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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鲁豫边区革命史|扩大冀鲁豫边区,夺取抗日战争最后的胜利(四十七)
来源:莘县党性教育服务中心   2026-10-29 15:40:23

  扩大冀鲁豫边区,夺取抗日战争最后的胜利(四十七)

  2.抗日根据地的公安司法工作

  作为政权工作组成部分的公安司法工作,是随着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创建和巩固而发展的。1941年1月,冀鲁豫行署(与鲁西合并前)正式建立公安局,不久,鲁西区也建立公安局。1941年7月,鲁西与冀鲁豫两区合并,两个公安局亦合并,称冀鲁豫公安局。

  随着两区的合并,1941年8月,冀鲁豫高等法院(1942年初,又改称冀鲁豫行署司法处)宣告成立。法院下设刑事庭、民事庭、秘书室及书记科等。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建立时,一般都设有公安司法机构。但因无全区性的领导机关,所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等,很不统一。随着边区公安局和法院的建立,全区各专、县也都统一设置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这时,边区的公安司法工作在领导上开始走向统一。

  冀鲁豫边区的公安司法机构,是抗日民主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抗日民主政府对汉奸、特务、地主恶霸、反动分子以及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按照党的政策,进行惩治、镇压,保卫抗日民主政权,保护各抗日阶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卫抗日民主新秩序的专政机关。边区公安局和高等法院成立后,围绕建立新民主主义法制,维护边区一切赞成抗日民主的人们的权利,镇压汉奸和反对破坏抗日的反动派,维护抗日民主秩序进行了大量的工作,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专政职能。同时,边区的司法机构,也负有调解根据地人民内部某些纠纷,促进人民内部团结,共同对敌这样一项工作。

  1941年,冀鲁豫边区进入严重困难时期,国民党顽固派接连掀起反共高潮。这时,潜入边区的敌特和反动会道门中的坏分子乘机进行破坏活动,暗杀、盗窃、抢掠等案件剧增,尤其是根据地边沿区,社会秩序异常混乱。

  为保卫根据地人民群众的抗日活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全区军民的大力配合下,公安司法部门大力开展侦察破案与审判活动,坚决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但是,在打击坏分子的工作中,也有的地方曾出现过违反政策的现象。为此。1941年11月,冀鲁豫行署颁布《冀鲁豫行署保障人权暂行条例》,这个条例的颁发,揭开边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用法律保障人权的新篇章。

  在此基础上,冀鲁豫行署于1942年召开边区公安司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边区公安司法工作的方针,要求把保障人权与镇压死心塌地的汉奸两者结合起来,注意侦察工作和全面的调查研究,防止重视审讯而忽视侦察工作的偏向,从而更有效地打击敌探和土匪的破坏活动,安定了社会秩序。

  来       源丨《冀鲁豫边区革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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