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
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节录)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
《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
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
遵党纪 依准绳
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1934年1月,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董必武任书记。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指出:“我们的党,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保守国家的与党的机密,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特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中还指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王从吾、安子文等11人组成,以朱德同志任书记。
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指出:“本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实行多年,其内容各地各军略有出入。现在统一规定,重行颁布。望即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训令》统一规定后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内容,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直执行并谱成歌曲传唱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6年8月25日 总第2956期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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