归国后的现身说法,为消除日本人民对新中国的误会、清除战后日本的军国主义思想、抵制日本保守右翼势力美化侵略战争的歪理邪说等,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43]邵名正指出,新中国日本战犯改造工作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具有非常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尤其是日本战犯改造所积累的经验,不仅为国际上战犯改造提供了借鉴,而且对于普通刑事罪犯的改造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44]

  当然,中国学界还有一些将审判和改造综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成果。谢玉叶、赵月琴介绍了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侦讯定案、教育改造和严正宽大的处理,认为这一处理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民族尊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力量,有利于中日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45]刘国武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对在押日本战犯采取以思想教育改造、清除其头脑中的军国主义思想为核心的方针,生活上精心照料,管理上平等待人,并组织他们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请受害者讲述当年日军的侵华暴行,而且在侦讯定罪后,实施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审判原则,这与前苏联采取苦役方式的惩罚和美国包庇大批日本战犯的行为截然不同。[46]林晓光、孙辉认为,新中国政府从人道主义的基本理念出发,在伙食、医疗保健、文化活动等方面照顾日本战犯,并以亲情、人性感化他们,使他们认识到发动和参与侵略战争的罪行,且以“惩罪不惩人”的原则、方针,宽大处理日本战犯,为战后重建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以及东亚地区的和平奠定了基础。[47]隋淑英指出,新中国审判在押日本战犯并不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是从国际政治斗争的需要出发,为争取日本和影响日本人民,采取了宽释日本战犯的方针,这虽取得一定效果,但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强调对外政策的成功与否是建立在对对方国真正了解的基础上,而非单方面的良好愿望。[48]

  四、关于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研究的思考

  纵观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研究,主要有以下四个显着特点:一是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的研究成果,与这一历史事件本身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尚有不小差距。新中国成功改造和审判日本战犯,不仅是洗刷近代中国人百年国耻的一种赓续,而且对当代中日关系的发展和走向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也为国际上成功处理战犯问题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例。但是,迄今为止,中国学界关于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的介绍性、回忆性的文章多,学术性、研究性的成果少;个案性、局部性的文章多,综合性、整体性的成果少,而且至今也没有一部系统的、有分量的“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史”著作,即使是相关的学术论文也不多。二是研究内容主要局限于新中国日本战犯的来源、沈阳与太原审判,以及抚顺战犯管理所、太原战犯管理所对日本战犯的改造,较少关注日本国内,尤其是日本政府对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的反应,以及日本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三是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研究,重点利用了当年参与改造和审判工作者的口述资料、回忆文章,但对外交部现已解密的相关档案以及日方数据,仍然较少利用。四是主要运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意在还原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的历史事实,较少从国际关系学、心理学的视角,深入分析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的国际因素,以及这些日本战犯从抗拒到认罪、再到积极从事中日友好活动的心理变化。

  鉴于此,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研究,需要继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就广度而言,首先,广泛挖掘与新中国审判、改造日本战犯相关的史料。搜集史料是史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史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年参与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工作者的口述资料、回忆文章,是资料匮乏时期研究这一问题的基础性资料,现今仍然有必要鼓励他们继续撰写相关的回忆录,提供当年的日记,或者直接对他们进行口述采访,以保留珍贵的历史数据。随着20世纪50、60年代相关档案文献的解密,如中国外交部部分档案的开放等,为从事新中国审判和改造日本战犯研究的学者提供了良好机遇。其次,扩大研究范围,避免就事论事式的研究。如这些被宽释回国的日本战犯,于1957年2月在日本东京成立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出版《三光——烧、杀、抢》、《侵略——日本战犯在中国犯罪的记录》等书,在日本社会现身说法,揭露和证实战时日军的暴行。[49]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注意收集他们回国后的资料,另一方面关注日本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50]最后,在个案与局部研究的基础上,可进行“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史”的宏观整体性研究,以弥补当前中国学界的研究缺憾。

  就深度而言,可以继续深入、细化新中国审判与改造日本战犯研究。一是拓宽研究思路。如从近代日本的侵华扩张政策出发,结合日本侵华战争进程与战时日军暴行,深入分析这些日本战犯从“人”到“鬼”的历程,以及经过新中国的审判与改造又从“鬼”到“人”的再次蜕变。二是细化研究内容。如这些从“红色中国”回国的日本战犯,面对战后日本社会的变化,能否真正融入日本社会?他们积极开展的中日和平友好活动在当代中日关系中究竟处于甚么位置?等等,值得我们深入考察和分析。三是不断引入心理学、国际关系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理论与方法。如从国际关系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出发,考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的变化,即世界范围内民族独立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冷战大幕的开启,也是前苏联向新中国转交所俘部分日本战犯,以及新中国决定审判和改造日本战犯的国际环境与重要原因。

  注释:

  [①] 严海建:《宽大抑或宽纵﹕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处置论析》,《南京社会科学》(南京)2014年第7期,第143-146页。

  [②] 李友唐:《“二战”后日本战犯是如何被审判的》,《中国档案报》(北京)2010年8月27日,第4版;王恩收:《二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文史月刊》(太原)2010年第3期,第38页。

  [③] 孔繁芝、尤晋鸣:《二战后侵华日军“山西残留”——历史真实与档案记录》,《抗日战争研究》(北京)2011年第2期,第124-137页;徐志民:《抗战胜利后中国遣返日本侨俘研究》,《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广州)2015年第5期,第15页。

  [④] 孙凤翔:《简述山西日本战犯的来龙去脉》,《文史月刊》(太原)1995年第3期,第57-58页;孙辉、林晓光:《新中国政府对侵华日本战犯的审判与改造》,《百年潮》(北京)2005年第7期,第49页。

  [⑤] 董玉峰:《接收日本战犯》,《人民公安》(北京)2000年第7期,第61-62页。

  [⑥] 力平、马芷孙:《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531页。

  [⑦]这45名日本战犯,分别被判处8-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除一人病亡外,其他44人均刑满释放或提前释放。参见隋淑英:《20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与释放》,《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烟台)2006年第4期,第460页;黄敏、郭珊玲:《历史与正义的审判——侵华日军战犯的结局》,《文史精华》(石家庄)1995年第9期,第10-12页。

  [⑧] 卓爱平、王永贵:《周恩来与1956年宽释日本战犯》,《广东党史》(广州)2005年第5期,第46-48页。

  [⑨] 大泽武司:《周恩来与对日本战犯的处理政策》,《中共党史研究》(北京)2008年第4期,第67-75页。

  [⑩] 廖春梅:《陈奇涵:审判日本战犯的军法上将》,《湖北档案》(武汉)2014年第3期,第37-39页;廖春梅:《军法上将陈奇涵与审判45名日本战犯》,《党史文汇》(太原)2014年第9期,第27-30页。

  [11] 刘勤学:《毛泽东指令贾潜审日本战犯》,《党史博览》(郑州)2005年第5期,第39-42页。

  [12] 畲力:《审判日本战犯亲历记》,《源流》(广州)2009年第6期,第63-64页。

  [13] 李甫山:《我参与侦讯日本战犯始末》,《党史博览》(郑州)2008年第5期,第31-36页。

  [14] 王天平:《沈阳审判日本战犯始末》,《中国档案报》(北京)2001年9月14日,第1版。

  [15] 王和利、张家安、赵兴文:《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审判日本战犯始末》,《江淮文史》(合肥)2001年第1期,第164-173页。

  [16] 沈宗艳:《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简述》,《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沈阳)2009年第1期,第94-96页。

  [17] 赵朗、廖晓晴、张强:《沈阳审判与纽伦堡、东京、南京审判比较研究》,《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沈阳)2009年第6期,第63-69页。

  [18] 马明:《太原审判日本战犯报导的回忆》,《新闻采编》(太原)1996年第2期,第44-45页;马明:《正义压倒邪恶的审判——太原审判日本战犯亲历记》,《党史文汇》(太原)2005年第8期,第14-18页。

  [19] 崔汉明:《正义的审判》,《文史月刊》(太原)1995年第3期,第27-53页。

  [20] 孙凤翔:《简述山西日本战犯的来龙去脉》,《文史月刊》(太原)1995年第3期,第54-68页。

  [21] 孔繁芝、张瑞萍:《山西太原对日本战犯的两次审判(上)》,《山西档案》(太原)2007年第6期,第49-51页;孔繁芝、张瑞萍:《山西太原对日本战犯的两次审判(下)》,《山西档案》(太原)2008年第1期,第49-52页。

  [22] 谷峰:《太原审判:日本战犯跪地磕头谢罪》,《山西老年》(太原)2014年第6期,第19-20页。

  [23] 王战平主编:《正义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纪实》,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

  [24] 黄晓云:《正义的审判——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回顾》,《中国审判》(北京)2009年第4期,第49-51页。

  [25] 赵社民、孟国祥:《中共审判日本战犯工作述评》,《南京社会科学》(南京)2009年第8期,第96-101页。

  [26] 叔弓:《1956,中国审判日本战犯实录》,《纵横》(北京)2006年第6期,第20-25页。

  [27] 高建:《新中国审判日本战犯研究》,《日本侵华史研究》(南京)2014年第3期,第41-46页。

  [28] 李东朗:《论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理》,《理论学刊》(济南)2005年第8期,第4-9页。

  [29] 金恒薇:《从二战后审判国际战犯中探析新中国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特点》,《中国校外教育》(北京)2011年第1期,第17、47页。

  [30] 叶晓欣、草世木:《太原战犯管理所改造日本战犯纪实》,《文史月刊》(太原)2007年第1期,第7-12页。

  [31] 武胜利:《太原战犯管理所的日本战俘》,《文史精华》(石家庄)1995年第9期,第20-24页。

  [32] 金源、邵名正等:《从战争狂人到朋友——改造日本战犯的成功之路》,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金源:《奇缘——一个抚顺战犯管理所所长的回忆》,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9年;金源:《再生之路——改造日本战犯的回忆》,《人民公安》(北京)2000年第8期,第58-63页。

  [33] 《改造日本战犯——原抚顺战犯管理所护士赵毓英自述》,《当代护士》(长沙)2005年第11期,第7-11页。

  [34] 李正军:《抚顺战犯管理所对日本战犯的改造及影响》,《党史纵横》(沈阳)2011年第3期,第43-45页;李正军:《抚顺战犯管理所对日本战犯的改造》,《党史博览》(郑州)2012年第6期,第48-50页。

  [35] 柳立敏、张澍军:《论抚顺战犯管理所战犯改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机制》,《思想教育研究》(北京)2013年第6期,第94-97页。

  [36] 徐桂英、纪敏主编:《改造战犯纪实——亲历、亲见、亲闻》,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年。

  [37] 刘宝军、刘家常:《战犯改造纪实》,北京:中国国际出版社,2003年。

  [38] 叔弓:《中国改造日本战犯始末》,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

  [39] 郭长建等:《日本战犯的再生之地:抚顺战犯管理所》,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05年。

  [40] 纪敏:《周恩来与改造日本战犯》,《文史精华》(石家庄)2011年第12期,第4-11页。

  [41] 李正军:《新中国对日战犯改造政策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兰台世界》(沈阳)2011年第3期,第36-37页。

  [42] 沈宗艳:《新中国改造日本战犯是两次世界大战后处理战后问题的典范》,《大连近代史研究》(大连)第9卷,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12-520页。

  [43] 金恒薇:《新中国改造日本战犯的国际影响》,《兰台世界》(沈阳)2010年第23期,第46、47页;金恒薇、牟岱:《新中国改造日本战犯的国际影响研究》,《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沈阳)2014年第5期,第39-41页。

  [44] 邵名正:《论改造战犯的历史性价值》,《政法论坛》(北京)2001年第1期,第64-71页。

  [45] 谢玉叶、赵月琴:《我国教育改造处理日本战犯工作的伟大胜利》,《当代中国史研究》(北京)1995年第6期,第25-34页。

  [46] 刘国武:《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改造和审判》,《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衡阳)2001年第4期,第102-107页。

  [47] 林晓光:《中国共产党对侵华日本战犯的审判处理和改造》,《党史研究与教学》(福州)2004年第4期,第27-33页;孙辉、林晓光:《新中国政府对侵华日本战犯的审判和改造》,《百年潮》(北京)2005年第7期,第48-55页。

  [48] 隋淑英:《20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与释放》,《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烟台)2006年第4期,第459-462页。

  [49] 徐志民:《战后日本人的战争责任认识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90-91页。

  [50] 代表性的成果有新井利男、藤原彰:《侵略の证言——中国における日本人戦犯自笔供述书》;东京:岩波书店,1999年;荻野富士夫、吉田裕、冈部牧夫:《中国侵略の证言者たち——“认罪”の记録を読む》,东京:岩波书店,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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