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至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清朝战败,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台湾割让给日本,成为日本在海外的第一个殖民地。1895年5月10日,日本海军中将桦山资纪晋升为大将,被任命为台湾总督。6月5日,临时设立台湾总督府。1904至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战胜俄国,通过1905年2月签订《朴茨茅斯条约》,自俄国取得旅大租借地和南满铁路,并于12月通过与清政府签订《中日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取得清政府对此之转让的允诺。在此之前的9月26日,日本即在旅大租借地(日称“关东州”)设立军政机关“关东都督府”。1906年9月,废除军事统治体制,实施新的关东都督府制。1910年8月,日本强迫韩国签订《日韩合并条约》,正式吞并朝鲜。同时在朝鲜设立朝鲜总督府。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世界范围内和平主义浪潮风起云涌,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以公开外交为特征的“新外交”,主张民族自决,反对列强秘密缔结协约或协定的“旧外交”。东亚地区,中国的反日运动和民族主义运动持续高涨,朝鲜的民族独立运动和台湾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也在积极酝酿之中。这一切表明,日本在东亚地区的殖民地统治正面临严重危机。1918年9月,原敬内阁(以下简称原内阁)成立。作为政党政治家和现实主义政治家,政友会总裁原敬对国际形势的演变极为敏感。他在组阁之后,针对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台湾和“关东州”以及朝鲜的殖民地统治现状,基于早年提出的殖民地统治构想,对殖民地统治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据笔者所知,国内学界对原敬或原内阁的研究多侧重其对外政策,而较少涉及内政领域,仅在原内阁军事政策相关研究中对殖民地统治政策的武官专任制有所涉及。自二战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外学界主要是日本学界在原敬传记及原内阁内政、外交政策领域多有研究。其中,日本学者伊藤之雄在考察原内阁修正殖民地官制时,指出原内阁废除殖民地武官专任制是为了实现内阁掌握殖民地统治的目标。另一日本学者川田稔的观点与伊藤之雄基本一致,认为原内阁废除殖民地武官专任制的目的是使殖民地统治的最高责任者处于内阁统制之下,由此削弱军部在殖民地的地位并进而推进政党统治国家的目标。总之,国内学界和日本学界主要针对原内阁修正殖民地官制进行考察,尚未有对其殖民地统治政策的综合研究。一战后的原内阁是近代日本殖民地统治政策从所谓“武断统治”向“文化统治”转变的过渡时期。原内阁的殖民地统治政策不仅在近代日本殖民统治史上是一历史转折点,而且对其后日本殖民地统治政策的发展也产生重要影响。鉴于此,本文拟以既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从原敬的殖民地统治构想入手,以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台湾和“关东州”以及朝鲜为中心,对原内阁的殖民地统治政策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原敬的殖民地统治构想
据现有资料记载,原敬提出殖民地统治构想始于他在1895年担任台湾事务局委员时期。
1895年5月22日,原敬升任外务次官。6月14日,在内阁设立台湾事务局。18日,伊藤博文首相担任总裁,原敬被任命为委员。11月,台湾事务局制定《台湾总督府官制案》,主要包括下述几项:“第一条:台湾总督为亲任,以陆海军大将或陆海军中将充任之。第二条:总督直属于天皇,依据台湾条例之规定及拓殖务省大臣之训令统理行政司法之事,并依据特别之委任在其管辖区域内统帅陆海军。第三条:总督统督所部之官吏,奏任文官之进退经内阁总理大臣上奏之,判任官以下由其专行。第四条:总督经内阁总理大臣上奏所部文官之叙位叙勋。”同时,亦制定与此相关的《台湾条例案》(该案成为其后《台湾统治法》之基础),主要包括总督及总督职权、行政、司法、财政等几章。在总督及总督职权一章中规定:“第一条:在台湾设立台湾总督,管辖台湾岛及澎湖列岛。第二条:总督经立法会议之议定及敕裁在其管辖区域内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总督府令。第三条:在紧急之情况下,总督为维护其管辖区域内的安宁秩序,可发布紧急府令。前述之情况,需经下届立法会议之承认取得敕裁,若不经立法会议之承认,其府令未来将失其效力,不能得到敕裁亦相同。第四条:立法会议的组织以敕令确定之。……第六条:立法会议的议案由总督提出之。……第九条:立法会议之议事细则由总督确定之。”关于行政,条例案规定:“总督府各行政官依据总督府官制之规定、依据总督之指挥命令掌理其各自事务。”司法方面,规定:“第十一条:台湾法院的组织及其管辖区域以敕令确定之。第十二条:法官以法律所规定之资格者任用之,但暂时可以以行政官兼任之。”财政方面重点在三条,“第十四条:台湾的行政及司法之经费以台湾的岁入充当之,但岁入有剩余之际,应将其缴纳于国库,若不足之际,应由国库补助之。第十五条:台湾的警备及防御所需之陆海军费用以帝国陆海军经费支付之。……第十九条:台湾的岁出、岁入每年以预算经立法会议之议定并得到政府之承认。”通过上述条例案,可以看出台湾总督权力极大,由武官专任,不仅拥有对台湾的行政权,即对下属官吏之任免权,除奏任官的高级官僚必须经首相直接上奏天皇之外,中下级官吏任免悉由总督一人决定。不仅如此,总督还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诚然,台湾设有立法会议,但其议事细则由总督制定,议案必须由总督提出,而且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以天皇名义颁布临时府令。法官可以以行政官兼任之,而总督拥有命令各行政官之职权。总之,总督拥有在台湾的文武专断之权限。
对此,1896年1月5日,原敬向伊藤首相提出《关于台湾统治基本方针的意见书》,复印件于同月6日送交事务局。在意见书中,针对《台湾总督府官制案》和《台湾条例案》,首先,原敬指出:“在讨论关于台湾的诸种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决定采用下述二案中何种方案。”甲方案为“将台湾视为殖民地”,乙方案为“台湾与内地在制度上虽多少有些差异,但不将其视为殖民地”。如果采用甲方案,可以参考欧洲诸国之事例,“授予台湾总督以充分之职权,而需要使得台湾尽量达到自治之程度。”假如采纳乙方案,“恰如德国‘阿尔萨斯、洛林’或法国‘阿尔及利亚’一样,虽授予台湾总督以相当之职权,但台湾的制度应尽量接近于内地,需要达到与内地无区别之程度。”接着,原敬主张应该采纳乙方案,他从台湾之情状及与西方诸国关系两方面,阐述其理由:其一,“台湾(虽然是新归入我领土)之地形与内地接近,特别是海底电信,在不远的将来可以连通两地,船舶的航行也渐趋频繁,因此,人民之来往达到与内地并无不同之程度也甚为容易,恰如德国‘阿尔萨斯、洛林’或法国‘阿尔及利亚’一样,何况其人民和欧洲诸国的不同人种统治情况完全不同。”其二,“已经向英国实施将台湾诸港与内地开港地一样、视同过去内地诸开港地之前例,又对美国明确答复说在台湾平定后要在台湾诸港施行现行合同税则,而近日又向各缔约国宣布尽量适用现行条约,故若(各国绝对不能相信帝国政府会将台湾视为殖民地)采纳甲方案,实施将其视为殖民地之类的方针,内外之施政会产生矛盾(难保不会出现奇怪之状态)。”最后,原敬指出如政府采纳乙方案,则可参考下述之统治方针:第一是法律,可“另外制定方案予以颁布(经帝国议会之协赞),现行法律中能够在台湾予以施行者应渐次予以施行之,其他特别为台湾制定或以敕令规定之。关于行政命令也应在现行命令中能够施行者也渐次予以施行之,其他特别为台湾予以制定之。但依据和约,入籍帝国臣民的中国人,虽其制度并非有多少差异,但因难以统治之,故此等可作为临时之处分,暂时以敕令代替法律施行之。”第二,关于官制,原敬主张在内阁设立“台湾事务大臣作为台湾负责者监督台湾总督,台湾总督虽为该岛最高行政长官(故赋予其相当之职权),但时常要接受台湾事务大臣之命令。台湾的陆军、海军、邮政、电信、铁路、海关、法院等事务并非委任于总督,而由内地所属官厅直接予以管理。”
总之,原敬将总督定位为接受内阁的台湾事务大臣之命令的地方行政官吏,军事、铁路和通信、法院、海关事务分别由陆海军大臣、邮政大臣、司法大臣、大藏大臣直辖。在法律方面,可以采用日本本土法律,能够施行者均可逐渐实施,难以采纳者由敕令实施。不同意台湾总督由武官担任,也坚决反对总督拥有过大之权力,他认为如果“赋予台湾总督以文武诸般之职权,则国家遂致(不久)不能忍耐其弊端之境地。”原敬未将台湾视为殖民地,而是将其作为内地之延伸。在此原则之下,经过统治经验之积累,未来使其与内地无多大之差别,真正成为日本构成之一部分,即所谓“内地延长论”。
1896年2月,在召开的台湾事务局会议上,讨论拓殖务省官制、台湾总督府官制及法律施行案。原敬主张:“海陆军由所属主管省直辖,无须委任于总督,关税、邮政电信等事务也由所属主管省进行直辖。”但多数委员表示不同意。另外,“总督官制中以陆海军大将或中将充任之原案,除川上(操六)中将之外,全会均不同意,但总理可能考虑到陆军之感情,仍采纳了原案。”总之,原敬强调:“今日议决诸方案不同意之点颇多。”3月,内阁以敕令形式公布《台湾总督府条例》,4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台湾事务局废止,原敬事务局委员一职被解除。
1896年3月,伊藤内阁在第9届议会上,以三年时限为条件,以法律第六十三号形式颁布《关于台湾应施行法令的法律》的所谓“六三法”。该项法律的重点是根据台湾实际情况,台湾总督可在其管辖区域内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即台湾总督拥有委任立法权。该项法律还规定了委任立法权的手续。该项法律几度延长。1902年,时任政友会常务委员的原敬虽建议废除“六三法”,以内地法律为原则,大幅度限制总督的立法权,但该建议未能得到采纳。1906年4月,“六三法”为法律第三一号取代,史称“三一法”,但仍维持了台湾总督的律令权。总之,上述两项法律确立了总督命令即“府令”作为台湾法律之基础的原则,日本本土法律在台湾实施只是作为例外加以处理,使得台湾法律处于议会干预之外,而总督依靠敕令委任权在台湾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军事权的专断权力。不过,自儿玉源太郎担任总督始,军事以外的事务均由文官担任的民政长官负责,一般来说,总督不干预民政事务。
此后,原敬在担任大阪每日新闻社社长期间,1898年,在《大阪每日新闻》上发表题为《新条约实施准备》的社论,明确指出:“以吾人之所见,台湾今日之制度从根本上说就是错误的。……应有台湾不可能永远成为施行特权之制度的殖民地的观念,无论是司法制度还是行政制度,在事情允许的范围内,总之必须采取与内地相同之方针。”在这里,原敬再次重申自己提倡之“内地延长论”。1899年,在另一篇题为《台湾问题》的社论中,原敬批评台湾经营,指出:“台湾自归入我版图以来,已满三年以上之岁月,据说此间大凡已投资八千万日元之费用。然而台湾经营犹未见大之功效。”且“土匪尚未得到镇压,很多地方都不能旅行。不仅如此,而且土著居民很难安定生活,有很多人私下移居大陆对岸。”总之,原敬认为台湾经营虽投入巨资,但并未有任何大的起色。在这里,他虽未进一步指出原因之所在,但肯定与之前他在担任台湾事务局委员时期反对政府制定的台湾统治方针的原因有关。
日本在中国东北旅大租借地(日称“关东州”)设置的“关东州”都督直属于天皇,由天皇特任陆军大、中将担任。负责“关东州”的施政和防务,保护南满洲铁道,监督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并且还掌握在满军队的指挥权,在“满铁”附属地设置宪兵队,担负维持治安和军事警察之职责。对此,原敬反对关东都督府设置许多无用的机构,指出这将引起列强对日本在中国东北野心的猜忌,对于日本来说非常不利。
朝鲜总督与台湾总督以及“关东州”都督一样,直属于天皇,由陆海军的大、中将担任,掌握在朝日军的指挥权,与台湾总督一样,可以以总督之命令规定在朝之法律,同样拥有立法权,但实际上,朝鲜总督权力比台湾总督更大。而且,在朝鲜,接受陆军大臣和总督指挥的宪兵司令官垄断警察权,民政也由宪兵掌握。文官担任的政务总监附属于总督,权力与台湾民政长官相比,极为微弱。总之,与台湾相比,日本在朝鲜殖民地军事统治的意味更为浓厚,是为“武断统治”之典型。
日本吞并朝鲜后,时为政友会领袖的原敬在台湾统治构想的基础上,提出朝鲜统治论,指出:“不要将朝鲜视为普通的殖民地而是使之同化于日本,另外,朝鲜人也是应可以同化之人,故采取像在台湾对待中国人的方针甚为不可,……应实施与日本人无差别的教育,只是和日本人差别在于需要充分教授其日语,这样的话,希望将来成立府县会或选出朝鲜人成为国会议员也并非不可实现之事,恰如内地琉球或北海道也并无妨碍。”原敬在这里就朝鲜未来殖民地统治方针,明确提出“同化论”。为考察朝鲜统治现状,1911年5月3日,原敬一行从大阪出发赴清、韩漫游。5月23日抵达平壤后,考察汉城、釜山等主要城市,参观朝鲜总督府和日本军司令部、镇海海军基地。如前所述,由于原敬十分关注于朝鲜人的教育问题,故特意考察小学、师范学校、女子高中等学校设施,并听取时任朝鲜总督寺内正毅关于教育现状的介绍。归国后,原敬基于实地考察,对“同化论”进一步加以阐述,强调:“朝鲜人同化于日本并非难事,朝鲜人非常希望尽量成为日本人,而且精通日语的人比我想象的要多,上流贵族虽然表面上时常发悲痛之言,但内心皆大喜,至少因有许多金钱而满足,下等人民似乎欢迎日本之处置,中间少数之人特别是丧失生计者会发各种牢骚,虽然如此,这也不值得担心,正如我曾经所思之那样,朝鲜人和日本人接受同等之教育,进而同化于日本,由此愈加确证之。”
总之,自台湾成为日本殖民地,原敬担任台湾事务局委员时起,就对政府制定的包括官制的殖民地统治方针持反对态度,并初步提出殖民地统治构想—“内地延长论”。反对武官担任总督,且对总督在殖民地的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拥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等专断权明确表示反对。主张军政分开,总督由文官担任,负责当地之政务。其他各项事务由内阁各所属主管省予以直辖。其后,随着日本在“关东州”和朝鲜实施殖民统治,原敬的殖民地统治构想进一步深化,明确为“同化论”,即未将中国领土台湾和“关东州”以及朝鲜视为殖民地,而是作为构成日本本土的一部分予以施政,以使之“同化”于日本。
二、原内阁的殖民地统治政策
1918年9月,原内阁成立。一战结束之后,国际形势发生急剧变动,世界范围内和平主义和民族自决运动日益高涨,东亚地区民族独立运动浪潮也风起云涌。原敬因应时势变动,从维护日本殖民地统治利益出发,决定对殖民地统治政策进行调整。如前所述,原敬在其早年殖民地统治构想中,一贯就对殖民地武官政治持坚决反对态度,主张文官担任总督。他执政后,首先从殖民地官制修正入手。1918年10月13日,朝鲜总督府政务总监山县伊三郎在向原敬报告朝鲜情况之际,表示:“目前朝鲜形势,以武人为总督已经过时。”原敬深表赞同,但他担心如果公开提出,会“像过去一样引起军人的反对,此事限于目下情况,暂且秘而不宣,等待合适时机,再予以提议,为了避免他日发生障碍,从现在起要与山县公(指元老山县有朋)等人进行沟通,告知其理由及状况。”11月23日,原敬会见田中义一陆相。田中向原敬透露,朝鲜总督长谷川好道大将有意辞职,自己认为让他辞职也好,山县也说愿意辞职可以答应,并询问原敬之意向。原敬表示:“在目前情况下,朝鲜总督不能永远限于武人。宜实行修正,军政分离,国防指挥由陆军直辖。”并建议作为山县养子的山县伊三郎担任朝鲜总督,希望以此取得山县之谅解,尽早实现文官总督的目的。1919年1月15日,原敬与田中进行秘密协商。田中提出修改总督任用资格问题,由自己提议来动手实行,认为如不采取陆军大臣提议之形式,而由其他方面提议的话,对于统辖军队内部很不方便,并表示不久将拟定官制改革方案。原敬予以赞同,指出:“文官任用令之修正尚需时日,……首先要取得陆军内部之一致。”2月1日、2日,田中连续访问寺内正毅元帅,就关东都督可否由文官担任一事与寺内协商,寺内表示对文官担任关东都督并无异议。
正当原内阁推动官制修正之际,朝鲜爆发了“三一”独立运动。原敬获悉之后,指出事件爆发的原因,“虽然可能受到民族自决等空谈的鼓动,但或许还有某些其他原因。”他认识到这与过去朝鲜统治政策过于武力压制、缺乏怀柔不无关系,强调:“大体这次之事件告一段落的基础上,对朝鲜政策不得不加以考虑,再按照迄今为止的政策极为不可。”这前后,来自朝鲜的情报也印证了原敬的判断。4月23日,宪政会的守屋此助从朝鲜归来访问原敬,讲述当地实际状况,并指出总督政治的失败,建议应该进行改革。4月26日,拓殖会社总裁石塚英藏赴朝鲜视察,归京后访问原敬,谈到与朝鲜人、侨居朝鲜的日本人及外国人等会面情况,认为这是总督政治失政之结果。5月15日,一位在朝鲜的美国传教士来访,谈到朝鲜军阀政治的苛察、巡警宪兵的违法及各地压迫耶稣教徒之事,进而谈到朝鲜人受到歧视待遇以及教育之差别,遂导致出现迫害教徒之事。对此,原敬表示政府绝对没有迫害教徒之意向,并指出:“原本要在朝鲜考虑实施诸项改革,但还未及实施,这次骚动实在是遗憾之至,为此不能拖延实施改革,……考虑是将朝鲜人与内地同样看待,……日本和朝鲜完全是同一国家,可以依照同一方针进行统治,但文明程度、生活程度等在今天自然难以一步达到内地之程度,……这次发生的事情仅是暂时之现象,且双方(总督府和人民)之间存有误解,另外,这样的事情并非是常态,也不能持久。”
但面对高涨之运动,原敬还是倾向于首先予以镇压。于是,4月8日,原敬在官邸召开阁议,以“保护良民”为名,增派6个大队和400名辅助宪兵,分别陆续派遣到朝鲜。镇压是极端残酷的。自3月1日至5月末,枪杀人数达7509人,受伤者15961人。为避免镇压措施遭致西方列强反对,3月11日,原敬向朝鲜总督发出训令,指出:“这次事件对内对外都要把它当做极为轻微的问题,但实际上要采取严厉的处置,防止再度发生,但必须十分注意,由于外国人最为关注该事件,不要招致其残酷苛刻之批评。”并指示床次竹二郎内相注意报纸对该事件之报道。朝鲜总督府于4月15日颁布《政治犯罪惩处条令》,以取缔独立运动并防止其再度发生。
以朝鲜“三一”独立运动为契机,原内阁加速调整殖民地统治政策。首先继续实施关东都督制官制修正。3月8日,在枢密院召开特别委员会讨论关东都督制度修正案。原敬与田中陆相等阁僚出席会议。修正案的重点是改变都督限于武官的制度,设立关东厅长官,文武官吏均可任职的制度,且对南满铁路处于监督地位。对此,原敬给予积极评价,指出:“建立不限于武官的制度可以说开启了一个解决多年之问题的阶段。”3月24日,原敬出席枢密院会议,会议通过关东都督府制度修正案和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组织修正案。4月12日,在内阁会议上对“关东州”殖民地官制做出决定。同日,以敕令形式公布关东厅官制及有关法令。废除都督府官制,另设关东厅,公布关东军司令部条例,把过去由都督统辖的军、政两权,分别改由新设的关东军司令官和关东厅长官掌管。关东厅长官文武官员均可担任,由天皇亲自任命,成为受外务省指挥和管辖的纯粹的政务机构。首任关东厅长官由文官林权助担任。由此,打破了陆军对“关东州”的垄断权。
接着,原敬开始对朝鲜殖民地官制进行修正。4月9日,原敬在与近日即将返回朝鲜的政务总监山县伊三郎谈话时,指出:“改行文官本位之制度,教育方面采取彼我一视同仁之方针,改宪兵制度为警察制度等方针。总之,有必要将朝鲜视为内地之延长而加以同化。”田中陆相与原敬再次谈到鉴于军部(陆军省、陆军参谋本部、海军省、海军军令部、军事总监部等军事机构的总称)对官制修正多有不满议论,提议由自己提出方案,原敬表示同意。5月23日,田中与原敬会面,谈及山县有朋反对文官担任总督的方案,同时亦不同意山县伊三郎担任总督,陆军参谋本部也坚决反对;故提出是否制度改为文武官吏担任均可,并有意推荐前海相斋藤实为新任总督,以此来缓和军部内部的反抗情绪,原敬表示要慎重考虑。在5月27日召开阁议之前,田中再次向原敬提出将朝鲜总督改为文武官均可的制度,并由斋藤实担任总督一事,原敬表示同意。关于同意原因,他在日记中这样写道:由于“陆军内部对于朝鲜制度改革极为不满,而山县、寺内对此表示不同意,故尽量此际改为文武官吏均可任用,而难以立即改为文官。”同时,为取得山县的谅解,6月10日,原敬访问山县,指出:“朝鲜的现状不能再持续下去,需要实施相当之改革,且即使是改革也并非是社会所说的要允许自治,这是我绝对反对的。只是最终采取如我国内地的府县制、市町村制一样的自治。”山县表示同意。同日内阁会议之后,原敬与田中密谈,田中表示山县同意朝鲜总督改为文武官均可的制度和由斋藤实担任总督一事,并提出:“与法制局长官横田千之助秘密磋商官制问题,又宪兵制度在不得已的情况之外,要予以废除,改为警察等其他大小之改革。”原敬对此积极予以支持,指出应尽快推进。
在经过上述与诸方面沟通后,6月13日,田中陆相在阁议上提出修改台湾殖民地以及朝鲜总督府官制的方案,得到全体阁僚一致赞同。原敬在会上“叙述了台湾、朝鲜现行制度设立之沿革,并指出现行制度是模仿欧美诸国殖民地的产物,根本就是错误的。因此,应采取和国内相同之方针,实施相当之改革。”6月27日,原敬相继会见斋藤实和水野炼太郎,就其分别担任朝鲜总督和朝鲜政务总监取得承诺。在8月8日的枢密院会议上,全会一致通过朝鲜总督府诸官制及台湾总督府官制方案。在此前后,原敬先后取得了元老山县和内大臣元老松方正义对台湾殖民地以及朝鲜官制修正方案的谅解。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8月19日,内阁公布调整台湾殖民地以及朝鲜总督府官制的敕令。与“关东州”官制一样,军政分开。总督只负责政务,其任用资格文武官员均可。军队指挥部门确定为朝鲜(台湾)驻屯军司令部。同时废除宪兵警察制度,改为普通警察制度。为照顾军部情绪,朝鲜总督由已经恢复为现役的海军大将斋藤实担任。关于台湾总督人选,由于10月26日,台湾总督明石元二郎死去,故决定采用文官。10月28日,原敬会见田健治郎,取得其担任总督之承诺,并指出:“台湾与朝鲜不同,是战胜的结果取得的土地,而朝鲜曾经是独立国,……但无论如何都有必要进行同化。”11月5日,他在与田健治郎谈话中,同意田健治郎提出的教化台湾人使其成为纯日本人的大方针,并强调台湾殖民地以及朝鲜虽表面上暂时为殖民地,但与同化政策并无抵触。田健治郎在1895年担任台湾事务局委员时,与原敬一样主张实施总督文官制,这也是原敬此次选择其担任总督的一个原因所在。10月29日,田健治郎被正式任命为台湾总督。为提升文官总督之地位,11月8日,原敬会见宫内大臣波多野敬直,指出从台湾统治稳定考虑,要求台湾总督的宫中位次应在台湾军司令官之上。
原内阁在采取文武官吏并用制,实现军政分离、政高于军的同时,又强化内阁国务大臣对殖民地所属部门的监督权,进一步调整殖民地统治政策。在修改赋予总督拥有律令权的法律方面,原内阁在1921年的第44届议会上,以法律第三号形式提出《关于台湾应施行法令的法律》的所谓“法三号”的无时限限制的法案。法案以内地法延长至台湾、并予以实施为原则,明确限制台湾总督的律令权。但同时也保留了委任立法规定及手续规定。该项法案在贵族院和众议院均得以通过,成为法律,自19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至此,所谓“三一法”被废除。在具体措施上,在“关东州”,以“满铁”为中心,采取经济借款手段,通过铺设东支铁路南线扩张在“北满”之权益。在朝鲜以及台湾殖民地实施称之为“文化统治”的统治政策,具体说,在朝鲜,“改宪兵警察制度为普通警察制度,取消官吏和教员制服上的佩刀,发行若干朝鲜语报纸。……实业教育、专门教育和大学教育方面实行日本人和朝鲜人同校,地方议会选入朝鲜人代表等等。”在台湾,参酌日本本土之地方制度,逐步实施“与台湾相适应的市町村制,以确立他日地方自治制度实行之基础”,实施“日本本土法律;设置有台湾籍委员参加的总督府评议会,作为总督咨询机构;除初等教育外,在教育制度上废除日、台人的差别等等”。
当然,原内阁对朝鲜以及台湾殖民地统治政策进行调整并非意味着承认其自治甚至独立,在与多方人士的谈话中,原敬也对此明确自己的主张。比如1919年8月1日,朝鲜人沈天风、李基燦等数人访问原敬,列举总督政治之失政,提出朝鲜要由朝鲜人自己治理,成立朝鲜议会。对此,原敬强调这次改革是“要一洗其弊端,……在合并的今日,朝鲜人和内地人应无差别,如地方自治另外还需要等待时机使得朝鲜人参加帝国议会,像官吏无论是内地还是朝鲜人都可以任用,两者之间不应有任何差别”。10月16日,朝鲜人李东宰来访,提出独立说,原敬表示不可。1921年1月21日,台湾居民林谦堂等数人来访,要求台湾应由台湾人统治,原敬指出:“独立或半独立属于不可能之事,绝对不能采取这样的方针。”
与此同时,原敬也多次赞同对殖民地统治要采取怀柔手段。如1919年9月25日,在与林权助会谈时,林权助谈到:“在关东州地方,如果起用朝鲜人为我领事官厅职员,会对缓和怀柔在国外的朝鲜人发挥效果。”原敬表示将与外相慎重协商。在1920年4月23日的阁议上,田中陆相提出鉴于“在朝鲜的武官名称及制服不同,并非是彼等喜欢之事,又非同化之本意,提议予以修正,将其改为与我军的名称、制服一致”。原敬赞同,阁议遂决定之。1921年4月12日,朝鲜人鲜干钧来访,提出为实现日鲜同化,建议发行朝鲜语报刊,一年大概需要约10万日元的费用。原敬表示赞同,建议其与朝鲜总督进行磋商,并强调:“关于朝鲜问题很有必要有耐心采取种种之方法。”
总之,原敬以其殖民地统治构想为指导,在组阁之后,因应国际形势变动,着手调整殖民地统治政策。首先,从修正构成殖民地统治基础的殖民地官制入手,与陆相田中合作,采取田中与元老山县及军部高层进行沟通方式,实施由军部自己提出之做法。同时,亦与山县、松方等元老进行接触,以取得他们对于修正之谅解。为避免与军部直接发生冲突,使得官制修正可以尽快顺利推进,原敬接受田中意见,撤回了自己一贯坚持的殖民地长官由文官担任的主张,改为文武官吏并用的官制修正方案。首先,选择对军部刺激较小的“关东州”实施官制修正。接着,在朝鲜总督人选选择问题上,为缓和军部的不满情绪,接受前海相斋藤实以预备役恢复为现役之形式担任新制度下首任朝鲜总督。新任台湾总督的人选以军人总督亡故为契机,得以任命首位文官总督。1919年在朝鲜爆发的“三一”独立运动,成为原内阁加速调整殖民地统治政策的催化剂,军部也深感旧有殖民地官制无法再维持下去,多种因素促使山县等元老及军部接受官制修正。原内阁在对殖民地官制进行修正之后,又从法律和具体措施上进一步实施各项调整。
结 语
综上所述,原内阁针对一战后日本在东亚地区的殖民地统治面临严重危机的情势,以其殖民地统治构想为思想指导,围绕殖民地官制实施殖民地统治政策的重大调整。其调整目标是以“同化”为核心,取代“武断统治”,实施“文化统治”政策,构建政党内阁掌握殖民地统治的体制。原内阁顺应一战后国际和平主义和裁军运动的浪潮,利用国内军部势力后退的时机,通过调整殖民地统治政策得以进一步打击军部势力,打破了军部在殖民地的一统地位,政党内阁在殖民地的统治地位得以提升。
由于原内阁是在与元老及军部合作的基础上实施殖民地统治政策调整,因此其调整带有明显的妥协色彩,比如官制修正中文武官吏并用制的采用和法律修订中保留总督的委任立法权。更应指出的是,原内阁通过在殖民地统治机构实施军政分离,使得军部更可以以统帅权独立为借口,在殖民地军事领域独断专行,为后来关东军在中国东北发动“九·一八”事变埋下了制度上的伏笔。
总之,原内阁对殖民地统治政策进行调整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拉拢朝鲜以及中国台湾的上层人士,使其进入朝鲜地方议会和台湾总督府评议会,对中下层人士,减缓其反抗意识,借以消除民族自治和民族独立,泯灭民族差别,增加朝鲜族以及中国台湾人对于所谓“日本人”的民族认同,最终“同化”于日本。原内阁的殖民地统治政策以与日本内地所谓“制度平等”为前提,与之前军部实施的歧视性的“武断统治”相比,看似具有一定妥协性,实际更具欺骗性,更符合其长期甚至永久统治的目的。其殖民地统治政策终究不能改变殖民地统治的实质,只不过是针对风起云涌的殖民地民族独立运动采取的怀柔政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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