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的降书
(1945年9月2日)
投降书全文
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不列颠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宣布,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参加宣言条款,并根据日本国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受诺之。右述四国以后称之为联合国。
余等滋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夫日本国所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
余等滋命令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日本国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为,保存所有船舶及军用财产,且防止损毁,并服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对日本国政府之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应于以应诺。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由日本国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指挥官,速即发布其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兹对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遵守且施行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此投降文件,认为适当而由 其自己发出,或根据其委任发出之一切布告及指示,且命令右开职员,除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事务委任,与解除其任务以外,均须留于各自原有地位,且仍继续行使各个之非战斗任务。
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苏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该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余等兹对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令,即速解放现由日本国支配下所有联合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且执行对彼等之保护、津贴、给养,及对指定地点之迅速运输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制国家之权限,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采用认为适当措置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米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重光葵
根据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且以下名义。
梅津美治郎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为合众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及苏继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及与日本国存在战争状态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受诺之。
联合国最高司令官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
合众国代表 尼米兹元帅
中华民国代表 徐永昌上将
联合王国代表 福拉塞上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代表 狄里夫扬柯中将
澳大利亚联邦代表 浦列米
加拉大国代表 柯司克列失
法兰西国代表 克列克
荷兰国代表 赫尔佛尼兹
纽西兰代表 依西特
[国民政府 国防部二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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