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顺通,浙江鄞县人,14岁就到上海,从船员做到船运公司经理,后在中国国民党元老张静江先生资助下创办独资的中威轮船公司,先后买进四艘轮船经营南北洋、日本等航线,被誉为“船王”。
“源长”、“太平”两轮为阻日寇而自沉, “顺丰”、“新太平”两轮则坚持向日方索赔。
义无反顾沉船抗日
1937年7月抗战全面爆发后,国军在战场上连连失利。随着一些重要港口失守,宁波镇海口的战略位置显得越发突出。因为那时候许多抗战所需的战略物资,均由上海租界装船运往镇海口,然后用小船驳运,再通过陆路进入金华等地,最后送到抗战前线和内地。所以自 1938年年初起,中威轮船公司的“太平”轮就肩负重要使命,悄悄停靠在镇海码头,随时准备响应国民政府战时特别措施,必要时自沉于甬江出海口主航道,犹如1937年8月12日,中威公司的“源长”轮与200多艘船只一起,作为军事防御工事自沉于江阴要塞。
到了 1939年6月,日军为了登陆镇海,开始新一轮大轰炸。从6月23日至6月25日三天里,日军飞机连续出动了51架次,投弹300余枚。镇海一带的防卫形势顷刻紧张起来。6月27日,“太平”轮船长接连收到两封电报,一封电报是将“太平”轮沉没的指令,另外一封则是公司老板陈顺通给船长的嘱咐:“太平”轮自沉前要挂好国旗,同时将船首指向宁波陈顺通老家的方向。 6月28日晚上约8点,3550吨位的“太平”轮在夜色中启航,沉船命令下达后,一声沉闷的爆炸声,一股浓烟冒出,“太平”轮像一个醉汉般地摇晃了一下,然后开始慢慢下沉。沉船的消息传到上海,陈顺通几乎是以泪洗面,因为自沉船只相当于自毁家产、自毁业务。特殊时期,即使拥有再多金钱,也无法从国外订购到船舶。但国难当头匹夫有责,陈顺通毁家纡难义不容辞。沉下去的轮船,在江面上构筑成一条阻塞线,有效钳制了日军舰队沿长江西进的速度,为长江下游军政机关等安全转移腾出宝贵时间,保存了中国长期抗战的实力。
抗战时期拒绝伪职
抗战全面爆发前夕,虽然中日关系已经十分紧张,但由于国民政府一直与日本政府保持贸易往来,且陈顺通作为“中国船王”,早已名扬日本商界。于是在日本国内运输船只紧缺情况下,日本“大同海运公司”在1936年主动找上门来,向中威公司租借货轮。经过讨价还价,大同公司最终借到“顺丰”和“新太平”两艘轮船,租期皆为1年。陈顺通同日本人经常打交道,清楚日本人阴险得很,为了防止日方违约,陈顺通还附加购买了轮船保险。但1年后,“七·七”事变爆发,中日经济关系也跟着交恶,所以眼看船只归还期限就要截止,大同公司撒赖,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合同,既不归还船只,也不支付租金。
由于战争因素,使得航运业利润大增,日本人不但不归还陈顺通的那两艘轮船,更想得寸进尺,希望凭借陈顺通在国内航运界的威望以及会说日语,充当日寇傀儡。在劝降虞洽卿不成后,日本特务和汪伪政府官员数次登门与陈顺通交涉,威胁只要陈顺通愿意与日本人合作,出来主持上海航运界,“汪伪”将会帮助他追讨回那两艘轮船。否则永远别想。
面对如此卑劣手段,宁波人“石骨铁硬”性格怎么能屈服,陈顺通一口拒绝,每次都当场顶回去。在民族气节上,陈顺通是毫不含糊的,他多次对家人坦露心迹:“国家危难之际,我作为一名中国人,所作所为首先要对得起自己的国家;其次要无愧于列祖列宗;最后是要让我的子孙后代能抬起头做人。如果有一天我外出不能回来,其它没什么事情,就是不肯为日本人做事而遭不测。”
对于日本人的无赖,陈顺通丝毫不买账,决定只身前往日本,去讨回船只和租金。到达大同公司后,却得到那两艘轮船被日军强征消息,且因为大同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无法进行赔偿。这一结果对于陈顺通,无异是晴天霹雳。
追讨两轮锲而不舍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举国欢庆,陈顺通自沉船只的抗日义举,受到国民政府表彰,获得抗日战争二等功勋,并担任对日索赔委员会委员等职务。陈顺通也同时启动了中威公司对日索赔追讨,拟订索赔方案,递呈全套索赔证据,请求国民政府代为索赔。且陈顺通亲自致函盟军驻日最高长官麦克阿瑟将军,但始终进展缓慢。
原来“新太平”轮早在抗战初期,于日本北海道触礁毁坏;“顺丰”轮则在1944年沉没于中国南海。而当时船只的营运者依然是大同公司。该公司不仅对陈顺通隐瞒真相,且私吞了中威公司为两艘轮船购买保险所获得的赔款。
陈顺通震惊与愤怒日本人的卑劣嘴脸与奸诈手段,即使对日索赔进展迟缓,陈顺通依旧念念不忘自己钟爱一生的航运业,准备拿出100万美元,到香港订购两艘二手轮船。陈顺通更坚定表示:为抗战自沉的“源长”轮、“太平”轮不可惜,但租借给日方的“顺丰”轮、“新太平”轮,我一定要讨回, 且租金随行就市,一分不能少。遗憾壮志未酬,一代船王陈顺通于1949年11月14日在上海常德路寓所病故,年仅54岁。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陈家追讨两轮给予了极大支持与协助。
1958年3月,陈顺通大儿子陈甫康即陈洽群因卷入为邪教“一贯道”私套外汇、代为联络而遭逮捕。两个月后,陈甫康立下继续向日方追讨“顺丰”轮、“新太平”轮的立功计划书、具结书,并向人民政府保证重新做人而获准戴罪立功前往香港。因为那时候新中国与日本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所以只能到香港才能与日方交涉两轮追讨事宜。
临行前,时任上海市公安局局长黄赤波告诉陈甫康,已通知深圳罗湖口岸不对其携带的行李进行例行检查。另外到香港后有任何事情可以找香港交通银行襄理樊先生联系大陆方面。正是人民政府的这一精心安排,陈甫康才能顺利将父亲陈顺通生前留存在上海的文件,包括中威轮船公司章、陈顺通私章,以及“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的租船合同、陈顺通生前与复兴航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注:1949年复兴航业迁往台湾,是当年台湾最大的航运企业)及其它资料等顺利带到香港。这些资料文件均成为陈家在若干年后赴东京起诉的基本证据。
其实在20世纪60年代,陈家与日方进行过调解,这时大同海运已经与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合并。后来,奈维克斯海运又跟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合并,所以追讨对象变成三井商船,但最终未能达成共识,于是只能法庭上见。1970年,陈甫康亲自赶赴东京诉讼日本政府。东京地方法院刁难陈甫康,要求提供其父亲陈顺通和母亲戴芸香的亲属关系证明,否则诉讼将被驳回。当时正值“文革”时期,日方自作聪明,以为中国不可能出具证明。陈甫康按照黄赤波那年给的联络方式,立刻回香港找到香港交通银行,请樊先生发电报给上海中国银行,并由该行工作人员以最快速度通知陈甫康胞弟陈乾康,“让戴芸香、陈乾康于1971年11月11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证明。”亏得人民政府安排、支持与帮助,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个月多次与当事人的谈话、调查取证,终于在1972年2月18日出具了陈家的亲属关系证明。同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致外交部领事司的公函: “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儿子陈洽群(陈甫康)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日寇强占后之两艘轮船沉没事”。明确了陈甫康受母亲戴芸香委托代表整个家族向日方索赔。
东京地方法院的这次刁难没有得逞,上海市高级法院出示的证明保证陈家在东京的诉讼继续进行。但未料到日本政府还是耍赖,且千方百计钻空子,于1974年10月,东京地方法院罔顾事实,以“陈氏未在1948年前提出索赔,故时效灭失(过期的意思),求偿权丧失”为由,判决陈家败诉。
而事实是陈顺通在抗战胜利后请求当时中国政府代为向日方索赔而递交的全套证据、索赔方案及当时国民政府与驻日代表团、与驻美使馆的往来电报等,1949年统统都被带往台湾。此后很长时间,两岸属于军事对峙状态,骨肉血亲无法相见,更不用说台湾保存的史料与大陆共享。由于陈顺通的证据保存在台湾,陈家无法取证,不能向东京法院递交,东京地方法院才有机可乘。
两轮上海继续起诉
尽管陈家在东京败诉,但一直没有放弃,也一直在寻找各种途径继续追讨。两任中国驻日本大使陈楚和符浩也劝导陈甫康,等待机会。
20世纪80年代,上海海事法院成立,让陈家看到了曙光。1984年,陈顺通老友、魏文翰胞弟、亦为中威轮船公司律师、我国海商法泰斗魏文达在探望戴芸香时,谈起向日本人索赔之事。魏文达兴奋地告诉戴芸香:“你们可以在自己国家的法院解决了。” 于是陈家从1985年开始准备,1989年6月上海海事法院立案,由案外人香港中威轮船公司提出诉讼,起诉日本三井商船违法租船合同。
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开庭时,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主体问题,最后法院判定香港中威轮船公司在设立时间、地点、出资人以及资产构成等要素上均与1930年陈顺通在上海设立的“中威轮船公司”不同, 这几家“中威轮船公司”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同一主体, 而驳回“香港中威轮船公司”诉讼请求。但, 陈顺通与陈甫康的父子关系,可以延续索赔;二是租金计算问题。日方坚持两艘轮船的租金已经全部付清。陈甫康则拿出陈顺通的日记,证明两艘轮船从1937年8月起就未收到过一分钱租金。另外,日方编造已经付过租金,却拿不出一张凭证。
两轮审理三审定案
自从1991年8月第一次开庭后,又分别在1995年1月、1996年5月和2003年10月,开庭3次,并于2007年12月7日一审判决,考虑到涉案两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地为中国,所以适用中国法律,并做出结论:1.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财产,其指定的继承人可以行使两轮索赔权;2.三井商船未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支付租金的事实,因此应当向船舶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3.三井商船主张日本军方扣留两轮属于“捕获”,但没有能够提供足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故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安全航线义务,使得船舶被日本军方扣留,构成侵权。最后法院还认为本案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以日本战后1980年代的物价指数1280为平均单位计算经济损失,也属合理。所以最终日方应该按照合同归还船只、支付拖欠租金。
三井商船不服一审判决,在2008年1月4日提起上诉。陈家也因为赔偿金的计算,仅仅按1980年代的指数1280计算,未考虑到其后的指数变化,于2008年1月7日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3月份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08年9月25日公开审理。2010年8月,终审维持原判:日方向陈家赔偿29亿多日元。鉴于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未履行法院判决,上海海事法院于2014年4月19日,扣押其停泊在舟山马迹山的“BAOSTEEL EMOTION”轮,迫使其向陈家支付全部赔偿金。
2014年4月28日,远在英国的劳氏船级社闻讯“中威船案”顺利执行完毕,还特意向陈顺通之孙陈经纬发来贺电。这更说明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与影响力获得国际航运业界的高度认同,突出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
2024年4月28日,日本口述历史国际研讨会暨「日中口述历史?文化研究会」第30回例会,陈顺通之女陈爱棣回顾了“自沉货轮 阻敌保国”;陈经纬讲述了“中威船案”。
有与会者问,对“中威船案”赔偿款是否满意?
陈经纬答:77年“中威船案”最终能迫使日商履行法院判决,向我家支付赔偿款。“中威船案”见证了国家的强大、法治的健全,而且一路走来,中国海商法、国际法几代大师,如魏文翰、魏文达、司玉琢、高宗泽等几十位专家、学者都免费义务为我家出口气,讨回公道。这样的历程已经远远高于获得赔偿的金额了。
结语
“中威船案”不仅是以陈顺通先生为核心的陈氏家族前赴后继、一致对外为争取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坚定维护和坚守的过程;更能证明历届中国政府都是努力为陈氏家族讨回公道、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持者和坚定的保护者。这种支持和保护跨越了两岸,跨越了1949年。
其中既包括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以外交为手段的索赔历程;也包括人民政府在1958年为“中威船案”而给涉邪教一贯道的陈甫康(陈洽群)戴罪立功重新做人的机会,在“文革”时期,中国政府各部门高效运转,及时出具“陈顺通、戴芸香家族亲属关系证明书”打破了日本法院的刁难,成为陈氏家族在日索赔的关键证据;更包括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习总书记依法治国的国策引领下,中国法院扣押日轮,为陈氏家族最终讨回了公道,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和司法权威。
“中威船案”的索赔历程,正如船东陈顺通幼子陈乾康在2016年4月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述的:“经过长达77年的对日索赔斗争,正是由于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日益强大,才使得父亲陈顺通出租给日方的船舶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2014年9月,“中威船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通报的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时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鉴于“中威船案”的重大影响与意义,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70年要案”之一。
说明:石骨铁硬系宁波方言
口述:陈爱棣(陈顺通长女,现97岁旅居美国)、陈经纬(陈顺通孙子)
本文主要参考下列4篇文章:
1). 陈顺通先生之女陈爱棣《爹爹,轮船终于回家了》发表于 2021年5月18日《宁波日报》
2). 陈顺通先生之孙陈经纬《“中威轮船案”半个世纪的索赔史---陈经纬先生访谈录》,详见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2023年12月《口述中国海商法史》
3). 萧明礼《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2016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抗日战争研究》
4). 《上海:以伟大党建精神引领法院工作》2021年9月13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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