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党纪 依准绳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举行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9月16日,邓小平在大会上做《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他论述了国内外环境变化、党成为执政党等情况,讲到新党章的草案通过能够达到进一步提高党的质量、加强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的目标。26日,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也是党执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
《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执政党自身建设、党的群众路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党的团结和统一等问题。关于执政党自身建设,报告明确指出: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面临新的考验,很容易使我们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和滋长一种骄傲自满的情绪。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危险比过去增加了。为此,除了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外,还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的规定。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报告指出: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组织工作中的根本问题,是党章中的根本问题,是需要在党内反复进行教育的。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问题,报告着重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党是一个战斗的组织,没有集中统一的指挥,是不可能取得任何战斗胜利的,一切发展党内民主的措施都不是为了削弱党的必需的集中,而是为了给它以强大的生气勃勃的基础。关于党的团结和统一问题,报告指出: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建设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我们党已经在国家工作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起着领导作用。巩固我们党的团结,维护我们党的统一,这不但是我们党的利益,也是全国人民的利益。为了保持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的团结和统一,为了及时地帮助同志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必须大大发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节录)
1927年4月至5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大会通过了《组织问题议决案》,为适应党的发展而强调组织性,第一次提出了政治纪律,“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地应用”。
1927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
1931年5月,《中央巡视条例》。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视对地方的巡行指导,党的二大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随着党组织不断壮大,为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1925年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提出“应当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大革命失败后,形势险恶,为加强党的组织工作,1927年11月,中央通过《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首次提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1928年10月,中央发出第五号通告《巡视条例》,初步尝试建立巡视制度。经过3年探索,1931年5月通过《中央巡视条例》,要求各地参照建立相应巡视制度。《中央巡视条例》的颁布与实行,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正式建立。
1931年的《中央巡视条例》规定,巡视员除了执行传达上级组织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组织外,考察各地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各地群众组织的工作,负责提拔工农干部和执行教育,严格检查各地党部的领导成分与领导方式等也是巡视任务的重要内容。
该《条例》规定,巡视员在还未到达要巡视的地方之前必须做好前期准备,不能只看外表,粗略地观察,务必要深入到党部的实际工作中去,参加当地的工作会议,改变以往只审阅文件的工作方式,要尽可能深入到各中心区域了解情况,特别是支部的考察,巡视内容及时向中央报告。
该《条例》的特征突显在两个方面:第一,结合各地自身环境,增加巡视工作灵活性,除支部外,党的各级组织都有权派出巡视员去巡视下级组织工作。附则中要求“各省各地须按照《中央巡视条例》建立符合当地的巡视制度”。第二,巡视员在巡视期间的权力很大,强调巡视员是代表上级组织的特使,代表着中央对各地党部进行考察和指导。
1928年12月4日,《中央通告第二十一号——关于党员自首与叛变》。
1928年12月4日,党中央发出周恩来拟写的《中央通告第二十一号——关于党员自首与叛变》,其中强调,全党应以极大的努力注意遵守秘密工作的纪律,坚守“深入群众”的口号,指导每个党员俱能从群众生活中群众斗争中锻炼出来,健强他的阶级意识和对革命的信念,使党真能生长在群众中而不是架空和脱离群众的组织。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6年8月4日 总第2947期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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