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党纪 依准绳
1938年11月6日,扩大的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决定》(节录)和《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节录)。
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扩大的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这次中央全会鉴于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造成的严重后果,也鉴于王明在长江局工作期间由于闹独立造成的不良影响,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党内政治纪律,在我们党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六届六中全会被毛泽东称为“是决定中国之命运的”。这是一次进一步确立毛泽东在全党地位的重要会议,也是一次立规矩的重要会议。在这次全会上,毛泽东在代表中央所做的《论新阶段》政治报告中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从此,这“四个服从”成了我们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一系列关于党内政治纪律的规定,强调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一课”,对于促进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少奇在会上做了关于党规党法的报告,强调:“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6年8月15日 总第2952期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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