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德士声明书
(1947年2月6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舍尔•贝德士(Miner Searle Bates)(1897-1978),出生于美国俄亥俄州,1920年获得英国牛津大学硕士学位,同年即被美国联合基督教布道会授予传教士资格派往中国,在南京金陵大学历史系任教。1937年12月南京沦陷前,他以金陵大学副校长名义留守,负责保护金大校产。南京沦陷后,他担任南京国际安全区委员会的发起人与组织者之一,并担任最后一届主席,在日军屠杀和强奸暴行下保护中国平民。贝德士根据当时自己的所闻所见,对日军在南京所犯下的暴行一一作了记录。
1946年5月,远东军事法庭审判开庭以后,贝德士作为控方证人出庭,对南京大屠杀的许多细节提供证言。
1947年2月6日,在给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声明书中,贝德士历数日军所犯各种屠杀、奸淫及抢劫的暴行,并强调这些暴行确为实情。
这一声明书现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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