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亵渎、否认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明确,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是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该法第二十六条指出,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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