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背景:
1943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首先颁布了《拥军公约》,拥政爱民运动首先在陕甘宁边区部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1943年10月1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党内指示,要求各抗日根据地在1944年农历正月普遍地开展拥政爱民、拥军优抗(抗日军人家属)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并规定以后于每年农历正月普遍举行一次。
山东抗日根据地为了保障抗日军人家属的生活,提高抗属社会地位,稳定抗日军人情绪,巩固壮大后方,提高参军热潮,加强对敌武装力量,抗战开始不久,山东省战工会和胶东行署就制订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以后又多次进行修订。其中,除了规定详细的优待办法外,还明确规定:“一切抗日军人不论其现役、牺牲、殉国及因残废退伍回籍或调任其它抗战工作,其家属均发给优待证,依条例优待之。”
抗属证一般由行署统一印制,由各县政府审核签发,因而格式大体一致,个别略有差异。该证分单页和对折两种,单页正中上部的红框内有等级字样,说明当时对待抗属的待遇,曾经划分等级,反面除基本情况表格外,印有4条注意事项;对折式内有“优待救济等级表”单页,具体待遇和等级也有所不同。内页分左右两部分,左页印有“优待抗属条例摘要”,右页是介绍抗属的基本情况的表格。
复兴抗战馆馆藏文物
抗战时期,山东抗日革命根据地颁发的《抗日军人家属优待证》
颁发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里面不仅登记了参加抗日人员所在的部队番号,还记录了其家属所居地及家属数量、家庭经济状况、优待等级等。在战争年代,抗日军人的家属可凭相关证件享受抗属的特殊待遇。这本优待证较有代表性,对折式,内有“优待救济等级表”单页;封面印有颁发单位“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和优待等级等信息,封底印有《抗日军人家属优待证》说明和部分条例;内页分左右两部分,左页印有“优待抗属条例摘要”,右页是介绍抗属的基本情况的表格。
民国卅三年(1944年)山东抗日根据地胶东行政主任公署早期印制的《抗日军人家属优待证》,使用单片纸,正反两面双面石印,而且首页用红色。正中上部的红框内,有“壹等”字样,说明当时对待抗属的待遇,曾经划分等级。反面除基本情况表格外,印有4条注意事项。
民国33年(1944年),山东抗日根据地胶东行政主任公署为抗日军人刘宇京颁发的单张《抗日军人家属优待证》和建国初期(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军人家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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