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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鲁豫边区革命史|坚持巩固冀鲁豫边区抗日根据地(四十五)
来源:莘县党性教育服务中心   2026-07-24 16:29:37

  坚持巩固冀鲁豫边区抗日根据地(四十五)

  (二)组织互助渡荒。由于灾区生产力遭严重破坏,人口锐减,要进行生产自救,必须把灾民组织起来。灾区抗日民主政府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组织灾民建立互助组、合作社,并把灾民合作社作为发动与组织群众生产的主要形式。合作社有按业务性质建立的,如运销、信用、生产合作社,有按群众组织系统建立的,如农、青、妇等合作社。合作社本着自愿结合,等价交换的原则,灵活地组织拨工换工,调剂劳动力,从事生产。鲁西北冠县第四区建立820多个合作社、互助组,参加的群众达80%以上。沙区重灾区的几十个村庄,建立110个合作社,参加群众达15000人。通过互助,不仅把群众组织起来,增强了灾民生产自救的能力和信心,而且为今后的农业发展奠定一定的组织基础。

  (三)大力恢复农业生产。依靠急赈,虽然可以渡过眼前困难,但粮食缺乏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只有从生产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缺乏吃粮问题。进入1943年春,边区抗日民主政府大力组织农业生产。2月19日,行署发出指示信,指出:只有搞好春耕春种,才能缩小灾荒面积,缩短灾荒时间,并从根本上完成救灾任务。春耕工作的要求是救灾防旱。要求各级抗日民主政府通过合作社、互助组这种组织形式,进行贷款贷粮,推动春耕工作。在灾区,政府主要抓住掘井贷粮和种植早熟作物,每挖1口土井,政府贷给谷子30斤;1口砖井,贷给谷子200到300斤不等,并且补助粮食八九十斤。春播时缺乏生产资料,政府就发放生产贷款,让群众购买生产工具、种籽、牲口等,并贷给部分生活粮。通过这些措施,基本上保证了适时春耕春播。同时,随着早熟作物的成熟,灾区开始出现转机。

  1943年8月,久旱的鲁西北、沙区普降透雨,抗日民主政府立即组织广大群众开展大生产运动。首先,政府通过贷款、贷粮继续解决生产资料缺乏的问题,对无地者则帮助解决土地问题。其次,解决灾区劳动力极度缺乏问题,政府采取的措施,一是招抚大批流亡人口回故土生产,二是移民垦荒。对回乡的群众和移民,尽量提供生产条件,安排生活。再就是解决阻碍发展生产的灾荒遗留问题。大灾荒中,灾民为了求生,有的将土地典卖给地主,而典卖价格甚低;有的将妻子、子女卖给别人。这种土地的变动和人口的买卖,显然不是一种正常现象。灾荒基本解除后,纠纷日益增多,直接影响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抗日根据地秩序的安定,也影响生产运动的开展。

  抗日民主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自1943年春开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回地赎人办法。各地方的回地办法大致是这样的:在灾荒中,凡地主、富农所买农民的土地,准许全部赎回;农民之间买卖的土地,高阶层的准许低阶层的赎回;同阶层的可赎回一半;地主、富农卖给农民的土地不准赎回;因债务关系而转卖之土地也要赎回,赎回价格,一律按原典卖价;有春苗的,土地先回给原主管理,待庄稼成熟后,按比例分成。通过回地运动,农民失去的土地大部又回到自己手里。在沙区,用4个月的时间,就基本结束回地工作。据高内县统计,第四区就回地2400亩。关于赎人,行署决定:凡因灾荒出卖自己的女儿做人婢妾者,买卖关系无效,准卖主领回,由卖主拿出300斤以下的小米作为该女的赡养费;为童养媳者准卖主领回,如男女双方已到结婚年龄,甘愿结婚者,政府不加干涉;因灾荒丈夫出卖其妻,或其妻商得丈夫同意自卖与买主成为夫妻关系者,其去留由妇女自择;因灾荒未经妇女本人及其丈夫同意被婆家或娘家出卖者,买卖关系无效,经妇女或其丈夫要求可恢复原来夫妇关系;妇女以灾荒为借口擅自离开家庭与他人结婚者,准原夫起诉,以妨害婚姻论罪;以买卖人口为业和将已出嫁之女又卖给伪军、伪组织人员作妻妾者,依法从重治罪;因灾荒将自己子女卖出作养子女者,买卖关系无效,将买时所付出之款粮改为借贷关系,由卖主按原数偿还。行署的以上规定深得群众拥护。通过赎人,一些分离的家庭,又重新团聚在一起。回地赎人,使失去土地和亲人的灾民无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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