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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据台时期对中国的毒品祸害
来源:《台湾研究集刊》 作者:连心豪    2022-09-05 15:50:33

  众所周知,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殖民侵略者于19世纪中叶先后发动了两次罪恶的鸦片战争,中国开始坠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苦难深渊。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后起的日本帝国主义悍然发动了两次中日战争,使中国沦落到亡国的边缘。伴随着这两次侵华战争,日本帝国主义精心策划了一场新的鸦片战争。其流毒范围之广、时间之长、危害之惨烈,影响之深远,程度并不在两次鸦片战争之下。由于日本对华贩毒手段狡黠,又为继起的大规模侵华战争的硝烟笼罩遮蔽,因此长期被人们忽视。近年来,有些中外学者开始注意贩毒与中日战争的内在联系,但多侧重于日军侵略东北、华北而伴生的贩毒活动①。甲午战后日本据台,以鸦片专卖制度作为统治台湾的重要工具,并以台湾为大本营,极力向对岸的闽南、潮汕、青岛、大连等地伸张幅射贩毒网络,这才是日本对华鸦片战争的张本。对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史上这一鲜为人知的重要史实,学术界涉猎甚少,本文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台湾鸦片专卖制度之由来

  鸦片战争前,台湾就是鸦片走私贩出没的渊薮。关于鸦片传入台湾的时间和途径,通常有两说。一说明万历年间由南洋华侨从爪哇传入闽南,再由厦门传入台湾;一说荷据台湾时期由爪哇直接传入②。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战败,当然不敢再提禁烟;列强碍于罪恶昭彰的贩卖鸦片毒品生意在国际舆论中的不良声誉,也未便将鸦片贸易公然载入不平等条约。因此,结束鸦片战争的《南京条约》对鸦片战争的起因——鸦片贸易竟然只字未提。尽管当时清政府的法令仍视输入鸦片为非法,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列强的庇护和清政府的默认下,各国鸦片贩子得以在无政府状态下明目张胆地对华运销鸦片,而且无须缴纳任何税费。他们以香港澳门为大本营,对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各海口掀起了比战前更加猖獗的走私鸦片活动。“走私贸易,特别是鸦片走私,却象一棵绿色月桂树般地欣欣向荣起来”③。西方殖民侵略者并不以此为满足,终于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迫使清政府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允许鸦片以“洋药”的名义纳税进口,而使鸦片贸易合法化。同时,台湾也开放了安平、淡水两个正口和打狗、鸡笼两个外口。在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清政府的反动统治下,台湾人民深受鸦片毒害,鸦片长期是台湾各口最大宗的进口商品,也是最重要的走私进口货物。1864~1873年10年间,鸦片输入量从近10万斤增长到近36万斤;1874~1895年,除个别年份外,鸦片输入量经常在40余万斤到50余万斤之间,其中1881年高达58.8万余斤。鸦片税厘收入在台湾财政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881~1886年,经常在岁入总额的20%;1887~1892年,更高达49%~55%④。

  在清政府封建闭关的大门被西方列强的炮舰轰开的同时,德川幕府也遭受了相似的命运。然而,鉴于中国因鸦片战争而沦为半殖民地的惨痛教训,日本将严禁输入鸦片的条款写进了1858年的《日美修好通商条约》。明治维新后更严厉禁止吸食鸦片,成功地避免了重蹈中国罹受鸦片灾难的覆辙。甲午战后,清政府割让台湾。日本政府在统治台湾之初,首先必须解决台湾人民反抗日本统治的武装斗争和台湾的鸦片问题,日本朝野对台湾鸦片问题众说纷纭,主要有“断禁论”的“渐禁论”两说⑤,分别以加藤尚志的《台湾岛取缔鸦片之议案》和军医总监石黑忠惪的《对于新领地台湾的鸦片贸易意见》为代表。日本政府对此也煞费苦心。台湾总督府认为,“鸦片烟若遽尔禁止输入,即吸烟者为之生病,而输入人商亦招(遭)莫大损失,所以在施禁前几年,要给予犹豫。”在紧接着附录的淡水税关长野村的意见书中,首先列举1893年台湾各口鸦片输入量及鸦片税厘在关税中所占的比重:其中淡水(含鸡笼)输入鸦片207900斤,鸦片税厘占该关进口税总额261573两中的228690两;安平(含打狗)输入鸦片260600斤,鸦片税厘占该关进口税总额301600两中的286783两。野村进而分析,“若以鸦片为输入禁止品,则淡水、安平两港输入鸦片税总计七十九万三千八百二十八元八角七分二厘八毛纯属全无,……所以本岛茶税率及鸦片之处理如何,对于本岛施政经费之税源关系莫大焉。”野村最后建议,“鸦片输入断然禁止之议,或暂时苟维原状而课禁止税两说,以目前情形看,仍采后者为妥当”⑥。野村一语道破了“寓禁于征”的天机:日台当局经不住鸦片税厘巨额财政收入的诱惑,暂不禁止鸦片输入台湾。但这显然有悖于明治政府严禁鸦片的既定国策。既要避免“断禁”招致台湾本岛人对日本统治的长期不顺从,又要防止吸食鸦片的恶习蔓延到日本本土,究竟如何实行“渐禁”?结果内务省卫生局长后藤新平提出了《关于台湾岛鸦片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在台湾岛施行鸦片制度的意见书》,并出任台湾总督府民政长官,打着“渐禁”的旗号在台湾推行鸦片专卖制度,实施“以毒攻毒”(后藤新平语)、统治台湾的鸦片政策。后藤新平认为鸦片政策于治台上最为重要,一有失误,则将胜于战场而败于统治。他以禁烟税的名义将鸦片税抬高3倍,保证将往年相当80万日元的鸦片税岁入增加到240万日元,上缴日本中央政府。鸦片专卖制度规定,原则上禁止吸食鸦片,但经政府指定的医师诊断确有鸦片烟瘾者,允许以“药用”的名义购买吸食官制的烟膏,不许新食;鸦片原料的输入和烟膏的制作统归总督府直接经营;烟膏只限于由警察署选定、特许的经销商,或者经警察保证“身份可靠”并发给特许证的承包商贩卖;持有医生诊断书和当地警察作保、发给特许证者方可购买烟膏。日本政府为此特意发布了两个法令,一是对日本本土进一步实行彻底禁烟政策的《鸦片法》,一是对台湾实行鸦片“渐禁”专卖的《台湾鸦片令》。开始实行对本土断然禁止、对台湾鼓励吸食的两面性鸦片政策。日本据台后,虽然编入台湾户籍的中国人依据《马关条约》的规定已取得了日本国籍,但他们与日本本土国民显然有别,习惯上被称为“本岛人”或“台湾籍民”。让这些二等公民,更确切地说是亡国奴继续受鸦片毒害,本不足惜。因为鸦片既可瓦解台湾民众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斗志,又能带来巨额的财政收入,一箭双雕,何乐不为!台湾总督府垄断了从鸦片原料的输入到烟膏的制作、流通乃至消费的整个过程,把鸦片专卖制度建立在警察治安体系上,成功地靠鸦片专卖制度压榨和统治台湾民众。鸦片专卖制度实施4年后的1901年,持有吸食鸦片特许证的人数达到17万,占台湾人口的6.3%。当年鸦片专卖收入425万日元,占台湾总督府常年岁入的42%。鸦片专卖收入使日本中央政府免掉了7个年度的对台湾财政拨款,为准备日俄战争而积极扩军备战的日本财政提供了重要财源⑦。台湾总督府一再采取容忍姑息的态度,先后于1902、1904、1908、1929年数度补发、新增鸦片“吸食特许证”。虽然特许吸食人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至40年代初接近禁绝,但鸦片专卖收入却相当可观,1918年增长到800余万日元,1931年仍保持近450万日元的水平。罪恶的鸦片专卖制度为日本统治台湾立下了显赫的战功,是甲午战争的继续。因此可以说,台湾鸦片专卖制度是日本对华鸦片战争的第一次战役。

  二、日本侵华与毒化中国政策

  由于20世纪初民族意识的觉醒,清政府迫于广大朝野有识之士强烈要求禁烟的大声疾呼和国际舆论的广泛支持,终于1906年再次颁令禁烟。经与英国政府交涉,于次年订立《中英禁烟条约》,英国政府承诺逐年减少对华输入鸦片数量,计划用10年时间在中国禁绝鸦片。1909年,在上海召开了关于鸦片问题的第一次国际会议,并于1912年缔结了海牙国际禁烟公约。从1912年起,英国每年削减从印度输华鸦片5100箱,致使上海鸦片市场1914年的价格比1906年暴涨了10倍。至1917年4月,英国官方完全停止向中国输入鸦片⑧。禁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清末禁烟运动的兴起,日本政府极尽阻扰破坏之能事,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甲午战后,日本进一步奉行侵略满蒙、征服中国的大陆政策。通过日俄战争,夺取了沙俄在南满的一切殖民特权。日本政府随即设立关东都督府(1919年改称关东厅),作为统治东北,侵略中国的大本营。日本军方历来认为,中华民族“是个鸦片中毒很深而不能自拔的民族”,并且断言,“中国只要有40%的吸毒者,那它必将永远是日本的附属国。”关东军司令部负责政治事务的第四课将鸦片作为征服中国一种特殊的武器,设计了一套侵略东北、华北乃至全中国的鸦片政策。关东军将从前日本浪人分散、小本经营的贩毒活动,发展为关东军直接控制、支持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毒品战争。关东都督府贩卖鸦片毒品的规模和收入逐年增长。因1915年于宏济善堂设立“戒烟部”,仿效台湾总督府的做法,将鸦片输入改成由关东都督府直接经营的专卖制,当年贩卖鸦片的纯收益——特许费一跃为前一年的11倍,两年后的1917年则超过了530万日元⑩。关东军向满洲倾销的毒品不但有鸦片,还有吗啡、金丹、海洛因等精制毒品,大多以奉天为集散地,毒品来源于国际贩毒集团、热河、朝鲜和台湾。吗啡毒性较鸦片为大,而且便于携带运输,又没有气味,难以查获,是最好的走私品。禁烟运动兴起后,鸦片因输入量减少而涨价,这就使毒品市场上鸦片代用品吗啡的交易应运而兴。日本趁第一次世界大战之机,夺取德国在青岛的租借地。日本驻青岛军政署一开始就是靠贩卖台湾总督府制造的烟膏取得财源的,每年鸦片纯收益都超过300万日元。青岛成了与大连齐名的走私贩卖鸦片、吗啡等毒品的基地。而大连、青岛等毒品走私基地的鸦片、吗啡来源,相当大部分就来自台湾总督府专卖局及其控制下的“星制药”(11)。袁世凯的政治顾问莫理循对此评论道:“日本是禁止向中国输入吗啡公约的签字国之一。然而再也没有比进口日本吗啡的生意更兴旺的了”(12)。1924年11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三次国际鸦片会议上,声名狼籍的英国和日本以“生产的英国”和“秘密贩卖的日本”,被视为鸦片问题上的双恶。会议集中围绕日本人在中国进行的秘密贩毒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台湾总督府专卖局长加来佐贺太郎作为日本政府的与会代表,以台湾的鸦片专卖制度为“渐禁”的典范进行辩解,骗取各国的默认(13)。面对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日本的对华贩毒活动不但没有丝毫收敛,反而更加变本加厉。有组织的军事贩毒活动,使关东军很快赚足了发动侵华战争的军费。关东军发动九一八事变的军费,几乎全部来自第四课和第二课的贩毒网(14)。伪满洲国成立后,台湾总督府利用鸦片专卖制度有效地榨取和统治台湾民众的经验被全面移植推广到整个满洲。日伪在满洲大力发展鸦片资源,强迫种植罂粟,专卖鸦片,鼓励民众吸食。大特务土肥原贤二曾说,他在满洲的成功只靠三件武器:女人、炸弹和鸦片(15)!关东军经营的毒品事业不仅达到了毒化中国人民的目的,同时也为日本政府进一步发动侵华战争提供了大笔不义之财。特别是关东军司令官兼关东厅长官武藤信义大将贸然发动了一场鸦片战争,一举侵占罂粟重要产地热河,鸦片岁入从1932年的近1941万元猛增至1936年的3769万余元(16)。

  侵华日军和特务机关以走私作为对华经济、军事侵略的先导。据北平特务机关长松室孝良向关东军密报,“帝国货物之向华北走私,为帝国之断然手段,其用意在促进华北特殊政治体系之成立,而隶属于帝国势力之下。届时政、经、军诸般问题均可依帝国之意而实践解决”(17)。于是策动了震惊全球的华北走私。除了走私进口百货,走私出口白银、银元,更致力于建立四通八达的贩毒网络。当时,日本政府称对华走私为“特殊贸易”。而对华走私贩卖毒品则是这种“特殊贸易”中重要的特殊商品。七七事变后,日军以天津日租界作为制毒、贩毒的基地,向华东、华南的上海、香港等地大肆走私贩卖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随着日军侵华步伐的进展,鸦片、吗啡等毒品就象水银泄地,流向中国的每个角落。正如美国代表富勒在国联第21届禁烟会议上的演说,“无论何时,只要日本势力所侵之地,随踵而至者,辄为私贩毒品之现象。”1943年9月21日美国国务院禁烟备忘录也指出:“自1936年以来,全球只有一个国家,其领导人鼓励种植鸦片及制造烟毒以供吸食和其他用途,这个国家就是日本。日军入侵之处,即伴随着鸦片交易。……这些地方公开销售鸦片和提炼物,其机构受到了日本军方的庇护”(18)。据日人菊池酉治统计,中国鸦片消费总额年约20多亿元,吗啡及其他麻醉毒品走私进口约40吨,金额约合350万元,其中大多是经由日本人走私进入中国的(19)。日本的毒化政策破坏了中国的禁烟运动,使中国笼罩在毒品的乌烟瘴气之中。这是日本对华鸦片战争的第二次战役。

  三、台湾籍民流毒闽南

  在侵华中军不遗余力地对华走私贩毒的同时,台湾总督府也不甘落后,积极实施以全中国为对象的“以毒攻毒”鸦片政策。早在1916年9月,台湾总督府专卖局长加来佐贺太郎在《支那鸦片制度意见》中就声称,“作为东洋文明主国的日本帝国在对友邦支那的鸦片政策方面,应不惜以文明进步手段给予援助。应当发奋进取……使中国政府仿照我帝国根据渐禁政策所建立的专卖制度以确立他们的政策,并在实行中把它置于我最有管理经验的帝国的指导之下。……”《意见》并就在中国各地实施鸦片专卖所得利润及其具体办法作了估算和周密筹划(20)。以鸦片专卖制度作为侵略掠夺、殖民奴役中国的工具的险恶用心跃然纸上。与台澎隔海相望的闽南、潮汕地区自然成为台湾总督府开拓中国毒品市场首先抢占的滩头阵地和桥头堡。而一些台湾籍民则充当了台湾总督府驱使的贩毒先锋。“从北向南——大连、青岛、上海,在这一连串的鸦片、吗啡走私基地的最南端,还有一个与台湾隔海相望的厦门。从这里通向内地去的鸦片贩卖路线,则是由具有日本国籍的所谓‘台湾籍民’开发的”(21)。所谓“台湾籍民”者,指“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本岛人,居住在日本本土及台湾以外的海岛,尤以对岸的厦门为中心的中国各地乃至南洋等地者”(22)。厦门、福州、汕头、广州、上海、东北等地均有台湾籍民移住,而以华南为多,厦门尤众。“此等台民以厦门为中心,而散居于泉州、漳州等地。”(23)厦门的台湾籍民大正(1911年)以后显著增加:1917年为2800余人,1924年增为6000人,1929年达到6800余人,至1937年增为10217人(23)。厦门也因此深受鸦片等毒品的荼毒。

  日本驻厦门领事官井上庚二郎于1926年任上撰写的《厦门的台湾籍民问题》,其中披露了许多台湾籍民流毒闽南地区的珍贵史料(25)。据井上统计,“该市(厦门)鸦片业者半数为台湾籍民,而依此维生者数逾二千。在厦台湾籍民之四分之一经营鸦片之现状,实不能不令人惊愕,其原因莫非由于该市之特殊状态及治外法权。”在20世纪初开始的禁烟运动中,各地军阀利用民初以来政局动荡不安的局面,假借禁烟之名成立各种禁烟机构,实际上明查暗纵、明禁暗倡,征收鸦片税捐,大饱私囊,闽南地区也不例外。“我台湾籍民多为新来者且无资力者,难以打入长年久居的普通商业团体与之竞争,但因居于享有治外法权,不必服从支那的税负裁定权的有利地位,故从事于不当职业的鸦片买卖,运用固有的武力与治外法权的庇护,巧妙营生,渐次取得相当的财力。”原来在台湾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部分台湾籍民来到大陆后,摇身一变为恃仗日本侵华势力欺压中国人的鹰犬,利用治外法权为非作歹的流氓、恶棍、无赖。因此招致中国人的反感,落得“台湾浪人”、“台湾呆狗”、“台氓”之类的恶名。“目前无赖汉渡航大陆已经很多在对岸给予邻国造成困扰”(26)。“他们公然秘密贩卖支那所严禁的鸦片,开赌场,经营所有不当职业”(27),“厦门、福州等地的台湾人中,十分之九以上恶用了治外法权的保护,无视于对方的国禁,贩卖鸦片、吗啡,开鸦片烟馆,开赌场,又时常向中国人施展暴力,眼中几乎没有中国人的存在,中国人对台湾人十分厌恶,且对日本当局的用心十分怀疑”(28)。趋之若鹜地从事鸦片毒品行当已成为在厦台湾籍民的突出问题之一。他们独资经营或与汉奸合营烟馆,贩卖毒品;有的将台湾籍民的名义借给有意冒用治外法权的汉奸而坐收借用金;有的为“禁烟查缉处”承包征收鸦片税捐,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因此就连井上也认为,正当日本政府“以台湾的鸦片制度为典范”,以所谓的“渐禁”欺骗国际禁烟公论时,与台湾“一衣带水之厦门竟然有如此多数之台湾籍民直间接依赖贩毒谋生,前后彼此之矛盾莫此为甚!”

  在厦台湾籍民走私贩毒、流毒闽南,完全是台湾总督府和日本领事刻意包庇纵容的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不啻为日本军方以台湾为基地,进而向华南和南洋侵略扩张的南进政策的前奏。如厦门日本领事馆豢养的台湾籍民“十八大哥”无恶不作,多数从事走私、贩卖毒品的不法勾当(29)。作为在厦门台湾籍民核心团体的台湾公会,“是在领事馆之监督下,掌理有关台湾籍民之部分行政工作,”公会议员的半数由领事官指定。因“台湾公会之议员中,有多数涉及贩毒”,以致“台籍之学生中,有部分咒骂公会议员是鸦片议员,实非夸张”。如曾任厦门市台湾公会会长或议员的施范其、曾厚坤、何兴化、陈宝全、林滚等人均与鸦片贸易有关。曾厚坤在厦门开的“厚祥”、“坤吉”两店除贩卖日货之外,即以鸦片生意为大宗。每次其货船抵厦,日本领事都派日本警察下船为其起卸鸦片打掩护。1928年10月24日,厦门市公安局在局口街取缔台湾籍民苏扁开设的烟馆时,巡官郑威竟被殴打致受重伤。又如“鸦片大王”叶清和与台湾籍民陈长福、曾厚坤、林滚等人先后合办专营鸦片、吗啡等毒品的“五丰”、“鹭通”、“裕闽”公司,走私鸦片,制造、贩卖海洛因、吗啡等毒品,甚至与台湾“星制药”也有业务往来。1938年5月厦门沦陷后设立的公卖局(1943年3月改为禁烟局),实际上先后隶属日本海军司令部和兴亚院厦门联络部经济部领导,局长始终由台湾籍民林济川担任,下设“福裕”、“福和”、“福庆”(后改名“福隆”)三家鸦片公司,公开制造鸦片等毒品,配售给台湾籍民和助纣为虐的汉奸顶盘商、二盘商、三盘商。在日伪汉奸、台湾籍民的荼毒下,厦门成了乌烟瘴气的“鸦片世界”(30)。

  “台湾籍民因在厦门的鸦片交易上占有重要地位,故由他们深入闽南内地包办征税,毋宁说是理所当然的。”从罂粟的种植、鸦片的制造、提炼到贩运、销售,闽南一带与毒品生产与交易的各个环节差不多全部控制在台湾籍民手中。如台湾籍民、公卖局局长林济川恃仗日寇的淫威,于1939年强迫金门农民扩大罂粟种植面积,竟占金门农地的1/5(31)。“1944年,敌人迫使广东和福建沿海的农户每户至少种植一亩鸦片。福建的金门、晋江和广东的南澳受日本毒化政策毒害最深,每县最少有烟地6000亩”(32)。莲河、石井、水头等地贩毒集团来往于金、厦、汕头沦陷区和同安、晋江、南安沿海地区,与日寇交换毒品,数额巨大,每次恒在千斤以上(33)。晋江石狮一带吗啡的来源,据说是日本人从海上走私来的。张林村是晋江等县经销鸦片、吗啡的大本营,而当地提炼吗啡的技术是1925年由一姓郑的台湾医生传授开的(34)。在厦台湾籍民还大肆勾结内地国民党军政人员、特务、土匪头子,沆瀣一气地走私贩运鸦片等毒品。如王庆云为漳、泉一带鸦片贩子包带包运,被称为“保镖大王”;林身和吴友谅从高崎贩运鸦片至同安泉州一带套取粮食;王昌盛等人更组织“金台成船务公司”,川走漳厦各埠之间,载运鸦片毒品,套取内地粮食等物资资敌,并暗中搜集政治、经济、军事情报(35)。

  利用鸦片对华南,特别是闽南、潮汕地区进行经济、政治渗透,达到“以毒攻毒”、“以毒养军”、“以战养战”、“以华治华”的目的,对台湾总督府这一罪恶阴谋的实现,部分台湾籍民不愧为冲锋陷阵的马前卒,这是日本对华鸦片战争中不容忽视的第三次战役。

  注释:

  ①二反长半:《战争与日本鸦片史》,昴书房1977年版;华永正:“日本军事贩毒内幕”,《广角镜》第213期。

  ②④⑤(13)刘明修:《统治台湾与鸦片问题》,山川出版社1983年版,第4-6、9、50-51、128页。

  ③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中译本,第35页。

  ⑥陈锦荣编译:《日本据台初期重要档案》,《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1895-1898)》首卷,乙种永久保存1-3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8年印行。

  ⑦⑧⑩(11)(20)(21)山田豪一:“1910年前后日本对华走私鸦片吗啡的秘密组织的形成”。《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2辑。

  ⑨(14)(15)(16)华永正前引文。

  (12)骆惠敏编、刘桂梁等译:《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下册,第740页。

  (17)《民国档案》1987年第4期,“有关日本策动华北走私情况档案史料选”。

  (18)(32)王德溥:“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

  (19)引自彭国亮:“抗战前十年(1927-1937)国民政府之禁烟拒毒”。《近代中国》第18期。

  (22)(26)戴国辉:“日本的殖民地统治与台湾籍民”。《台湾近现代史研究》第3号,东京龙溪书舍1980年版,译文见王晓波《台湾的殖民地伤痕》。帕米尔书店1985年版。

  (23)《台湾省通志》政事志,外事篇。

  (24)台湾总督官房外事课:《台湾与南支南洋》第8页。引自林满红:“日据时期的台商与两岸经贸关系”,1991年4月第一届台湾经验研讨会论文。

  (25)原文载《台湾近现代史研究》第3号,译文见《台湾风物》第37卷第1期。下文征引未加注者均同此。

  (27)黄呈聪:“希望废止渡航支那旅券制度”。引自戴国辉前引文。

  (28)林东岗:中国旅行所感,引自戴国辉前引文。

  (29)(30)(31)(35)“厦门的日籍浪人”,洪卜仁:“‘鸦片大王’叶清和”,姚自强:“略述厦门的鸦片流毒”,《厦门文史资料》第2、5、20辑;《厦门政法史实》,鹭江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101页;梁华璜:“台湾总督府与厦门旭瀛书院”,引自林满红前引文。

  (33)黄世动:“南安县开展禁毒的回顾”。《泉州文史资料》新9、10辑合刊。

  (34)蔡尔辇:“石狮一带烟毒惨兄”,许金界,李建成,“鸦片大本营——张林村”,《晋江文史资料》第1辑。 WW李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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